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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錯案

發布時間: 2022-04-05 00:11:31

① 從呼格案 談到依法治國 大學生層面

一個18歲的青年在18年前含冤離開了這個他眷念的世界。近日,曾轟動一時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殺案」或將啟動重審程序的新聞再次引起人們對此案的關注。呼格吉勒圖如果天上有知,或會感到一分遲來的安慰罷。

據媒體報道,呼格一案如同其他眾多冤錯案一樣,產生於運動式的「嚴打」之中,其辦案講究速度,也正符合當時政治要求的「從嚴、從重、從快」。呼格被執行槍決,距離案發只有62天。這起案件在當時被列為內蒙古自治區嚴打期間的成功案例,被媒體大肆報道,相關辦案人還獲得表彰和獎勵。

隨著九年後另一名罪嫌趙志紅主動招認,呼格的冤案由此而來。但是,調查認定冤案以及啟動重審程序卻走上了漫漫之路。新華社內蒙分社先後發送5篇內參,高層多有批示;自治區有關部門先是確定為冤案,後來復核又中止。一位多年關注此案的北京媒體人士認為:「當年辦理『呼格案』的辦案人,後來幾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檢法各條戰線上成為把關人,這個案件一旦被翻轉過來,問責機制產生的影響將是巨大的」。若此言不虛,便是該案久拖不決的症結了。

類似的案件還有許多,久拖不決出人意外,其實又在意料之中。中國有著漫長又頑固的專制傳統,培養了人治、集權的土壤,權大於法,法外有法。在如此土壤里開出的花朵天生地普遍只崇拜權力,輕視或蔑視法律,法律淪落為權力的玩具。今天,在那些罔顧法律、民聲載道的地方,往往是說好的集體領導變成了獨斷專行,加強黨的領導演變成插手、干預司法辦案。因此,國情決定了中國的法治進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四中全會為漫漫法治路程點亮了一盞燈。它強調:「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中央全會決議還明確了司法機關應當獨立辦案。「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錯殺的生命已不可挽回,但人心和對法的信仰還可以喚回。曾參與趙志紅案研究的公安部刑偵專家楊承勛對「呼格案」明確表示:「這就是一件錯案,證據嚴重不足」。「這個案子啟動重審程序不是今年才有的說法,去年初甚至在2012年,內蒙古當地就提出了這個事情,但是有人先是說要在十八大之後運作這個事情,後來又說應該等到兩會之後,總之是各種理由,把事情耽擱下來」。

中國的改變必定從捍衛和維護人的基本權利開始。無論呼格案啟動重審程序的新聞是否屬實,在呼喚、力倡法治的今天,對這樣人命關天的案件復查,更是不能不了了之,應當有一個說法。

② 大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思想報告怎麼寫

敬愛的黨組織:
2010年10月,我被被確定為入黨積極份子,我感到無比的高興和自豪,這表明了黨組織對我表現的認同,更是對我以後學習和工作的促進和激烈。通過這段時間認真細致的學習,使我對中國共產黨的性質、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的最終目標和現階段任務、以及做一個合格的共產黨員需具備的條件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對以後的生活和學習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前些天,我在網上看了一篇關於優秀共產黨員員方工先進事跡報告會。他始終以一名共產黨員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他以身作則,清政廉潔,在檢察戰線上工作了二十多個年頭從未判過一例錯案……。這短短兩個多小時的報告會,給我上了一堂深刻的黨課。
通過聽取報告,我對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了新的理解。正如方工所說的「當一名共產黨員,首先要做一個好人,是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不是貪圖享樂。共產黨員的光榮是與責任、奉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我清醒的認識到,共產黨員的稱號之所以光榮,是因為黨員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能夠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
我作為一名入黨積極分子,必須重視對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的學習和改造。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我在生活上、學習上、以及以後工作上的行動指南,貫穿我的一生。我要從小事做起,從身邊的事做起。
首先,要加強理論學習。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一個人入黨的動機是不是正確,往往同他對共產主義事業和無產階級政黨的認識正確不正確、深刻不深刻有直接關系。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馬克思主義的黨建理論,科學地闡述了上述問題,只有認真學習這些理論,才能對這些問題有更加明確和深刻的認識。
第二、要堅定共產主義信念,不斷增強克服困難的信心和能力。人們的正確認識,要經過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過程,並不斷循環往復,才能獲得。要通過投身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實踐活動,來加深對黨和共產主義事業的認識,端正入黨動機。
第三、要通過學習優秀黨員的模範事跡,來增強自己對黨的感情,激勵自己不斷進步。以吃苦在前、享受在後的實際行動,來貫徹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認識到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貫串於黨的一切活動中,任何時候都堅持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同群眾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眾,凌駕於群眾之上。
第四、貴在堅持。要謹記組織上入黨是一生一次,思想上入黨是一生一世。毛澤東同志說過:「有許多黨員沒有完全入黨,思想上沒有入黨的人,頭腦里還裝著許多剝削階級的臟東西,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無產階級思想,什麼是共產主義,什麼是黨。」我們應引以為戒,不論組織上是否入黨,都應做到先在思想上入黨,要注意長期進行自我檢查。
最後,我將對照黨員的標准找出自己的差距,以高度的自覺性,正確的認識自己,嚴於剖析自己,堅定信心,執著追求,使自己更快的進步,早日成為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

③ 大學生如何推進德治和法治建設

,「法治」與「德治」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不可偏廢的兩種途徑,而兩者的理性統一實際上要求建立一種憲政秩序。作為法治的最高形式,憲政不但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為實現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

一、 法治離不開德治

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上下已普遍認識到法治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盡管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目前的法治現狀還不盡如人意,但法治對於發展市場經濟和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有學者甚至論證,市場經濟和「法治經濟」是完全等同的兩個范疇。2 事實上,對法治重要性的認識和法治在中國的相對落後狀態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正是這種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國」與「法治國家」的理念成為憲法規范。在中國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改革實踐中,法治理念的提出無疑是一次歷史性的進步,其意義無庸本文贅述。3

然而,在強調法治重要性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種「法治萬能主義」,並導致對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學術界,法治概念的范圍也因未受到准確的界定而具有無限擴大的傾向。「法治」成為一種包羅萬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種超越民族傳統和國情的追求目標,一種包醫中國百病的萬靈葯。對於這種傾向,法學界已有學者提出了批評。4

筆者認為,法治概念雖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內在的局限性。5 畢竟,法治既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完備的。有兩大類理由表明,法治離不開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決於一個民族對於道德規范的認同與選擇,而且一旦離開了德治就不可能實現。

1. 法治的道德基礎

首先,法治概念的內涵必須以適當的道德理論為基礎。法治的首要問題是:究竟依什麼「法」治國?筆者認為,「法治」概念本身並不能完全回答這個問題。在現代法治國家中,「依法治國」顯然是一個重要目標。但如果沒有其它條件的補充與約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並不見得能實現良好的社會目標。設想如果沒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並不能代表社會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為少數人利用並駕馭社會的工具,並在實施過程中理所當然地受到各種抗拒和阻礙。這在古今中外並不少見,戰國和秦朝中央集權時期的法家所崇尚的「嚴刑峻法」就是一個例子。強求實現這樣的「法治」,顯然不能達到一種社會的理想狀態。由此可見,我們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種基於民主之上的合理決策機制;「法治」的「法」應該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為前提的維護社會少數人利益的「惡法」。6 然而,「法治」並不是「民主」的同義詞,且在狹義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統治。7 至少,強調依「法」治國本身並不能提供鑒別「良法」與「惡法」的標准。後者是一項道德選擇,超越了純粹「法」的范圍。對此,聯邦德國的《基本法》很能說明問題:德國的基本國體有4個特徵:民主、社會、法治、聯邦,而「法治」僅是其中的一個特徵。8 這本身就說明了法治並不是一個完備的理念。如果沒有道德目標的指引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保障,法治的實現未必能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事實上,法律具有內在的規范性(normativity)。我們所關心的法律並不只是一種客觀描述的事實,而且還必然帶有人作為主體的價值判斷。我們不僅關心法律在過去、現狀與未來「是什麼」,而且更關心法律「應該是什麼」。根據所謂的「休謨定律」,9 規范性和實證性是在邏輯上不可相互約化的兩種特性。為什麼違約者必須賠償對方的預期利益之損失(expectation interest)?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前應被假定無罪(事實上我們僅在不久之前才如此認為)?或被告行政機關應該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無論如何詳盡的法律規定都不能回答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屬於一個完全不同的層面,因而要求不同性質的答案:如「只有這樣才能使契約雙方達到資源配置最佳狀態」,或「這樣做雖然可能會錯誤地放過一些壞人,但能保證更多的好人不受冤枉」,或「盡管這樣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一些成本,但它有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此假定以上的每一項陳述本身都是值得(因此「應該」)追求的「好事」(如「這個社會應該達到一種資源配置的最佳狀態」)——或者因為它們本身被認為是「好」的,或者是別的什麼值得追求的事情為它們提供了理由。這種規范性的推理最終形成了一種「等級秩序」(hierarchical order),其中更高(或基本)的規范為其它較為次要的規范提供了理由。10 在這個秩序等級的頂端是一個或一些最高規范——如聯邦德國《基本法》中的「人格尊嚴」(human dignity)不可侵犯,它們決定而不取決於其它所有規范。在這個理性的等級秩序中,究竟選擇什麼作為最高的法律規范,乃是法治本身所不能確定的。它屬於在法治的實現之前就必須作出的基本道德選擇。

2. 法治的實現

更重要的是,法治要求法律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能獲得充分實施,而法治的實現也同樣依賴德治。事實上,這一命題是可以用現代社會科學理論嚴格論證的。對法律的服從只能通過兩種途徑——自願的或強制的,並可以利用兩種資源——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尤其是道德理念)。11 根據理性選擇理論,對法律的自願服從要求遵守法律的行為符合每個人的理性利益。以下簡要論證,法治的實現不可能純粹通過強制懲罰以及對它的畏懼,而對法律的自願服從又不可能純粹通過個人在狹隘意義上的理性選擇自動實現,因而必須藉助於社會的道德資源。

法治當然意味著遵循規則,因而有必要先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考察一下規則的性質與意義。幾乎沒有例外,規則所要求的是一種社會認為必要的合作行為(例如不盜竊鄰居的財物),而對於任何具有重要意義的規則而言,參與合作都意味著遵守規則的個人必須舍棄至少是眼前的切身利益;否則,這種規則幾乎註定是沒有意義的——如果一件事情對每個人都有利(例如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跑步、喝水或呼吸空氣),那還有什麼必要硬行規定(例如禁止不喝水或不跑步)?因此,有意義的規則必定意味著,服從規則本身至少對某些人而言具有代價;個人必須作出某些犧牲(例如不隨地吐痰就「犧牲」了至少某些人的方便),以換取他人對規則的遵守。但沒有強制措施或其它影響個人利益的實施方式,這就成了一個典型的「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lemma)問題:既然他人都遵循規則,那麼自己不遵循規則並不會導致合作狀態的破壞(例如只有一人隨地吐痰並不足以污染環境);而如果他人都不遵循規則,那麼自己遵循規則並不能防止合作狀態的破壞(只有一人不隨地吐痰並不足以保護環境)。因此,「囚犯困境」的結果必然是所有人都不會加入合作,因為遵循規則將使他付出一筆不必要的代價。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看,人類不可能純粹基於理性利益的計算而自動實現必要的合作;任何重要規則只能通過其它方式——如道德約束或暴力懲罰——才能獲得實施。

如果規則不可能純粹通過理性計算而自動實施,那麼它是否可能通過國家運用暴力懲罰而強制實施?這時,國家通過有選擇地對不合作行為加以制裁,從而改變博弈的收益結構,使這類被定義為「違法」的行為與合作(守法)行為相比無利可圖。但可以論證,法律的實施僅依靠對懲罰的恐懼是不夠的,它還依靠人們對法律的一種尊重與自願服從。如果沒有一套良好道德的調控,如果人們遵循法律只是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那麼「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狀態是不可能達到的,除非在古典法家學派所設想的極端專制集權國家,其中國家維持著一支龐大且權力無限的警察隊伍,而公民則沒有任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基本的隱私權。且即使在這種國家裡,依法監督不僅成本巨大,而且也幾乎不可能實現,因為在這種社會中到處面臨著執法者與監督者本人違法的危險,而不論國家的最高統治者本身具有如何良好的意願或理性利益維持法治,他們都沒有能力禁止其龐大的官僚下屬機構違法亂紀。12 因此,「徒法不足以自行」。13 孟子的這一經典論斷,無疑是歷代儒家攻擊法家的法治萬能主義傾向的有力論據。

我們只剩下一種選擇:法治國家的實現需要公民對法律的尊重與自願服從,14 而後者又離不開一種道德文化的支持。法治本身就預先設定了道德約束力的有效運作,因為不符合道德規則——因而不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法」是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獲得有效實施的(俗曰「法不責眾」);沒有德治,法治也就成為不可實現的幻想。

事實上,這一點也充分被法治國家的經驗所證明。美國通常被認為是一個法治國家,而美國法治的中心樞紐在於法院的司法保障。但有什麼機制保障法官們自己依法判案?有什麼制度能有效保證監督者自己受到監督?這是一個美國朝野不斷爭論的問題。結論——如果存在的話——似乎是無論監督機制如何完善,最終都離不開法官本身的職業素質與社會道德感。有意思的是,在美國這個崇尚法治與個人自由的社會,對法官甚至政界要人的道德素質卻有相當高的要求。前總統柯林頓因在職期間行為不檢點而險些遭到彈劾,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15 在最近的「合眾國訴微軟案」,16 一審法官因在審理期間接受媒體暗訪而違反了《聯邦法官行為准則》的規定,因而在上訴時被部分取消資格。這些例子都表明,「德治」在法治國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沒有政府本身的「德治」,很難說像美國這樣的國家是否還能維持目前的法治。

二、 德治離不開法治

孔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17 自古以來,德治一直是中國的治國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認為超過了法治。18 或許是由於中國歷史上法治不完善,中華文明的延續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開的。以上的討論說明,法治國家的建立離不開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在某種意義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19 事實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訴求。與此同時,片面地強調德治會造成中國傳統中的泛道德主義,且如果道德目標定得太高而得不到實現,那麼所謂「德治」也就成了空談甚至虛偽。因此,德治也面臨著幾個和法治類似的根本問題。可以論證,德治的實現同樣離不開法治。

1. 德治的內涵

首先,德治也存在著以什麼樣的「德」治國的問題,而這是一個「德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問題。一個顯著的問題是,現代社會是一個講求平等的民主社會。只有當德治帶上法治意義上的平等,它才能為現代民主社會所接受。但傳統的「德治」(尤其是「禮」所體現的道德規則)是以家長制的封建社會為背景,因而具有現代民主社會所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傾向。這種傾向即使在儒家的經典名著中也體現得十分明顯。在孔子與孟子的倫理世界裡,一直存在著君臣、父子、男女、「君子」與「小人」、「勞心者」與「勞力者」等社會或道德分別,20 不同社會與道德地位的人群被認為應適用不同的教育、習俗甚至法律。這種不平等傾向在歷代受到包括法家在內的其它學派的抨擊,並在五四運動時期理所當然地受到了激烈批判。值得強調的是,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而提供了傳統「德治」所不具備而現代社會又不可缺少的平等原則。21

其次,片面依賴德治將損害法治,並最後損害德治本身。這是傳統德治中的一項根本缺陷,其首要原因還是在於它對人類行為所作的不平等的二分法假定。在儒家思想家的眼中,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22 他們假設,用胸懷大義的「君子」去統治社會,自然就達到了天下太平的境界;而賦予那些自私自利的「小人」們以統治自己的權利,則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儒家在這里忽略了一個基本社會事實:即人類在本性上是共同的;在某種意義上,每個人都是「君子」,也都是「小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事實是,每個人都關心(其實也應該關心)自己的利益,即使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也不例外,並有可能在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時候濫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權力。正如美國憲政思想家麥迪遜(James Madison)在《聯邦黨文集》第51篇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麼政府就沒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夠以神來統治人,那麼無論外部或內部的政府制約也就沒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個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難在於,你首先必須使政府能夠控制被統治者;其次必須迫使政府控制自己。」23 正是因為沒有人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也不可能藉助從不會犯錯誤的「神」來統治人,所以人類才需要政府並同時對政府進行制約。剝奪平民百姓保護自己的權利,實際上是使得官員的權力失去外部制衡,從而變相鼓勵他們濫用權力,並使公共利益的實現完全取決於當權者的個人意願。當然,道德自律對於約束權力發揮一定的作用。然而經驗告訴我們,僅僅依靠自律並不能有效控制權力的濫用。純粹依靠德治必將使德治成為一句空話,並最終重蹈人治的覆轍。

2. 德治的實現

另一方面,即使德治的理念可以為社會普遍接受,它也未必能獲得有效的施行。正如孟子本人指出,「徒善不足以為政」。24 傳統的「德治」強調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的心靈,通過說服教育促使人自覺遵循社會的道德規范。但現實生活的經驗表明,治理國家不可能完全依靠道德教育;在必要的時候,社會必須對嚴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過分依賴道德說教,又勢必導致中國文化傳統所熟悉的泛道德主義,從而抑制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泛道德主義尤其不可行,因為市場經濟強調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主張對個人施加任意的道德約束來抑制追求合法利益的慾望;即便可行,這類禁慾主義規則的實施也將給社會帶來消極後果,因為每一項道德規則的實施都需要花費一定的社會資源,因而產生不必要的社會成本。因此,如果給社會施加了過分沉重的負擔,那麼道德規則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也很難獲得實施。

更重要的是,德治的實現最終還是要依靠法治。事實上,這一點也是可以較為嚴格地論證的。「德治」不是停留在理論上的空談。就和法律一樣,一項道德規則只有在實際生活中有效實施才能贏得人們的尊敬與服從;就和不能實施的法律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一樣,不能實施的道德規則也不能算做「德」的一部分。歷史證明,社會道德規則經常是由政府維持甚至制訂的,而只有政府官員自己遵守道德規則,規則才會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德治固然要求社會的全體成員都遵守道德,但關鍵在於政府官員首先要遵從基本的道德規范;否則,「上行下效」,社會就很快會陷入人人不講道德的「囚犯困境」。但既然人的本性「主要是自私的」(休謨語),要純粹依靠自律來實現德治是不現實的。在基本的道德規則受到侵犯時,只是靠社會輿論的譴責是不夠的。處於強勢地位的政府官員尤其具有理性利益,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換取其它形式的社會資源(例如「權錢交易」),並壓制他人的揭露與批評。因此,要維護德治,就必然要求社會具有某種外在機制去控制政府行為,而最有效的機制就是讓社會的全體成員都能夠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官員的無理侵犯。

固然,官員與官員之間的制衡也是重要的——無論是中國古代的「御史」,還是現代西方的「三權分立」,都反映了這個道理。然而,沒有全社會參與的制衡,德治最終被證明是脆弱的;中國古今的種種冤假錯案,正是說明了政治權力未能受到充分的社會監督。在現代社會,社會監督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代議制民主政治與普通公民可以參與的司法程序。民主政治通過選舉保證符合公共利益的人選進入政府,並迫使官員適當行使公共權力,否則將在以後的選舉中使其面臨落選的風險;司法控制則保證官員嚴格按照法律的文字與精神行動,從而防止他們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由此可見,德治的實現必然依靠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他律。只有依靠民主與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才能在維持社會道德的同時又不帶來人治與專制的任意性。

總之,要克服傳統德治中的弊病,就必須消除二分法的行為假定,同時代之以平等適用於社會中所有人的道德規范。畢竟,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具有自私的一面;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正當保護。在這個意義上,每個人都是平等的,都和社會中其他人具有同樣的權利,也都受制於同樣的法律義務。只有形成一套平等的「游戲規則」,使政府行為受到公民通過法律與政治程序的控制,社會才能進入真正的「德治」;否則,「德治」只能是依賴統治者良好意願的人治。而一旦形成了一套能為每一個理性的人所接受的基本游戲規則,法治也就將通過德治而進入憲政。

三、 憲政:「德」與「法」的理性統一

綜上所述,純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純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沒有德治對人類良知的呼喚,法治是不可實現、不可維持的空想;而沒有法治及其所設定的外部制約,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話。因此,一個理性的社會秩序必然是德治與法治的理性統一。基於下列理由,筆者認為這種統一不是別的,正是融「德」與「法」為一體的憲政(Constitutionalism)。

首先,如果採用足夠廣泛的理解,那麼「法治」也意味著憲政。在定義上,憲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這是因為憲法應該是「法」的一部分,25 因此「依法治國」也必然意味著依憲治國。所謂憲政,就是指一種真正按照憲法來統治的政治制度。在「憲政國家」(constitutional state),憲法是統治國家的最高層次的法律,並和法律一樣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發揮實際效力。26 一部憲法就是能被人類理智所普遍認同的基本游戲規則之集合,主要包括國家權力的范圍和分配、政府和公民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等重要方面,且這些規則可以經過普通或特殊法院而獲得有效實施。如果法律與法律之間發生沖突,那麼必須適用憲法基本原則來解決沖突,從而形成一套完整、連貫且能夠實施的法律體系。既然憲法也是「法」,而且是最高的「法」,那麼憲法沒有直接效力的法律體系必然是殘缺不全的。因此,完備的法治必然包含憲政。

其次,和普通法律不同,憲法作為「更高的法」(Higher Law)並不是純粹道德中性的,而是必然具有一定的道德維度。既然是國家最高的法,是國家法律「金字塔」的頂峰,憲法必然會涉及到道德價值的基本選擇。這些道德價值構成了國家憲法與法律的規范性基礎,並通常受到憲法的明確承認。例如1788年的美國聯邦憲法在「前言」中明確宣布,憲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定,提供共同防禦,促進普遍福利,並將自由的恩賜被及我們與子孫後代。」27 作為實現這些實體目標的手段,憲法規定了聯邦主義和三權分立的政府結構,並在《權利法案》等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保障言論自由、法律的正當程序與平等保護(第14修正案)等公民基本權利,充分體現了美國憲法以權利為中心的價值導向。同樣,1949年的聯邦德國《基本法》在第1條就明確規定,「人格尊嚴(human dignity)不可侵犯。一切國家權力均有責任去尊敬與保護之。……不可侵犯與不可剝奪的人權既是每個社團,也是世界和平與正義的基石。」28 這說明《基本法》乃至於整個德國法律體系是建立在人格尊嚴及人權的價值基礎之上的。憲法的其餘部分,包括特定的權利規定和政府的分權結構,都是基本價值的具體延展。正如德國憲政法院明確承認,《基本法》包含著權利和責任的實體價值,因而構成了一套「價值的客觀秩序」。29

因此,憲政是德治與法治的理性統一。作為法治的最高形式,它包含著社會所普遍認同的基本道德規范,從而為法治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價值基礎。正如墨菲(Walter Murphy)教授指出,「憲政主義是一種規范性政治理論,[它]要求任何社會的中心價值必須是人格尊嚴。」30 同時,它又通過法治使得基本的道德價值獲得實施。在某種意義上,憲政把道德法律化,因為通過實施憲法,它使基本價值進入到法律的實體領域,並經由法院而成為有效的政治生活准則。沒有憲政,法治就失去了道德源泉,法律體系就成了一個沒有頂峰的「金字塔」;沒有憲政,德治就將流為不可實施的空談,甚至成為政治權力與社會不平等的保護傘。本文已經論證,法治與德治是相互依存、不可偏廢的治國方略。而只有實現憲政,法治與德治才能完美地結合到一起,成為一個理性的統一體。

法治離不開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決於一個民族對於道德規范的認同與選擇,而且一旦離開了德治就不可能實現。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種基於民主之上的合理決策機制;「法治」的「法」應該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為前提的維護社會少數人利益的「惡法」,否則它就可能成為少數人利用並駕馭社會的工具。

④ 19歲女大學生疑似被奸殺,兇手模仿趙斗順毀屍滅跡,後來怎樣了

女性一定要看,男性看完轉告你的女性朋友。共同點都是涉及到女大學生,她們都是20歲左右花兒一樣的年紀,有的是在校生,有的剛畢業,這些女生美麗而優秀,她們有著光明的前途,但是她們不知道,惡魔的眼睛早就盯住了這個最為美麗可愛的女大學生群體,女大學生們:你們長得很美,罪犯就對你們想得太美!

1月30日,張某的屍體被找到,找到的地方距離公交車站點距離僅百多米。至於張某失蹤後經歷了什麼,警方還沒有透漏。

2月1日,知情人透漏張某在死前遭受了非人的虐待和殘忍手法,張某是被人奸殺,並且被剝來了肚子,甚至還可能更殘忍。

很多網友看到這名女大學生的遭遇之後立馬就想到了非常出名的「素媛案」,他們之間有著很多的相似,甚至作案手法都好像是在模仿。

正因為這起案件與素媛案有著很多相似點,所以很多人懷疑這是某個惡魔打算效仿趙斗順實施犯罪。兩個惡魔都在犯罪之後打算毀壞屍體消除痕跡,所以就殘忍對待受害人。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小郭相信謝這位惡魔很快就會露出馬腳,被警方抓住!對於這樣的罪犯,法律一定會嚴家懲處的!南宋時期出現了一部著名奇書,也是我國現存的第一部系統論述古代司法檢驗的專著,它便是《洗冤集錄》。古往今來各式各樣的案件可謂是數不勝數,只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這些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冤假錯案,以及部分始終未曾抓捕到兇手的案件,它們的存在,可以為後世帶來警示。

作為女學生,大家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我們相信世上好人多,但是也會有一些心理變態的惡魔!女生們一定不要單獨出門,一定不要讓自己處在危險的環境中,時刻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

⑤ 刑訊逼供的預防防治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刑訊逼供的產生和久禁不止既有歷史方面的原因,又有現實方面的原因,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又有實踐方面的原因。雖然說刑訊逼供的存在固然有上述的一些不可忽視的客觀因素,但這些因素不能成為刑訊逼供合理存在的藉口和理由。為了保障刑事追訴者和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不僅從法律上要嚴禁刑訊逼供,從其他相關制度上、體制上也要消滅刑訊逼供的生存土壤和環境。
如何才能減少、最終杜絕刑訊逼供,以往很多學者們提出過諸多的意見。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幾項對策,力求為我國從思想、制度、實踐層面預防和消除刑訊逼供提供些許借鑒。
(一) 從觀念層面矯正刑訊逼供產生的思想根源
首先要清除刑訊逼供產生的歷史根源。要使公安司法工作人員認識到,刑訊逼供是封建司法特權的產物,是與封建糾問式訴訟有罪推定相伴生的一種副產品。刑訊逼供是違反現代刑事訴訟所奉行的無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宣判有罪前,從法律上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無罪的,公安司法機關完全無權對其施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其次要想減少、杜絕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現象,就必須清除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的程序工具主義觀念,把程序看成是有其自成體系的程序組成要素,自身的價值判斷標准,獨立的程序權利義務和程序法律後果。即程序特別是現代程序除具有工具性價值外,它自身還有一種具有獨立價值的實體,具有獨立的作為目的的內在價值,即程序本身具有符合程序要求的內在優秀品質。也就是應該樹立起程序和實體並重的法律價值體系,沒有程序就不能談實體的正義。
再次要消除長期左傾思想的殘余。法律不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不僅要打擊犯罪,同時要保障人權。要讓公安司法人員認識到,絕大多數犯罪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刑事訴訟法更是保障公民權利(當然應包括犯罪人)的規則。因此,一切刑事訴訟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採取刑訊的方法逼取口供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進行相關的法律制度改革
首先基於保障人權、與國際刑事訴訟法發展潮流相符合的需要,我國刑事訴訟法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應廢除「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我國政府繼1997年10月簽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後,於1998年10月又簽署加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中所確認的權利中涉及刑事訴訟內容的在整個公約中占很大比重,他們構成了有關刑事訴訟的基本的國際准則,其中有一項即為沉默權制度。《公民權利公約》第14條第32項規定:「如何人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被強迫承認犯罪。」當然由於我國偵查技術還是比較落後的,確立沉默權將給犯罪調查帶來難以承受到的沖擊,但這不能成為我們否定沉默權的理由,只要我們加大對刑事訴訟的司法投入,提高刑事偵查的技術含量,我們就可將沉默權可能給刑事偵查帶來的沖擊降到最低限度,並且這也是我們邁向法制民主、文明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其次確立無罪推定的制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此項規定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主要精神,但不能說是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因為我國官方一直未明確承認無罪推定原則,因而在未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理念在廣大公安司法人員心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確立,這就為現實中有罪推定的盛行打開了方便之門,從而也為刑訊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隱患。因此我們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無罪推定的原則,以次來教育司法工作人員,並在實踐中確實貫徹這一原則。
再次,在法律上應該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上文已介紹過,我國最高司法機關的一文件雖然已確立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但它還沒有作為刑事訴訟法中一項原則得以採用。並且,它也是僅僅涉及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而對於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得的實物證據,我國並沒有排除它的證據效力,在實踐中它也一直被作為證據來使用的。在美國,有一種「毒樹之果」理論――對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一律予以排除。這可以給我們提供借鑒。我國不應再為了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而迴避這一問題,而應該從法律上完善我國的證據排除規則。 建國後,我們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1953 年1 月30 日,公安部一份反映有兩個縣公安局長刑訊逼供、違法亂紀的情況簡報送呈毛澤東同志,毛澤東同志親自作了批示,並指示時任公安部部長的羅瑞卿同志收集關於刑訊逼供的例證,編印成冊,發給各省市公安廳局長閱讀,並於各省召開公安局長會議時當作教材,對全國所有公安局長進行一次教育。隨後,包括16個案例和導言的《反對刑訊逼供 反對違法亂紀》小冊子印發,全國公安系統內開展了反對刑訊逼供、反對違法亂紀的檢查和斗爭。1956年,彭真在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再次強調了反對刑訊逼供,禁止肉刑。1958年,按照周恩來的指示,第九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通過《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明確把「不準刑訊逼供」列為紀律之一。依靠我黨領導人的高瞻遠矚和公安機關的自律教育,反對刑訊逼供運動似乎已經初具成效。可惜好景不長,反右運動和文化大革命中,審判組織名存實亡,革命委員會和群眾組織代行使了預審職能,訊問成為鎮壓異己力量的一個途徑。刑訊逼供現象在當時非常嚴重。文革時期的專案組還總結了一些刑訊方面的經驗:一人供聽,二人供信,棍棒底下出材料,後半夜裡出成果……並在公安機關全國性會議上加以介紹,結果流害全國。文革結束後,公安機關的工作步入正軌。但是,刑訊逼供卻如影形隨。根據統計,僅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訊逼供案件,1979年至1989年達4000多件。而1990年全國公安系統嚴重刑訊逼供案件發案起數和涉及幹警人數分別比1989年年上升28.6%和42.5%,1991年1至9月的發案起數又與1990年同期持平,居高不下。這引起了最高公安部門的警覺。為此,公安部在92《決定》中對遏制刑訊逼供作出了如下規定:
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普法教育,對幹警深入進行增強法制觀念、禁止刑訊逼供的教育。各公安院校和有關的培訓班,要把依法辦案、文明辦案、嚴禁刑訊逼供列為教育訓練的重要內容。公安部刑偵、治安和預審等部門要根據辦案實際,編寫實用性、針對性強的辦案基本知識材料和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案例,供幹警學習。有條件的要製作錄像帶,運用形象教育,以增強效果。新幹警都必須經過辦案程序、辦案基本知識和嚴禁刑訊逼供的教育方能上崗。要在執法辦案的幹警中積極開展群眾性的邊干邊學活動,認真總結交流偵查、審訊工作中好的做法,請有豐富實踐經驗的辦案人員具體傳授偵查、審訊方法,不斷提高幹警的辦案能力和工作效率。
1992年《決定》還對如何制止刑訊逼供作出了以下部署:「整頓的重點是派出所、刑警隊、治安隊、收審所、拘留所、看守所和預審部門。要在深入教育、提高認識的基礎上,聯系本單位的實際,查出存在的問題,就事論理,議後果,論危害,並針對存在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幹警中發生的一般刑訊逼供行為,要通過自我檢查、自我教育,自覺糾正;對造成嚴重後果、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刑訊逼供案件,要領導負責,組織專人,限期查處。對問題較多、自身又不認真檢查、糾正的單位,上級公安機關要幫助整頓。」由此可以把公安機關遏制刑訊逼供的主要措施納為教育警察、整頓部門、自我檢查、領導負責,這是一種通過自律來遏制刑訊逼供的路徑。此項運動進行三年後,由於「刑訊逼供問題仍比較嚴重」,公安部又發布了《關於集中開展制止刑訊逼供專項教育整頓的通知》(以下簡稱95《通知》)把教育活動又提到一個更重要的地位。這次活動專門就刑訊逼供開展了分階段式教育,並要求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過問」,甚至規定於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寫出專題報告。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公安部先後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03),對禁止刑訊逼供進行了強調。在2002年1月的全國公安廳局紀委書記會議上,公安部指示,今後省級公安機關一年內發生兩件刑訊逼供,或兩件濫用槍枝警械致人死亡案件,或各發生一件致人死亡案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必須到公安部檢討和接受檢查。]在2003年,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進行清理整頓,已將33761名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調離執法崗位,並清退、解聘了10940名素質較低、不適合公安工作的有關人員。 [43] 2005年,可能由於佘祥林案的觸動,公安部在全國公安系統展開了群眾信訪接待活動,重點查處群眾反映的公安民警刑訊逼供問題,據說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地方上,很多地區的公安機關,為了強調文明執法,在全省或者全市范圍內實行了防範和遏制刑訊逼供的舉措。例如,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出台了「三項措施」,為犯罪嫌疑人免費提供律師在場,對審訊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全程錄像;浙江省公安廳在浙江省公安機關留置、審查場所實行全程監控,全面實行留置措施網上報備制度;南京市公安局發布「六項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政委或分管政工的領導一律就地免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處、分縣局長、支隊長一律就地免職;廣東省公安廳要求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實行領導包案、掛案制度,今後凡是發生重大刑訊逼供案件,都必須由紀委書記親自組織力量進行調查;2005年下半年以來,各省公安廳還開始了定期接訪的大行動,重點處理刑訊逼供申訴問題……這些努力在社會上產生了很好的輿論效果,讓民眾看到了執法機關遏制刑訊逼供的決心。其中,有些規定倍受輿論好評。例如,浙江省公安廳發布的《浙江公安民警刑訊逼供行為的處理辦法》(2003)規定:對直接參與民警和指使、授意民警刑訊逼供的領導均予以開除處分。同時,有關辦案單位或發案單位的領導和主要負責人要一並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果刑訊逼供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者在查處中包庇袒護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理辦法還根據不同情節,制定了紀律處分的具體規定。處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縣(市、區)公安機關當年發生兩起致人輕傷以上且情節惡劣的刑訊逼供案件,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因刑訊逼供而造成冤假錯案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公安局主要領導應當引咎辭職或予以免職。
在社會學看來,一種現象之所以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除了它的嚴重性、持續性以及深刻性之外,還在於它的「過多的解決方案」。因為對於一個真正的社會問題,處於不同社會地位的群體會作出不同的評價,也會觸動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以在解決方案上很難達成一致。
要真正尋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應當首先找到問題的根源。我國刑訊逼供的最主要根源是什麼?正如前文所述,是公安機關不受限制的偵查權,是訊問制度的非合理性。當然,這與偵查的條件和當前的控制犯罪任務息息相關。從制度分析的角度看,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會對制度下的人產生不同的激勵效應。過於強調偵查成效的制度設計,可能會在短期內對提高偵查人員的士氣有所助益,但是長期來看卻可能有很多負面影響。首先,在現有偵查條件下,對破案率寄予過高的期望,可能會促使偵查人員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造成違法取證甚至刑訊逼供。其次,過於強調偵查的結果而忽視程序,將在整個偵查機關內部造成程序虛無主義。再次,過於強調破案成效並以此作為獎懲依據,將使得各地偵查機關盲目攀比,急功近利。我國公安機關認識到這一點了嗎?應該說部分認識到了。公安機關在92《決定》中就明確承認:「幹警偵查、審訊能力不高,辦法少,加上案件多、任務重、心情急躁,為盡快弄清案情,往往求助於刑訊逼供。」因此,在不改變現狀的前提下,92《決定》和95《通知》試圖通過教育整頓治理刑訊逼供的舉措,可能收效甚微。因為要訊問人員通過自律,來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有悖於「人性」。於是,整改措施中加入了很多「人性化」的手段,例如,對於一般的刑訊逼供,要「自我檢查,自覺糾正」,「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因此,這種運動式的教育實際上對刑訊逼供仍然採取了寬容的態度,追求的還是一種部門內的秩序。
在這種部門利益主導下,即使規定所謂的責任追究和領導負責制,也並不一定實現所欲的目的。例如,省級公安機關一年內發生兩件刑訊逼供案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必須到公安部檢討和接受檢查,這種措施表面上看似決心抑制刑訊逼供的發生,但過於嚴苛的連帶責任可能適得其反。象《浙江公安民警刑訊逼供行為的處理辦法》規定的制裁措施,在形式上雖然實現了刑訊逼供責任追究制度,但其弊端也是很明顯的,因為擔心涉及刑訊逼供行為的連帶責任,公安機關的領導可能會考慮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對於刑訊逼供的發生進行隱瞞或者包庇袒護,使得自己所管轄的區域的嚴重刑訊逼供案件「努力」降低到兩件以下。而且,由於嚴重刑訊逼供案件的認定,參照了「造成冤假錯案或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這樣的一個「結果正確」標准,使得刑訊逼供的正當性並沒有從根源上得到打擊。規定「參與刑訊逼供者開除」,在刑訊逼供的處理上是一個重要的舉措。這樣做的初衷是為了嚴肅處理違法違紀的訊問人員。然而,對於直接參與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或輕傷的民警,規定僅僅給予「開除」處分,就顯得處罰偏輕了,並且與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相矛盾。訊問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的刑訊逼供,顯然是一種故意的傷害他人身體行為。刑訊逼供到了致人重傷或輕傷的程度,不僅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制度,而且明顯觸犯了刑法,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行政處罰是必要的,但不足以免除法律制裁,僅僅將其開除實際上還是放縱了刑訊逼供者。
信訪接待可以說把部門內的遏制刑訊逼供活動向社會進行了敞開,似乎加入了群眾監督的因素。但是,根據有關規定,上訪人首先應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到有管轄權的市、縣(區)一級公安機關上訪,信訪人沒有首先向市、縣(區)一級公安機關上訪,不能出示經過市、縣(區)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答復意見書的,省公安廳將轉由市、縣(區)級公安機關帶回處理。實際上,很多的上訪問題都是因為在當地司法部門得不到妥善處理,才會到上一級機關申訴,省公安廳再轉由市、縣(區)級公安機關「帶回處理」,這對於上訪人來說,未必是一個好消息。
筆者並不否認,上述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從制度層面上說,上述措施並非刑訊逼供的對症良葯,因為其改革思路依然是期待通過系統內部的自律來減少刑訊逼供,仍然無法繞開部門利益。無視利益取向和人性的弱點建立的約束機制,或許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 社會心理學上著名的「斯坦福監獄實驗」(1971年),為這個問題的回答提供了有益的參照。九名受試者是從大量的學生志願者中挑選出來的,他們經過面試和心理測驗,被確認為是「遵紀守法、情緒穩定、身體健康的普普通通的平常人」。他們通過隨機擲硬幣的方式被分配擔任囚犯或者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監獄里,看守則8小時輪值上班。這些學生接受了隨機分派給他們的角色之後, 發生了什麼情況呢?處於看守角色時,原本溫文爾雅的大學生變得盛氣凌人,有時甚至殘酷成性。作為囚犯,原本心理穩定的大學生很快就行為怪異,表現出嚴重鬱抑、情緒失控或者思維紊亂。 這個實驗是社會心理學的一大發現, 這種角色模擬很大程度上再現了真實監獄可能發生的情形,使人們對於社會角色的互動有了新的認識。人們驚奇地發現,普通的志願者一旦進入特定的角色,性格和行為判若兩人——看守的專橫、敵意以及權力慾望,與囚犯的消極抵抗、屈從乃至喪失自主,形成鮮明的對比。平常遵紀守法、心理健康的大學生,為什麼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後,就咄咄逼人、專橫殘酷呢?看守的這些行為與其本身的道德品質似乎沒有直接的關系,因為受試者都是隨機產生的。社會心理學家給出的解釋就是角色和規則的作用。社會角色(social role)是指一個人在給定情境或小組發揮作用時,人們期待他作出的一套由社會界定的行為模式。不同的社會情境,需要不同的角色。而規則(rule)則是以外顯或者內隱的方式傳達給行為人的一套規范和准則。這些規則是社會對角色行為的期望。在該實驗中,九名受試者從溫文爾雅的大學生變成了專橫的看守或者消極的囚犯,這種角色的差異主要在於人們對於看守和囚犯的角色認同不一樣,看守被認為是這樣一類人,他們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為,以權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認為是失去自由、服從管制、喪失自主性的一類人,他們沒有任何權勢。因此,人們對於看守和囚犯的社會期望也不一樣,人們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為,維持監獄的秩序。希望後者能老老實實呆著,不要企圖做任何反抗。志願者們顯然自我認同了這些期望。
這種關於社會角色互動的模式,在我國發生的刑訊逼供案件中,得到了相應的驗證。極端的例子是,訊問者與被訊問者之間,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從同事(甚至是朋友)轉而成為敵對的雙方(如佘祥林案)。個人的道德以及素質的重要性被角色身份的象徵性所取代。在人們的道德評價體系內,訊問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是完全處於兩個不同的階層,扮演著迥異的社會角色。盡管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還不能稱為犯罪分子或罪犯,但在很多普通人看來,犯罪嫌疑人只是等待判刑的犯罪人,是社會的「敗類」和「敵人」。而訊問者被當然地認為是處於維護大多數人既得利益的權力階層,他們的使命就是打擊和懲罰破壞他們階層利益的」異類」。因此很多訊問人員根本不把他們當作「可能的無辜者」,他們的厭惡和憎恨多於同情、憎恨多於關心、威懾多於認同。實證調查發現,他們有著強烈的征服欲和發洩慾,很難把被訊問者當作與自己平等的主體看待。他們認為被訊問者應當順從,老老實實交代全部犯罪行為,真誠悔罪而不是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異於該角色期望的表現,就是故意抗拒,就是認罪態度不好。在這種角色認同下,訊問者對於被訊問者的懲罰,具有了某種正當性和正義性。
為什麼社會角色的轉變會產生這么大的反差?為什麼訊問人員的身份可以使人變得如此專斷和蠻橫,被訊問者的身份卻可以使人變得如此無助和脆弱?究竟是什麼主宰著這種地位的落差?從訊問者與被訊問者的社會地位對比中,基本上可以發現一個事實:遭受刑訊逼供的被訊問者,基本上都是處於社會的底層(當然,也有例外),他們一旦成為犯罪嫌疑人,整個司法制度甚至社會就會給他們貼上一個「身份標簽」,並在道德上和人格上受到某種程度的歧視或輕視,國家必須藉助強制的權力控制他們。什麼是權力?在社會學上,權力是在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中以威脅或懲罰的方式強制他人貫徹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權力之所以在警察的角色扮演中成為必要,是因為它是安排和維持社會整體秩序的力量。訊問者高於被訊問者的身份和心理優勢通過賦予的權力得到體現,並在角色互動過程中進一步強化。在訊問者潛意識下,權力大小起著最為重要的作用。當一個卑微的人手中掌握了權力,弱勢馬上可以轉化為強勢,旋即可以操控他人的命運於股掌之間。社會也給予了支持和期望。的確,訊問者維持秩序和掌握訊問結局的力量,需要強有力的權力支持。越是不受監控的權力,對於被訊問者的威懾越大。期望角色扮演者個人的自律來加以改變是不現實的,因為這將違背其已經定型的心理模式。唯有法律賦予被訊問者有條件的抵抗權利,並通過相應的社會監督機制及相應的獎罰機制方能消減這種落差。那麼,我國的訊問制度是否賦予了訊問人員這種強大的不受監控的權力?被訊問者是否被剝奪了抵抗的權利?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是否沒有建立?答案是肯定的。下文將通過分析訊問情境以及社會容忍,剖析這種權力運作的基本態勢和潛在的危險。

⑥ 大學生前科消滅制度到底有沒有給大學生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也好讓他們更好做人。

這個說得很好
總要網開一面
不能一棍子打死
況且還有很多冤假錯案
這種一窩端的做法是不對的

⑦ 求助:大學班級開展以法制宣傳為主題的團活,急需一些大學生應學習的法律資料!!

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在辦公場所公布上牆,做到辦事許可權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准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於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並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路。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二○○四年七月一日

⑧ 點子大王何陽的冤案是怎麼回事

假作真時真亦假。騙子假貨的天堂。

⑨ 姚策換錯案結束後,姚策怎麼選擇

導語:我們每個人無法選擇自己的出身,但是我們能夠掌握自己的人生,選擇正確的道路盡管有很多的過錯和失誤,只要勇敢地面對,一切都不算晚。

關於錯換人生的主人公姚策的事件,但是很多人已經非常的了解,從新聞都報道之初也都是引來很多網友的熱議。一部分人會覺得此次的事件的確意願有很重大的失誤和責任,另一部分人可能也會覺得姚徹在兩個家庭當中到底應該如何選擇。

而自己的養母也覺得出現一些尷尬的局面,其實對於這種狀態,個人覺得還是沒有戰勝內心的那份恐懼,其實兩個家庭他們完全也可以共同幸福的下去,相互之間幫助彼此。

結語:

對於發生在我們身邊的這些事情,或多或少都是帶有一點點遺憾的,但是不管怎麼樣,相信在兩個家庭的成長中,他們也經歷過幸福的時刻,在姚策的心裡你已經有了更明確的判斷。

⑩ 大學生在快遞站實習可以嗎

大學生怎樣選擇適合自己的實習工作呢?

寒假馬上來臨,許多小夥伴已經開始為自己的寒假實習做功課了,那麼怎樣才能找到適合我們大學生的實習工作呢?

1、在實習工作中應該注意些什麼?在工作中,或者是在做人做事上情商方面。我感覺我情商也不太高,害怕在職場上得罪人。

不管是在實習還是正式的職場中首先就是將自己分內的事情做好,不要給別人添麻煩。我們不能因為是實習生,打著什麼都不懂的旗號,讓前輩來幫你。你要知道,每個人都是很忙的,不可能一直幫你,他們可以教你,但你一定要長記性,學會自己做哦!其次,懷抱一顆真誠的心,和同事好好相處,他們可能沒有你的同學那麼可愛,但還是很好的喲!最後,不要那麼較真,我們在職場中能真交到的朋友很少哦,一旦離開共同的環境,就有可能疏遠了。關於情商,在職場里真的很重要哦,如果這方面欠缺的話,可以多讀點相關的書呢,以上。

2、本人大三,暑假即將實習,想做互聯網產品設計/運營。大二暑假去過某知名互聯網公司實習。大三想去靠譜創業公司實習的想法。請問去這兩類公司各有什麼利弊?

大公司的利:大公司匯集了行業資源,積累了寶貴的成功及失敗的經驗,知識體系和體系都很完善;大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很完善,可以讓你養成良好的職場習慣,而且公司福利也很齊備。大公司的弊:反之,它的好處也可能是弊端,由於它的管理制度很完善,所以你晉升也會很難。俗話說一個蘿卜一個坑,形容大公司最為貼切。在大公司你會只是一個螺絲釘,只需在自己的崗位上干好自己的事即可,個人發揮的空間有限。大公司的運營成本很高,所以漲薪的次數和比例都有限,除非你特別優秀!

小公司的利:部門關系相對簡單,工作氛圍很好,執行效率相對比大公司高,若能展現能加薪速度更快,競爭不是那麼激烈,可以學到的知識很多。小公司的弊端:小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部門職能不明確,一個人可能兼職好多的事情,你除了需要干好你的本職工作,還可能要干其它的事。俗話說,我們都是社會主義的一塊磚,哪裡需要哪裡搬,形容小公司再合適不過。所以你會很辛苦,很累。而且公司福利也很少,很單一。公司專業的人才不多,好多東西需要你自己在工作中摸索。以上。不知道有沒有幫到你,但如果我是你,即使知道這么多的利弊後,我還是會堅持我自己的選擇,你還年輕,誰也不能保證一直從事那一份工作,我們人生有很多次試錯的機會哦!

3、進律師事務所已經3個月,但這3個月里每天都閑的發慌。每次我問帶我的律師有什麼事可以做時,他都會說等他忙完再說。感覺新來的幾個實習生都是很閑的,像進了假的律師事務所一樣。想問,實習生每天很閑正常嗎?

實習生工作量多不多,取決於公司最近忙不忙。一般實習生都是幫忙處理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如果律師自己都不是很忙,你們自然也就沒啥忙的。我只能告訴你,不是所有的實習生都是很閑的,有的公司恨不得把實習生當個全職用。其實工作無所謂閑不閑,主要看你自己會不會找活干,沒有那麼多的事情可做,正式你自主學習的好時候呀!你可以很認真地去研究公司的制度、總結分析律師的案例或者鞏固自己的專業知識。這些都可以成為你的事啊,畢竟你是實習生,要考慮一下畢業後你是否留在這個地方。講真的,如果一個公司需要招實習生,肯定是有工作上的任務需要其分擔,你們律師事務所這么閑的話,可能是天下太平吧,沒有那麼多的冤假錯案,需要你們聲張正義。我的建議是:自己先找活干,實在沒有就學習。畢竟一旦這樣了的話,你就知道畢業後自己留不留在這個公司了。以上,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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