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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走私武器彈葯

發布時間: 2021-01-26 16:32:23

⑴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為什麼定義裡面走私的物品包括武器彈葯武器彈葯不是走私武器彈葯罪的犯罪對象嗎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抄罪不包括武器彈襲葯。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廢物罪]

因此,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針對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

⑵ 走私武器、彈葯罪的案例

被告人:楊亞六,男,31歲,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住廣東省湛江市,無業。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紹榮,男,34歲,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公勝,男,28歲,廣東省湛江市人,個體工商戶。1986年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0年6月刑滿釋放。1991年11月26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項有行,化名亞七,男,37歲,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8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貳,男,47歲,廣東省湛江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開,男,39歲,廣東省湛江市人,農民。1991年11月24日被收容審查,1993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因非法買賣槍支、彈葯一案,由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陳紹榮在經營海鮮生意的過程中認識了竇振文(另案處理),竇振文要求陳紹榮和其買賣槍支、彈葯,陳紹榮同意後,竇振文即糾集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糾集了被告人項有行,楊亞六糾集了被告人王貳和陳坤(另案處理),王貳又糾集了被告人沈開參與作案。1991年間,楊亞六單獨或分別夥同竇振文、王貳、陳坤、沈開先後到廣西防城縣垌中鄉找到陳紹榮,由陳紹榮從境外購買槍支5次,陳紹榮又單獨或者夥同項有行到湛江市賣給楊亞六槍支3次。其非法買賣槍支、彈葯8次,計有美國產的左輪手槍、「柯爾特型」手槍、蘇制「馬卡洛夫式」手槍和德國制的6.35毫米51166號等軍用手槍共22支、子彈110發。其中楊亞六非法買賣槍支、彈葯8次,買到各式軍用手槍共22支,子彈110發,已出賣手槍11支及子彈70發,獲得人民幣1.73萬元;陳紹榮非法買賣槍支、彈葯7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19支,子彈110發。楊亞六、陳紹榮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的犯罪活動,致使軍用手槍9支、子彈51發流失未能追回。項有行參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葯3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10支、子彈27發,獲得贓款人民幣480元。王貳參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葯2次,買賣各式軍用手槍共7支、子彈12發。沈開參與非法買賣槍支一次,買賣各式軍用槍支共3支。王貳、沈開參與買賣的槍支、彈葯均集中由楊亞六、王貳帶到深圳等地交他人販賣,尚未賣出,即被繳獲。
被告人林公勝於1991年10月通過他人介紹,以人民幣2200元向楊亞六買得389512號手槍一支、子彈10發。
破案後,全案共追回手槍13支、子彈59發。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買賣槍支、彈葯,被告人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買賣槍支,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4)項的規定,分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和非法買賣槍支罪。上述被告人結伙作案,屬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楊亞六、陳紹榮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項有行、王貳、沈開、林公勝參與共同犯罪,是從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比照主犯從輕處罰。楊亞六、陳紹榮、項有行所犯罪行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貳的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林公勝是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項有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沈開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林公勝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均以不是主犯且有立功表現為由,被告人林公勝以其買到的手槍是壞槍為由,提出上訴,請求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林公勝和原審被告人項有行、王貳、沈開共同結伙,從境外攜帶槍支、彈葯入境後販賣的事實,有證人證言、收繳的槍支、子彈等證據證實,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也有供述在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關於「走私鴉片等毒品、武器、彈葯……」的規定,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從境外攜帶槍支、彈葯入境販賣的行為,構成走私武器、彈葯罪,原審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定罪不妥,應予糾正。上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林公勝的上訴理由,經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4月24日判決: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上訴人楊亞六、陳紹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上訴人林公勝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原審被告人項有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原審被告人王貳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判處原審被告人沈開有期徒刑五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判處楊亞六、陳紹榮死刑的終審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後認為,被告人楊亞六、陳紹榮夥同他人從境外攜帶槍支、子彈入境販賣,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葯罪。二審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6日裁定:核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楊亞六、陳紹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⑶ 就槍販瞄上在校大學生 深職院學生走私槍支彈葯被批捕 簡單說說學生觸犯了什麼刑事法律 好的加分

你說的行為構成了走私武器、彈葯罪。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回管,答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葯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15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以本罪,依照第151條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和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並罰。
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指以下情況任一種: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嚴重的主犯;因走私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的;造成嚴重的國際影響的等等。

⑷ 走私武器、彈葯罪的取消死刑

2015年8月29日,刑法新修正案取消走私武器、彈葯罪項死刑罪名。

⑸ 什麼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武器彈葯罪應當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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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以下不能判處死刑的罪名是( ) a走私武器,彈葯罪 b故意殺人罪 c綁

搜一下:以下不能判處死刑的罪名是(

a走私武器,彈葯罪
b故意殺人罪
c綁

⑺ 走私彈葯罪怎麼處罰

(一)走私武器後運輸、買賣的情形的處理
這種情況是 指行為人將武器走私進境後又在境內運輸、買賣該武器。對此,應分兩種情況:一是走私武器後又在境內運輸該 武器而沒有買賣 的情形。這種情況屬於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因為境內運輸行為是走私行為必然結果,二者存在原因與 結果的關系,符合牽連犯的特徵。二是走私武器後又在境內買賣的情形。對此應分兩種情況處理:(1)行為人 出於出售目的而走私武器而後又出售的,這構成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出售行為是目的行為,走私行為是方法行為,二者 具有方法與目的的牽連。(2)行為人為自用而走私,但走私後又產生出售意圖並出售的。對這種情況應數罪並 罰。因為兩行為之間是獨立分離的關系,雖然客觀上走私行為成為出售行為的方法行為,但行為人主觀上並不存 在牽連意圖。

來源廈門律師網頁鏈接

(二)恐怖活動組織走私武器、彈葯行為的定性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 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1)主體必須是三人 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摸大 小不等。(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後,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 極大危害公共安全。(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組織 者、領導者,有骨幹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 組織性非常強。(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後,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進行恐怖活 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後,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5)恐怖組 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於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於某些間諜、特務組織, 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⑻ 什麼是走私武器彈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四款: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要件
走私武器、彈葯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 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葯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葯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葯,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葯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葯。所謂武器及彈葯,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的規定,既包括各種軍用武器、彈葯和爆炸物,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等常規武器,核武器、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等現代化武器,槍彈、炮彈、炸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葯;又包括各種類似軍用武器的槍支、彈葯和爆炸物,如射擊運動用的槍支,狩獵用的散彈槍及其子彈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葯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武器、彈葯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武器、彈葯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欺騙海關,矇混過關,有的則是採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武器、彈葯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武器、彈葯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武器、彈葯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葯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葯的;(3)與走私武器、彈葯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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