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大學生兼職
❶ 在校大學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屬於。
我國的勞動法並沒有排除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意見》第四條規定了五類不適用於勞動法的人群,即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並不包括在校大學生。且在校大學生滿足勞動法中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
雖然我國勞動法沒有排除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即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但是大學生具有學生和打工者的雙重身份,是否受勞動法保護要依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工作關系而定。《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大學生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同樣,實習行為也非以就業為目的,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對於准畢業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其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要求,且以就業為目的,因此視為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大學生在讀期間在校外從事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勞動。我國勞動法缺乏對這一群體的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他們應該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應該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疇。

❷ 大學生做兼職需要簽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做兼職,不視為就業,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❸ 大學生兼職打工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大學畢業生選擇進入中小企業就業,而兼職打零工更成為部分畢業生的第一份工作。然而,一些不正規的小公司惡意拖欠工資,巧立名目扣錢讓初出茅廬的畢業生們無可奈何。為此,本報邀請兩位律師就此類問題為大學生打工、討薪出謀劃策。
案例1.大學生打官司討回人生第一份工資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金山區法院舉行了一場發放職工工資款的活動,為16名來滬就業的大學生發放近9萬元工資款。來法院等待領工資的大學生們都曾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打工,由於經營不善,這家公司拖欠職工大量工資。從2012年8月份開始,職工陸續向松江區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2012年8月4日,職工與公司達成仲裁調解,公司承諾於9月4日前支付。然而,企業負責人非但沒有主動履行義務,反而四處隱匿逃避支付。在此情況下,16名職工陸續向金山區法院申請執行。在法院的努力下,這些大學生終於拿到了自己的人生第一份工資。
案例2.拖欠大學生工資公司收到罰單
2012年5月,剛剛畢業的南昌大學學生小劉等三人到金濱投資有限公司從事電話營銷工作,其間並沒有簽任何保障合同,只是登記了入職表格。一個多月後,由於公司沒有接到業務單子,職工的工資也一直未能按時發放,小劉和另外兩個女孩便主動申請辭職。申請獲得批准後,他們去找公司部門經理結算工資,可經理說5月份的工資得到7月中旬才能結算。到了時間,經理卻遲遲不給工資。她們打電話給公司占姓總經理,但總經理卻以資金不充足為由,告知小劉等人暫時無法發放工資,而且他本人在外地,等到有錢的時候自然會聯系她們。小劉稱,按照公司規定,他們的底薪是1000元左右,她工作近一個半月,而就是這一個多月的工資居然拖欠了近半年。之後她們找到勞動部門投訴,勞動部門調查後向公司開出了罰單。
主持人:根據法律,拖欠工資多久才算拖欠?
林磊:首先,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時間的要求:第一,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第二,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將來少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憑借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第三,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即應視為拖欠工資成立。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此外,“無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彭建霞:參考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具體的發薪日期是雙方約定的,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麼,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次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主持人:部分企業扣工資作為押金的做法是否合法?
彭建霞:這是違法的。《勞動法》規定,工資支付必須按固定周期全部支付,不可拖欠剋扣。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林磊:《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管是否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員工的押金,已經收取的,應予以退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應該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起公司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防止無良經營者抵賴,被扣取押金時,建議保留證據。同時,在工作過程中,也應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一些用人單位以嚴格管理等借口為由,採取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和扣押身份證等方法,變相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這種做法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如果遭遇此類情況,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
主持人:被惡意拖欠工資應該如何維權?
彭建霞:拖欠工資是勞動糾紛中最常見的一種現象。遇到拖欠工資的行為,首先要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拖欠工資的數額,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證明等。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了足夠的證據後可以先和老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林磊:遇到此類問題,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監察部門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主持人:大學生在外兼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林磊: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企業和大學生之間簽的往往是勞務協議,並非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則你與單位的關系將不視為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協議以及民事法律的規定來處理。
由於學生身份特殊,很難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動關系,他們之間更多的是一種勞務關系,而這種勞務關系又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甚至在工作期間發生了人身傷害都難以定性為工傷。建議學生在打工兼職的時候應該選擇一些大型的正規企業,因為這種企業有一套成熟的規章制度,也不會輕易做老賴。出去打工前還可以問問學姐學哥,咨詢相關信息。在能簽合同的情況下最好簽合同,雖然這不屬於勞動合同,但是有了對雙方權利義務較為合理的約定,不僅利於日後的維權,還能按照合同內容起訴。
❹ 大學生兼職是否屬於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兼職屬於勞動關系,但不屬於勞動法律關系。我國勞動法不鼓勵未得到提供職業方同意的兼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 把採取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定為無效,因此兼職需要提供職業方和提供兼職方都同意才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樣界定有利於對可能出現的問題的處理。
因為兼職是勞動關系,所以提供兼職方應支付勞動報酬;
因為兼職不是勞動法律關系,所以提供兼職方不承擔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義務(提供兼職方也無法在社保局辦理社保登記,因為個人只能享受一份社保福利)。
如果提供職業方和提供兼職方都同意某個人兼職,兩個單位對勞動權益問題有約定,就受法律的保護。
❺ 大學生兼職家教違法嗎
法律分析:法律沒有相關條文禁止大學生兼職,因此大學生兼職家教是不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❻ 勞動法里對大學生兼職有哪些規定嗎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勞動者,其仍屬於學校統一管理,不具有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的資格,其兼職主要是為了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一般而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簽訂實踐用工協議或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什麼的,這是屬於勞務合同的一種,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對此,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兼職屬於雙重勞動關系的一種。但是,由於兼職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屬次要勞動關系,與原勞動關系處於主次地位,因此並不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處於虛實地位的多個勞動關系。如我們常說的停薪留職,與一個單位存在名義上的勞動關系,又同時與多個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極大地混亂了我國的勞動管理秩序,因此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如果兼職只是向對方提供勞務,而並未劃入其編制,受其管理與約束,那麼並不成立兼職的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❼ 6.大學生兼職試用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嗎,為什麼
摘要 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兼職大學生是否應該被納入勞動者的范疇?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了勞動關系?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來進行探討。 一、兼職大學生是否應該被納入勞動者的范疇? 兼職大學生是否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是保護兼職大學生勞動權利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認,那麼,其他制度的跟進將會水到渠成。因此,我們首先需要對勞動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根據勞動法上的相關理論,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並不一定已參與勞動關系)的公民」①。我國勞動法的平等性原則規定:「在我國,凡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其勞動權利能力就不因種族、民族、信仰、性別、財產狀況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剝奪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由此可見,在校兼職大學生具有勞動權利能力。 在勞動法上,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主要由以下幾個因素決定:一是年齡,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做了規定,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二是健康,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所必需的健康條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應的技術水平;四是行為自由,只有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要的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由此可見,在校大學生也具有勞動行為能力。 終上所述,兼職大學生參加勞動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應該被納入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范疇。
❽ 在校大學生兼職的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兼職應該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非全日制用工,此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簽合同雙方自願,但如果能簽訂書面合同最好。相關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❾ 大學生兼職適用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嗎
兼職學生並不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屬於僱傭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