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盜竊案例
Ⅰ 關於校園犯罪的案例!!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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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犯罪案例 :
1,大學生失足犯罪 檢察官真誠挽救.
2,大學生加入犯罪團伙對夜行女子劫財劫色.
3,大學生強奸賣淫女認為此非犯罪
4,大學生盜竊犯罪當兒戲 聰明反被聰明誤.
5,大學生犯罪根源在哪裡?高校該吸取怎樣的教訓?
6,兩大學畢業生為攫取創業資金劫殺富商.
7,大學生攻破企業網站 大肆鏈接色情電影獲刑3年.
8,北京一大學生「詐彈」勒索校領導 被判六月徒刑.
9,不可思議!大學生犯罪為何如此嚴重.
10,討女友歡心盜同窗手機被捕 大學生犯罪誰該警醒.
11,趙若舟:大學生犯罪彰顯德育真空.
12,大學生犯罪標准引爭議豈能「法外施恩」.
13,大學生犯罪 盜竊案佔七成.
14,心理失衡:大學生犯罪主因.
15,大學生犯罪心理.
16,大學生犯罪人數5年上升近三倍.
17,對大學生犯罪處置的反思與探索.
18,南京:大學生犯罪暫免起訴.
19,檢察官診斷大學生犯罪三類型.
20,從犯罪構成看大學生犯罪新特點.
21,淺析當代大學生犯罪原因及預防.
22,女大學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範對策.
23,大學生犯罪增多的原因.
24,值得痛心的大學生:在校大學生犯罪一覽.
25,大學生犯罪現象調查報告.
26,當代大學生犯罪之剖析.
27,放寬大學生犯罪處理符合人性.
Ⅱ 大學生的犯罪行為
以前看過一些大學生犯罪的案例,發現大多數大學生犯罪的父母本身就很專有問題,比如有吸毒酗酒為人屬不道德不講道理等不良習慣,但是媒體在總結的時候,卻總是把重點放在「大學生」上,而忽略了孩子父母本身的不良品性,似乎在保守派看來,為人父母哪怕再差,只要養出大學生,就是對得起子女了。放縱自己的品行,不講道理,也會影響下一代。
Ⅲ 大學生盜竊2000元以下又沒有處罰,還有案例嗎
盜竊罪是指盜竊數額達五百元以上的犯罪,大學生盜竊2000元是應當受到處罰的,建議及時和警方認罪認罰,自首可減輕或從輕處理。
Ⅳ 幫忙找3個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關於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伺服器服務的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採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路「黑客」。於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伺服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伺服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於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於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
【案例二】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接案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芸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並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後,經調查得知,小芸父母均為國家幹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芸便「想教訓她們一下」。於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台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塗啊!」
Ⅳ 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溫州警方宣布,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7·28」跨省版搶劫殺人案權告破。令人震驚的是,干下搶劫殺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羅吉軍和卓科,竟是從長沙嶽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來的「天之驕子」。而他們作案的動機,則是為了獲取創業的「第一桶金」,早日實現當老闆的夢想。警方同時查明,他們此前還在深圳劫殺了一名的哥。
案例二:馬加爵錘殺同學案。
案例 三:清華學生動物園硫酸燒狗熊案。
Ⅵ 大學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倆90後大學生致5人受傷:
在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學生涉案案例中,有一個因心情不好酒後毆打舍友的案例。兩位行凶者最後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學2014級學生李某,因為平時與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當晚喝完酒後臨時起意想教訓下舍友。他叫來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帶抽打、持棒球棒毆打等方式,毆打舍友,致5人受傷,其中兩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三人為輕微傷。事發後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學校保衛處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沒有錢花大學生做起「樑上君子」
盜竊案例是大學生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多為臨時見財起意,懾於法律的威嚴,發案後大多會主動投案,量刑上也會從輕處罰。
2015年4月28日晚,寧夏大學學生張某在西夏區某小區入室盜竊現金3327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到案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年7月8日,寧夏醫科大學學生王某進入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一男生宿舍樓內,盜走一台3800元的筆記本電腦。第二天其主動到轄區派出所投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並主動退回了電腦,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Ⅶ 案例分析題某大學生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盜竊的光顧,學生設下埋伏抓獲了小偷,為解心頭之恨!
某大學生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盜竊的光顧,學生設下埋伏抓獲了小偷,為解心頭之恨,學生們圍著小偷打,最終導致小偷住院 你認為上述做法正確嗎?請說明理由!。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學生們抓到小偷只能扭送到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學生們沒有動用私刑的權利,學生們將小偷圍著毆打,導致小偷受傷住院,構成故意傷害罪,耍承擔刑事責任的。本是一起正當行為,卻因毆打這一行為,反而成為違法者。
Ⅷ 大學生盜竊行為案例分析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罪與搶劫罪的轉化: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侯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Ⅸ 2010大學生犯罪案例及分析
你可以去直接查找網上的案例還是有比較多的。
Ⅹ 急需徵集有關大學生犯罪案例的報道
近年來,校園刑事案件頻發且有蔓延之勢,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據有關資料統計,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校園刑事案件近8000起。某省近五年內共發生校園刑事案件6000餘起。校園刑事案件的發生,不僅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嚴重侵犯了師生的人身、財產權益,而且已成為構建和諧校園的不穩定因素之一,對建設和諧社會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產生不利影響。為此,本文擬就我國校園刑事案件的現狀及其主要類型,從刑法學的角度對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並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對校園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問題提出幾點粗淺的建議。
一、校園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
校園,通常是指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空間范圍。本文研究的校園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犯罪人(犯罪主體) 和被害人均為在校學生、教師或其他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園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體的特定性。犯罪主體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護而為犯罪行為侵害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二是發案處所的特定性。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必須是在校園內。三是發案時間的特定性。校園刑事案件必須發生在學生、教師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學校學習、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動過程中。
鑒於校園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筆者以犯罪主體作為分類標准將校園刑事案件分為以下類型:
(一) 學生犯罪。即犯罪主體為學生的刑事案件。根據具體犯罪對象的不同,學生犯罪又可以劃分為學生對學生的犯罪、學生對教師的犯罪以及學生對學校的犯罪。其中,學生對學生的犯罪,即行為人與被害人均為學生的刑事案件。例如發生在2001 年11 月山西省襄汾縣古城中學群毆,造成20 餘人受傷案;2004 年2 月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持刀殺死4 名同學案;2005 年5 月的江西醫學院學生薛榮華持刀在一小時內連刺7 人,造成2 人死亡、5 人重傷刑事案件等。學生對教師的犯罪,即行為人為學生,而被害人為教師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7 月鄭州某校的一名學生因一門功課考核不合格,將兩瓶硫酸潑向校長等人,造成3 人被嚴重燒傷案;2004 年9 月吉林市某中學學生李某因受到老師的批評而心懷不滿,將在校批改作業的該名教師砍成重傷案。學生對學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為人為學生,而被害人為學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 年6 月吉林省長春市某高校學生陳某、李某等人盜竊學校電腦案。
(二) 教師犯罪。即教師作為行為人對學生實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3 月,湖南省某中學教師唐某在上體育課時,將違反課堂紀律的一名學生失手打成重傷案; 2002 年至2003 年期間,北京市某小學體育老師翟某以「實驗」為名姦淫三名9 歲的女學生案;2005 年6 月,遼寧省某中學教師汪某侮辱學生致其死亡案。
(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例如2002 年11 月,內蒙古某中學校長樊某決定每晚6 點到7 點再補一節課,補課前一名教師向樊某提出教學樓照明燈已壞,但樊某沒有給予重視,結果11 月2 日放學後,學生著急回家,由於沒有照明燈,近百名學生在樓梯處發生嚴重擁擠,致使21 名學生死亡、47 名學生受傷案; 2002年7 月,北京某民辦學校校長李明亮未在學生宿舍內安裝安全設施,最終導致該校四名女學生煤氣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國現行刑法分則的分類標准,即以犯罪同類客體作為劃分類罪的主要標准,根據筆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園刑事案件的統計資料,可以看出,校園刑事案件的類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三種。其中,侵犯財產罪居首位,並以盜竊、搶劫、詐騙為主。殺人、傷害、強奸、綁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主要類型。
二、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探析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有關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一種類型,是由刑法規范所調整的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的性質屬於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是,由於該類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其法律關系又具有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徵。為此,筆者將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關系定位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
(一)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如前所述,刑事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這表明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犯罪人。依此作法律推定,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國家和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 學生。學生通常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登記注冊並有教育檔案或個人檔案材料的人,包括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研究生等[1 ] 。學生是一種身份,它表明該公民是學校教育活動的相對人,只有在學校里才具有學生的身份,與學校具有教育法律關系。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7 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於其他一般性犯罪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表明年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學生,僅對法律規定的特定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8 周歲以上的學生,對法律規定的任何犯罪均承擔刑事責任。可見,能夠成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只能是已滿14 周歲或16 周歲以上的學生。
2. 教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是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內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民辦教師。教師是直接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專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保障教師的基本權利的同時,明確地規定了教師應當承擔的義務。特別強調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對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學校或教育機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我國《教育法》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行刑法第138 條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即為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具體包括: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具體管理責任的人員,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職員工,主要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檢查、維修、更新等義務的人員以及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採取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義務的人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即一些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主管責任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一些村委會的主要負責人員等[2 ] 。
(二)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刑法規范是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刑事法律關系是刑法規范所調整的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國家在刑事法律關系中是通過行使刑罰權認定犯罪,進而量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人則因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接受犯罪評價,承受刑罰處罰。這樣,在國家與犯罪人之間就形成了以刑罰權和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刑事法律關系。其中,「刑罰權是國家統治權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國家權,是對犯罪人實行的一種國家強制力;不管犯罪人是否同意,都要接受這種強制。」[3 ]刑罰權作為刑事實體上的一項重要權力,主體是國家,承受者是犯罪人。然而,國家行使刑罰權要受到制約,這里的「制約」是指國家行使刑罰權要以法律規定為限,實質上就是國家依法行使刑罰權。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由於犯罪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此,犯罪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是有限度的,這里的「限度」就是要以法律規定為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內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國家受制約地行使刑罰權與犯罪人有限度地承擔刑事責任。」[4 ]
基於上述原理,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國家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教育法規范的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學生、教師等犯罪人認定犯罪、裁量刑罰。作為犯罪人的學生、教師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內對國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馬加爵案為例,我國教育法規定,學生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刑法第232 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其持刀在校園內殺死4 名同學的法律事實,使其與國家之間形成了教育刑事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有權認定馬加爵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其處以相應的刑罰。馬加爵作為犯罪人,依法對國家承擔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責任。
(三)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我國法理學通說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客觀地說,這種對法律關系客體的界定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一旦超出民法領域進入刑法范疇,就顯示出該理論的局限性。[ 4 ]要搞清楚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我們首先應釐清這樣幾個概念:犯罪行為的客體、刑罰裁量的客體和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犯罪行為的客體,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稱為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或影響的作為社會關系主體和物質表現的具體的人和物。例如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中的被害人,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的現金、物品等。刑罰裁量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在量刑過程中適用刑罰所指向的對象,即犯罪行為和由此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人。關於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目前學界眾說紛紜,其中代表性觀點有「刑罰說」,即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刑罰;「權利、義務說」,該學說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犯罪與刑事責任說」,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載體說」[ 4 ] ,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犯罪人部分利益之載體。筆者贊同「載體說」。即「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行使受制約的刑罰權與犯罪人承擔有限度的刑事責任所指向的對象———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載體。」其中,「利益的載體」是指犯罪人利益所附著的有形或無形物。所謂「部分」就是具體的犯罪事件中,與犯罪人的具體犯罪情形相適應的,由國家行使受制約的刑罰權而使犯罪人承擔有限的刑事責任所針對的部分。
根據「載體說」的觀點,結合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我們認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校園刑事案件中作為犯罪人的學生、教師等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資格。其中,生命是指法學意義上的自然人的生命。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和妨礙的狀態。而財產則是指公民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物。資格是公民從事某種活動所應具備的條件或身份。
三、完善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濟制度
通過上述對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最主要的特徵是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一方是「強大的國家」,而另一方則是「孤立的犯罪人」。因此,本文論及的校園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救濟制度。
(一) 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主要表現為對人格尊嚴的貶低,使威信下降,產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現出來的損害。[3 ]隨著精神權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獲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賠償應該是最好的法律救濟。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包括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及精神損失在內的全部損失賠償。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可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以及精神的全部損失。」[ 5 ]義大利也規定,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可賠償性損失(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損失) 提出賠償請求[6 ] 。然而,在我國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仍然是法律的「禁區」。在校園刑事案件中,例如教師強奸學生、教師因體罰學生致人死亡等案件,雖然被告人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但對於學生受害人來說,其受到的精神傷害卻永遠無法撫平。因為這種精神損害程度往往大於民事侵權的損害。而另有一些校園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為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僅提出單純的民事訴訟,從而放縱了罪犯。因此,建立校園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迫在眉睫。
建立校園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方面內容。在實體法方面,應明確界定校園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范圍、原則和賠償標准。如果被害人確實不能從被告人那裡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建立國家補償制度,以彌補被告人賠償能力的不足,保證被害人能得到相應的救濟。在程序法方面,可以確定這樣一種制度即校園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既可以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二) 擴大非監禁刑的司法適用
非監禁刑是指不在監獄等禁閉場所執行,不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懲罰程度較輕的刑罰種類的總稱,包括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管制、罰金、沒收財產等五種刑罰。非監禁刑是相對於監禁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而言的。非監禁刑因其體現刑罰的人道性與謙抑性,並且符合刑罰的經濟性需要而為大多數西方現代法治國家所採用。《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中規定:「應使主管當局可以採用各種各樣的處置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監禁。」然而,我國的非監禁刑適用卻長期處於低效運行狀態。考慮到校園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筆者建議,擴大非監禁刑在校園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適用。對於教師和成年學生犯罪主體,如果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經教育改造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教育與保護優先」原則,對於未成年學生犯罪符合上述情況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罰。
(三) 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解決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
辯訴交易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院開庭前,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進行協商,檢察官通過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減輕量刑的建議來換取有罪答辯的一種活動[7 ] 。辯訴交易在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國家應用非常廣泛。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辯訴交易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在辦案時還不能適用「辯訴交易」。
筆者認為,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解決校園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這不僅是順應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北京規則) 、《東京規則》等國際條約的需要。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識閱歷有限,多數未成年學生犯罪偶發性大,主觀惡性小,缺乏是非判斷能力。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處理這類案件,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認識錯誤,吸取教訓,既可以達到預防其犯罪的目的,又能使破壞的社會關系迅速恢復。同時,縮短了訴訟時間,避免了未成年人人格發展的心理障礙。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法庭審判方式更具有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負擔及恐懼感,能夠自覺地在諒解的氛圍中檢討自己的行為,接受教育改造。校園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適用辯訴交易制度的范圍,可以考慮未成年學生本身的成熟程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對已滿14 周歲未滿16 周歲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學生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均可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而對於累犯、再犯的刑事案件則不適用辯訴交易制度。對已滿16 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則不適用辯訴交易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案件可以通過辯訴交易予以解決。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必須建立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願選擇的前提下,同時還必須建立檢察控制制度,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8 ] 。
此外,司法機關在辦理校園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教師和學生行使訴訟權利,並根據校園刑事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教師或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教師資格或學籍。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學生或教師,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學生或教師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