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學生管理條例
㈠ 教育部關於大學生管理的有關條例
1月11日,記者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招生院校的招生行為,更好地適應藝術類招生院校的選材需要,教育部於日前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等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對2007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的計劃編制、專業考試、錄取等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報考美術專業考生須參加省級招辦組織的統一考試。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統考」)和招生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應為本地區考生單獨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統考。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和速寫。考生所報考專業屬省統考范圍內的須參加省統考。
二是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應直接使用統考成績。生源所在地省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所有高校的美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及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美術類本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院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也可在省統考合格考生范圍內組織校考。省統考未涉及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三是編制分省招生計劃。除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的本科專業外,其餘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是參加校考發放合格證書。凡組織校考的院校負責公示考生的校考成績,同時按不超過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的4倍發放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五是筆試科目須由2人以上獨立評閱。為保證評卷工作的公正、准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評閱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
六是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自定分數線。為有助於藝術院校選拔和培養高水平藝術人才,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布。
七是高職(專科)專業文化成績分數線比例提高。規定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低於各省劃定高職(專科)專業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八是藝術類考生不得兼報普通類提前批次志願。由於藝術類專業與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錄取時間相同,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不得兼報普通類提前錄取批次院校志願。
九是對高職(專科)專業錄取時間進行調整。明確規定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安排在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前進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安排在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錄取前進行。
十是加大對作弊考生的處理力度。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專業統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同時記入考生的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將由省級招辦根據招生院校書面報告,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㈡ 1.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屬於哪種
教育部制定的屬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部門規章的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

㈢ 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屬於哪種
教育部制定一些目前的法律體系教育部制定一些目前的法律體系,我覺得是應該的,最起碼規范行為。
㈣ 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會對大學生產生什麼影響
最近大學生們最關注的事情就是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這個規定我自己已經看過了,覺得真的很不錯,甚至可以說是一部十分好的規定。相信每一個大學會因此感到滿足,因為現在大學裡面很多的問題,在這個規定裡面得到完全的解決,所以說這是一個大快人心的事情。
中國的教育體制是一個不斷改革的教育體制,我國這些年已經陸陸續續出台不少關於教育方面的政策,這對於中國教育來說是一件非常不錯的事情,現在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大學的意義更加重大,可以使大學生在學校裡面的權利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學習也會更加的安穩起來。
這次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首先可以改變以往大學生的創業問題,因為以前在上大學的時候,我自己就遇到想出去創業,可以因為沒有學校的支持,自己如果一旦出去創業,學習方面肯定會出現問題,但是現在不同了,創業之後可以很好的保證大學生的學習,使大學生沒有後顧之憂。
以往大學生如果收到不公平的待遇,沒有一個很好的處理機制,但是現在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裡面已經做出明確的指示,以後大學在學校期間的權利會得到很大的保護,不會在出現學校權利集中,學生只能認命的現象,這對於大學生來說有了一個話語權,會使大學生的學習環境得到改善。
中國這次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可以說在源頭上防止一切不公平的現象,特別的對於現在大學生受到處罰沒有辦法進行申訴,做出重大改變,杜絕學生的處理辦法只能學校進行,這些政策對於大學生的學校生活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大學校園裡面會更加的自由和民主,大學生施展拳腳的空間會越大。
㈤ 教育部2005年下發的文件《大學生管理新規定》中有「對違紀違規學生允許申訴」誰知道申訴的相關程序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生不得轉學的情形有哪些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沒有達到一定的入學或足夠的理由,是不能轉學的,具體情形為: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准高於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關於轉學的其他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㈦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自頒布實施以來,修訂過幾次呢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已於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陳寶生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