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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樊

發布時間: 2022-06-16 10:28:05

❶ 當初那位嫌當市長不掙錢,辭職創業的樊建川,現狀如何

俗話說得好王者之路註定孤獨。萬千世界,一百個人就有一個哈姆雷特,人的想法差異取決於生活環境、所受教育、經歷的事情等因素的影響,不過也正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不同,才造就了這個紛繁精彩的世界。

縱觀樊建川的經歷,真的可以說得上是傳奇,也讓人欽佩。不是每個人都能在面臨選擇的時候有他一般的果敢和魄力,更不是每個人都能在選擇的當口都能摒棄身邊人反對的聲音,只為遵從內心。這個世界有太多因為生存壓力,因為升職壓力,因為各種各樣的壓力而放棄自己最初夢想的人。

人生短短幾十年,與其過著一個充滿著不開心的生活,被生存壓力所束縛,還不如像樊建川一樣,果敢一點,放手一搏,尋求讓自己開心的領域。同時,也更要學習,樊建川對待夢想的努力勤奮堅持。

❷ 安迪樊大學生創業公益項目全面啟動-安迪圓夢園

大學生創業需要踏踏實實下功夫做,不要輕易相信網上鋪天蓋地的廣告,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但凡賺錢的,都是經歷努力奮斗才得來的。未來屬於電子商務,早一步踏入SEO對你幾乎是有利無害的,你有這樣的目標是好的,就算在SEO掙扎一段時間沒有賺到錢,你帶著經驗還是比別人早走了一步。
無論做實物還是做虛擬都是需要用心的。發自內心去關懷他們,和 他們交朋友,千萬不要把利益放在第一位,長久的生意才是生存之道。買家之間的口口相傳的好評才是最有效的營銷!你可以到我白度的博客了解

❸ 樊畿的人物履歷

樊畿的父親樊琦(1879—1947)曾在金華、溫州等地的地方法院任職。樊八歲時隨父到金華,初中階段先後在金華中學、杭州宗文中學和溫州中學就讀。他各科成績均優,唯不喜歡英文,原因是「討厭呆板地記憶生詞和不可理喻的文法」。1929年初中畢業時,考入不用英文的吳淞同濟附中。這是四年制高中,第一年專習德文。1932年的「一·二八事變」後,同濟附中不能開課,樊插班到金華中學讀高三,半年後就高中畢業了。
1932年秋,樊入北京大學數學系。他本想讀工科,但因姑父馮祖荀在北京大學任數學系主任,更由於北大不考英文,因此決定樊走上了數學道路。樊攻讀數學得心應手。二年級時,德國數學家E.施佩納(SPerner)來華講學,在北大講授「近世代數」,使用的教材是O.施賴埃爾(Schreier)和施佩納合著的德文原版《解析幾何與代數引論》(Einfuhrung in die analytischeGeometrle und Algebra)與《矩陣講義》(Vorlesungen uberMatrizen)兩書。樊聽完課之後,利用暑假將兩者譯出,合為《解析幾何與代數》,由馮祖荀作序並推薦給商務印書館。1935年,該書初版作為《大學叢書》之一發行。1960年在台灣印行了第七版。在大學生時期,樊還譯過E.蘭道(Landau)的《理想數論初步》(Einfurung in die elentare Theoric der algebraischenZahlen und der Ideale),並與孫樹本合著《數論》,先後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1936年,樊在北京大學畢業之後,留校任教。1938年下半年,由法國退回庚子賠款設立的中法教育基金會,招考數學、化學、生物三科各一名去法國留學。樊是數學科的被錄取者。1939年初啟程去巴黎。他本打算攻讀代數學,但在臨行前,程毓淮(北京大學)和蔣碩民(南開大學)兩教授建議他跟隨M.R.弗雷歇(Prechet)學習,指出「弗雷歇的分析和代數差不多」。對這一指點,樊終生感激。確實,作為泛函分析先驅學者的弗雷歇,曾發展一套抽象的分析結構,在當時崇尚函數論等「硬分析」的法國獨樹一幟。樊到巴黎之後,請曾來中國訪問的J.阿達瑪(Hadam-ard)給弗雷歇寫了一封介紹信,彼此漸漸熟悉,弗雷歇就成了樊的導師。
1941年,樊以「一般分析的幾個基本概念」的學位論文,獲得法國國家博士學位。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在進行,樊幸運地成為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員,並且在龐加萊數學研究所從事數學研究。戰時的生活緊張而清苦,但研究工作不斷取得成果。到1945年大戰結束時,樊已發表論文20餘篇。他和弗雷歇合著的《組合拓撲學引論》(Introtion a la topologiecombinatoire)一書也於1946年刊行,以後又發行了英文版和西班牙文版。
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轉往美國發展。1945—1947兩年,他是普林斯頓高級研究院的成員。當時,世界著名數學家雲集普林斯頓,其中包括戰前已來美國的H.外爾(Weyl)和J.馮·諾依曼(von Neumann)。樊後來的工作深受他們的影響,學術上也有更大的進展。
1947年之後,樊去聖母大學任教,從助教授、副教授,到教授。1960年曾到底特律城的韋恩州立大學任教一年,隨即轉到芝加哥附近的西北大學,直至1965年應聘為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數學教授。
1964年,台北中央研究院推選樊為院士。1978—1984年1745 間,他曾連任兩屆該院的數學研究所所長。他還曾任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漢堡大學、巴黎第九大學及義大利的卑魯加(Perugia)大學的訪問教授。從1960年起,擔任《數學分析及其應用》(Journal of Mathematical Analysis and its Application)的編輯委員共32年。他還是《線性代數及其應用》(Linear Algebraand its Application)的傑出編輯,1993年又被聘為荷蘭的《集值分析》(Set Valued Analysis)和波蘭的《非線性分析中的拓撲方法》 (Topological Methods in Nonlinear Analysis)的編輯委員。
1985年夏,樊正式退休。數學界為他舉行了盛大的學術活動,世界各地的許多數學家前來參加。加州大學聖巴巴拉分校宣布成立樊助理教授(Ky Fan Assistant ProfessorshiP)職位。這次為樊榮譽退休而舉行的學術會議論文集,題為《為樊舉行的會議錄:非線性分析和凸分析》(Nonlinear and convex analysis,Proceediny in honor of Ky Fan)。其中收錄了樊到那時的全部論文目錄。
樊退休之後,繼續擔任雜志編輯,且仍有著作問世。1989年,他應邀訪問香港中文大學,是該校聯合學院的傑出訪問學者。1990年5月,巴黎第九大學授予樊名譽博士學位。1990年,他曾出席矩陣論方面的會議,應邀作宴會後演講。1992年5月,應邀訪問波蘭。1993年到東京參加「非線性分析與凸分析」會議,是該會的四名學術委員之一。
樊從1947年離開大陸之後,長期沒有機會返回故土。1981年,他已准備好大陸之行,臨時因手術而取消。1988年南開大學召開不動點理論會議,也因健康原因未能與會。1989年5月,樊應北京師范大學之邀回到闊別50多年的北京,講學兩周之後,又去北京大學、中國科學院數學研究所、武漢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大學等校演講。訪問期間被聘為北京大學和北京師范大學的名譽教授。樊已將40餘年收藏的數學書籍和雜志,除少量自己常用之外,全部捐獻給母校北京大學。1993年5月,當杭州大學為紀念陳建功教授誕生100周年舉行函數論國際討論會時,樊再次回國講學訪問。
樊畿教授於2010年3月22日在美國聖塔芭芭拉市的家中仙逝享年95歲。
先生的逝世引起了美國乃至全世界科學界的震動。全球最具權威性與影響力的數學專業學術組織「美國數學學會(AMS)」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先生的生平,公告先生的離世,並連續刊登緬懷先生重大數學貢獻的專題文章。 樊畿師生前曾經執教20年的聖塔芭芭拉加州大學(UCSB)在3月24日那一天,特地為先生降了半旗。中國數學會與樊畿師的母校北京大學也為先生舉辦了隆重的紀念活動。2010年即將在日本召開的「第七次國際非線性與凸分析會議」,特別以紀念樊畿師為主題;隨後,專業學報《非線性與凸分析》還要出版紀念專刊 。

❹ 隔壁老樊寫歌就像寫作文,播放量還能高達百億,這是歌壇的悲哀嗎

一首《我曾》的歌曲,歌唱者隔壁老樊,他的音樂被點評張口便震撼心裡,令人想到李宗盛。大家認為他與李宗盛一樣,是個半世倥傯、蒼桑的音樂人,客觀事實正好相反:隔壁老樊,1998年出世,20左右的在校大學生。有些人感覺他的相貌是梁博和李榮浩的融合。

❺ 學長您好,我是即將來上財讀研的學生,您覺得樊健老師怎麼樣,樊老師在校內以學問好出名嗎

學長,你好,我是集中來送錘土掩的學生,你覺得不認真?老師怎內么樣跟老叔在校內這個溝通容身上,這個昨天說你最終都只是你初戀的學生,你覺得這個班老師,奔鄭老師怎麼樣跟老師在校任由深入老師,所以說其中來主演的這個學生跟在老師怎麼樣?

❻ 大學生遵紀守法情況兩百字

隨著公共生活領域的擴大,個人活動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如果人們在公共生活中隨心所欲、各行其是、整個社會就會處於無序的混亂的狀態,人民群眾就不可能安居樂業,社會和諧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我們應當樹立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一、學習法律法規,增強法制觀念。


個不懂法、不守法的大學生,掌握再多的科學知識,仍然是危險的,因為他可能因缺乏法律知識而不自覺地陷入違法犯罪當中。因此,大學生必須加強對法律知識的
學習和了解,自己學習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時,這也是大學生擔負起自己擔負起自己的社會責任並實現自身價值的前提條件。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高校辦學規模不斷擴大。校園社會現象日趨明顯,一些治安案件、危及大學生人身安全是案件等在高校中時有發生。大學生雖然文化知識程度較高,但因他們踏入社會較晚,社會經驗不足,缺乏安全防範意識,法律意識淡薄,從而導致一系列案件的發生。

二、案例實錄

1、【案例實錄一】

2011
年3月21日,某院08級學生陳某,在市內騎三輪車行駛不慎將一商鋪店主谷某的電動自行車碰倒並扶起後,引起二人言語沖突,二人在拉扯中,陳某一時沖動將
谷某打傷,派出所接警並到場處理此事,在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派出所根據谷某的陳述,證人證言,陳某的陳述等事實,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了毆打他人,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陳某進行治安拘留五日的處罰。

2、【案例實錄二】

2010
年9月22日晚,某學院2010級學生何某某、舒某某、李某、方某某、樊某某等5名學生在龍湖春天KTV聚會時與當地人員發生糾紛,沖突中對方人員受傷,
對方召集近30餘人,攜帶鋼管、木棍尋機報復,當地派出所及時出警,避免了群毆事件的發生,經公安幹警調解處理,學生賠償了醫葯費,雙方達成諒解,並簽訂
了調解協議書。

3、【案例實錄三】

2013
年,4月6日,某學院學生胡某某因心情不好在貼吧發帖於跟貼的朱某(女生)發生口角,兩人在網上相互謾罵,並相約見面把事情講清楚。8日晚20:30,根
據約定,胡某某、朱某分別喊人到學校操場商談解決此事,雙方各持一詞產生言語上的沖突,發生打鬥,造成胡某某同學姜某兩顆牙脫落,上唇撕裂住院治療,史某
某面頰受傷。保衛人員及時到場,避免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經派出所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朱某一方一次性支付姜某住院費、後續治療費等共計15萬元整;支付
史某某治療費400元,再無任何糾紛。

三、大學生違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1、社會原因。

(1)文化因素,價值觀錯位。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網路文化是導致大學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2)就業因素。 很多大學畢業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臨時性工作,收入不穩定,是違反犯罪的主要原因。

2、學校原因。

(1)管理方面。一些高等的學校管理體系不夠完善,單純追求學生的知識水平,忽視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重知識「輸入」而輕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學的管理機制,導致有的學生夜不歸宿、逃課曠課、賭博醉酒等也無人過問。

(2)法制教育。院校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的不夠重視,學生法制觀念淡薄。

3、
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初接受教育的環境。家庭教育方式的好與壞,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與決定著孩子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其中,處於溺愛型家庭、打罵型家庭、放
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問題家庭」的大學生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適當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

4、自身原因。 內因是決定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本因素。

(1)大學生自我定位的錯誤。有些大學生由於受到社會中的不良風氣影響,在人生的價值觀、世界觀方面產生了偏差。

(2)健康心理品質的缺失,造成心理的不成熟。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典型群體,正處在學知識,長才幹時期,心理與生理正趨向成熟型轉變階段。一些學生由於種種的原因不能適應校園裡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壓力和挫折,心理承受能力大大受損。

四、大學生違法犯罪預防

預防是減少犯罪的最有利方法,預防大學生犯罪是對人才的培養和珍惜,是對社會的責任。

作為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減少和遏制大學生違法犯罪,防患於未然,其關鍵在於健全全社會的預防系統,使其養成正確的道德觀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1、加強對大學生政治素質的教育培養,增強其公德意識,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社會,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是他們真正成為心智與人格全面發展的有用之才。

2、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引導,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學校可開展心理健康知識講座、開設心理咨詢機構,幫助大學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正確處理各種矛盾。

3、多形式強化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正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同時還要求大學生增強自我防範意識。

4、加強校園的內部管理,預防違法犯罪必須保證良好的校園環境,學校應採取針對性措施健全管理約束機制,通過建立完善的安全防範管理體制,最終杜絕違法犯罪現象。

5、司法機關積極協助教育。司法機關對大學生違法犯罪應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檢查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採取人性化幫教手段,挽救這些失足青年,使他們能夠重新成為社會的有用之才,同時加強校內的司法宣傳教育。

6、家長有針對的引導教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提高家長的綜合素質,加強和改善大學生的家庭教育是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家長要注重對自身孩子的了解,加強與孩子的溝通,摒棄嬌慣溺愛,努力為孩子營造一個健康、溫馨、和諧的成長環境。

❼ 嫌當市長不掙錢,辭職創業的樊建川可以給我們帶來哪些人生啟示

從古至今,人們一直倡導著這樣一條理念,讀書入室成為人上人,不管是古代的科舉制度,還是人才推薦制似乎都在詮釋著想要有出息,想要有出路,必須得讀書,讀好書,人們之所以讀書,就是為了當官出路,也只有這一條,這樣的理論確實影響著後世人,但是翻建川他用實際行動向人們詮釋了生命在於折騰,樊建川在27年前決定辭職創業,樊建川,他曾經是副市長,眾人眼中被上天眷顧的幸運兒,可是她毅然的放棄了好工作,好前途選擇從商,很多人都為他感到惋惜。可是如今樊建川卻成了人們口中的傳奇。

❽ 試述大學生如何做好安全防範

安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大學生知識體系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抓好大學生安全教育,這對於加強高等院校的日常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科研及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促進學生健康心理的形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一、大學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隨著高校改革開放深入,大學生的生活空間大大擴展,交流領域也不斷拓寬。在校期間,他們除了進行正常的學習、生活外,還需要走出學校參加各種的社會實踐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社會生活知識,尤其是安全知識,勢必會導致各種安全問題的發生。因此,加強大學生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一)加強大學生安全教育,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

首先,從國家面臨的安全環境來看,當前我國面臨的環境復雜多變,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主要表現為境外敵對勢力和間諜情報機構為達到分化、西化中國的目的,一方面利用各種渠道,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傳播西方的政治和經濟模式、價值觀念以及腐朽的生活方式,培養和平演變的「內應力量」。另一方面採取金錢收買、物質利誘、色情勾引、出國擔保等手段,或打著學術交流、參觀訪問、洽談業務等幌子,刺探、套取、收買我國家和單位秘密。其次,大學生對國家安全也存在著種種模糊的認識。一是大學生對國家安全還停留在軍事、戰爭、國防、領土、情報、間諜這樣一些傳統的、局部的認識上。當前,國家安全既包括國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國民安全等傳統內容,也包括文化安全、科技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內容。因此,全方位理解國家安全有助於端正大學生的思想認識,增強國家安全意識。二是講國家安全,大學生會自然聯想到美國的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以及國家安全機關、軍隊、警察身上,這種把國家安全等同於情報間諜活動的片面認識,使大學生不能自覺地把維護國家安全與自身的責任聯系起來,或多或少地、有意無意地認為「國家安全與己無關」。三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國際地位與日俱增,和平環境使大學生自覺不自覺地對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活動放鬆了警惕,淡化了安全意識,認為「對外開放無密可保」,「和平期間無間諜」等等。由於思想麻痹,造成國家的一些機密被泄露,更有甚者,個別經不起金錢、美色等種種誘惑,不惜喪失國格人格,出賣情報,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教訓極為慘痛深刻!

總之,我國面臨著復雜嚴峻的安全形勢,而大學生的國家安全意識又相對薄弱,這就迫切需要對大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培養國家安全知識,樹立新的國家安全觀,既是必要的,也是緊迫的。

(二)加強大學生安全教育,是高校治安形勢的需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高校由過去的封閉型辦學變為開放型辦學,有一般教學、科研機構,變為教學、科研、生產、商貿等多元化的社會機構。當前高校管理方式社會化,辦學形式多樣化,學生結構復雜化,校園與社會相互交叉、相互滲透,校園治安形勢日趨復雜嚴峻。其主要表現為:一是校園環境日趨社會化、復雜化。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高校由原來單一的教學封閉型轉變為全方位、多功能、開放型的「小社會」,校園內不僅有教學區、生活區,有的還混雜家屬區、居民區;不僅有教學、科研設施,還有工廠、公司、超市、書店、銀行、郵局、醫院、賓館、浴室、飲食店、影劇院、歌舞廳等生活服務設施和機構。一所高校就像一個小縣城。這種復雜的格局,客觀上也給高校的安全造成諸多不利因素。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之徒,時常竄入高校進行盜竊、搶劫、詐騙、行凶等流氓犯罪活動,有的甚至危害師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影響學校的安全穩定。二是大量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湧入校園,給學校的治安管理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隨著高校後勤社會化的形成,大量的外來人員來校務工、經商。由於這部分人文化素質偏低,法制觀念淡薄,流動性較大,不易管理。因此,部分外來人員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據調查,高校外來人員引發的案件占高校刑事、治安案件的40%以上。有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工余時間東逛西遛,惹是生非,尋釁滋事;有的以打工做掩護,盜竊學校公私財物;也有的聚眾賭博、打架斗毆,嚴重擾亂了校園治安秩序。三是校區多而分散,交通安全存在較大的隱患。高校合並辦學,打破了學校獨門獨院辦學格局。由於校區分散,相鄰校區間的人流、車流、物流互動,有的院(系)學生每天從甲校區到乙校區上課或去圖書館學習,形成了校區之間人員流動性增大,如果稍有疏忽,易發生交通事故。四是校園周邊治安環境日趨復雜。當前高校周邊治安形勢仍然嚴峻,引發校園及周邊地區治安問題的消極因素仍然大量存在,侵害學校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治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據有關統計數據表明,高校校園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安全問題,大多數與學生有關。

❾ 大學生戀愛問題

愛情是永恆的話題,人們不惜用最美麗的語言來描繪愛情的永恆和不朽,認為愛情能給人帶來精神上的激勵、情緒上的歡愉、生活上的充實,沒有愛情的人生是蒼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也有人由於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經歷過不幸,對愛情持悲觀的態度,認為美好的愛情只是文藝作品中的演繹,而生活中的愛情帶給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歡愉。 因為愛情是大學校園里的熱門話題,也是校園里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正值青春期,從艱辛的高中步入的大學生,沒有了學業的重壓,沒有了父母的管束,沒有了老師的叮嚀,就如同打開了鳥籠的小鳥,在蔚藍純潔的天空中自由飛翔。隨著性生理的成熟和性心理的發展,渴望愛情,想談戀愛已成為大學生中較為普遍的心理狀態。但是,由於大學這個特殊的社會環境,以及大學生自身的一些因素,許多人在承受學習壓力的同時也承受著戀愛與性有關的各類問題的困擾。 研究大學生戀愛心理特點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中,應正確地認識愛情的本質,處理好戀愛關系,愛情就會給人生帶來幸福,否則就可能成為人生不幸的誘因。因此,我們這次主要以調查問卷的形式,輔之以網路調查手段,重點調查了廣東工業大學華立學院學生戀愛的相關問題,發現了一系列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解決方案。 所謂愛情是一對男女基於一定的社會基礎和共同和生活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相互傾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身伴侶的一種強烈、純真、專業的感情。性愛、理想和責任是構成愛情的三個基本要素 戀愛能發生在任何時候,戀愛不只是大學里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在我們的調查問卷第一個問題里:「你有談過戀愛嗎?」回答 「有」的人達到了43%,很明顯,這個雖然沒有過50%,但是,出於中國「男多女少」的這一社會現狀,說明了43%這個比例已經非常高了。而在我們對於有沒有談過戀愛這個問題的後續個問題里「如果有,那是在什麼時候談的」,選「大學」的竟然高達87%,而且,在沒談過戀愛的人群里說想談戀愛的也很令人吃驚的達到了93%,當然,這個數字是不能概括一切,可是這個數字已經可以反映了許多問題了,說明了大學里談戀愛這個現象已經是普遍存在的了。就談戀愛正確不正確這個問題不是我們研究的范圍,暫不討論,可是基於以上統計的數字我們已經可以對大學戀愛所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了。

❿ 急需徵集有關大學生犯罪案例的報道

近年來,校園刑事案件頻發且有蔓延之勢,已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據有關資料統計,2005年我國公安機關共破獲校園刑事案件近8000起。某省近五年內共發生校園刑事案件6000餘起。校園刑事案件的發生,不僅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嚴重侵犯了師生的人身、財產權益,而且已成為構建和諧校園的不穩定因素之一,對建設和諧社會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產生不利影響。為此,本文擬就我國校園刑事案件的現狀及其主要類型,從刑法學的角度對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並結合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對校園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問題提出幾點粗淺的建議。
一、校園刑事案件的主要類型
校園,通常是指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空間范圍。本文研究的校園刑事案件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犯罪人(犯罪主體) 和被害人均為在校學生、教師或其他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園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體的特定性。犯罪主體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護而為犯罪行為侵害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二是發案處所的特定性。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必須是在校園內。三是發案時間的特定性。校園刑事案件必須發生在學生、教師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學校學習、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動過程中。
鑒於校園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筆者以犯罪主體作為分類標准將校園刑事案件分為以下類型:
(一) 學生犯罪。即犯罪主體為學生的刑事案件。根據具體犯罪對象的不同,學生犯罪又可以劃分為學生對學生的犯罪、學生對教師的犯罪以及學生對學校的犯罪。其中,學生對學生的犯罪,即行為人與被害人均為學生的刑事案件。例如發生在2001 年11 月山西省襄汾縣古城中學群毆,造成20 餘人受傷案;2004 年2 月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持刀殺死4 名同學案;2005 年5 月的江西醫學院學生薛榮華持刀在一小時內連刺7 人,造成2 人死亡、5 人重傷刑事案件等。學生對教師的犯罪,即行為人為學生,而被害人為教師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7 月鄭州某校的一名學生因一門功課考核不合格,將兩瓶硫酸潑向校長等人,造成3 人被嚴重燒傷案;2004 年9 月吉林市某中學學生李某因受到老師的批評而心懷不滿,將在校批改作業的該名教師砍成重傷案。學生對學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為人為學生,而被害人為學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 年6 月吉林省長春市某高校學生陳某、李某等人盜竊學校電腦案。
(二) 教師犯罪。即教師作為行為人對學生實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 年3 月,湖南省某中學教師唐某在上體育課時,將違反課堂紀律的一名學生失手打成重傷案; 2002 年至2003 年期間,北京市某小學體育老師翟某以「實驗」為名姦淫三名9 歲的女學生案;2005 年6 月,遼寧省某中學教師汪某侮辱學生致其死亡案。
(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例如2002 年11 月,內蒙古某中學校長樊某決定每晚6 點到7 點再補一節課,補課前一名教師向樊某提出教學樓照明燈已壞,但樊某沒有給予重視,結果11 月2 日放學後,學生著急回家,由於沒有照明燈,近百名學生在樓梯處發生嚴重擁擠,致使21 名學生死亡、47 名學生受傷案; 2002年7 月,北京某民辦學校校長李明亮未在學生宿舍內安裝安全設施,最終導致該校四名女學生煤氣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國現行刑法分則的分類標准,即以犯罪同類客體作為劃分類罪的主要標准,根據筆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園刑事案件的統計資料,可以看出,校園刑事案件的類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三種。其中,侵犯財產罪居首位,並以盜竊、搶劫、詐騙為主。殺人、傷害、強奸、綁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主要類型。
二、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探析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有關主體之間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刑事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關系一種類型,是由刑法規范所調整的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的性質屬於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是,由於該類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使其法律關系又具有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徵。為此,筆者將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關系定位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
(一)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如前所述,刑事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這表明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另一方是犯罪人。依此作法律推定,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國家和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1. 學生。學生通常是指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登記注冊並有教育檔案或個人檔案材料的人,包括小學生、中學生、大學生、研究生等[1 ] 。學生是一種身份,它表明該公民是學校教育活動的相對人,只有在學校里才具有學生的身份,與學校具有教育法律關系。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17 條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於其他一般性犯罪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表明年滿14 周歲不滿16 周歲的學生,僅對法律規定的特定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8 周歲以上的學生,對法律規定的任何犯罪均承擔刑事責任。可見,能夠成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只能是已滿14 周歲或16 周歲以上的學生。
2. 教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教師是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內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包括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民辦教師。教師是直接對學生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專職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保障教師的基本權利的同時,明確地規定了教師應當承擔的義務。特別強調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對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學校或教育機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我國《教育法》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行刑法第138 條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即為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具體包括: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工作人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員;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具體管理責任的人員,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職員工,主要是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檢查、維修、更新等義務的人員以及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負有採取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義務的人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即一些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主管責任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一些村委會的主要負責人員等[2 ] 。
(二)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刑法規范是規定犯罪與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刑事法律關系是刑法規范所調整的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國家在刑事法律關系中是通過行使刑罰權認定犯罪,進而量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人則因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接受犯罪評價,承受刑罰處罰。這樣,在國家與犯罪人之間就形成了以刑罰權和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刑事法律關系。其中,「刑罰權是國家統治權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國家權,是對犯罪人實行的一種國家強制力;不管犯罪人是否同意,都要接受這種強制。」[3 ]刑罰權作為刑事實體上的一項重要權力,主體是國家,承受者是犯罪人。然而,國家行使刑罰權要受到制約,這里的「制約」是指國家行使刑罰權要以法律規定為限,實質上就是國家依法行使刑罰權。刑事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由於犯罪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此,犯罪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是有限度的,這里的「限度」就是要以法律規定為限,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內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國家受制約地行使刑罰權與犯罪人有限度地承擔刑事責任。」[4 ]
基於上述原理,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國家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和教育法規范的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學生、教師等犯罪人認定犯罪、裁量刑罰。作為犯罪人的學生、教師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程度內對國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馬加爵案為例,我國教育法規定,學生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刑法第232 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其持刀在校園內殺死4 名同學的法律事實,使其與國家之間形成了教育刑事法律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有權認定馬加爵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其處以相應的刑罰。馬加爵作為犯罪人,依法對國家承擔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責任。
(三) 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我國法理學通說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客觀地說,這種對法律關系客體的界定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一旦超出民法領域進入刑法范疇,就顯示出該理論的局限性。[ 4 ]要搞清楚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我們首先應釐清這樣幾個概念:犯罪行為的客體、刑罰裁量的客體和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犯罪行為的客體,在我國刑法理論中稱為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或影響的作為社會關系主體和物質表現的具體的人和物。例如殺人罪、傷害罪、強奸罪中的被害人,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中的現金、物品等。刑罰裁量的客體是人民法院在量刑過程中適用刑罰所指向的對象,即犯罪行為和由此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人。關於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目前學界眾說紛紜,其中代表性觀點有「刑罰說」,即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刑罰;「權利、義務說」,該學說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犯罪與刑事責任說」,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犯罪構成與刑事責任;「載體說」[ 4 ] ,認為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犯罪人部分利益之載體。筆者贊同「載體說」。即「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家行使受制約的刑罰權與犯罪人承擔有限度的刑事責任所指向的對象———犯罪人部分利益的載體。」其中,「利益的載體」是指犯罪人利益所附著的有形或無形物。所謂「部分」就是具體的犯罪事件中,與犯罪人的具體犯罪情形相適應的,由國家行使受制約的刑罰權而使犯罪人承擔有限的刑事責任所針對的部分。
根據「載體說」的觀點,結合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性,我們認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校園刑事案件中作為犯罪人的學生、教師等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資格。其中,生命是指法學意義上的自然人的生命。自由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和妨礙的狀態。而財產則是指公民合法所有並且沒有用於犯罪的財物。資格是公民從事某種活動所應具備的條件或身份。
三、完善校園刑事案件的法律救濟制度
通過上述對校園刑事案件法律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教育刑事法律關系最主要的特徵是主體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一方是「強大的國家」,而另一方則是「孤立的犯罪人」。因此,本文論及的校園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救濟主要是針對犯罪人與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完善以下方面的法律救濟制度。
(一) 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精神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主要表現為對人格尊嚴的貶低,使威信下降,產生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在其他方面表現出來的損害。[3 ]隨著精神權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獲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賠償應該是最好的法律救濟。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包括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及精神損失在內的全部損失賠償。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可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以及精神的全部損失。」[ 5 ]義大利也規定,犯罪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可賠償性損失(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損失) 提出賠償請求[6 ] 。然而,在我國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仍然是法律的「禁區」。在校園刑事案件中,例如教師強奸學生、教師因體罰學生致人死亡等案件,雖然被告人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但對於學生受害人來說,其受到的精神傷害卻永遠無法撫平。因為這種精神損害程度往往大於民事侵權的損害。而另有一些校園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為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僅提出單純的民事訴訟,從而放縱了罪犯。因此,建立校園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迫在眉睫。
建立校園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兩方面內容。在實體法方面,應明確界定校園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范圍、原則和賠償標准。如果被害人確實不能從被告人那裡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可以考慮建立國家補償制度,以彌補被告人賠償能力的不足,保證被害人能得到相應的救濟。在程序法方面,可以確定這樣一種制度即校園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既可以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二) 擴大非監禁刑的司法適用
非監禁刑是指不在監獄等禁閉場所執行,不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懲罰程度較輕的刑罰種類的總稱,包括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管制、罰金、沒收財產等五種刑罰。非監禁刑是相對於監禁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而言的。非監禁刑因其體現刑罰的人道性與謙抑性,並且符合刑罰的經濟性需要而為大多數西方現代法治國家所採用。《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中規定:「應使主管當局可以採用各種各樣的處置措施,使其具有靈活性,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監禁。」然而,我國的非監禁刑適用卻長期處於低效運行狀態。考慮到校園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筆者建議,擴大非監禁刑在校園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適用。對於教師和成年學生犯罪主體,如果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經教育改造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教育與保護優先」原則,對於未成年學生犯罪符合上述情況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罰。
(三) 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解決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
辯訴交易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法院開庭前,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進行協商,檢察官通過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減輕量刑的建議來換取有罪答辯的一種活動[7 ] 。辯訴交易在西方國家尤其是英美國家應用非常廣泛。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辯訴交易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在辦案時還不能適用「辯訴交易」。
筆者認為,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解決校園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是一種比較好的方法。這不僅是順應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北京規則) 、《東京規則》等國際條約的需要。由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知識閱歷有限,多數未成年學生犯罪偶發性大,主觀惡性小,缺乏是非判斷能力。因此,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處理這類案件,可以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認識錯誤,吸取教訓,既可以達到預防其犯罪的目的,又能使破壞的社會關系迅速恢復。同時,縮短了訴訟時間,避免了未成年人人格發展的心理障礙。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法庭審判方式更具有人性化,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減輕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負擔及恐懼感,能夠自覺地在諒解的氛圍中檢討自己的行為,接受教育改造。校園未成年學生犯罪案件適用辯訴交易制度的范圍,可以考慮未成年學生本身的成熟程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相關規定,對已滿14 周歲未滿16 周歲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學生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均可適用辯訴交易制度,而對於累犯、再犯的刑事案件則不適用辯訴交易制度。對已滿16 周歲不滿18周歲的學生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則不適用辯訴交易制度,除此之外的其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案件可以通過辯訴交易予以解決。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必須建立在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願選擇的前提下,同時還必須建立檢察控制制度,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8 ] 。
此外,司法機關在辦理校園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教師和學生行使訴訟權利,並根據校園刑事案件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教師或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教師資格或學籍。依法被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學生或教師,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學生或教師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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