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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脫衣

發布時間: 2022-06-17 09:40:02

A. 人在極度寒冷時為什麼會脫衣服

我們都知道人類是恆溫動物,在沒有像動物一樣有著毛茸茸的毛發禦寒的情況下,在大冷天只能穿著足夠多的衣物來抵禦寒冷。寒冷的滋味任誰都不好受,因此人類出於本能的反應都會利用衣服來溫暖自己,這是可以理解的。


可是,在某種情況下,人類也會出現一些很反常的行為。在近幾年有很多新聞都報道過某些寒冷地區的失聯事件中,有很多起都發生了人類身上衣物盡失的情況。

錯誤的信號被大腦識別,接著就出現了這樣一種反常的脫衣現象。而一旦衣服被脫掉,人體的溫度急劇下降,用不了多久就會走向死亡。


有時候死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死亡的方式。雖然人類是恆溫動物,但是為了能夠戰勝寒冷,我們還是需要在寒冷的環境下注意保暖,保護好大腦和神經系統,讓其處在正常的禦寒狀態,防止嚴寒奪去人類脆弱的生命。

B. 有人說湯唯除了《色戒》脫衣成名外,演技簡直一塌糊塗,大家是如何看待的

我覺得湯唯的演技非常好,她最讓人印象深刻的電影就是《色戒》,我覺得這部作品可以很好的表現出她的演技。剛開始出道的湯唯還是比較青澀的,但是我覺得她和電影中的女主人公融合的非常好,女主人公也是一個剛畢業沒多久的大學生,我覺得湯唯將這個角色詮釋的非常好。

她現在的英文水平相當的好,我覺得湯唯是一個非常認真的女演員。如果湯唯能夠接更多的戲,我覺得她完全能夠讓觀眾認識一個全新的湯唯。國內的女演員很多,但是像湯唯這樣有氣質,又努力,演技又好的女演員真是不多。

C. 法律評論

這是2005年司法考試卷四的題目。
如果沒有猜錯的話,你應該還是在校學生。
你可以去購買司法考試歷年真題詳解,裡面的講解非常詳細。要過司考,必須看真題。

下面,給你幾個作參考:

一、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制與約束
王學堂

據材料,某大學女生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被保安搜身。一審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二審法院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本案最引人關注的是賠償數額,二審僅為一審數額的零頭,令人難以理解,於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也納入了公眾關注的視線。對此,本人觀點有三:

觀點之一,法官自由裁量權存在確有必要。法律具有規范、指引、評價、預測、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適用應當具有確定性,這種確定性就是體現在對相同或類似的行為應當有相同或類似的處理。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著漏洞(特別是成文法國家)。主要表現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滯後性。如精神損害賠償相當長時間內被認為是資產階級法權而不被借鑒。同樣,對該案很多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明碼標價、定額化,基於這種議論,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的草案中,也曾經提出了這樣的意見。事實上,這是不合適的。因為社會中的人和事都是具體的、生動的,千變萬化,情況各異,即使對同樣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損害要素的多元性、易變性、難測性等,決定了法律無法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規定得詳盡無遺,加之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水平不一,要在全國制定統一的賠償標准顯然是不現實的。普遍的法律規范和個案處理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距離,這是自由裁量權存在的現實基礎。丹寧勛爵將之形象地比喻為:「法官絕不可以改變法律織物的紡織材料,但是他可以也應該把皺折熨平。」

觀點之二,法官自由裁量權有其內在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權是一把雙刃劍,其優勢是自由性,其內在缺陷也在於自由性。在「宜粗不宜細、成熟一條制定一條」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我國已制定出的法律存在著規范不詳、彈性極大、可操作性差的問題,導致法官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本案中的1萬元和11萬元,正是其具體表現之一,極易造成司法之隨意性進而膨脹為司法專橫,直接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乃至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最終破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破壞我國法制的統一,有損於司法機關的形象及權威,有悖於司法機關的性質和宗旨。這也是公眾對司法進行指責的口實之一。波斯納將法官自由裁量權比喻為「黑箱」;英國法學家戴西也認為自由裁量是一種專斷的權力,與法治原則是不相容的。因為法治要求行為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對其局限性必須有充分認知。

觀點之三,規制與約束,自由裁量權的必由之路。必須承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是法官行使司法權力的一種常態,法律適用中同時並存的確定性與不確定性、可測性與不可測性等特點,決定著適用法律也必然與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並存。只要我們對法官自由裁量權涵義及內在缺陷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然後設計出一套完善合理的監控制度來有效控制它,就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權發揮最大效用,正如肖揚所言,「依法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間,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有機統一」,上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運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經驗對下級法院法官的司法判斷行為進行監督,使不正當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得到糾正。這種監督實際上是職業法官之間在共同的知識背景下所進行的一種專業性對話與交流。

但必須要申明,只要一審法院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未超過合法、合理范圍的,二審法院就應當尊重一審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無新的事實依據,不得擅自改變其審判結果,而不是本案的結果。
或許,這正是本案給我們的最重要啟示。

二、 私力救濟的底線

陳定良

近年來,「商家搜身案」屢屢見諸報端,卻屢「批」不止。人們或大力鞭撻,主張加大懲罰力度,規范商家行為;或大聲疾呼,要求廣大消費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增強維權意識。輿論似乎成一邊倒的趨勢,共同將矛頭指向了那被認為是「強勢」的商家。而涉案的商家們除了承受點輿論壓力或賠點錢外,似乎也並無進一步的舉動,搜身案依然在有些地方發生著,人們不禁感到困惑……。作為一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我也不免「三句話不離本行」,從法律的角度談談對這類案件的看法。

我認為,要杜絕此類現象發生,除了涉及司法審判以及消費者維權以外,還涉及商家的觀念轉變問題,即商家能否私力救濟以及私力救濟的底線的問題。一般認為,私力救濟是人類幼年時期盛行的制度,在現代文明昌盛時期,原則上是禁止私力救濟的。但是,考慮到私力救濟迅速、及時的特點,在私法領域,各國法律都例外地肯定特定情況下的私力救濟制度。具體到商家搜身等一系列的案件當中,在商場、超市林立,盜竊現象又比較嚴重的今天,逐一地要求公安部門出警不太現實,這就要求商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私力救濟。我以為,如果商家有確鑿的證據懷疑顧客實施了盜竊行為時,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自我保護,如適當的詢問或在顧客完全同意的前提下,打開其背包、購物袋進行查看,但是在實施上述行為時,需要把握一個底線,那就是對消費者不能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不管是行為或是言語上,尤其是不能採取非法拘禁、暴力毆打、威脅或逼迫脫衣搜查等手段。即使是「當場抓獲」也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及時扭送公安機關處理,而不能濫用私刑。法院在審理此類民事案件時,一方面應當在把握「人身權優先於財產權」原則的前提下,結合個案情形,加大對消費者一方權益的保護,從而從反面促使商家完善自己的保安措施。對那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另一方面,應該區分情形,合理地判斷商家的自我救濟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以此確定加重、減輕或免除其相應的民事責任,達到公平、正義的目的。具體到「甲女大學生被乙超市非法搜身」一案,我認為一審法院判定乙超市承擔1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比較妥當。

來源:人民法院報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女大學生甲是否受到連鎖店乙的強迫而脫去內衣,對賠償數額的認定將有著重大的影響。一、二審法院在這一問題上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決。分歧的關鍵在於舉證責任的分配:一審法院適用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推定乙強迫甲脫衣的事實成立;二審法院則堅持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原告,並最終因原告未充分舉證而認定強迫脫衣的事實不成立。筆者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正確的,依據證據規則,應當認定強迫脫衣的事實成立。

首先,當事人的舉證條件決定了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的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雖然僅僅列明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形,但同時設定了彈性條款。《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案即應適用該條的規定。縱觀本案事實,甲一個人到乙連鎖店購物,其事先不可能預見到糾紛的發生,也不可能事先為取證做必要的准備。在被帶進經理室後,甲孤身一人,更是喪失了獲取證據的條件。而乙作為連鎖店的經營者,物品失竊可以說是其經營損失的一部分,乙對此應當有所預見。與消費者甲相比,乙事先更有條件通過安裝監控設備等手段固定證據。在甲被帶進乙的經理室後,乙更是處於絕對的控制地位。在消費者甲根本不具備舉證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規定》第七條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推定甲所主張的被強迫脫衣的事實存在。

其次,連鎖店乙的侵權行為決定了其應當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連鎖店乙因懷疑消費者甲盜竊物品而對甲進行了搜身,「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隨後又將甲帶進乙的經理辦公室進行盤問。乙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甲的名譽權及人格權。正是乙的違法行為,使得甲被迫進入了經理辦公室這一特定的封閉場合,使得室內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後無法查清。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只能要求造成事實不明的一方即本案中的乙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乙無法充分舉證,則其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後,舉證責任的倒置有利於敦促乙改進安保措施。法院的判決,不僅要注重其在個案中對當事人利益的衡平,更要注重其對類似糾紛的防範作用。人民法院運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將使更多的營業機構認識到,留置消費者進行盤問並非解決問題的良策,從而敦促其改進安保措施及解決糾紛的手段,學會以合法文明的方式與顧客相處。(王永亮)

四、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邊界

「女大學生超市搜身案」,一審法院判決超市賠償女大學生精神損害11萬元,二審法院卻在基本事實不變的情況下,改判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萬元。由此引發了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思考。

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的權力,適用於民事、刑事等各個領域。比如民法通則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撤銷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刑法分則中,許多條文都授予了法官對量刑的自由裁量權。法律為法官設置自由裁量權的目的在於,把簡單的、原則的法律規定靈活地應用到復雜的、具體的社會生活中去,以實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為適應多變的社會生活,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是非常必要的,問題的核心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在哪裡。

我認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第一道邊界是法律,如果法律為自由裁量設置了明確的界限和范圍,法官必須在法定的限度內行使權力,不能越界,否則,危害甚大。比如試題中,原告起訴的賠償數額是10萬元,一審法院的法官卻自由裁量,判決被告賠償11萬元。這一判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告不理」原則。這樣的判決將會從根本上侵蝕我們的司法制度。還比如在刑事司法中,如果法官任意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以外判處被告人刑罰,顯然是一個錯誤判決。可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底線是法律。

然而,僅有法律作為自由裁量權的邊界是遠遠不夠的,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是在法定限度內的隨心所欲,還必須受到社會常理和人們普遍觀念的約束。後者甚至是更重要的。因為對普通民眾而言,由於對法律基本制度或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在判斷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行使得是否合理妥當時,往往不會在乎判決的結果是否合法,而可能更在意其是否合情理。如果法院判決被告賠償的數額超過原告的訴求,除了法律專業人士和被告之外,可能沒有多少人(包括原告自己)會認為法院的做法有問題,反而會覺得法院更加充分地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之所以有這樣的看法,是因為人們覺得這一結果是合理的。同樣,電影《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卻怎麼也弄不明白她只是想討個「說法」,派出所為什麼要把村長抓走。秋菊的困惑在於,盡管派出所是依法辦案,在秋菊看來卻是不合理的。對他們而言,合理的事,不合法也無關緊要;相反,合法的事,如果不合常理,也是不能接受的。

那麼,是不是說只要合乎常理的事就可以置法律於不顧呢?當然不是。在法律限度內的自由裁量要盡可能做到符合社會理性、社會公眾的認知水平,只有這樣,司法才能使更多的人接受和信服。試題中,二審判決把精神損害賠償改判為1萬元,盡管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但卻遭到社會的質疑,引發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就是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帶來的負面影響。司法的結果不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原則,更要經得起社會公眾的檢驗,只有這樣,法官才能真正成為正義的守護神。(郭發產)

五、 淺議人格權的保護

乙超市對甲的非法搜查行為(不管是否進行了強制搜身)在廣為傳播後給甲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和負擔,導致其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症狀,無法繼續學業,很明顯乙超市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甲的心理健康,理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自然人不僅是肉體的存在,而且是心理的存在。享有健全豐富的精神生活,此乃人的基本需要、基本利益和基本權利。所謂精神生活,亦即心理活動、心理生活。現代醫學和心理學研究表明,心理健全比肉體健全更重要。因此,保護人的正當心理利益,不使心理遭受非法侵擾,不使人無端地遭受心理痛苦,便成為民法的基本任務之一。保護之道首先在於肯認人的心理利益權,並且使之明細化和定型化,同時,尚應建立對被害人同質救濟的制度,療治其心理創傷,祛除其心理痛苦,使之恢復完滿狀態。於是,精神人格權制度應運而生。

具體在本案中,首先,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無論其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都已違反了「禁止對自然人的人身或住所進行非法搜查」的相關法律規定,構成了違法行為。這是因為,人的人身權利或者與人身權利有關的住宅權等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除非是有搜查權的人員,經法定機關批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而進行的搜查。這里的「有搜查權的人員」,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機關中有權進行搜查的人員,「法定機關」就是指有搜查權的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而乙超市既不是有搜查權的部門,其人員也就更談不上是有搜查權的人員了。雖然其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知,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禁止的內容,其內容無效。

其次,乙超市在進行非法搜查行為時主觀方面明顯表現為故意,並對此事件的傳播採取一種放任的態度,而在此事件傳播後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症狀,無法繼續學業。根據社會一般經驗和智力水平可以認定,乙超市的上述非法行為足以給甲造成精神上的巨大壓力和負擔,導致其出現失眠、頭暈等症狀,以至無法繼續學業。

誠然,心理健康權並不屬於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健康權,也未被單獨列為一類權利,但這並不代表其不受法律的保護,因為,民法設立的具體精神人格權類型,僅具宣示功能,而非法定和限制。況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已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郭 磊)

六、 企業保安的許可權

企業保安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力量,在現代社會管理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但與預期作用相左的是,實踐中,企業保安非法侵犯他人權利的事件卻時有發生。具體到本案,超市一方的違法之處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保安阻攔甲並強行將其帶至值班經理辦公室;(2)讓女工作人員對甲強制搜身;(3)在超市內張貼告示,聲稱保留對顧客搜查的權利。這些行為的共性在於,三者均為超市的保安措施,並且均超越了企業保安的應有許可權,最終造成了對甲人身權利的侵犯、人格尊嚴的侮辱。

關於企業保安的許可權范圍或說職責范圍,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在規范層面只有部委規章以及一些地方規章對其作出了界定。有代表性的如,公安部2000年出台的《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公安部規定》)、深圳市1994年出台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事業單位保安工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深圳市規定》)等。其中《公安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2)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產;(3)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本案中,超市保安強行將甲帶至值班經理辦公室的行為限制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此這般的保安措施不僅與《公安部規定》不符,並在根本上構成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違背。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根據上述兩條規定的精神可以推定,人身權利為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非經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被任意限制;人格尊嚴體現了公民基於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對自己社會價值的自我認識和評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之辱沒。企業保安不等於公安機關,其職責僅限於協助公安機關維持社會秩序。且不說本案之中甲開始只是被懷疑為「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結果證明是一種無端的猜測),即便其竊取商品被當場發現,保安以及相關的工作人員也無權私自對其進行人身限制並強制搜身,而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將事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概而言之,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當處於優位保護的地位。為減少甚至杜絕以「保安」的名義對其橫加踐踏的事件,當務之急應以法律的形式對企業保安人員的權責作出明確的界定,以克服《公安部規定》位階偏低的局限;同時,立法應對企業保安人員的培訓、考核以及錄用等問題作出規定,以確保保安人員品德優良、業務熟稔、恪盡職守。
(朱建敏)

來源:人民法院報

D. 需一份關於女大學生就業歧視的案例

(一)相貌歧視。每個人都喜歡美,幾乎很多企業都是喜歡招聘長相好的員工,雖然看能力,但某個程度上還會關注到長相上來。特別對於女生求職,很多企業就注重外表,說是招聘相貌差的員工會影響企業形象,如果在西方,這種歧視就是違反人權的,是不遵守勞動法的,但是在中國就不一樣,這種歧視幾乎到處存在,甚至連政府舉行的公務員招聘都帶有明顯的歧視色彩。如湖南某地的招聘公務員就要求女性的胸部要對稱,身高必須達到1.6米,這樣完全是限制很多女性的工作選擇權,完全是一種明顯的歧視,如果政府部門就這樣的歧視,那肯定在企業的招聘中,歧視是完全存在的。雖然有勞動法,但這個法沒有較大的約束力。

(二)性別歧視。在就業中,部分單位在招聘中限制女性的就業比例,覺得女生以後會結婚生子,容易耽誤工作時間,所以一般對女生的招聘熱情不高,特別在製造業,女生就業的職位實在少,在文職和營銷方面,女性相對多些。大學女生作為知識分子,做簡單的工作不願意做,做復雜的工作又沒有經驗,確實讓很多企業望而卻步。女畢業生小岩是讀工科的,去年10月份就開始找工作,全國大中城市跑了十多個,參加大大小小十幾個招聘會,競爭非常激烈,同樣班上的男同學小李就是參加幾場招聘會,工作就找著了,為何小岩找不到工作呢?主要是他們專業對口職位就是不招女生,所以他准備改行了,她完全有能力勝任的職位就是不給她,寧願給比自己能力差的男生。

(三)心理歧視。很多已經就業的女大學生,剛工作不久,為了安全通過試用期,經常受到男上司的批評和任意辱罵,雖然很多女生離開這樣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生存壓力和就業困難,很多女生沒有辦法,只有忍聲吞氣。甚至在工作中,很多男同事開起黃色段子,讓女生們難以支架。就連在機關里,對年輕的女下屬開起黃色笑話,那也普遍存在的。

(四) 語言歧視。南京師范大學的女大學生去應聘一名會計職位,面試開始後,該女生進行了自我介紹,然後幾位負責招聘的主管開始向她問問題。「開始還是一些很正常的問題,比如英語水平如何、會不會操作專業軟體、如果碰到財務糾紛怎麼處理之類的,但是後來,一個戴眼鏡的主考人員突然問她:『請問你今天穿的內衣是什麼顏色?』」

E. 南京失蹤女大學生在青海被發現,她是被野獸襲擊的嗎

對,是被野獸襲擊的!可可西里無人區存在著很多的野獸!所以還是不要貿然隨意進入,在前往某個地方的同時,我們還是要多了解!

F. 女大學生約見男網友,卻因為找男子要錢被先殺後奸,這事你怎麼看

這是一起因「錯位網戀」引發生的慘案。女大學生認識打工小伙後以身相許,本就是一場赤裸裸的錢色交易,為了臉面卻用「愛情」來遮羞。打工小伙迷失自我,全身心投入愛情的懷抱,到頭來發現自己被愚弄,這能不出事嗎?

寫在最後:

對於死者,我們不過多的去評論。只是想提醒一些年輕朋友,要懂得自愛,不要為了虛榮心,喪失做人的底線放縱自己,到頭來輸掉了還是自己。

G. 學生脫衣窮游西藏,揭露網上游記虛假,你怎麼看窮游

雖然已經走遍半個中國,但是還是沒有去過雲南和西藏,倒不是因為最近總是出現關於旅遊的問題,而是因為太遠。

在我印象中,旅遊一般是兩種方式,一個是找旅行社報團,另一個是自由行,旅行社相對比較便宜,但是有限制,自由行雖然很自由,但是卻也要考慮價格和安全,而窮游則是採用最低的價格自由行,說起來,窮游應該算是自由行的一種吧。

我一向都會選擇自由行,一是我不喜歡受約束,另外一個是自由行也並沒有貴多少,打個比方,我在哈爾濱,打算在十一的時候去雲南,我就會計算出來這次旅程大概需要多少錢,路費,住宿,吃飯,買東西的費用,然後開始計劃大概的時間和需要去的地點,做好行程計劃,買好票,出發,一個人背包,去另一個城市。


H. 女大學生在青海被發現時,已經只剩下骨頭,她真的是自殺

是的。這是警方調查出來的結果,所以不會有錯的,該女生就是自殺的。

I. 蠟筆小新人物介紹(要詳細)

姓名:野原新之助(野原しんのすけ)
昵稱:小新
配音員:日本:矢島晶子 香港:黃玉娟(1995) 劉姵穎(2007) 台灣:馮友薇
年齡:5歲
星座:小象座 (牧羊座)
身高:1.1米
體重:10公斤
血型:O型
學歷:雙葉幼稚園向日葵小班
特長:模仿發射動感光波;舉著屁股晃動
常到的地方:家裡、書店、百貨商場、妮妮家
最崇拜的偶像:動感超人、康達姆機器人、肥嘟嘟左衛門
最喜歡的食物:布丁、冰淇淋、小熊巧克力餅干,納豆飯,點心
最討厭的食物:青椒、胡蘿卜
最喜歡的動作:屁屁舞、把媽媽的內衣褲套在頭上、大象舞、學動感超人大笑、發射動感光波
最喜歡的運動:睡覺、遛小狗
最喜歡的歌手:唱《動感超人》插曲的那位叔叔
最喜歡的節日:廟會
最喜歡的動物:小白(撿來的流浪狗)、小雞(被小新取名為:麻雀) 、貓(被小新取名為:問號)
嗜好:看著漂亮的姐姐或者和漂亮的大姐姐在一起(高中以上)
優點:活潑、好動、可愛、標新立異
缺點:好色、頑皮、早熟、超級健忘
最喜歡的電影作品:動感超人,康達姆機器人
最喜歡的歌曲:《動感超人》插曲!
好朋友:妮妮,阿獃,正男,風間,小愛
通訊地址:日本春日都市琦玉縣雙葉鎮
野原美伢(野原みさえ;配音員:ならはしみき,香港:譚淑英)台灣:王瑞芹
姓名:野原美伢
原名:小山美伢
星座:巨蟹座
CV:ならはしみき(日文),呂佩玉(中文,後期)
年齡:29(快30啦,不過總是愛裝年輕~~~有一次居然還把高中的校服拿出來穿!)
籍貫:日本九州
最感人的就是:小新看見美伢「吐血」(喝紅色果汁嗆出來),親情也是可鑒的!
家庭成員:野原廣志(夫)、野原新之助(子)、野原葵(女)小白(寵物狗)
曾經暗戀過自己的人:秀雄(見漫畫第7卷)
高中同學:惠子、貴代(小雪)、秀雄、大胖子阿肥、照男、佐佐木…(以上人全部見漫畫第7卷)
最喜歡的東西:打折單、跳樓大甩賣單(這算書嘛?)、帥哥的寫真集
最喜歡的明星:木村拓哉等明星(只要帥都喜歡)
最喜歡的棒球裁判:新莊(其實根本對棒球一無所知)
最喜歡的運動:睡午覺、旱冰(技術很差)、羽毛球(曾和廣志打得動彈不得)、高爾夫(不是很擅長)
最喜歡的食物:土豆片、比薩……反正只要是零食都愛。
最擅長的事:做飯、洗衣服、做家務……(反正家庭主婦做的事她都會)、修理小新和野原廣志
最喜歡的事:邊看電視邊吃零食,和鄰居太太聊天或者打電話聊天(每次聊都超過三小時),去動感百貨的超級大甩賣
出門前必做的事:化妝
被小新抓到的把柄:藏有私房錢
野原廣志(野原ひろし;配音員:藤原啟治,香港:陳旭明 台灣:於正升)
姓名:野原廣志
年齡:35
星座:獅子座
籍貫:日本秋田縣大麴市
家庭成員:野原美伢(妻)、野原新之助(兒)、野原葵(女)小白(狗)
最喜歡的事:泡澡、看美女、喝啤酒、打高爾夫……
最喜歡的棒球隊:巨人隊
最愛的浴鹽品牌:登別,其實草津的也不錯,就是淡得太快。
最想外遇的人:自己的女秘書(由美)
最喜歡的菜:下酒菜、壽司
最喜歡的酒:都不錯啦,不過尤其喜歡啤酒
親戚:野原銀之介(父)、野原鶴(母)、野原狹志(兄)
缺點:好色、腳很臭。
野原葵(野原ひまわり;配音員:こおろぎさとみ,香港:吳小藝)
名字的由來:全家人把想要取的名字寫在紙飛機上,誰的紙飛機在半空中飛得久,誰的就能成為小寶寶的名字。結果小新的最久,小新給小寶寶取的名字便是「葵」。
名字實際的由來:來源於對讀者的公開招募。
年齡:1
星座:射手座
最喜歡做的事:看帥哥寫真集、看打折單、喝奶、找到發亮的東西和珠寶
最討厭的事物:看「書」的時候被小新打擾、被小新欺負、發亮的東西被槍走
最喜歡的食物/飲料:奶水
小白(小新家的狗狗)(シロ;配音員:真柴摩利)
星座:小象座
身高:不詳
體重:不詳
曾經的「女友」:從垃圾堆撿來的一隻舊玩具狗「小咪」、一位流浪的女狗(最後在小白給她送飯時被車撞死)
最熱愛的事物:把狗鏈拴在主人的脖子上
最喜歡的運動:和小新一起扮演「棉花糖」
最懷念的事情:秋田鄉下的那條小母狗,不知道她現在過得好不好。
野原家近親
小山義治(小山よし治;配音演員:坂口賢一)
美冴的父親。63歲。現居九州熊本縣,和太太過著退休生活,表面上是位言談十分嚴肅且行為上有明顯的大男人主義的典型日本男性,被野原銀之介取綽號為"跟不上時代的大雪山老頭",但實際上是位外冷內熱,幽默感亦佳的紳士。退休前是教務主任,極度重視兒童教育,和野原銀之介是死對頭。
小山高(小山ひさえ;配音演員:上村典子)
美冴的母親。58歲。和女兒們長相相似,不同的是擅長料理。
小山真冴(小山まさえ;配音演員:宮寺智子)
美冴的姐姐。35歲。未婚。在父親退休的國中擔任國文導師,個性較美冴嚴肅,但也是惡作劇的高手,自幼就常與美冴拌嘴,也喜歡欺負大妹美冴。
小山夢冴(小山 むさえ;配音演員:根谷美智子)
美冴的妹妹。26歲。從OL辭職成為職業攝影師助理,個性散漫。
野原銀之介(野原銀の介)(配音員:松尾銀三)
(小新的爺爺)
星座:天蠍座
口頭禪:「打你了」 「好死不如賴活著」
小新的爺爺,是一個與小新有著同樣性格的老色狼,也許小新就是受他影響,他與小新在一起總是瘋,像個白痴,最受不了的就是他總跳那種下賤的舞,小新有一pat pat 見光外星人的舞蹈還有pat pat爵士舞也許是由他爺爺的先天因素而後天改變成的。最近因為在隱藏的房間建設家庭影院,導致父子之間鬧矛盾。
野原鶴(野原つる;配音演員:北川智繪)
廣志的母親。現居秋田縣大仙市,具典型農婦精明能乾的性格,但和銀之介一樣有些孩子氣。
野原狹志(野原せまし)
廣志的哥哥。40歲。農業經營者。跟名字一樣心胸非常的狹窄,較廣志木訥。
阿獃(ボーちゃん)
姓名:阿獃
星座:鼻涕蟲座(金牛座)
特點:有哲學家氣質,沉默寡言
特長:能夠將鼻水編織成埃菲爾鐵塔造型,深得同齡人崇拜
座右銘: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佐藤正男(南)(佐藤マサオ)(配音員:一龍齋貞友)(台灣:魏伯勤)
姓名:正男(南)
星座:膽小如鼠座(雙魚座)
口頭禪:我逃!
最難忘的事:被花言巧語的小新收取了保護費
最大的希望:祈求世界和平,不在有人奪去心愛的玩具及收取保護費
最害怕看到的事:心直口快的小新被黑道沉入東京灣
最不希望發生的事:在街頭碰到阿猛、阿豹之類的不良少年
風間徹(風間 トオル)(配音員:真柴摩利)
星座:天秤座
特點:出身名流世家,一招一式都顯得很有品味。
最喜歡的事情:學習英語、繪畫、擊劍等高雅運動。
最討厭的人:當然是小新了!與這樣一個品味低劣、不知廉恥的傢伙為伍,簡直是一種羞恥……
他是小新的同學,家境富有,屬中產階級人士。有禮貌,知道的東西很多,是個又聰明又乖的好孩子可惜從小就失去純真的同年。常常被小新騷擾,對小新的舉止行為總是忍無可忍,卻又沒有什麼辦法。但有時候又會被小新感動地流眼淚。
櫻田妮妮(桜田ネネ)(配音員:林玉緒)
又名:妮妮
星座:雙子座
性格:有些早熟,所以看到小新出現一些過分的動作會臉紅……
信念:媽媽永遠是漂亮的,老師永遠是對的,小新……永遠是讓人擔心的
最恐怖的事:溫柔漂亮的媽咪為小新變臉
最開心的事:向日葵班的小帥哥們為自己爭風吃醋
最不開心的事:向日葵班的小帥哥們為玫瑰班的女生爭風吃醋小新的鄰居和同學,善良可愛,喜歡說「XX好帥呦!」。由於是小新的同桌,因此總是被迫「欣賞」小新的脫衣舞。
最有個性的東西:跟她媽媽一樣有雙重人格,在極其生氣的情況下會發飆……很可怕。
酢乙女愛(酢乙女あい)
又名:小愛
星座:天秤座
小新的朋友。雙葉幼稚園的學生。財團(財閥)的女兒。暗戀小新,稱他為「小新先生」(小新王子)(しん様)。志願是加入春日部防衛隊。保鏢為黑磯。
小新的幼稚園教員
幼兒園院長
本名:高倉文太
星座:水瓶座
雙葉幼稚園的園長。42歲。本名高倉文太。樣貌雖然可怕,但是很和善,會投入幼教事業是在東京念大學時有次迷路時問路被路人當作企圖襲擊他們,因而在數次被人懼怕後在某個地方意志消沉地坐著發呆,但當時有位小朋友看出他內心的善良,送他糖果,受到感動的他因而在畢業後投入幼教。小新稱其為「組長」(在日本是黑道老大的意思)。因為樣貌恐怖,一方面保證了兒童的安全。但去小新家拜訪時,被臨近的居民誤會,導致警察出動的鬧劇。園長先生寫了一手好書法,在「寫書法」的單元中曾讓園長秀出他的好筆功。
園長夫人
星座:不詳
高倉園長之妻。擔任幼稚園副園長,性格較園長嚴肅。本名不詳。
吉永老師(石坂綠/吉永綠よしながみどり;本名:吉永綠;又譯:吉永島子)
星座:巨蟹座
向日葵小班的老師,有責任感。總是被小新稼禍,總是因為小新的緣故和玫瑰班的老師拌嘴,
總是被小新誇獎(其實是反語,小新的特長之一)害怕老鼠 。目前已婚,個性天真,常與松坂老師爭鋒吃醋。在野原家中經大屋主代協助誕下一女。
松板老師(まつざか梅;又譯:松阪幸子)
星座:天蠍座
玫瑰小班的老師,性格自傲,由於班上集中了優秀的學生,因此看不起向日葵小班, 但是任何的比賽和活動由於小新的緣故總是不如向日葵小班。24歲還是處於沒有男友的人生……. 24年,不過近日愛上年青接骨師。非常愛漂亮,這種程度可怕到為了省錢買衣服,項鏈。可以不惜的住在一間小小的舊公寓里。目前的男朋友是接骨醫師行田德郎(已故)。
上尾義美(上尾ますみ;又譯:上尾真澄,上尾真須美, 上尾真美)
23歲。曾為代課老師,拿下眼鏡之後性格就會大變。暗戀的對象是黑磯先生。
熱繰椎造
吉永綠的代課老師。22歲。個性熱情無比,熱愛運動,精力充沛,一開始因為太過積極的個性使學生們和他有些距離,後來在吉永老師產假結束後離開。
娜娜子相關

大原娜娜子(大原なな子)
姓名:娜娜子
星座:不詳
小新喜愛的年輕大姐姐,樣子美麗。就讀大學,在回轉壽司店做兼職,有個做作家的父親。小新稱他為「娜娜子姐姐」。對小新只當弟弟……
大原四十郎
大原娜娜子爸爸。小說作家,寫豪快系列的小說,過分保護女兒,但為人做事卻拖泥帶水。
神田鳥忍
是大原娜娜子的大學同學,體格健壯,是女子摔跤社的成員。為了成為女子摔跤手而拒絕和偶比古結婚。喜歡代娜娜子親吻小新。
美冴朋友

上川惠子(鏡子)
本名「最上川惠子」,台灣新潮社電視卡通版曾譯為「最上川慶子」,2008年香港電視卡通版譯為「阿琪」。29歲。一名記者,美冴的高中同學,個性八卦,喜歡跟美冴談電話。亦是標準的人來瘋,曾因采訪時因為發生事故,小腿骨裂傷住院,在小新和美冴探視時因為在送禮時小新手滑而延遲出院,二十九歲才和插畫師本田悟史結婚而改從夫姓,育有一子本田仁。
本田悟史
惠子的丈夫,比惠子小兩歲,是一名小有名氣的插畫師,個性溫和,有些稚氣,是一位動感超人和康打姆機器人的「粉絲」(fans),因而收藏了不少動感超人及康打姆機器人的玩具,在「去新婚夫婦家」單元的片尾,可以看到他大量的收藏,雖然個性溫和,但對吃的問題態度十分強硬,這是因為悟史本身是一位輕食主義者,飲食口味不重,卻會對別人作菜的口味以此為標准,提出堅持性的要求,也因為這種個性而曾為了飲食口味的不同和惠子起口角。
本田仁(本田 ひとし)
惠子的兒子。
文惠
惠子的侄女。跟櫻咪咪子長的很像,小新常在他的衣服背面亂塗鴉。曾騙小新說是他的姐姐。
雙葉商事
川口
廣志的部下。24歲。未婚。個性憨厚,口才稍差,但行事能力佳。曾經喜歡松板梅。
草加由美(草加 ユミ)
廣志的部下。
席林(鳩ヶ谷席林)
見「野原家鄰居」。
美熊
廣志的部下,曾在廣志夢中出場。
朝霞麗惠
廣志的部下,和廣志很曖昧。特點是喝醉酒喜歡扯些有的沒的和亂抱人,還因此害廣志夫婦倆差點鬧離婚。而她本人剛結婚不久就離婚了,原因是丈夫有嚴重的戀母情結。
野原家鄰居

北本
本名不明。在野原家未搬到春日部的時候已在該區居住,在小新一家人搬往雞飛狗跳庄暫住時負責照顧小白。為人好事,愛了解野原一家的生活。會沖泡稀釋的飲料。
洛貝魯特(ロベルト・マクガイヤー)
北本的外甥,美日混血,擔任英文補習班導師。常被小新教導錯誤文化知識。
鳩谷蜜琪(鳩ヶ谷 ミッチー)
在夏威夷和野原家認識,後來搬到春日部居住,和丈夫相當恩愛到了誇張的地步。喜歡看恐怖電影。
鳩谷席林(鳩ヶ谷 ヨシりん)
蜜琪的丈夫,也是廣志在雙葉商事的下屬。個性軟弱,由於其上司廣志就住在隔壁,因而只要夫妻不和或是家裡出狀況,就常會到野原家訴苦,或是拉廣志為擋箭牌,平時是位臉皮厚,且談吐刻薄的傢伙,野原夫婦有時對他頗為敏感。
門呂麻理(門呂 マリ)
用美色去誘惑廣志父子去她家幫忙的主婦,丈夫常常出差。
門呂茂(門呂 オサム)
麻理的長子。小學2年級生。聰明冷靜,談吐刻薄,和小新很合。
其他
酒井忍子
大學生,為生活而奔波打零工,曾當過快餐店店員、加油站店員...每次都因對小新發飆而遭開除。
賣間久里代
地獄推銷員,推銷兒童教育磁帶及產品。女人男相,被小新稱為人妖姐姐。曾三次向小新推銷磁帶,被小新三次戲耍。
宇集院連太郎
議員,崎玉當地富豪,最喜愛金錢,被人懷疑受賄5億日元,是個愛說謊愛做秀的政治家,常被小新捉弄。
崎玉紅蠍子隊
黑社會性質小組。成員全部為女高中生:長甲龍子,雞眼阿銀,痘痘瑪麗。被小新稱為「搞笑藝人、小丑三人組」。
河村豹
雙葉幼稚園玫瑰班學生,身體素質好,各類運動高手,喜歡爭勇鬥狠,但常常莫名其妙的敗給小新。
越谷順子
百貨公司兒童走失中心的店員。
中村
春日部書店店員,名字不明。
團羅座也
常常出現在電視上,穿著有將棋圖案的桃紅色外套。主持的節目范圍非常廣,主業是新聞主播。
武藏野劍太(武蔵野 剣太)
在公園初遇,後來成為小新的劍道老師。
須毛駒志郎
靠父母養的大學生。
三木和目男
美冴的汽車駕訓班教練。
儀井臼人(よしい うすと)
漫畫家。37歲。知名度不小,作品有《少年忍者吹雪丸》,但因作品無法如期完成而常以「因病無法完成」之名行拖稿之實,名字來自作者「臼井儀人」。
鈴木健介
出版社社員,出場時多扮演催稿人的角色。喝了酒身體會很癢。
黑磯
酢乙女愛的保鏢和司機。工作辛苦繁瑣,既要每天駕車送小愛回校,又要幫忙小愛干各種小事。
北與野博士(北與野博士)
科學家。努力研究能賺大錢的發明,但新發明品均因小新誤用而出了岔子,最後把發明品銷毀。
鋼彈機器人
綠色的機器人。
肥嘟嘟左衛門
小新畫的人物,像一隻豬。有時會是動畫角色,像人一樣走路。於《電擊豬腳仔大作戰》做個電腦病毒。
石坂綠(吉永綠)相關
石坂純一
阿綠的丈夫。24歲。為人隨和。
石坂桃
阿綠的女兒。
松坂梅相關
松坂松(まつざか 松)
大姊。28歲。職業是中學教師。未婚。
松坂竹(まつざか 竹)
二姊。26歲。職業是小學教師。未婚。
行田德郎(行田 徳郎)
接骨院醫生。26歲。松坂因受傷就醫而結識,後成為松坂的男友。興趣是研究骨頭,後來為了挖掘化石而遠赴南美。第47期里德郎在恐怖份子的炸彈襲擊中罹難,造成讀者間很大的爭議。
雞飛狗跳庄(胯下痛公寓)的鄰居們
大屋主代
房東,住在雞飛狗跳庄1樓。曾經是助產士,三十年前丈夫與女兒因車禍喪生,因而裝作不喜歡小孩,但最後被小葵感動出真性情,興趣是玩堆假牙積木。
四郎
203室租客。曾三次考取大學失敗,第四次終於成功考入東京春日部產業大學 。
屈底厚子
18歲,育有1女。行為和衣著品味貼近潮流,視美冴為打理家務的學習對象。
屈底厚美(又譯為亞美津)(屈底 アツミ)
厚子女兒。2歲。
屈底厚司(屈底 アツシ)
丈夫,貨車司機。
污田急痣
苦汁屋京助
205室租客。為了秘密監視而被人多次誤會的刑警。
膽固醇麻酢尾(ステロイド 麻酢尾)
毒犯。被污田急痔和苦汁屋京助監視,因想退出販毒組織被追殺,最後被捕入獄。
麗莎阿士匹靈(リサ・アスピリン)
模特兒。膽固醇麻酢尾女友。
役津栗優
201室租客。四毛劇團演員,為人害羞,化上妝便什麼也不怕,後來被小新改變。
玄武岩男(蘇珊小雪)
204室租客。人妖,第三性公關,曾經營玄武內衣公司(全國排名第三的內衣公司),曾是美國陸軍特種部隊隊員、琦玉縣最守交通法則優良暴走族及「16黑豹」的初代總長。
偶比古(オマタ)
206室租客。摩洛達西共和國王子,愛上神田鳥忍,常被小新教導錯誤文化知識。興趣是跟人開玩笑及授與別人勛章,曾和小新一起被綁走。
鬼瓦築造
野原家新屋建築商鬼瓦改建公司的社長。常為小事生氣不工作,波板糖可令他冷靜下來,跟護士長白豬天子談戀愛。
鬼瓦完奈(鬼瓦 カンナ)
女兒。自幼喪母,被父親寵愛,和八根浦工事交往中。
八根浦工事
社員。在比賽中打敗鬼瓦築造後,正式跟鬼瓦完奈交往。
白豬天子(白豬 天子)
護士長,鬼瓦築造喜歡對象。

J. 關於肖像權的一些法律明文

肖像和肖像權的辨析
《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國法律有肖像權這個概念,但沒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確界定肖像權的內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義還沒有權威的解釋或者規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辭海或者專家的意見,比如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博士導師,我國民法典人身侵權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製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說就是「比照人物而製成的與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過繪畫、照相、雕塑、錄像、電影、電視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
肖像權是公民的具體人格權。什麽是肖像權?肖像權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與其他人格權相比,肖像權的客體本身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財產的利益,尤其是財產的利益甚為明顯。通常來說,一個人長得美,有美的價值,一個人長的丑,有丑的價值,但是長得不醜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請他去做廣告,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學價值問題。
權利,拉丁文為「jus」,既指權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義的含義[2]。權利,又稱法律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3]。分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等,民事權利按照有無財產內容為標准,分為財產權(分為物權和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是指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4]。人身權以其客體是人格利益還是身份關系,分為身份權(基於特定身份產生享有,如配偶權、親權、監護權等)和人格權。人格權指民事主體為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體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稱、名譽、隱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總和[5]。肖像權屬於人格權中的一種。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其基本內容包括三項:一為製作專有權,表現為自己可以隨時通過任何形式製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還表現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製作自己的肖像;二為使用專有權,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這里還附屬包含了肖像權的使用權的轉讓權;三為利益維護權,除權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在肖像權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幾點:1、法人沒有肖像權,因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屬性,盡管語言上,如「□□□機關的光輝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權中的肖像在於「像」,認為僅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這是不準確的。肖像之像,不能僅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質載體上的再現,當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僅僅理解為「面子」或者「五官」。當一個照相所承載的形象足以認定為何人形象所再現的時候,就應當認定這個肖像就是該人的肖像。當然如果不能判斷是誰的肖像,當然不能認定侵害了誰的肖像,海南省舉行的首屆人體攝影藝術巡迴展,所印製的門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這則照片是該模特的一張寫真,題目叫《美姿》,門票上使用的是將這個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發訴訟,爭議的焦點是,擅自使用這種「不露臉」的照片,是不是構成侵害肖像權,所有認識並和原告比較熟悉的人均認定這張不露臉的照片是原告的,這是原告就應勝訴。3、文字描寫,不屬於人像的再現,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氣難聞,一對甲蟲眼閃出令人討厭的眼光。這需要經過大腦再加工,不屬於肖像權的范疇,如有侵權的可以使用名譽權侵權解決。4、建築物沒有肖像權,但根據新的《著作權法》,有著作,是作品的一種。5、與肖像權緊密相連的著作權,一物有二權,肖像權為基本權,著作權為派生權。
二、侵犯肖像權的構成以及肖像權的行使
在肖像權侵權的確認上,根據民法通則100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兩個構成要件,第一個條件在實務上有時保護過寬,似乎任何時候都要經本人同意,增加一條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三個。關於「阻卻違法事由」,它是指雖然實施了法律原則上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但是卻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不構成違法的事由,因而使實施的該行為成為合法的行為,因而阻卻了違法性。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為維護社會需要,如先進任務照片展覽,不文明行為拍攝並公布批評,通緝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尋人啟事;
③新聞性:新聞報道,肖像權淹沒於集合、隊列、儀式中,不得主張肖像權,同理集體照片中的個人不得主張照片肖像權;
④為記載特定公眾活動,使用參予者肖像,參予就等於承諾肖像權被人使用。
相反,「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但這一觀點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時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廣角鏡照嘴「獠牙」與野豬像放在一起),並不是為了贏利,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這一限制。總結肖像權侵權的實務上構成要件為: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卻違法事由」。

三、侵犯肖像權損失的民事責任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法官意志比較大。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准怎樣確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主要是由法官通過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時,應區別對待原則和適當限制原則。不同地區、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影響范圍、不同的案件性質,很難用一個標准來推行。我認為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掌握賠償標准:(一)對加害人要起到的懲誡作用;(二)對受害人要有撫慰作用;(三)對社會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項要求的賠償數額,都是正確的。各地區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人均收入水平制定適當的限額,但是原則上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應當統死,要有法官的自由裁量。

例1:屈臣氏搜身:上海一位19歲女大學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一間超市遭搜身後憤然起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被告在十日內登報向原告錢緣賠禮道歉,並賠償25萬元精神損失等費用。2001年7月8日,原告錢緣在離開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時,門口警報器突然鳴叫。被告不顧原告反對,強行將其帶入辦公室作脫衣檢查,結果一無所獲。原告強烈抗議並要求被告道歉和賠償,未獲被告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50萬元。一審判決賠償精神損失25萬元。「屈臣氏」上訴說,消費者沒有拿出自己被逼迫脫褲的證據,所以侵權事實不能予以認定。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屈臣氏」沒有提供充分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模糊了「是否被迫脫褲」的細節,實際上支持了「屈臣氏」的部分主張,改判1萬元。這也說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之大。
例2:人狗同餐:上海租界使領館區,鴉片戰爭後清朝政府腐敗無能,這個區域豎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據報載,陝西省寶雞市金台區法院判決「人狗同餐」的案件,原告敗訴。該案的案情是: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與妻子到寶雞市向陽餐飲有限公司所屬的向陽閣飯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兩名婦女帶著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廳買來的飯菜喂狗,用的是餐廳的公用餐具。王某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遂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起訴,要求餐廳賠償2.5萬。《消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在「人狗同餐」案件中,涉及的就是人格尊嚴精神賠償問題。遺憾的是法院以餐廳沒有故意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四、一些關於肖像權方面的案例
案例1、劉嘉玲與汕頭雅麗絲化妝品
汕頭市雅麗絲實業公司未經香港影星劉嘉玲同意,將其肖像印刷在化妝品的包裝袋上,劉嘉玲在上海取證後,在上海起訴雅麗絲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賠償道歉,賠償損失100萬。調解結案,賠償10萬,聽說大部分給了希望工程。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我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擅自製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三、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麼?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侵害肖像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我國的侵害肖像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方式。該民事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為非財產性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為財產責任方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的確定一般是: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是以營利目的作為賠償的標准。即無論是否「情節嚴重」,也無論是否贏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為了贏利,且肖像權人要求賠償的,侵權人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就是說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的確定,是以「情節嚴重」這一基本標准為標准。情節輕微,不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質方面的賠償。

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主要是後者),基於若干特定情況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況下,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並不構成侵害肖像權,這便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辯的事由。這些抗辯的事由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條件,阻卻了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違法性。

我國雖未在這方面制定具體的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有:
1、為維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的需要,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社會公眾人物肖像。如對於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和先進人物事跡報道的肖像使用。
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 第一,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需要,對社會公眾人物的肖像進行使用。公眾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並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一般多為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他們的活動往往涉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文化娛樂等方方面面,因此,為報道其事跡而使用其肖像,應為合理使用,如國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學者、發明家、作家、藝術家、演員、運動員、成功的實業家等,具有新聞價值,為報道其活動而使用其肖像,雖未經其本人同意,但並不構成侵權。例如,中央電視台主持人陳某和公安大學教師李某訴中遠威葯業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權糾紛一案,即為其例。2000年7月5日,經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陳某和李某二人敗訴。該案案情是,由於原告在中遠威攝影展上的留影出現在了被告的廣告宣傳畫冊上,並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處理,陳、李認為山西中遠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權,因而告上法庭。經調查後,法院認為,陳、李合影留念的中遠威攝影展是屬於公益性質的社會活動。完全可以向社會公開傳播,而且照片上的技術處理也未影響和歪曲其主要內容的表達。此外,中遠威公司編印的廣告宣傳畫冊是為了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沒有違反國家的有關法規。每個公民都享有肖像權,但肖像權的行使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後法院判定,陳某、李某兩人的肖像權並沒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場合出席特定活動的人物的肖像。如參加各種集會、遊行、儀式、慶典等活動的人的肖像。這類活動往往具有新聞報道價值,參加者身處其中,已說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棄了其肖像權,任何人參加此類活動均不得主張其肖像權。對利用這些特定場合形成的肖像,應不屬構成侵害肖像權,而屬對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風景區的攝影創作,將人物作為點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照片內,在這些場合並不以人物為主體;
4、為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權(憲法規定:公民有監督權)、為批評某種不文明的行為、舉止,以譴責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或不道德行為,教育公眾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秩序等,登載其不文明行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攝破壞社會公共財物、環境污染的行為等;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會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報刊、電視上刊登尋人啟事時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訴訟活動中,作為證據(在刑事或民事,在訴訟階段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機關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製作通緝令等。
7、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會公開的范圍),如出於臨床醫學教學和科學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場合或專業報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個人認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理解文章中的「插圖、配圖照片」與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二、規范圖片說明詞。(如作品的命名等。)
三、不要相信「口頭協議」。
四、謹慎將圖片用於雜志封面。
五、投稿時(報刊雜志、各種影賽),要注意在說明詞的後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權的限制。
六、參加各種有僱用模特的攝影活動,要注意組織者與模特之間的協議內容。
七、關鍵是要取得肖像權人的書面協議。

法律雖然已經有了對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界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對於攝影作品的使用(范圍),越來越擺脫不了「利益」的影響,尤其是經濟因素的滲透。因此,從總體上來看,我國的法律關於肖像權的法律保護仍然比較原則。比如,如何界定何為「營利性」,新聞媒體上的配圖是否屬於營利;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特別是政治家、娛樂業等肖像使用權;對死者肖像使用權的界定等。而我們在處理攝影肖像作品時,遇到的問題往往是非常具體的,所以,當我們憑借這些抽象的名詞,來處理我們所遇到的具體事情時就非常困難,這里最難辦的就是「營利目的」。鑒於此,作為一名攝影師在拍攝涉及人物肖像時,尤其是使用時,更應當要注意:謹慎、依法、有據——這三點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個人都有肖像權,如果你要使用別人的肖像權,要經過別人的同意——這是最為保險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帶了幾份關於「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協議書樣本,僅供大家參考)。

一些常見的有關「肖像權」問題:
1、企業有權使用員工的肖像嗎?
回答是肯定的:沒有!
2、肖像權只是關照到「臉」嗎?
不!每當人們看到肖像時,總會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這種人格特徵是人類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資源,其潛在的巨大的商業價值尤為現代商業社會所重視(如近期的TCL手機廣告,請的韓國女影星。)
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形象也會讓人聯想到被記錄的法律主體及法律主體的人格特徵。因此,具有明顯特徵的其他身體部位的視覺也屬於肖像,也在肖像權保護范圍之內。
是否構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為中心,同時還應考試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予以全面綜合判斷。可見,判斷但如果表現側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夠判斷得出其所表現的是誰,那麼該側面或其他部位也構成「肖像」。
3、集體照片中有肖像權問題嗎?
有。大家知道,個人的肖像之肖像權人的人格權是獨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權,肖像權人即可依法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但集體肖像之肖像權卻有其自身特點,集體肖像是各權利人獨立肖像的集合體,具有獨立性與同一性相統一的特徵。一是各肖像權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獨立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體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質(每個人都有權獨立主張權利)。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針對集體肖像中特定人,有惡意毀損、沾污或醜化等行為,此特定人的人格權的比重程度足以涵蓋全體肖像權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在判斷使用集體肖像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集體肖像中特定個人肖像權時,使用者是否為營利目的、是否有商業性使用?應該是一個基本依據。

可見,集體肖像的法律保護程度要低於個人肖像,就是說:集體肖像中之個人肖像權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種限制以確保全體合影者對合理使用為限度。(只因為目前法律沒有完善)
4、拍攝他人爭吵的照片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
這要看有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貨員與顧客發生爭吵,且態度十分的惡劣。這種情況從社會效益上看,售貨員的惡劣態度、與顧客不講道理等,違背了售貨員的職業道德,也是社會的消極現象。對這樣的消極現象進行披露,對於社會的進步是有利的。因些,這樣一個事件無疑是一件社會新聞,任何公民都有進行新聞報道的權利,而拍攝新聞照片,正是新聞報道的手段之一。拍攝這種場面照片,屬於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害售貨員的肖像權。
但是,如果是兩兄弟在爭吵,你也。。。那一般的說,就不是。。。。
5、行政機關或有關單位是否可以對公民的肖像進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車站抓了幾個小偷,但又構不成犯罪,就與當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張貼在商場,進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這看來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違法事由,但是。。。。
隨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別是將他人的照片張貼在公眾場合,並因這種張貼以及相關的文字說明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對該人的否定性評價,就極有可能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過合法的途徑和程序加以解決。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告示。
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這里有一個原則:即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沒有授權的,政府機關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找不到公安機關可以以將公民的照片,在公開的場合張貼的形式來進行懲罰。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為是屬於一種任意的侵權行為。
6、已知被「侵權」後,受害人的的保護期限?
記得有一張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閉後的滋味》(新聞照片)。該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悶煙的是原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廠長石永階。」照片拍攝於1986年,在《中國青年報》上發表,曾經在全國轟動一時。以後該幅照片也經常見諸於報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階將作者和有關媒體告上了法院,認為:報道實際貶低、醜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得知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該權利人即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也即權利人的勝訴權歸於消滅。所以,實際上,石永階的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已經沒有了勝訴權。
7、誠實信用原則 !
我記得在《人民攝影》報上,有一位作者寫了一篇「對付肖像權糾纏的一種方法」,闡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權人的所謂「授權書」之秘訣。即在給對象拍照後,請被拍攝者在一張空白紙上,留下姓名、地址,將給被攝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實際上該空白紙的另一面是折頁,上面有同意發表之類的聲明。這類做實不可取!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作了「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行為視為無效合同。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還規定了相應的原則,有一條是:「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之為「帝王條款」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動中,依誠實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得,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違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釋上,應依誠實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合同解釋時,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判定是非,確定責任。三是以誠實信用原則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這重要的是在最後這第三點上,「誠實信用」原則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人稱之為帝王條款。也就是說:在出現法律漏洞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可對法律進行解釋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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