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對於歡案看法
『壹』 於歡案感想500字
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法律完全是不能讓大眾平服的!!就連所謂的受害者一方也上訴了!!中央電視台都播放了,肯定關注的非常多。並且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派員到山東省了的!!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貳』 於歡接父親出獄,一轉眼辱母案都過去5年了,你對當年的案件有何不同看法
2016年4月14日,對於於歡母子來說是人生當中最黑暗的一天。於歡家人因為欠了高額的高利貸沒有辦法償還,於是催債的人就來到了於歡的家中,禁止於歡以及他的母親外出,更加過分的是,這十一個人還合起伙來凌辱了於歡的母親。於歡眼睜睜地看著這一切的發生,他根本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拿起刀子直接傷害了其中的五個人,更是有一個人在第二天不治身亡。

當年辱母案這件事情在社會上面引發了不小的轟動,很多人都表示如果把自己換作是於歡的那個位置可能會做出和於歡一樣的選擇。於情方面,每個人都能夠理解於歡當時的內心感受,但是於法方面於歡做得的確是不對的。法治社會講的就是用法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用暴力,所以於歡也應該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叄』 網友對於歡出獄一事評價觀點不一,你的看法是什麼
於歡一案,當年也是惹起很多爭議,有人覺得能理解,但有的人也無法理解,所以這件事從一開始到現在於歡已經出獄了網上的看法還是褒貶不一,我們先來捋一下於歡一案的始末。
雖然這個事件到現在都還是爭議不斷,但是今年11月份,於歡已經出獄,此事也算是告一段落,我個人覺得,不管是要債的人還是於歡,他們目前都付出了自己要付出的代價,而且目前此事也算結束了,於歡出獄了,我們只能祝願他往後的人生能順順利利!
『肆』 乳母殺人事件看法作文
平靜的周末,被一則出離憤怒的新聞打破了。
事情很簡單:2016年4月14日,一位22歲的男子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
杜志浩,是11名催債人的領頭者。除了辱罵,他還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臉上。他還脫下褲子,當著於歡的面,把自己的生殖器往蘇銀霞臉上蹭……
路過的工人看到了這一幕,選擇報警,警察來到後說「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隨即離開。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下。暴力上演,一死三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輿論
輿論的嘩然,估計是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想到的。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說這些話不合適,但是我還是想說:暗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餘辜,他已經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說於歡為民除害也不為過!法官在判案時,除了堅持法律之外,也應當注意防止判決與大多數人心中的底線正義相違背。本案中的母子實在令人同情,法律不應如此冰冷!」
寫下這話的,是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他的觀點,代表了網上的眾多輿論。
不少人看完新聞後的第一反應,也是「只能去殺人」。相比這種無奈的表達,一名網民在讀完新聞後,寫下了這樣的文章——《當他的雞雞蹭到你母親臉上時,你會不會怒起殺凶?》。
這是一種很容易想像的同理心,一個血氣方剛的年輕男子,在被催債人員非法拘禁控制的情形下,在目睹母親被極端方式猥褻侮辱,而警方又沒有干預制止就離開時,是什麼樣的心情?如果你身處其中,手頭碰巧有把水果刀,你會怎麼做?
群情激昂的背後,透露的不止是對於歡個人生死的掛懷,也是大眾情緒的一種焦慮和不安。因為沒有公權力的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遭遇於歡一樣的屈辱。
「我想過,如果我是於歡,當法律不能保護我和家人,使我和家人又遭遇到極端的羞辱或侵害的情況下,我會如同他一樣,甚至會更堅決,捅死那些狗日的,絕不寬恕。」一名網友寫下了這樣直白的話,並得到了數以萬計的點贊。
法院的判決,更是觸怒了網民。
很多人直接把矛頭對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來的,沒有母親……」更多人則在反思,「如果法律不能讓人民感到安全,那麼這法律就是用來羞辱人民的。」
司法
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是本案最大的法律爭議。
法院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是法律上的專門表達,理論上稱「防衛正當時」,通俗解釋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因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才存在實施防衛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就成立「事先防衛」和「事後防衛」,屬於「於防衛不適時」,不具有正當性。
面對法院的判決,有學者發現了一個吊詭的細節,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該行為是典型的持續犯,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於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某種程度上也屬情理之中。一方面,於歡的行為造成了一死三傷,存在法律上認定的社會危害性,且影響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為,沒有造成於歡和蘇銀霞的人身危險,即沒有「防衛的緊迫性」。
不過,這樣的解釋,顯然不能服眾。
在大眾的認知中,這種不法傷害從一開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們限制了於歡和母親的人身自由,辱罵,抽耳光,向他們播放黃色錄像,用男性生殖器當著兒子的肆意凌辱母親。這不但是對生命健康權的剝奪,更是對人格尊嚴的挑釁。
於是,民眾支持於歡拿起水果刀,特別是在警察介入無果後……
警察
警察的身影,在本案中一閃而過,看似微不足道,卻成為重要轉折點,成為壓死於歡的「最後一根稻草」。
監控顯示,22時13分,一輛警車抵達非法拘禁現場——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
4分鍾後,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
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她回憶說,「警察這時候走了,他娘倆只有死路一條。我站在車前說,他娘倆要死了咋辦,你們要走就把我軋死。」
對此,警方給的說法是,他們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但未解釋,為何屋裡關著人,他們要先到院里了解情況)
無論如何,警察的出現,並沒有解除於歡母子被有黑社會性質的催債團伙非法拘禁的事實。實際言行,甚至有偏袒和放縱的嫌疑,這也成為輿論和專家認定警方不作為的重要依據。
警察的毫無作為,讓杜志浩們看上去肆無忌憚,原來連警察也奈何不了他們。或許,正是這個草率至極的處置行為,讓於歡陷入絕望,也更加氣憤。
案件顯示,於歡殺人的時機,恰恰是在經受了母親的奇恥大辱、警察丟下一句話離開之後的幾分鍾內。無疑,警察的過錯,或者警察的過失,成為了殺人導火線之一。
甚至有人提出,討債的人非法拘禁,本身就是違法的,警察不聞不問,也就是瀆職,檢察院應當立即立案。
上訴
於歡已提出上訴。其上訴代理人、律師殷清利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指出,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發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於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代理律師的理由得到不少同行的贊同。一方面,杜志浩等人的非法拘禁事實是成立的,一審法院已經確認。另一方面,警察有限的執法方式,並沒有達到制止「非法拘禁」的效果,於歡及其母親的人身危險依然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尋求救濟無望的被告人情緒失控,以暴力制止侵害,符合「不得不為」的正當防衛要求,只不過「超過必要限度」。
實際上,一審判決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蘇銀霞被催債,是因為陷入了高利貸陷阱。她向杜志浩的僱傭者吳學占借款1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還款184萬元,並將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抵債,最後17萬欠款,實在還不起了。從法律上來說,10%的月息已超出國家規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吳學占從蘇銀霞手裡獲取的絕大部分本息,屬於嚴重的非法所得。
其次,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要明白,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手段之卑劣,性質之惡劣,超出絕大多數人的想像,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母親。
再次,長期以來大眾對警方表現的失望,一並裹挾到了本案中。當於歡把求援的希望放到警方身上時,他們內心是期待警方幫助他們脫困的,哪怕是暫時的。但是,警察既沒有帶走杜志浩們調查,又沒有將於歡母子解困,其處置缺陷和實際後果,與於歡殺人間是否構成因果聯系,一審法院選擇性地忽略了。
最後,就「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來看,目的是要鼓勵公民採取必要措施與不法侵害作斗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彌補公力救濟之不足。但是,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更何況,這是一個自我的防衛,也是一個為母親的防衛。
安提戈捏說,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
『伍』 於歡案件給我們哪些教育和啟示
雖然媒體、網友們對案件的評論各異、觀點不同,但絕大多數社會公眾都希望二審法院能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作出處理。6月23日,山東高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法院裁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審審判程序雖已劃上了句號,但對案件給我們帶來的教育和啟示要銘記。

三是堅持公開審判原則。從媒體報道情況看,旁聽於歡案件二審開庭的各界代表稱贊法庭是「正義的殿堂」「法治的課堂」。這一效果的取得,得益於庭前工作的充分准備,更得益於二審對庭審活動的最大限度的公開。辦案機關要更加重視司法公開的作用,讓所有的訴訟活動都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展現出來,把開放的法庭變成普法的課堂,把法庭的裁判變成普法的教材。
四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辦案機關要認真梳理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的主要方面、分析案件引發社會關注的具體原因,將社會關注轉變成查找差距、改進工作、補齊短板的巨大動力,並以實事求是、開誠布公、真誠、友善的態度,對社會關注的問題給予積極回應,努力贏得社會對裁判的信任、認可與支持。
『陸』 4·14聊城於歡案:你們怎麼看待被逼成為殺人犯的「辱母案」的當事人於歡
在這個案子中,被害方再對於歡以及他母親實施非法拘禁,侮辱,毆打的過程中,人多勢眾,而被告人只是一對母子,之前他們連續侮辱、毆打、限制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 這些行為隨時可以升級,威脅著於歡母子的生命安全。所以,於歡拔刀自衛是對的,但是,他的拔刀自衛的行為造成了一人死亡,四人受傷的後果,這個結果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於歡防衛過當。
對本案的量刑建議,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柒』 於歡一案你怎麼看
媒體的力量太強大 二審法官的壓力會很大
『捌』 對於歡"辱母殺人案」你有什麼感想
我覺得雖然於歡可能情緒有點過激,但是是在積壓了很久,而且對方做出了非常過分的行為之後造成的,有情可原。凡事都有前提,這也暴露了法律在人情方面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