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後續
⑴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⑵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到底怎麼回事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
1、10隻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隻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2)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後續擴展閱讀: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⑶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重不重
要看是什麼鳥了
大學生閆某和朋友王某暑假回家發現自家大門外有鳥窩,於是將鳥窩里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他們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為何不少人在小時候都干過的事——「掏鳥」,能判如此重刑?讓我們先看看媒體報道中被忽略的案件的細節:
小閆曾在網上非法收購1隻鳳頭鷹轉手出售。根據此案裁定書,2014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QQ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隻,也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 「阿穆爾隼」。
⑷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⑸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怎麼回事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閆和小王分兩次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隻,小閆從平頂山市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隻。
⑹ 掏鳥窩判十年最後結局
河南一大學生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一審獲刑10年半二審維持原判;家屬再審申請被駁回
16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鳥類被捕獲,隨後被出售。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掏鳥」獲刑十年半,案發四年多以來,閆父一直在申請重申但均被駁。
法律已對捕獵保護動物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閆父還是覺得兒子「掏鳥」獲刑「太冤」。他表示還會繼續向最高法申請重審。
新京報訊 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非法獵捕燕隼,於2015年8月終審獲刑10年6個月,其父親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書,駁回其再審申請,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並無不當,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⑺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 究竟冤不冤
法制社會,這是應該做的,就是為了懲治本人,警示他人。作為一個當代大學生,不懂法律,蔑視法規,私自售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該怎麼辦,法律是社會可以穩定和諧的保障,如果因為其學生的身份,而且不知法的淵源輕罰或者免罰,那麼法律就失去了他原有的作用。所有人犯法後都可以說是我不知道不了解,那麼社會不就亂了嗎。誠然這個大學生有點讓人可惜可憐,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一個大學生,社會中的高學歷,按理說不會做這樣違法亂紀的事情,但,他不禁做了,而且在網上公然的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風氣,如果他不受法律嚴懲,那麼人們就會想我是不是也可以這樣干,畢竟有錢賺啊。那麼保護環境保護動物植物就是無源之水,無根之木,何談生態文明,現在每天都有一個物種在滅絕,這僅僅是我們知道了,還有許多我們沒有發現就已經滅絕了的,不嚴格保護,那麼總有一天,我們的世界就會是單調的。所以說,十年對他來說,是一個懲罰,對我們來說是一個警告,也是一個提醒。當然了,這個只是我的個人觀點,我也同情他的遭遇,我也是個大學生,明白這十年光陰對他來說意味著什麼,也為他感到酸楚,但是,我們的同情要建立在理智上面。在法律層面上,不能讓情感戰勝法則,如果一個人殺人了,殺的是一個壞蛋,大家都認為他對,但是,法律依然會懲罰他,法官會依法對她做出判決,這個就是法律。法無明文不成法,但是有了,違反了,那就應該受到懲罰,無論什麼原因,什麼情況。希望他可以改過自新,早點重新回歸社會,像他自己說的一樣,做一個保護環境的先行者,做一個社會棟梁。ps 白岩松主持了一個關於這個問題的采訪,你可以看看,希望對你有用,我覺得非常好
⑻ 大學生掏鳥窩抓16隻鳥並出售,被判10年半重不重
並不重。那個人捕捉的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1隻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掏了16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年半算輕的,估計是考慮他初犯、在校學生等因素
⑼ 怎麼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事件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規定,理所應當。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9)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後續擴展閱讀: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貟某,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⑽ 掏鳥窩判十年合理嗎
掏鳥窩判有期徒刑十年,並不合理。
當然,按照依法治國的政策,有罪就去判刑,自然無可厚非。只是,問題到底出在哪裡?為什麼大家都10年有期徒刑覺得懵了呢。原因很簡單。答案是法律的不健全,不正確。當時,我國的法律,有一些真的不太合適。比如,這次,掏鳥窩被判10年,現在的法律就是10年算是正常量刑范圍。只是,真的合適嗎?肯定不合適,下一步應該國家法律會更加健全。合適。只是不是現在。我國好多曾經的法律,現在都改了。掏鳥窩這件事,以後,如果關注的人多,也會改了的。相信未來,依法治國會更加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