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申訴書
1. 未畢業學生是否可以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能否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表明在校學習的學生不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其勤工助學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因而,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不能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

一、實習期間勞動爭議不屬仲裁范疇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醒大學生朋友:由於在校大學生沒有畢業,還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具有就業資格的勞動者,因此他們在實習或打工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范疇。只能去法院申請民事訴訟。
二、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怎麼維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准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是很重要的,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准、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的處理爭議。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一般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單位產生的勞動者爭議,不是勞動仲裁的管轄范疇。此時,要想解決糾紛的話,那麼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仲裁條件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受案范圍: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四、受案條件:
1、申請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申請仲裁需提供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內容包括: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申訴書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並應按被訴人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2、申訴人及被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1)申訴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被訴人法人注冊登記資料原件(此資料可到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詢。)
3、有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據清單。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六、申訴人如果需委託代理人,應同時提交授權委託書一份。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受委託人的基本情況、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委託許可權如果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的,委託人必須逐項列明。
七、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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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各校規定並不統一,下面提供一份《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以作參考:
第一條 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創造文明的校園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發展,保證培養合格人才,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有違反校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三條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為期,畢業班學生視情況確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內無違紀違規行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的,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送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過失犯罪被判處拘役或徒刑作緩期執行處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對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者,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堅持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對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毆、偽證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打人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4.尋釁報復打人者:
(1)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
(2)致他人輕傷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或輕傷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別按本款所列各項從重處分。
(三)聚眾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劃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聚眾打人或打群架者:
1.雖未動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五)偏袒、作偽證或私下了結糾紛者:
1.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並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偏袒一方,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故意為他人作偽證,妨礙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雖未參與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學校組織報告,而擅自找有關各方私下了結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私藏、攜帶公安部門管制的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者,按本條第二款所列處分加重一級給予處分。
(八)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確定為輕傷或輕傷以上:
1.經法醫或公安部門委託的醫院鑒定,確認為輕傷或輕傷以上損傷者。
2.損傷程度尚不夠提請法醫鑒定或法醫鑒定為輕傷以下,但屬下列損傷之一者:
(1)頭頸部、面部創口累計長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視力減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復。
(3)肢體嚴重粉碎性骨折。
(4)經醫院搶救仍昏迷24小時以上。
(5)其它傷情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兩款或兩款以上所列錯誤者,按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對侮辱、毆打教師者,按本條第二款相應的處分中較重的一種再加一級或兩級(最高為開除學籍)給予處分。
(十一)犯有本條所列錯誤並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給予處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人承擔;若責任人為兩人以上,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各人的賠償份額。
(十三)雖未動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對他人身體健康構成傷害者,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七條 對他人進行恐嚇、敲詐勒索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策劃或為首敲詐勒索者,在恐嚇、敲詐勒索過程中持械威脅他人者從重處分。
(三)結伙敲詐勒索、在敲詐勒索過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級處分。
(四)敲詐勒索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4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價值按作案總價值算,按本條(一)、(二)、(三)款所列處分較重一級處分。其他參與者比照首要分子從輕處罰。
(五)雖未竊得財物,但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的撬竊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實施盜竊達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惡劣者,無論作案價值多少,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知情不報,並為盜竊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進行掩蓋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八)參與分贓、銷贓者、按照本條(一)、(二)、(三)、(四)款處理。
(九)轉借、偽造證件、證明或假冒身份進行詐騙行為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
1.未遂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私刻公章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犯有本條所列錯誤並受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十一)凡以偷竊、詐騙、套購等手段使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受到損失者,按本條(一)、(二)、(三)、(四)款處理,責令賠償損失。
(十二)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領他人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賭博、酗酒、吸毒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賭博者:
1.情節輕微,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情節嚴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自己未參與賭博但給他人提供聚賭條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酗酒者:
1.自習、學習時間在宿舍內飲酒或在宿舍內外飲酒猜拳行令、大聲喧嘩,又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影響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因賭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四)凡吸毒者,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者,責令照價賠償損失,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在4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損壞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後果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章用電嚴重,經教育不改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學校用電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因違章用電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在寢室、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合點火焚燒書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並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有以下不當行為者,視情形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公共場合塗寫污穢語言、勾畫污穢圖像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舉止下流猥褻,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性騷擾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犯有本條所列行為並受到公安司法機關處罰或國家法紀處分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10-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凡參加國家和學校的各類考試,違反考場紀律,考試(考查)作弊者,給予下列相應處分:
(一)偷看他人試卷或自己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趁人不備,拿取他人試卷或草稿紙等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抄襲他人提供的資料或為他人提供資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經主、監考人員證明,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不服從主、監考人員指揮,嚴重擾亂考場秩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學術欺詐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弄虛作假(如偽造數據和運算程序等)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沒有標明出處的,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請他人代寫或購買論文作為自己的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者,一經查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學術欺詐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有擾亂公共秩序、影響公共衛生行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並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已安排在校內學生宿舍住宿,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租房居住者,給予警告處分;對經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內學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發生打架、賭博、偷盜等行為者,按本條例相應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觀看、傳播淫穢書刊、錄像、圖片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必要時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侮辱、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他人名譽損失、心理問題等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介紹或參與"三陪"活動,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收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制度、妨礙學校工作人員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計算機網路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者,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秘密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製作、復制、查閱、傳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網址等內容,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網路侵犯他人隱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實,散布謠言,尚不構成犯罪者,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固定的、開放性的網路伺服器並提供任何形式的網路服務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製作、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壞性的程序,或者從事其它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尚不構成犯罪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有惡意下載、轉讓帳號等不當利用學校電子資源的行為,視後果分別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有本條所列行為並受公安、司法機關處罰者,按第四條和本條中相關款項所列處分的較重一級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九條中相似款項給予處分,或按學校制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紀行為涉及本條例兩條及兩條以上者,按相關條款所列處分的最高一級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有關條款所列處分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在校期間內已受過一次處分者。
(二)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三)在校期間受處分累計達三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違紀後主動交代自己的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誠懇者。
(二)能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行為,有助於違紀事件調查者。
(三)違紀後能盡力補救、挽回損失者。
第二十八條 受處分者,取消下列資格:
(一)從受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享受獎學金;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在察看期間不得享受獎學金。
(二)享受獎學金者,從受處分之日起,停發當學年獎學金。
(三)免試推薦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條 給予學生處分的程序及管理許可權:
(一)給予學生處分:
1.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處分,由院、系提交報告,校有關部門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2.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提交報告,有關部門審核,報校長會議批准,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學生處分的審核、備案、跨院(系)跨部門的協調工作,檢查督促執行情況以及處分決定的起草、列印、進檔、抄送等工作分別由以下單位負責:
1.第四條至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所列的學生處分,本、專科生和研究生分別由學生工作處和研究生管理處負責。
2.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所列的學生處分,本科生、專科生和研究生分別由教務處、遠程與繼續教育學院、研究生培養處調查核實後,學生工作處和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處分。
(三)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須告知學生擬處理或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充分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學生處分的文件應當送交學生本人,因故無法送交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後即視為送交;對於受處分的進修生或委託培養的學生,其處分決定同時抄送該生原工作單位或委託單位。
(五)學生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條 被處分學生的權利申訴途徑:
(一)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須有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提出申訴的權利及時限。
(二)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三)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述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五)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六)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我校學習的全日制各類學生,其它類學生參照執行。如有其它規定與本規定相悖,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2001年9月1日起執行的《華中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
3. 大學生困難補助申請書200字以上
我認為我抄認為我認為 申請書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裡。家裡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裡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拚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4. 大學生貧困補助申請書
大學生貧困申請書貧困生檔案是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和社會資助對象,以及評定各類清寒獎學金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確保資助到位,定於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對原有貧困生檔案進行更新、調整,對新生貧困生檔案開始建立。
一、 貧困生類別劃分
1、一般貧困 2、特別貧困
二、 貧困生的界定標准
參照寧波市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准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傷失或部分傷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三、 貧困生界定程序: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鄉、鎮、街道蓋章的《貧困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並填寫《貧困生消費情況調查表》→交班主任初審(班級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調查其表格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並填寫調查結果,意見不需向本人反饋)→學院審核→貧困生名單公示→貧困生建檔→報學生處匯總。(個別特殊情況,可不公示)
四、貧困生界定(審核)辦法
1、班級成立貧困生考核小組,成員5—7人(視班級人數多少而定),由本班裡的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班幹部及多數同學認可的普通(非貧困生)同學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必須做到看問題客觀,辦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貧困生考核小組對申請貧困生的學生進行調查,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充分徵求同寢室同學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查詢「金龍卡」消費情況予以確認;
3、調查結果交給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據所掌握的情況綜合衡量,進行初審後報學院審核。
五、以下情況不得界定為貧困生。
1.「金龍卡」消費過高或消費明顯不足,但經常在外大額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煙者;
2.目前已有電腦、手機的同學;如確有特殊需要的,要報學院審批,方可區別對待,但在受資助時同等條件下無電腦的優先考慮;(專業成績突出作為獎品獲得的除外)
3.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服滋補品等)
4.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超計劃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為特殊照顧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經商、辦廠、建房、擴大生產規模而致貧。
貧困生檔案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可以申請。被列入貧困生的同學必須接受同學和教師們的監督,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貧困生資格,學生處設有投訴箱。歡迎同學們積極參預,舉報或多提好的建議,被舉報的同學若有不同意見也可到學生處申訴,共同做好幫困助學工作。貧困生檔案是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和社會資助對象,以及評定各類清寒獎學金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確保資助到位,定於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對原有貧困生檔案進行更新、調整,對新生貧困生檔案開始建立。
一、 貧困生類別劃分
1、一般貧困 2、特別貧困
二、 貧困生的界定標准
參照寧波市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准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傷失或部分傷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三、 貧困生界定程序: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鄉、鎮、街道蓋章的《貧困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並填寫《貧困生消費情況調查表》→交班主任初審(班級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調查其表格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並填寫調查結果,意見不需向本人反饋)→學院審核→貧困生名單公示→貧困生建檔→報學生處匯總。(個別特殊情況,可不公示)
四、貧困生界定(審核)辦法
1、班級成立貧困生考核小組,成員5—7人(視班級人數多少而定),由本班裡的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班幹部及多數同學認可的普通(非貧困生)同學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必須做到看問題客觀,辦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貧困生考核小組對申請貧困生的學生進行調查,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充分徵求同寢室同學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查詢「金龍卡」消費情況予以確認;
3、調查結果交給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據所掌握的情況綜合衡量,進行初審後報學院審核。
五、以下情況不得界定為貧困生。
1.「金龍卡」消費過高或消費明顯不足,但經常在外大額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煙者;
2.目前已有電腦、手機的同學;如確有特殊需要的,要報學院審批,方可區別對待,但在受資助時同等條件下無電腦的優先考慮;(專業成績突出作為獎品獲得的除外)
3.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服滋補品等)
4.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超計劃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為特殊照顧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經商、辦廠、建房、擴大生產規模而致貧。
貧困生檔案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可以申請。被列入貧困生的同學必須接受同學和教師們的監督,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貧困生資格,學生處設有投訴箱。歡迎同學們積極參預,舉報或多提好的建議,被舉報的同學若有不同意見也可到學生處申訴,共同做好幫困助學工作。貧困生檔案是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學費減免、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和社會資助對象,以及評定各類清寒獎學金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檔案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確保資助到位,定於每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對原有貧困生檔案進行更新、調整,對新生貧困生檔案開始建立。
一、 貧困生類別劃分
1、一般貧困 2、特別貧困
二、 貧困生的界定標准
參照寧波市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准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傷失或部分傷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三、 貧困生界定程序: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出具鄉、鎮、街道蓋章的《貧困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並填寫《貧困生消費情況調查表》→交班主任初審(班級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調查其表格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屬實,並填寫調查結果,意見不需向本人反饋)→學院審核→貧困生名單公示→貧困生建檔→報學生處匯總。(個別特殊情況,可不公示)
四、貧困生界定(審核)辦法
1、班級成立貧困生考核小組,成員5—7人(視班級人數多少而定),由本班裡的黨員、預備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班幹部及多數同學認可的普通(非貧困生)同學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必須做到看問題客觀,辦事公平、公正,忌感情用事;
2、貧困生考核小組對申請貧困生的學生進行調查,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充分徵求同寢室同學的意見,必要時可通過查詢「金龍卡」消費情況予以確認;
3、調查結果交給班主任,由班主任根據所掌握的情況綜合衡量,進行初審後報學院審核。
五、以下情況不得界定為貧困生。
1.「金龍卡」消費過高或消費明顯不足,但經常在外大額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吸煙者;
2.目前已有電腦、手機的同學;如確有特殊需要的,要報學院審批,方可區別對待,但在受資助時同等條件下無電腦的優先考慮;(專業成績突出作為獎品獲得的除外)
3.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的;(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服滋補品等)
4.根據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超計劃外多子女家庭不能作為特殊照顧的理由,多胞胎除外;
5.因家庭經商、辦廠、建房、擴大生產規模而致貧。
貧困生檔案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不受時間限制隨時可以申請。被列入貧困生的同學必須接受同學和教師們的監督,若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貧困生資格,學生處設有投訴箱。歡迎同學們積極參預,舉報或多提好的建議,被舉報的同學若有不同意見也可到學生處申訴,共同做好幫困助學工作。
5. 大學生處分申訴書
相關的法是來保護我們學生的,呵呵
如果處罰嚴重了,就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跟學校鬧,學校最怕學生鬧,怕壞名聲,自會給你個公道
6. 誰幫我寫一份大學生貧困生申請書(我將給誰200分)要感人的哦!!!
我叫×××,來自××××××,於2×××年×月被×××××××××大學錄取,由於我家庭四口人,父親下崗,母親有病,姐姐在××××××學院念書,家庭生活非常困難,無收入,全靠親朋好友贊助,供倆個孩子上學,屬實困難重重,家庭已無力為我提供現金抵交學費,特申請助學貸款用於抵交學費,實屬萬般無奈,望有關部門給予照顧,並批准我的申請,本人不勝感激!
江西省農村信用社:
我是江西科技師范學院中文系03級的貧困學生,來自九江市的一個偏僻農村。現家有6人,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妹妹和我。爺爺、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縣城讀高中,爸爸媽媽在家務農,且媽媽體弱多病,全家的開支主要靠農作物。由於家鄉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農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進大學時的學費大部分是靠親戚朋友借來的,今年要把學費交齊就更加困難了。為了不因經濟困難而影響自己的學業,能及時、足額地把所欠學費交清,於是,我特向貴社提出助學貸款。我借款的額度是6000元,計劃畢業後4年內還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貸款,並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貸款後,我保證履行還貸義務,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同時,繼續努力學習,爭取以優良的成績來回報省農村信用社對我的關心和扶持。望省農村信用社批准為盼。
申請書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裡。家裡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裡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拚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裡。家裡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裡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拚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7. 去培訓機構兼職老師,沒簽合同,工資拿不到怎麼辦
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7)大學生申訴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8. 大學生代做卷子被開除學籍怎樣與學校申訴
這樣處罰好像是有點重了,開除學籍就是你被開除了。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不填
蝟確
9. 大學生退學申訴書範本
申訴人
申訴人 對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求 事 項
事實與理由
此 致
XX學校
附: 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註: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製。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10. 少發工資。
1.先和單位協商,提出支付給你所有所欠工資要求。
2.協商不成,不要拖,馬上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投訴並要求勞動仲裁.
3.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准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4.仲裁委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你.
5.決定受理的案件,你從接到通知後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訴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
6.經仲裁委批准決定受理的案件,你在辦理受理或應訴手續時各預交仲裁費。案件結束後,仲裁費根據案件的處理情況,按照當事人各自實際應當支付的仲裁費數額交納。
7.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勝訴,不需要支付仲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