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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戀愛與犯罪

發布時間: 2022-07-22 23:28:58

『壹』 大學生談戀愛的利與弊

大學生戀愛問題的理性思考

( 2005級人文科學院 X X X )

摘要:在人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並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准。而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3條、第35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並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近年來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該不該結婚日益成為社會上一個討論的焦點。對於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始終沒有一個定論。關於能否結婚,婚姻法上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這已經告訴我們大學生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理所當然地享有結婚權利。但有權利不等於應該結婚。大學生不僅面臨著極大的學業和就業壓力,同時也難以具備結婚的主客觀條件,因此,雖然有結婚的權利,但我們仍應該理性地選擇遠離婚姻。不管大學生結婚是利是斃 但是大學生有結婚的權利,這是否意味著,有關結婚的許多曾經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發生了呢?曾經在校園接吻都被視為嚴重錯誤,現在看來只是小事一樁了。當然結婚權的解禁也帶來了許多讓老師們意想不到的麻煩,比如可以結婚,那麼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結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麼辦?總不能讓學生挺著大肚子來上課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麼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國家規定的產假呢?總之接踵而來的麻煩事還真不少。
關鍵字:大學生結婚;規定;婚姻學

引 言

教育部已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取消了「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做退學處理」的原規定,對於大學生結婚,今後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對大學生結婚作限制,這樣的「法律空白」正體現了法治的應有之義。眾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並無限制大學生結婚的條款,新《規定》作為這兩個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與上位法相沖突。
過去我們禁止高校大學生結婚,實質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單純當成一個「治」人的工具,忽視了問題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種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來「管」人的,而是用來服務於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應該是通過權利的保護,激發學生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而形成的,這樣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張力的秩序。
當前,許多人對允許在校大學生結婚表示了種種擔憂,例如大學生尚未自立,沒有結婚的物質條件;大學生雙方一旦形成夫妻關系,就會給學校管理帶來麻煩;婚姻家庭的拖累,會影響大學生們的求學等。這些觀點無疑還是把大學生這一成年公民群體當成了未成年人看。 事實上,當代的大學生會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學期間步入婚姻殿堂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據教育部稱,在70多個已經取消了學生結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記結婚的學生只佔總數的萬分之一。 退一步說,大學生結婚限制徹底取消後,即使有許多學生去登記結婚,給學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壓力,那也不必為此緊張。因為權利保護的完善必然導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導致秩序維護的難度加大,這是法治社會所必須承擔的成本。這些成本與禁止學生結婚規定造成的破壞法治的後果相比,孰輕孰重一目瞭然。可以說,禁止學生結婚無疑是一個最壞的選擇,因為在社會管理的每一個領域中,任何以剝奪個人自由和權利為代價建立起來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而取消結婚限制雖然可能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但絕對是一個最不壞的選擇。
除了不再禁止結婚,新《規定》的其他一些變化也令人關注。如首次增加「學生權利與義務」章節,規定「學校調整學生專業須經學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高校」的規定;開除學籍「不發學歷證明」改為「發給學習證明」等。從這些可以看出,新《規定》充分體現了「以權利為本」的主線,這個主線為未來的高校管理改革劃定了一個方向:作為高校,它的管理應該與時俱進,緊跟法治進程,而不是被動地等待社會來適應它。高校管理不能總想著如何讓管理者運用權力更方便,而應該多一些換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讓被管理者維護自己的權利更方便。
不過,我們還要清醒地認識到,目前高校普遍實行的是單中心的、權力層層傳遞的管理架構,這種管理架構的運行規律是依靠外部規則來實現內部秩序,這與徹底實現「以權利為本」的管理理念還不太適應。不過,新《規定》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因為它增寫了「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內容。建議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能開展相關調研,早日制定一部促進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來。

一、大學生結婚的原因探索

經多方考證其原因大致如下:
1.可以博老師同情從而考試順利過關,減輕家庭負擔。老師是最善良的一群人,以要帶孩子為由向老師訴苦,博取老師的同情心。可使大量在及格邊緣的課程得以通過,省去大額重修費,減輕家庭負擔。
2.大學生結婚有利於增強同學間感情。同學間、師兄弟姐妹間交流結婚心得,同時互相幫忙帶孩子,有利於促進同學間的交流和感情。
3.大學生結婚有利於積累人生經驗,提高各項能力。大學生結婚可以讓學生提前感受生活壓力,為養孩子積極打工,可以積累大量認識經驗,同時大學生婚姻穩定,經常鬧離婚,可以極大的鍛煉各項能力(如:吵架的口才、爭幾塊錢共同財產而不臉紅的水平、耐心等法院判決的毅力、向男孩撒潑的技巧等等日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技能。
4.不會舉行隆重婚禮,有利於改良社會風氣。如今結婚講排場,動輒幾萬幾十萬,使社會形成一種惡性攀比的不良風氣,大學生婚禮較經濟,同時參加婚禮的均為同學好友,少一份媚俗,多一點純潔,不必在婚禮上還看老闆或上級眼色,給將來留下一個美好的記憶,即使講給孩子聽也能讓他(她)被那份純潔所感動。同時可以打擊許多影樓價格高昂的囂張氣焰。這都對精神文明建設有著積極的意義。
5.對孩子的成長有利,響應優生優育政策。大學是人群素質最高的地方,也是風氣最好的地方之一,孩子一出世便可以在這樣高雅的環境中成長,且接觸的都是高素質的群體,IQ、EQ都將比同齡人高出。孩子是我們的明天,請給他們最好的成長環境!
6.孩子在校園中的增長,可以刺激校園經濟。女人和孩子的錢是最好掙的,校園里孩子多了,還怕校工受窮——賣玩具、倒零食、帶孩子。有錢掙還怕累?這將刺激校園經濟,改善學校條件,同時還解決了大量就業問題。7.帶小孩去上課,有利於改進教學方式,提高教學質量。誰都知道,大學生上課時常常有一半人逃課,去上課的人還有一半睡覺的。因此帶者小孩去上課,可以提高學生上課的積極性,課間可以逗小孩玩!!!況且總不好當著孩子的面逃課吧?對提高教學質量有積極意義
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和教育部對高考報名年齡限制和婚否的限制的取消,婚姻已不再是人們走進高等學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門檻。「結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學」這一政策,不僅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圓大學夢的機會,也給平靜的象牙塔增添了幾分活力。
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學校門,另一個問題也被擺在了眼前:結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學,那麼在校大學生是否可以結婚呢?關於這一問題眾說紛紜,贊成者認為大學生結婚破壞正常教學秩序;反對者則認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規定,第三方不應對此進行干涉,同時國外教育界的經驗已證明在校生結婚沒有不妥之處。
在這一問題上國家的規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現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並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准。而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3條、第35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並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近年來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該不該結婚日益成為社會上一個討論的焦點。對於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始終沒有一個定論。關於能否結婚,婚姻法上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這已經告訴我們大學生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理所當然地享有結婚權利。但有權利不等於應該結婚。大學生不僅面臨著極大的學業和就業壓力,同時也難以具備結婚的主客觀條件,因此,雖然有結婚的權利,但我們仍應該理性地選擇遠離婚姻。不管大學生結婚是利是斃 但是大學生有結婚的權利。
在校大學生結婚有諸多弊端。首先,在校大學生結婚,會影響到學習。一個人的時間和精力是有限的,這就存在一個時間和精力合理分配的問題。戀愛、婚姻、家庭,是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的,在校期間的學習,應該說是很緊張的,要想完成好學業,就應當全身心投入,如果把精力用在戀愛、婚姻、家庭中,這對學業來說,無疑是一種極大的影響。在校學習的時間很短暫,應當好好珍惜得來不易的學習光陰才對,也正應了那句老話,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這種感覺,也許在校的時候是難以體會到的,但當走向社會以後,再想學習,不是說不可以,但工作和生活的重壓,會讓人有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感覺,更不會有更多的時間能夠坐在教室里聽老師講課。還有一點,就是書到用時方恨少,錯過了學習的機會,等到感覺所學的知識太少時,為時已晚。所以,在校大學生結婚,會影響到學習,是不值得提倡的。
其次,在校大學生結婚,受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們知道,大多數大學生完成學業,學習費用是需要家庭承擔的,即使有的學生在不斷地學著自立,邊打工邊上學,用來補貼學習費用,但也難以完全自理,能夠自已解決學費問題的學生,是極少數的。本來,供一個大學生上學,對於許多普通家庭來說,高額的費用就是難以承受的,更有許多學生是憑借貸款完成學業的,如果再要承擔戀愛、婚姻、家庭的費用,對於家庭來說就是更大的經濟負擔,可以說大多數家庭是根本無法承受的,所以,在校大學生結婚,會受經濟條件的限制,因而大學生不易在校結婚。
其次,在校大學生結婚,給學校的管理帶來了不利的影響。在校大學生結婚,要經過戀愛,然後走向婚姻,組成家庭以後,會有許多需要做的事,要承擔家庭的義務和責任,學生能不能嚴格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的要求來完成學習任務,就成了一個大的疑問,這給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帶來了極大的不便。當然,自2001年高考報名取消年齡25周歲的限制和2003年新婚姻法頒布結婚登記不需要單位證明以後,許多高校已取消了對學生結婚的限制,學校不幹預和不禁止,但並不等於教育部門提倡在校學生結婚。

二、對在校大學生結婚應有的認識

高等學府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門檻。「結了婚的人可以考大學」這一政策,不僅為已婚人士提供了一次重圓大學夢的機會,也給平靜的象牙塔增添了幾分活力。
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已婚人士走入大學校門,另一個問題也被擺在了眼前:結了婚的人可以上大學,那麼在校大學生是否可以結婚呢?關於這一問題眾說紛紜,贊成者認為大學生結婚破壞正常教學秩序;反對者則認為《婚姻法》已做出婚姻自由的規定,第三方不應對此進行干涉,同時國外教育界的經驗已證明在校生結婚沒有不妥之處。
在這一問題上國家的規定也是有一定的矛盾。現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在結婚自由的原則問題上,《婚姻法》並未規定例外情況。因此,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也不能擅自提高結婚年齡標准。而國家教委1990年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3條、第35條規定: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並且被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近年來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該不該結婚日益成為社會上一個討論的焦點。對於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始終沒有一個定論。關於能否結婚,婚姻法上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這已經告訴我們大學生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理所當然地享有結婚權利。但有權利不等於應該結婚。大學生不僅面臨著極大的學業和就業壓力,同時也難以具備結婚的主客觀條件,因此,雖然有結婚的權利,但我們仍應該理性地選擇遠離婚姻。不管大學生結婚是利是斃 但是大學生有結婚的權利,這是否意味著,有關結婚的許多曾經被禁止的事,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發生了呢?曾經在校園接吻都被視為嚴重錯誤,現在看來只是小事一樁了。當然結婚權的解禁也帶來了許多讓老師們意想不到的麻煩,比如可以結婚,那麼是否可以在校或者租房同居呢。結了婚如果又要生小孩怎麼辦?總不能讓學生挺著大肚子來上課吧!如果生孩子也可以,那麼生了孩子的女生是否又可以休國家規定的產假呢?總之接踵而來的麻煩事還真不少。
也有大學生因為情難自禁而暗懷珠胎,最後弄得悲劇收場。連打掉這錯誤的結晶,也要偷偷摸摸,更不用說結婚了。我大學時代的一位同學,陪同校女友去校保健所看病,結果發現女友已經懷孕3月有餘。結果可想而之,兩人差點被開除。 其實這對情侶,平常老老實實,學習成績中等偏上。真要開除他們,如果我是校方,也會覺得心有不忍。
有人說讓大學生結婚,會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理由是大學生的「人生觀還不成熟」。我們從初中情竇初開時就被貼上了這樣的標簽。一直到我們成年之後,還不得不違心地承認自己的幼稚,是不是也太不公平了?好事者當然可以找出種種的例證。但試問成年人就沒有不成熟的想法嗎?如果你拿「是否會在大學時結婚」的問題去問現在的大學生,得到的答案估計大部分都是:即使允許,也不會選擇結婚。可見大學生在這個問題上不那樣幼稚。
情難自禁的事總是有的,這和你是不是大學生沒有關系。可不可以結是權利的問題,而結不結則是現實的問題,兩者完全不同。我相信新的校規的實行,並不會給校園純凈的生活帶來太大影響。更不會出現大量女生挺著大肚子上課的怪現象。在寬松的環境下,成年的大學生會自己考慮,婚姻對自己生活、學業的影響。
關於大學生結婚問題一鬆口,一枚鵝卵石濺起大浪花。我們可以完全設想一下大學生們紛紛結婚的校園熱鬧得如何雞飛狗跳。 同學師長間相互交流結婚心得,互相幫忙帶孩子。下課鈴一響,立馬奔進快餐店打工,即使有外公奶奶支援,好歹孩子他媽他爸也要掙點奶粉錢。校園里男女吵架中頻率最高的一句話就是:「我要跟你離!」課堂上要麼沒人上課,要麼帶小孩上課。大學根據出現的情況,緊急開設新課,叫做《育兒學》和《婚姻學》,已婚老師才有授課資格。 大學的學生情侶們若是看見這幅畫面,十有八九會打消結婚的念頭。對於20出頭的大學生,他們大概只有享受花前月下的准備,而沒有承擔柴米油鹽的勇氣。說到生孩子,他們中的一些,根本自己就是周末把積攢了一周的臭襪子背回家的孩子。 學生情侶談一天的戀愛至少相當於上班族談3天的戀愛。吃飯、上課、泡圖書館,逮到機會就粘在一起。俗話說,距離產生美。靠得太近容易審美疲勞,大學生真得草率結婚難保我國的離婚率不上竄一個百分點。
前段時間央視播過的連續劇《完美》裡面有一對小情侶,男孩子還沒畢業,兩人死活要結婚,婚後的生活一波三折。雖然編劇勉強寫了個完美的結局,但現實生活中恐怕不會這么完美。可見,結婚不是請客吃飯。領證之前,先摸摸肩上有沒有老繭,是否擔得起這個擔子。
結婚,似乎離大學生活還很遙遠。畢竟校園還是適合不食人間煙火的戀愛,兩個人真的結婚、生子,那份柴米油煙估計要把愛情熏得面目全非。不過隨著畢業腳步的走近,我突然發現,原來大學生結婚還真是好處多多,至少能夠幫我加點分:在通過畢業論文答辯。
在大四畢業前一階段,人人都忙著找工作,每天東奔西跑去面試,定下初步意向的則要留在單位里實習,每天早出晚歸,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已經成為我們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求了。去年南京曾有一位自考大學生結婚的大喜之日正好與論文答辯是同一天,新娘披著婚紗去答辯,成功地通過了論文答辯。而聽說我的一個研究生師姐去年的論文寫得很匆忙,拖到最後關頭導師也覺得她的論文寫得不夠專業。大家都覺得她凶多吉少了,可她在答辯的時候正好懷孕7個半月,挺著大肚子辛苦答辯的樣子居然博得了一眾評審老師的同情,最後順利通過答辯。「不聽老人言,吃虧在眼前。」這是中國的文化賦予了長輩們無比的尊嚴和絕對的權威。而被稱為「最負責任和最操心的」中國父母,無疑是對"大學生結婚"問題極為關心的一個群體。然而在聽到這個消息之後,絕大多數的家長聽過問題後都表示明確反對,一位高中學生的家長說:「大學時代結婚實在是太早了,現在的年輕人沒經歷過什麼大風大浪,不懂得和平安穩的可貴,在我們那個時代能有學上就已經很不錯了,過早壓上婚姻的沉重負擔,怎麼完成學業?!如何安心讀書?!試想:當你打開書包準備伏案閱讀的時候,你的孩子在一旁哇哇啼哭,你的丈夫對你竊竊私語,你還能集中精力嗎?學業和家庭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兼得的。」
另一位家長甚至提出,孩子在大學結婚,增加了家長經濟上的負擔。「別說孩子找了個什麼樣的老婆自己不知道,既成事實後,那不是要承擔兩個孩子的生活費?如果生小孩,就成了3個。真是一場災難!」
對學生不可不要的權利, 這樣的老調的論點的確相當有代表性。相信絕大多數大學生家長都持相似的觀點。不過仔細尋味一下,在家長眼裡,大學生根本不算是成年人。我的父母雖然原則上覺得開禁沒什麼不對,但涉及到我的問題,卻一再強調,絕對不可結婚。實際我並沒結婚打算,說到結婚,對我和我的現在的女友而言,簡值是天那邊的事。但就算我們不結婚,能不能結婚的權利卻仍是重要的。因為這是對我們已經成年這個事實的一種承認。 其實工作之後結婚就不影響工作了嗎?我表哥已經工作3年,他的婚禮是父母出錢操辦張羅的,婚後表嫂又怕生孩子還丟了飯碗,最後雖然生了,但養孩子全交給父母代理。顯然,結婚的影響不僅僅針對我們大學生。什麼影響學業的話,難道成年的大學生自己不會考慮?只是經濟上的不獨立,讓已經成年的我們始終被視為未成年人。
2001年,國家教育部發布了一條引人注目的消息:高考報名考生不再有年齡和婚否的限制。這項新政策也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關於"是否應該限制大學在校生結婚問題"的大討論。一些人認為,既然已經結婚的可以參加高考進入大學,那麼在校大學生在達到法定婚齡後結婚又有什麼不可以。還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則指出,我國的《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可自願結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條文與《婚姻法》不一致。 2003年 10月 1日,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條例》規定,今後結婚登記不用單位開證明,婚檢憑自願,並且提出不限制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在校大學生登記。這意味著,在校大學生,只要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帶齊相關證件便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正如一些專家所說,從法律上肯定校園婚姻的合法性,給予在校大學生婚姻更人性一點的鼓勵和更多一些的人文關懷是必要的,它的象徵意義也許要遠遠大於它的實際意義。事實上,當代大學生對待婚姻問題的態度也比較理性。根據國家教育部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大學在校本科生結婚者還不到萬分之一。

三、結論: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

在今天舉行的教育部2005年第四次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法制辦公室主任孫霄兵談到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時表示,不提倡也不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對學生婚姻的規定要完整的理解。
針對「《規定》出台後,在校學生如果符合《婚姻法》結婚了,有沒有告知學校的義務?」這一提問,孫霄兵表示,應該從兩方面來掌握新《規定》:首先,學生在涉及婚姻的時候,必須要達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年齡和條件,在《規定》裡面不禁止大學生結婚。第二,從教育者的角度或者是教育部門或者學校的角度,承認大學生有結婚的權利,和提倡還是有區別的。我們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不能限制,但是從大學生本身來講,也要以學習為重,要妥善的處理好學習和婚姻、家庭的關系。在大學期間,同學們還沒有一個婚姻的基礎,也沒有經濟的基礎,所以,我們認為還是不提倡結婚。 孫霄兵強調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更多地去干預、去制止學生結婚的權利。但同時作為管理者來說,作為教育者來說,有一個勸導的責任,要勸告大學生,不要濫用結婚這樣一種權利,但談戀愛被大多數人提倡。

『貳』 你認為大學生戀愛中行為等引發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大學生戀愛當中有一些會互相傷害的行為,這樣的話就跟法律有關,當然這樣的行為還是盡量少發生。

『叄』 求論文。大學生應如何處理戀愛和婚姻中的法律問題

今天,婚戀問題已經與心理問題、就業問題成為當前大學生最為關注的三大熱點問題。大學生戀愛觀、婚姻觀指大學生對婚前戀愛、婚姻生活以及婚戀過程中性愛取向的基本看法,它是大學生對待戀愛和婚姻的內在標准和主觀看法,其不但直接影響個體對配偶的選擇,還會影響個體對未來婚姻、家庭的責任和義務的承擔。一個人戀愛是否和諧、婚姻是否幸福,與其持何種戀愛觀、婚姻觀有直接關系。文化學者胡因夢曾說:「愛是人類最艱難的課題。」大學生怎樣把握心中愛的沖動,學會愛人,懂得愛情,珍惜愛情,學會做一個幸福的人,其中體現著一種進步和對人生的理解。法律啟蒙教育在幫助大學生形成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方面作用如何?為此,筆者對廣州大學已修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本科生進行了問卷調查。此次調查共發出問卷690份,回收有效問卷649份,覆蓋2009級、2010級5個學院10個專業的學生。

一、大學生婚戀觀的現狀

1.大學生戀愛具有較強的主體意識。大學生把戀愛看做自己的私事。作為一個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民事主體面對自己的生活,更關注自身的感受。對於「在戀愛過程中,你做好哪些思想准備」(多項選擇),73%的學生選擇「有準備,不論對方健康或者生病,不論對方有錢或者沒錢都對對方負責」,51%的學生選擇「要准備承擔做父母的責任」。對於「當父母反對你選擇的對象時,你會怎麼辦」,70%的學生選擇「給定一個期限,如果他(她)仍然不能讓父母滿意的話,就和他(她)分手」,20%的學生選擇「與父母爭執,誓死捍衛自己的愛情,甚至不惜與父母翻臉」,10%的學生選擇「父母閱歷豐富,應聽從他們的看法,忍痛割愛」。64%的學生願意選擇「你喜歡的人」;36%的學生選擇「喜歡你的人」。調查結果顯示,當代大學生處理問題並不簡單,他們有獨立的思考,尊重自身感受,具有較強的主體意識。

2.大學生對戀愛的看法較為理智。關於「大學談戀愛的動機」,有72.5%的學生是「出於對美好事物的追求與欣賞,彼此被對方的某些優點所吸引」,有15.9%的學生是「想彌補內心空虛,尋找精神寄託」,有4%的學生是「因為看到大家都有男女朋友,覺得自己單身沒面子」,有1.5%的學生則是「對方追求激烈,自己不好意思拒絕」。對於「大學談戀愛的態度」,42%的學生認為「是一種真摯的感情,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一段寶貴經歷,至少應該經歷一次」,有50%的學生覺得應「順其自然,有也好,沒有也不強求」,有3%的學生認為「會影響學業,得不償失」,有2%的學生是「玩玩而已,何必當真」。關於「不求天長地久,但求曾經擁有」的愛情觀的看法,54%的學生選擇了中立,表示不同意的有41%。可見,大學生較為理性,說明戀愛觀內容、原則、理念等教育產生效果,他們選擇戀人更注重內涵,人生觀、價值觀的共通點。

3.大學生婚姻自主,有較強的權利意識。當代大學生作為現代公民具有獨立的人格,尊重自己的意願,重視自身的權利。對於「從2005年9月1日起,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你是怎樣看待對這一問題的」,7%的學生選擇「反對,會影響學業和今後的發展」,75%的學生選擇「不反對,但我肯定不會在大學結婚」,12%的學生選擇「如果可能,我會在大學結婚」。在回答「只要兩人感情好,結不結婚都一樣的觀點」,53%的學生選擇「不同意」,15%的學生選擇「同意」,31%的學生選擇「中立」。結果顯示大學生有一定的權利意識。通過法律基礎課學習,就是要讓學生懂得現代社會權利意識構成了公民意識和憲法精神的核心。法治社會以保證公民的權利為根本,每個成員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權利。不珍視自己的權利,或者不尊重別人的權利,都是公民意識缺失的表現。

4.面對婚姻,大學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對離婚的看法,選擇「既然結了婚就不要輕易離婚」的佔56%,選「如果不合適,就應當早點離婚」佔32%,選「婚姻就應該天長地久,不應該離婚」的佔12%。關於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影響程度問題,41%的學生選擇「負面影響非常大」,40%的學生選擇「負面影響比較大」。「面對離婚你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45%的學生選擇爭取更多財產,53%的學生選擇撫養小孩,2%的學生選擇找機會報復對方。對「你會因為婚外戀離婚嗎」,選擇「不會,情人只是過眼雲煙,一場游戲一場夢,夢醒回?」的佔43%,18%的學生選擇「不會,雖然家庭、情人兩不誤,但還是不能沒有家庭」,1%的學生選擇「會,如果遇到的是真愛,本身婚姻就有問題,可能會離」。可見大學生是比較看重婚姻、家庭的,對婚姻中法律關系、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認識比較明確,具有一定法律意識。

5.大學生性愛觀呈現較強的責任意識。針對「一夜情」的看法,「堅決反對」的佔38%,有37%的學生則選擇「要慎重,在不傷害別人的情況下可以」,25%的學生表示「不反對,但自己不會這么做」。關於對「大學生同居現象」的看法是:62%的學生選擇「這是戀愛雙方自己的事,如果別人發生了,可以接受,但自己會慎重考慮」,29%的學生選擇「短暫的快樂過後帶來的是無盡的悲傷和更多的無奈,大學生應該更好地剋制自己」。性愛關系中體現著道德責任感,對感情的尊重,對性愛的慎重,說明大學生的性觀念、性意識已經趨向成熟,具有一定的責任意識。

二、法律啟蒙是健康婚戀觀形成的前提

1.法律思維引導學生理性面對婚戀問題。法律思維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習慣與取向。法律思維崇尚理性,法律本身以理性呈現。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理性首先是認識之真,法律反映社會生活的客觀規律;其次是情理之真,即法律合乎民情民理,反映民眾生活的真情實理,法律只有道真理,講情理,才能產生懾服人心的感召力量。康德指出:「所謂的啟蒙運動,就是人類擺脫加之於自己的不成熟狀態;所謂的不成熟狀態就是不經別人引導就對運用自己的理智無能為力。」法律啟蒙教育引導學生理性面對婚戀問題,懂得相關法律規定,明白法律道理,才能正確規范婚戀行為。在愛中學會尊重對方,把握愛的權利,愛的行為中堅守法律的底線;在婚姻中清晰夫妻雙方權利與義務,正確處理父母子女家庭成員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明白結婚與離婚相關法律規定。此次婚戀觀情況的調查,說明學生經過學習法律基礎知識,形成了一定的法律意識,提升了法律素養,能夠理性面對婚戀問題。

2.法律啟蒙呼喚人性回歸。儒家最講究善,孔子和孟子都把善視為人性的精華。《三字經》的第一句話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中國佛法的真諦是「善」,故而勸人向善,言必「善哉」。在西方,蘇格拉底認為善即美。近代關於善的研究的著名學者是康德和黑格爾,康德以「道德律令」為標准來區分善與惡,主張理性的法必須是善的。黑格爾把善理解為法發展到道德階段的一個中間環節,評判一種法的善惡關鍵在於它能否節制人的自然沖動或任性,如果能夠有效地節制人的自然沖動或任性,這樣的法就是善法。法律啟蒙教育的目的在於豐富和完善人性。理想的法律是真、善、美的統一。法律之「善」,即是倫理之善。善法架起了法律與道德的橋梁,使法律可以憑借道德無所不在的精神教化作用而深入人心。法律懲惡揚善,使人知是非,懂善惡,明美醜,對婚戀行為做出選擇、矯正的指引。如果由於求愛不成或者婚姻關系中當愛已成往事,因愛生恨,懷恨在心,甚至做出傷害對方身心乃至生命的極端行為,當事人也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面對嚴厲的法律制裁。因此,學習法律本身即是在完善人性,就是孟子所說的「求放心」或是朱熹所說的「為明珠拂去灰塵」。歸根結底,學法習法是為了使人更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義,更加體現人的質的規定性,使人成其為人。

3.法律教育旨在培養學生規則意識。此次調查說明學生的婚戀觀彰顯法性,具有一定的規則意識。法律使人追求規則、章法、秩序、條理、公道、平恕。學不學法,是意識問題;懂不懂法,是素質問題;守不守法,是責任問題。我們每個人都要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通過法律教育,走人法律的世界,培養學生規則意識,讓學生領會法律之治的人性之美。亞里士多德指出:「公民們都應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規則,讓各人的行為有所約束,法律不應該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富勒有言:「法律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規則是通向美和自由的必經之路,法律教育被學生內化,讓學生處處感受到「規則」,依法生活,才會擁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真誠的法信仰。在面對婚戀問題時,才能遠離虛偽和欺詐,遠離暴力和傷害,遠離違法和犯罪,才能品學兼優,身心健康,收獲幸福婚姻,走好人生每一步。

三、重視法律教育,構建健康婚戀觀

婚戀觀教育水平的高低不僅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教育水平,而且反映了一個國家的道德水平、法治程度,反映了一個國家國民的素質。一個人戀愛是否和諧、婚姻是否幸福,與持何種婚戀觀有直接關系。然而也有部分大學生,由於心理尚未完全成熟,對愛情與婚姻的理解不透徹,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健康婚戀觀的指導,又受到一些錯誤的擇偶標准、價值觀念和戀愛方式的影響,對婚戀問題的認識還存在著一定的扭曲和偏差,對學業和身心健?帶來了某些負面影響,也影響著他們未來的婚姻質量和社會和諧。因此,應加強法律教育,幫助學生形成健康的婚戀觀。

1.戀愛中的法律教育。愛情是人類獨有的情感,象徵著純潔、忠貞、美好和神聖,是男女在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最熱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情感。巴爾扎克指出「愛情是人生最難的學校」。愛情以人的性生理發育為前提,當代大學生的性生理發育雖然基本成熟,但性心理還有許多不足,人生觀不夠穩定。雖然傳統道德對大學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在文化多元的今天,大學生開放的思想對「性」及婚姻問題產生了影響,在理智與情感方面處於矛盾的旋渦,追求愛情的同時忽視了法律底線,在嘗試之後往往面對的是尷尬和無盡的悔恨。學生曾經提出這樣的問題:「一對大學生情侶未婚同居,後來女孩懷孕了,但在要生小孩時,他們都害怕被人知道而不敢去醫院,所以留在宿捨生孩子,但因為難產而造成女孩和嬰兒都死亡,事後男孩因為害怕,就匆匆離開。這種情況,問:男孩要不要負法律責任?」雖然法律知識浩如煙海,但其基本的原則清晰可辨,那就是以人為本的人性觀、權利觀、義務觀。這個男孩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民事法律告訴我們,每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有愛與被愛的權利,具有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須知民事法律行為與幸福愛情的關系,戀愛中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如與有配偶的人戀愛即第三者問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協議等問題;戀愛中的權益保護問題,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以及財產權等。在愛中學會識別愛情「真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說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他不知道怎樣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這是個人悲哀的話,那麼,當一個人的權利被侵害而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還有這樣一個權利存在,這就是教育的悲哀、社會的悲哀。

2.婚姻中的法律教育。作為現代公民,大學生應具有相應的法律理念。法律教育使學生懂得人生每一個行為都要在法的秩序下進行,幸福婚姻須有法律保障。大學生作為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真學習《民法》《婚姻法》《刑法》等法律,尊重和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以法的視角認識婚姻,尊重婚姻關系中雙方的人格權中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尊重家庭成員間的權利與義務,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懂得身份權的相關法律,知道婚姻關系中的財產繼承、收養、監護和重婚等與家庭幸福有關的相關法律規定;尊重夫妻雙方財產權利,知道婚前財產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界限;知道結婚與離婚相關法律規定,理性對待離婚;知道怎樣處理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的法律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夫妻應當彼此忠實,因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從表象上看是個人行為,而本質上是社會行為,個人行為是自己的私事,法律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就是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什麼時間結婚,在什麼地方結婚都是個人的自由,個人意願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尊重個人的權利,他人和社會都不會干預。但婚姻又是社會行為,個人的婚姻要符合社會規范,主要是受法律即《婚姻法》的調整。當事人必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後方成為合法婚姻,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婚姻才被社會承認。結婚後當事人在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婚姻法》規定的家庭義務和責任,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要受到社會的干預,甚至法律制裁。家庭是社會最小的細胞,所以家庭是否幸福和諧不僅關乎個人生活幸福,更關乎社會和諧穩定、種族的繁衍和傳遞。因此,健康婚姻觀須有法律的正確指引。

『肆』 國內外關於大學生談戀愛是否有益的研究現狀

你好!中國的法律法規一直就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大學生談戀愛!下面是我在網上搜索的一篇關於大學生談戀愛中的法律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淺析大學生戀愛中的法律責任朱海東摘要:時下,大學生群體中的戀愛現象已經變得非常普遍,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反映在這一當時的社會文化當中,法律作為社會文化的組成部分對此種戀愛關系應起到規范調節作用。筆者從一個大學生的角度出發,從法律這一視角,剖析大學生戀愛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學以致用,來一次探討大學生戀愛可能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做到先兵後禮。關鍵字:大學生戀愛法律責任「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國高等學校對大學生談戀愛所持的態度。這種模糊不清的態度或說精神也體現在法律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單獨能具體規范戀愛中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是沒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於,很難劃清道德約束還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願過多干預這一古老的戀愛關系,且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上可操作性不強。據此很多人都會認為這是彼此之間的感情處理方式,個人道德水準和素質問題,很不可思議與受到法律規范的調整相聯系,或者說會一致認為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和必然的聯系。但是深究則不然,大學情侶在戀愛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以下筆者的探討中可以看出。因為大學生群體是個特殊群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筆者正處於大學生階段,對大學生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文從現有的大學生戀愛的社會現象出發結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規范探討一下戀愛中的雙方可能發生,導致的若干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一、民事責任(一)戀愛關系中的贈與行為問題這就涉及到了情侶之間的雙方互相贈與如何劃分界定民事權利義務的問題,當雙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標的較大的客體時,會出現要求返還自己對某物的所有權。這里就有一個法律探討的空間存在。有的學者就指出過婚戀關系中互贈財務行為是目的贈與,但並非只要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都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所贈之物。如,B女長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檔筆記本,當雙方感情破裂時A男要求其歸還該物,並主張這是一種借債關系。而B女則確認這是A男對其的贈與,雖然A男沒有明確承認過(簽訂合同等)。但依據《民通意見》,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設定為默示。直接帶來的法律後果是,A男的這種行為視為對B女的贈與,B女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進一步探討,很多情形下又不當然適用於默示推定。很多戀愛行為包裝著「贈與」,單方行為,披著自願的外衣,其實是不當得利或者漠視的締約行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愛行為,其實是違背相對人的意願或者以欺詐為形式的侵權行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張的這是一種借債關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為的基於戀愛中的道德習慣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種實際上的為了追愛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A男當時給予B女這一禮物是確實處於贈與的心態考慮的。(二)大學生的未婚先育問題時下也有很多新聞報導關於大學生未婚先育,進一步的則會產生對所生子女的權利保護的問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一明文法律規定也適用於此情形下該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絲毫不影響該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如繼承權等。而對子女的撫養問題,由於戀愛關系中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為特別的是都是在校學生的尷尬境地,我們的法律似乎在此領域出現了滯後。尤其突出的表現在08年之前,全國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達成一個共識: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不然取消學籍,不授予學士學位。這種隱性規范是不是推動了大學生未婚先育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但影響不大。之所以在大學生群體會出現未婚先育的現象,一是從教育上來看我們的大學生性教育不夠,二是我們的法律會很情願的把對這一社會現象的調節歸功於道德規范,本身就模稜兩可的法律規范造就了大學生不敢越雷池一步。雖說這可能是一種變相的成功,但從法治角度來說則是一種倒退,無形之中對大學生的婚姻權進行了褻瀆。而在此種大的社會背景下出現的對大學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即雙方都有對本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並不依賴於有無婚姻關系這一法律事實。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來了,雖然雙方沒有結婚登記,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三)戀愛關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事實生活中,解除戀愛關系後,一方往往會以自己受到傷害,損害為由索要補償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做具體的,明確的規定,因為從宏觀的法律規范角度來說,目前的司法體制並沒有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進一步引發了了對大學生戀愛當中出現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缺失。但我們作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於現今的法律規范,而要對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到位的分析。筆者認為對這種情況在認定和處理上應確定這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損失,貞操權為由索要賠償是不具有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一方對另一方採用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嚴重創傷,這里的必要前提是雙方已經確認了真實有效的戀愛關系,所以此時如果過錯一方提出解除戀愛關系,則應根據民法上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和過錯責任原則,使過錯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道義責任,支持受害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上述主要是從從大學生戀愛中或多或少都會發生的三個方面(當然可能程度會表現為不同)來探討這之間的民事法律責任。其實不難看出囊括於其中的法律規范從量上講,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實方面法律似乎不願過多干預,希望藉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是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希望,他們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二、刑事責任(一)大學生戀愛關系不穩定,盲目戀愛導致糾紛頻發我們的大學生在父母眼中還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為深的成年人。這種定位不無道理,因為多數大學生的心智發展並還不是很成熟的。這一觀點可以集中表現在戀愛關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認的一對,並且雙方都互相約見過自己的父母。平時他們關系還可以,但是李明後來逐漸移情別戀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氣憤的沖向李明打了他兩個耳光。然後說〃我死給你看〃。隨即就向電線竿撞去。李明說「隨你便」,拉著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於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處於危險見死不救,且該危險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沒有關系,那麼李明拉著新女友從她身邊走過看到不管也沒事,這只是道德方面的譴責。我國沒有見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觀造成的對方處於危險之中是出於先行行為,正因為李明主觀上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嚴重構成故意殺人。而這一類似的案例生活當中並不少見,由於很多大學生情侶缺乏法律意識並沒有認識到這已經構成了一種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後採取了積極補救行為如撥打120等,法院可以認定李明並不希望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據此李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們一直強調要加大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並不簡簡單單的是因為大學生群體特殊,更重要的是構建法治社會,意味著權公民個體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護。(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責任不同的案例,根據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會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又如戀愛關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傳染性疾病如性病等,並沒有告知對方,隨著雙方感情的進一步升溫,導致情侶另一方也得此傳染病。在這種情況下,應對施害方追究什麼法律責任呢。若單獨從傳染性類別上來看,似乎屬於刑法中的傳播性病罪,但其實不然,筆者注意到此罪並不適用於你情我願的情侶關系,因為該罪要求當事人實施了賣淫嫖娼等實際行為。而從犯罪主觀主觀方面和實際侵害的客體來看來看,行為人若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發生並實施了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危害行為(如,有的大學生就是濫情),筆者認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時的犯罪客體就應該是社會的公共安全。進一步探討,若行為人造成了特定主體的危害,則受害方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以故意或過失傷害罪對其進行起訴。如何是過失呢,可以從具體的案例中具體分析,如可從其主觀危險性,是否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等來加以判定。進一步深究,戀愛關系的確立並非都是造成行為人對此傳染性疾病造成傳播後果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換言之,從傳染性疾病的類別出發,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人也可以據此免責。如有的傳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過性渠道來傳播,這就要求雙方發生了實際的性關系。而有的如乙肝等還包括了血液傳播,此時的充分必要條件就不僅僅限定於雙方是否發生性關系。當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的舉證問題則是另外一回事,筆者就不在此做過多的探討。(三)性安全意識淡薄,導致的身體健康傷害先說墮胎,醫學常識告訴我們經常性墮胎不僅會造成習慣性流產還會對女性的身體健康產生極大的傷害。很多新聞報導,隨著情侶雙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對簿公堂狀告男方故意傷害(導致其今後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補償費等。這一事實結果,屬於一般道德性的越軌,偏離了有關社會道德觀念和倫理規范,男方不應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因為懷孕只是一個結果,造成這個結果的情況有多種,法律規范的只是造成懷孕過程中非法的行為而已,在一個法制社會里,他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或主管部門進行處理[3]。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說也是不成立的,女方應該意識到這一可能對自己造成的損害結果,但其是基於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這就應歸類於道德規范來調整。而在民事責任方面從保護婦女權益出發,法律還是應當追加男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如要求男方負擔一定的醫療費,營養費等,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再說棄嬰,很多戀愛情侶由於社會,生活經驗等不足,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會對新生嬰兒丟棄,或殘忍傷害,這種情形下嚴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根據刑法規定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且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高等學校應強化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健康的戀愛觀。作為大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戀愛不僅僅是可行的,更應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4]。從人生經歷的角度來說,大學期間的戀愛都或多或少的影響一個人今後的社會發展和身心健康,社會的和諧構建應從每一個個體的良性發始。從生理學角度看,大學生戀愛是正常的,合理的,關鍵是看持有什麼樣的戀愛觀[5]。積極健康的戀愛觀有益於大學生的成長,促進美好的願望實現。消極的戀愛觀不利於大學生的身心成長,直至使大學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讓他們知道愛的意義,價值是什麼,追求愛情要注意法律法規,培養法律意識,正確處理戀愛與學業,事業,婚姻三者之間的關系,要讓大學生們真正懂得,戀愛是培養愛情的過程,要嚴格區別戀愛與婚姻二者,讓戀愛閃爍理智之光。懂得自愛,自重,要有責任感。這也是筆者寫作的初衷。參考文獻:[1]杜項菲.當代大學生戀愛心理淺析.華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頁[2]胡珍.當代大學生的戀愛與擇偶.中國青年研究.2002年版第116頁[3]姚利民.大學生婚戀觀的調查與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頁[4]浙江大學馬建青.中國心理衛生雜志.1998年第一期第32-34頁[5]戴艷君.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頁

『伍』 與一個18歲女大學生談戀愛是否犯法

當然不犯法,看你是不是有婦之夫啊,如果是當然是違法的,其實嚴格說只能算得上道德范疇…看你自身的條件

『陸』 大學生因戀愛受挫犯罪案件有哪些

媒體盤點校園犯罪:戀愛受挫
央廣網北京8月29日動靜(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消息》報導,下校連續開教了,重生報導要做良多籌辦,法民提醒,遠年去,「校園犯法」案件逐年爬升,出格是重生,正在生理上也需做好充分籌辦,舉行須要的防備,將年夜教四年歡愉舉行到底。
遠年去果為愛情遭到波折、花費攀比、戰同窗或室友收生盾盾,而激發的教校犯法時有收生,北京房山法院正在調研陳述中便羅列了多個典範例子,比方果取情人豪情呈現成績,河北一所下校年夜一教生下某,拿鋼刀到女友地點的下校將女友刺傷,而且連刺本人數刀企圖殉情。果為他疾速天報警,鑒於他殺人後實時供救,躲免了被害人逝世亡,末了法院以成心殺人功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
正在下校攀比花費徵象也不斷存正在,有同窗為了謙足本人的「蘋果欲」,也具有蘋果腳機、iPad,持續止盜,終極教業借出有完成,反而被逃究了刑事義務。
遠年去,年夜教生「自相殘殺」也其實不隱睹,回納那些惡性案件彷彿皆有幾個閉健詞:年夜教生室友殺人。法民舉一個典範例子,廣東一所職業技能教院的教生,正在宿舍起床後脫拖鞋擦天里的聲音吵醉了室友,單圓收生了辯論,成果那個同窗居然用刀將對圓砍逝世,終極是被判正法緩。那樣的極度變亂便提醒年夜教生進教第一課,便是要教會戰室友、同窗戰諧的相處,而且建立精確的愛情不雅、花費不雅。
法民正在陳述中提示,行將邁進年夜教校園的報考榮幸女們,正在校時代道愛情出有成績,但要大白愛情固然是人生年夜事,但其實不是人生的齊部,弄勤學業、做一個對社會有效的人,才是年夜教生活中確當務之慢。
而里對那個愛情波折、取同窗室友的盾盾,必定要無視成績地點,教會換位考慮,並覓找精確的豪情宣鼓圓式。正在年夜教,年夜教生花費攀比的沒有良風尚沒有僅給家庭製成了繁重的經濟背擔,也使教生構成了畸形的不雅念戰品德。
(本題目:「校園犯法」前三名:愛情受挫、花費攀比、室友盾盾)

『柒』 大學生戀愛在犯罪學上是犯罪嗎

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等相關刑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我國循序戀愛自由原則。
因此,大學生戀愛不構成犯罪。
至於在犯罪學上,是否構成犯罪?要分情況而論,畢竟理論和現實相差很大。
縱橫法律網 胡良瑞律師

『捌』 你認為大學犯罪現象為何呈上升趨勢

追求享樂的需要。這是大學生中較為普遍存在的一類需要偏斜。據有關調查,盜竊犯罪約佔大學生犯罪總數的50%左右,居大學生犯罪的首位。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生大多與這些大學生追求享樂的心理需要有關。這類大學生的家庭條件往往並不困難,但他們追求高消費,享樂成了優勢需要。一旦經濟「吃緊」,向家裡伸手難以滿足時,便產生盜竊的動機。調查顯示,女生只佔犯罪大學生的極少數。其中,從事賣淫和盜竊的則佔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為了滿足享樂。
滿足報復的需要。在大學生的犯罪類型中,打架斗毆、殺人傷害、強奸等這類人身傷害的犯罪是僅次於盜竊犯罪的第二大類案件。這類案件中約有30%是由於大學生極強的報復心理所引起。有的大學生戀愛不成,因愛生恨報復對方。有的僅僅因為一句玩笑話或一點小事,認為被對方侮辱便殺害或打傷對方。
尋求刺激的需要。大學生普遍具有較強的求知慾,但如果在求知慾中低級的情緒體驗——尋求刺激成為優勢需要時,往往會迎合那些情調低下的東西或滿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學生煞費苦心設計作案手段實施盜竊,又將盜竊來的物品精心銷毀和遺棄。被捕後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節,每次作案時都有成就感,特別刺激。」
社會認知上的自我中心觀
所謂社會認知上的自我中心觀是指在個體與他人或社會的關繫上往往只從自我的立場出發,而不能從他人或社會位置去思考問題或處理問題的認知方式。社會認知上的自我中心觀正是阻擋個體客觀認知他人與正確把握社會規范的一個心理問題。劉海洋傷熊和馬曉明殺親事件的一個共同的原因正是他們在社會認知上的自我中心觀。
劉海洋傷熊行為的發生緣於對熊的嗅覺進行驗證。是什麼阻擋了在他實施這種行為時不去思考此行為方式的正當性及可怕的社會後果?而社會認知上的自我中心觀則是一個重要的原因。在這種認知結構下,個體往往只從本位或自我慾望去看事和行事。由於不能從他人或社會角度去分析問題,在進行某種社會行為時,也就不能或無法了解他人對此的真正態度,不能意識到或了解社會規范對此行為的評價,對社會規范的遵從難免不會發生問題。盡管他已處於青年晚期,卻仍然沒有學會從社會的角度來思考評判自己的行為,以致無法約束自己。其傷熊行為反映出他在社會認知上仍然沒有超越兒童時期的「自我中心狀態」,其心理水平與社會角色極不一致。
馬曉明殺親則是一例典型的以自我中心觀思考問題和處理問題的案件。
馬曉明因退學事件,在害怕告知父母真相使父母失望,與不得不告訴學校父母對其退學態度的矛盾沖突中,先想到自殺,繼而因擔心自己的自殺會引發家人的傷心,乾脆採取這種一了百了的極端方式以求得解脫。在整個事件中,從表面上看,馬曉明自始至終都想到了自己的家人,一直在替他人著想。但他僅僅是按自己主觀願望來分析和處理問題,而不能真正站在他人的位置與社會角度來分析問題和處理困難。他的行為所反映出來的社會認知方式同樣是自我中心觀。因為對他人與社會規范的真正理解,不僅意味著能替他人著想,更重要的是能站在他人的角度替他人著想。因此,在自我中心觀的制約下,他無法他位思考,而只能憑自己的想當然去做,最終無法找到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也不懂得如何求助於他人。
自我意識的混亂
自我意識是指個體對自身的意識。自我意識表現為自我概念、自我評價和自我理想的辯證統一。所謂自我意識的混亂是指個體無法形成正確的自我概念和適宜的自我態度,以致不能達到自我同一性的確立而獲得安定、平衡的心理狀態。
青年期被稱為「第二次誕生」的時期,是自我意識迅速發展和確立的階段。青年期又一重大發展課題就是學習如何認識自我和理解自我,這一發展課題的完成與否直接關繫到健全人格能否建立。
青年期自我意識的確立,是在自我明顯分化的基礎上完成的。在這一階段,出現了兩個「我」,一個是作為被觀察者的「我」(me),另一個則是作為觀察者的「我」(I),也就是「主體我」與「客體我」的分化。這種分化意味著青年期自我矛盾沖突的加劇,對自我的肯定和否定,「客體我」與「主體我」的矛盾斗爭。主體我與客體我的矛盾一旦激化,將使青年難以確立自我形象,也就無法形成自我概念,從而引起情感急劇波動,導致青年一時難以自我接納。青年期許多心理上的不適應由此而來。
對於青年期的大學生而言,如果在主體我與客體我分化的基礎上,能夠形成新的認知水平上的協調統一的自我,那麼就能建立良好的自我意識,反之則可能出現自我意識的混亂。在大學生中,良好自我意識的確立,意味著他們能夠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身份角色與社會地位,並對這種認識有恰當而適宜的態度。自我意識對個體行為具有直接的支配作用。一般而言,持有較適宜的自我概念的人,在採取行為時,也往往恰當適宜,反之則往往與現實不相適應甚至發生沖突。
大學生自我意識的混亂通常表現為兩種類型:一種是過高的自我評價,另一種則是過低的自我評價。過高或過低的自我評價往往導致個體自我意識確立過程中的過分自負或過分自卑這兩大心理缺限。它們是妨礙良好自我意識形成的心理障礙。
過低的自我評價。處於這種意識狀態的大學生,在把理想我與現實我進行比較時,對理想我期望較高,又無法達到,對現實我不滿意,又無法改進。他們在心理上的一個特徵就是自我排斥。由於在成長過程中,理想我與現實我的距離過大所導致的自我矛盾沖突,他們往往會產生否定自己、拒絕接納自我的心理傾向。這類大學生往往降低人的社會需求水平,對自我過分懷疑,壓抑自我的積極性,並可能引發嚴重的情感損傷和內心沖突。他們的心理體驗常伴隨較多的自卑感、盲目性、自信心喪失和情緒消沉、意志薄弱、孤僻、抑鬱等現象,尤其是面對新的環境、挫折和重大生活事件時,常常會產生過激行為,釀成悲劇。近幾年來發生的大學生自殺事件中相當一部分就是由此心理問題所導致。
過高的自我評價。這是一種與過低自我評價相對立的自我意識狀態。在這種自我概念的支配下,個體往往擴大現實的自我,形成錯誤的不切實際的理想自我,並認為理想我可以輕易實現。這種類型的大學生往往盲目樂觀,以我為中心、自以為是,不易被周圍環境和他人所接受與認可,容易引起別人的反感和不滿。因此極易遭受失敗和內心沖突,產生嚴重的情感挫傷,導致苦悶、自卑、自我放棄。有時會引發過激行為和反社會行為。
去年初上海某著名高校計算機專業大四學生陳慎,因在寢室盜竊走進了鐵窗。他坦言,作案是為了讓自己失敗得更徹底。由於想當然認為自己能當「領導」,做「偉人」,加之從中學以來養成的自我中心和盲目樂觀的心理,當在現實的學業與班幹部競選中受挫折時,他不是努力縮小理想我與現實我的距離,而是自我放棄,經常逃課。最後,他成了全系最差的學生,無法正常畢業。面對自己的失敗歸咎於當初專業選擇的錯誤,並最終以犯罪的方式來渲泄自己的苦悶。正如中國心理衛生協會王建中教授指出,陳慎一案暴露出現今大學生普遍存在的心理問題:「自我定位不準,挫折承受力較差,一旦遇到較大的壓力,容易產生過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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