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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侵權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8-14 19:45:08

⑴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⑵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隻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闆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闆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並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麼?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麼?

  2.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准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並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並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願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並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於本案。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哪些侵權行為

一、歧視行為。其中常見的是性別歧視。一些企業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崗位女生的學歷、技能等方面的要求,變相對女同學設置就業障礙。勞動法規定,女性勞動者和男性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此外,還有形象歧視、身高歧視等。

二、虛假廣告。一些企業在招聘會上為了招到情況較好的畢業生,會誇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如果在這種企業上浪費了時間,可能會錯失良機,錯過真正適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崗位。如果你看中一家企業,事先對其進行調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盡量避免上當受騙。

三、侵害應聘學生的知情權。面試時企業會向學生提出各種問題了解學生的情況,而當學生提出問題詢問企業情況的時候,企業就會迴避問題甚至遷怒於學生,學生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的條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試等侵犯學生、尤其是女學生的隱私權。少數企業會在面試時向女學生提出「有沒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為?」等過分、無禮的問題。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有效篩選招聘信息,切勿漫天撒網、大海撈針

很多畢業生抱著簡歷,逢會必投,在各個宣講會、招聘會之間「趕場」。應該說畢業生主動求職是值得鼓勵的,但必須考慮一下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要盲目受別人的影響,跟風求職。從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他們的成功求職並非「趕場」所至。

2、講究求職方法,善於利用各種資源,力求戰則能勝

在有效篩選求職信息的基礎上,畢業生應當對自己心儀的招聘單位進行更加深入地了解,如招聘單位的文化、發展前景、適合自己的招聘崗位、招聘的具體時間、方式與地點等。

通過對招聘單位有關資料的研究與分析,准備有針對性的求職信和個人簡歷,通過要求的方式,如傳真、信件、電子郵件、電話、主動上門應聘等多種方式與招聘單位負責人聯系。

在應聘材料投出一周左右後,可以主動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給對方確認一下材料是否收到。既可以讓對方感到你的求職誠意,也可尋求獲得進一步筆試、面試的機會。

⑷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⑸ 著作權侵權責任--從《大學生》訴「首都在線」及李翔侵權案談起(案例分析)

此案發生在98年,故而只有《著作權法》可以適用,如果發生在今天,那麼要適用《著作權法》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條例》。根據ISP(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通知刪除義務,首都在線在合理的時間內就將侵權內容刪除,可以免責。
李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對於其抗辯「原告出版發行的《考研勝經》與出版主管機關的有關批件內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許可其使用作品的證據,因此,原告對該書不享有著作權」。這句話本身就是錯誤累累,著作權跟主管單位的批復何干。著作權的產生是一種事實行為。縱然未經過原作者同意而匯編,只要具有獨創性,也是一個新的作品(但是行使著作權的時候必須要經過原著作權人許可,否則侵權)。
判決內容:《考研勝經》含有《大學生》雜志社的編輯思想,享有著作權,而李翔未經許可在個人網站上登載相關內容,其行為已構成侵權,故判決其不得未經許可在其個人網站上刊載與《考研勝經》選材、編排相同的內容;並應「首都在線 263"個人主頁頻道的首頁上發表致歉聲明,同時賠償《大學生》雜志社經濟損失5000元;而京訊公司在接到律師函後,採取了相應措施,故不承擔責任。

⑹ 關於大學生被侵權的案例,典型的都有哪些

不少大學以電信給學校網速和信息化管理帶來好處為借口強制學生使用與電信手機綁釘的校園一卡通,這壟斷措施沒有堅持消費者自願原則…

⑺ 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⑻ 幫忙找3個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關於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伺服器服務的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採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路「黑客」。於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伺服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伺服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於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於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
【案例二】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接案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芸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並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後,經調查得知,小芸父母均為國家幹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芸便「想教訓她們一下」。於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台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塗啊!」

⑼ 法律案例分析題:學生在校期間因他人的侵權而受到損害

一、超市負有賠償責任;
二、學校補充責任(沒有照看好學生,未成年人,因為圍牆有缺口);
三、劉某承擔部分責任(參加了拉扯氣球);
四、如果氣球有質量問題,廣告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學生和劉某可以選擇向超市或者是廣告公司作為被告);
所以,本案中起訴連帶責任是合理的,因為作為原告這樣起訴對原告有利,但是,法院肯定會內部劃分的,具體比例按照責任大小。
學校是有責任的(以上解釋),承擔責任人由不同的對象按照不同的角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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