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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違憲

發布時間: 2022-08-18 03:38:19

大學生怎樣響應國家憲法日

1、帶頭學習憲法和法律;
2、帶頭遵守憲法與法律;
3、敢於同違憲行為、違法行為做斗爭;
4、帶頭向群眾宣傳憲法和法律,普及法律常識,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

❷ 違憲行為案例

案例1、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於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後,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並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於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但出於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於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屍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超越許可權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於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後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並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於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麼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❸ 大學生違反憲法的例子

比如說很多時候禁止別人的別人的自由,禁止別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就違反了憲法。

❹ 雙減政策下大學生家教違法嗎

【法律分析】
「雙減」政策下,校外培訓班、輔導機構等大受打擊,面臨寒冬,不敢再提供課外輔導。同時,國家也明令禁止中小學課外有償輔導,平時依賴於補課班的家長們慌了,因此大學生家教便成為熱門。
於家長來說,大學生家教價格與正式老師相比有著很大的優勢,能夠在教學過程中與學生深入一對一交流;於大學生來說,當家教是實現勤工儉學的一種方式,既能夠鍛煉自我也能減輕家長的負擔。
但是大學生家教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大學生們教學經驗不足,家長和學生雙方無法保證信息可靠等等。
對此,杭州教育局作出的答復是:「從事學科培訓的人員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因此,不具備教師資格證的大學生不能開展針對中小學生的學科類培訓,具備教師資格的大學生通過家教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也必須按照國家雙減政策執行」。
也就是說,大學生可以去當家教,但是要持證上崗,先考取教師資格證,然後再考慮勤工儉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大學生該如何理解憲法權威

憲法
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規范的特點
1、最高權威性
2、原則性
3、概括性
4、適應性
5、無具體懲罰性
6、相對穩定性
7、廣泛性
8、歷史性
9、靈活性
10、綱領性
一、憲法的分類
傳統的憲法分類:
1、從憲法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把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2、從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3、從制定憲法的機關不同,把憲法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
二、憲法的一般原則
資產階級憲法的主要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觀念最先由法國的波丹提出,後來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學說
2、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4、權力制約原則
近代分權學說是英國洛克首先倡導而由法國孟德斯鳩所完成的。
社會主義憲法的主要原則
1、權力屬於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3、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4、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節 憲法的原則
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
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
1、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四、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
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
六、憲法發揮作用所必備的條件
1、憲法的充分實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備
第五節 監督憲法的實施
一、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性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國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於健全法制
3、有利於真正發揮憲法的作用
二、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
1、審查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合憲性
3、審查各政黨、團體、企業事業等組織以及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二章 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
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1954年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
五、1982年憲法
現行憲法的偉大意義
第一、正確地總結了中國人民革命斗爭的經驗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並且注意吸收了國際上的有益經驗。
第二、明確規定了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
第三、它把鄧小平理論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通過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為憲法規范,使黨的科學的指導思想、總政策和各項重要政策有了憲法的依據和保障。
第四、它是國家統一、
民族團結的保證。
第五、它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
第六、它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和基本原則,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清除封建主義遺毒和各種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一個國家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之後又分別於88年、93年、99年和04年頒布了四部憲法修正案。而04年憲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變就是加入了對於私人財產保護方面的規定,這一點直接從憲法層面上解決了《物權法》的立法障礙,為物權法的頒布除去了理論障礙。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皇帝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英國在中世紀建立了代議制度,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 ,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 、制度 ,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君主立憲。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法的專用詞。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 言
第一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具體內容見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編輯本段]憲法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在英國、美國和法國,較早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3個國家也最早出現了資產階級憲法。它們的政治制度並不完全相同,而階級本質一樣,都建立在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的經濟基礎上,都以保護資本家的私有財產為神聖職責;在政治上都是鞏固資產階級專政,確認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盡管個別條文有所差異,但都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都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無產階級建立政權後,也需要用憲法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不盡相同,但它們的階級本質一樣。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都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經濟基礎之上,以發展生產力和保護公共財產為首要任務;都是為了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都是無產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體現了無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同一類型的不同國家的憲法不盡相同;同一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也有變化。除了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民族歷史特點等因素外,階級力量實際對比關系的變化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編輯本段]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資產階級憲法體現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社會主義民主。
資產階級憲法同資產階級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憲政體」、「立憲政治」、「憲政」,都是以代議制度為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別名。資產階級憲法正是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的過程中產生的。資產階級為了發展資本主義,需要沖破封建制度的束縛,實現買賣自由、契約自由、等價交換。這種生產關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標榜自由、平等、人權的資產階級民主制。在其憲法上規定的,則是人民主權、權力劃分(見三權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資產階級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制度,都是為鞏固資本主義生產關系服務的。它宣布「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把保護資產階級私有制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作為它的首要任務。這樣,資本主義國家必然要實行資產階級專政。但為了欺騙無產階級,他們諱言專政,在憲法里不作明文規定。
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同樣需要把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憲法來鞏固政權,維護社會主義民主。社會化的大生產和生產資料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是作為法律手段來鞏固和發展這一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憲法公開承認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對剝削者的專政和在勞動人民內部的民主,即社會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制是最高類型的民主制。但社會主義民主制有一個發展的過程,社會主義憲法也就必然會有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發展了社會主義民主,把適合中國國情和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務就是為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創造有利條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 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於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編輯本段]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為近、現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條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1946年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違反其規定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關於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屬無效。」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一般都有特別程序 憲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指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由一個或少數幾個法律文書構成。如《美國憲法》就是一部成文的憲法典,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則包括了三個憲法性法律。不成文憲法指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的憲法,其內容散見於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法律或歷史上形成的慣例之中,如英國憲法。
成文憲法一般規定了特別的起草和修改程序。為了起草或修改憲法,有的國家成立了專門機構,如憲法起草委員會、制憲會議、立憲會議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憲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修改的。美國於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組成制憲會議,負責起草美國憲法提交各州批准。許多國家還規定了通過或批准憲法的特別程序。中國1982年憲法草案,經憲法修改委員會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並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論,再經修改,最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美國早期在全國只有13州時,規定憲法要得到9個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於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憲法又可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指憲法須經過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絕大多數國家成文憲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復雜。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過國會兩院2/3議員同意,或者2/3的州議會的請求,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批准後,才能生效。有的國家還專門作出憲法某項內容不能修改的規定。對憲法修改程序作比較嚴格的規定,有助於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但成文憲法也有的不是剛性憲法,如義大利1861年統一後,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國憲法》作為義大利王國憲法,這部成文憲法沒有規定特別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進行修改的憲法,稱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無所謂修改程序,屬於柔性憲法。
憲法的特別規定 為了保持憲法的權威性,避免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時需要有關國家機關對憲法條文的含義、內容和界限進行具體的明確的解釋。因此許多國家都在憲法中對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歸屬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憲法的解釋權和監督權的歸屬,根據各國憲法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體制:①立法機構解釋制。有的國家由議會,有的國家由最高權力機關或其常設機關行使憲法解釋權和監督權。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②司法機構解釋制。這一體制始於美國。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憲法。最高法院的這種權力在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現在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採取司法機構解釋制。③特設機構解釋制。由專門設立的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或憲法法庭之類機構行使這一職權。
凡有權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權對法律、法令、法規以及行政行為等是否違憲作出裁決 。這種制度通稱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審查制度。
[編輯本段]世界第一部憲法

最早的資產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 如《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 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編輯本段]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的起源
在原始社會中,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而調整社會關系的主要規范是風俗和習慣。但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產生,階級出現,於是作為統治階級的國家就逐漸形成了,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在階級社會中,國家制定的法律與原始社會中的作為行為規范的習俗,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其主要區別在於:第一,原始社會的習俗是長時間逐漸自發形成的,法律是國家自覺制定的;第二,原始社會習俗是本氏族內部全體成員意志的體現,維護本氏族所有成員的利益;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第三,原始社會習俗的目的是維護人們平等互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律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第四,原始社會的習俗適用於本氏族、本部落的成員,法律適用於國家主權所管轄的領域;第五,原始社會習俗主要靠社會成員內心的信念、氏族首長的威信,由人們自覺遵守,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二、法律的本質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法律是國家意志,而國家是由統治階級組成的,所以法律必然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階級性是法律的一個根本屬性。所謂法律的階級性是指法律產生於一定性質的生產關系,屬於特定社會上層建築之一,為一定階級服務的屬性。
2.法律根源於社會物質生活關系
法律是社會經濟關系的形式,社會經濟關系就是法律的內容。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社會發生的影響。國家制定法律就是為了利用法律對社會發生影響。法律的作用可以從兩個方面或角度進行分析,即法律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法律的規范作用是從法律規范調整人們的行為這一特徵來分析法律所起的作用,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從法律的本質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律規定對於人們的行為的一種指導和引領的作用。
(2)教育作用,指法律對於人們今後行為起積極影響的一種作用。
(3)評價作用,指法律作為一種對於人們行為的評價標准或者尺度的作用。
(4)預測作用,指法律具有對於人們之間將要如何行為能夠預料和估計。
(5)強製作用,指法律具有制裁和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作用。
2.法律的社會作用
(1)法律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的作用,這是法律社會作用的核心。
(2)法律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作用,指法律對於關系整個社會,不分階級、階層。
[編輯本段]憲法在司法考試中的分值
憲法同樣是考察分值比較少的科目,08年司法考試中憲法考察了單選、多選和不定項選擇三種題型,其中單選是第一卷的第12題、第14題到第18題共計6分,多選題是第60題到第65題共計12分,不定項選擇題是第93題和第94題,共計考察4分,憲法學在08年司法考試中合計考察22分

❻ 少數民族加分是否違憲

少數民族加分沒有違反憲法,在這里可以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如果違憲就不會存在了) 見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_1.htm

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記者李菲)國家民委副主任吳仕民21日說,少數民族考生享有加分等優惠政策是根據中國實際情況制定的,不會改變。
吳仕民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關於對於少數民族考生的優惠政策,特別是在高考方面的優惠政策,對於漢族考生是否公平,相信可能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
簡單地說,中國民族政策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這個實際情況就是因為少數民族地區由於歷史的、地理的原因,它的發展相對落後,如果不採取措施,他們就不可能和其他民族一道前進,這對整個國家利益是不利的。
吳仕民說,以教育為例,如果我們看看解放前的事實,很多地方當時並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學校。現在少數民族人口比例佔全國人口的8.4%,而少數民族的大學生在校的比例不超過7%,即使這樣給予適當的照顧還是存在差距,所以說制定這種政策是必要的。|||(這一段內容說明了原因)
據吳仕民介紹,關於給少數民族考生高考加分,這只是原則性規定,各個地方執行情況是不一樣的,有的地方加分比較多,比如說新疆、西藏;有的地方加分是很少的,只加四五分;有的只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才能享受,其他考生不能享受。
「這都是針對各地的實際,也就是少數民族教育的實際狀況而制定的,對於這些政策的執行情況我們會不斷地進行評估,對相關的問題進行研究。」吳仕民說。

實行少數民族加分,主要還是為促進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
另:憲法只是原則、大綱,不涉及詳細問題。

❼ 違憲行為案例簡單

案例1、2001年畢業於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於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後,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並打電話讓成先生「帶著身份證和錢」去保釋他,於是,成先生和另一個同事立刻趕往黃村街派出所,到達時已接近晚12點。但出於某種現在還不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孫志剛有身份證也不能保釋」。李耀輝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於是孫被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3月20日,孫志剛死於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醫院在護理記錄中認為,孫是猝死,死因是腦血管意外,心臟病突發。而法醫的屍檢結果表明:孫志剛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積的內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
2003年6月27日上午9時40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喬燕琴等12名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9日對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鍾遼國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分析:《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收容遣送辦法》是1982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超越許可權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可見,《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
案例2、2003年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中國乙肝歧視第一案。案中原告張先著於2003年6月在蕪湖市人事局報名參加安徽省公務員考試。其筆試和面試成績均名列第一,按規定進入了體檢程序。但在其後的體檢中張先著被檢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蕪湖市人事局依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體檢標准》正式宣布張先著因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10月18日,張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廳提請行政復議但被駁回,理由是體檢不合格的結論是醫院作出的,而非蕪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為。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剝奪其擔任國家公務員的資格,侵犯其合法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其不準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准許原告進入考核程序並被錄用至相應的職位。
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被告蕪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國家公務員招錄過程中作出取消原告進入考核程序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依照法律規定,該行政行為應予撤銷,但鑒於招考工作已結束,故該行政行為不具有可撤消內容。因此,原告要求被錄用至相應職位未獲支持。
分析:《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門卻以部門規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權利。這些規章明顯與《憲法》相背離。」政府部門都堂而皇之地違反憲法,將乙肝病毒攜帶者拒之門外,那麼受到這種影響的各企事業單位,在用人時更有理由進行歧視了。這種情況的存在,使得人們尊重憲法、遵守憲法、執行憲法成為一句空話。在公務員錄用制度上對乙肝人群進行歧視,不僅與公民在勞動就業時的平等權有關,還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權利。因為擔任公務員不僅意味著就業,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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