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入刑
❶ 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10年6個月,申訴再次被駁回,你怎麼看
在我看來,這件事情本來不會引起大家的公議,河南大學生,掏取販賣國家二類保護動物燕隼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已經是量刑適當駁回上訴是沒有什麼可爭議的,既然是把國家二類保護動物抓來賣錢,那麼你就得付出違法成本,一隻價值一年徒刑,應該是被判16年才對。
但我們的無良媒體,卻故意製造一個能引起爭議的標題:「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6個月」藉此,誤導人們的思維方向,引發與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對比,鳥,有成千上萬的品種,禾花雀是鳥,麻雀也是鳥,老鴰也是鳥,這樣一個標題,就是誤導人們覺得16隻鳥判10年6個月是不是小題大做?是不是明明是跟幼女發生性關系造成幼女陰道「輕傷」的王振華因為很有錢,所以才把「強奸」稱作「猥褻」,而一個窮大學生因為抓16隻鳥去賣掉,就判10年6個月,有點小題大做的嫌疑?
法律就是法律,鋼性的無可置疑,也不能類比。既然我們制定了頻危動物保護法,就得照著法律條文去執行,不要覺得一個大學生的10年6個月的生命與16隻燕隼的生命不對等。不管你是大學生還是一個農民,你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這么嚴酷,就無法震懾那些把鳥命不當生命的犯罪分子們實施犯罪,當我們的子孫後代的藍天上,找不到一隻飛鳥,才去驗證法律的正確性時,恐怕已經無可挽回了。
鳥,是藍天的靈魂,是自由的象徵,你讓鳥失去自由,你自己也失去自由,這很公平!
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看來法律在保護動物這方面是進步了。
那麼:拐賣兒童判多少?
惡意傷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判多少?
刑法都得跟進,要嚴都嚴,體現進步與和諧。
回答之前,先說明,純屬個人觀點,我可能是激進派:這年頭人作為高等動物,低等動物都比人值錢,珍貴多了,無權無勢的人就是爛命一條,隨隨便便就可以折騰了,雖然說破壞大自然是間接性的殺害全人類,但是你有沒有想過,我今天吐的一口痰,也算是間接性殺害全人類,是吧?雖然我不是很了解這些事情,但我有我的看法,人們常說要爭當下,那你們考慮那麼多未來幹嘛?為以後的子孫著想?我今天吐的痰都不會為以後的自己著想,還想子孫?------很抱歉,有點激進,莫怪,莫怪,我道歉。
河南大學生掏鳥事件發生之後,許多網友用了其他案件加以對比,都覺得判處重了,你怎麼看?
依我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沒什麼好說的。
那麼,有些杠精會說,那別人強奸,誘奸的都沒有判這么重,掏幾只鳥至於嗎?
即使是國家保護動物,那命能比人的重要?
其實這裡面有生硬比較的意思。
每一部法律針對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都是不一樣的,這些事情根本就沒有可比性。
就事論事,販賣國家保護動物,並且案件中分別販賣給三個省份的人,並且以高價出售,這不就是有預謀的嗎?
針對強奸案件的量刑尺度,還有其他方面的案例,都是依照相應法律進行的。
判處10年6個月也是有依據的,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他先後掏鳥,嘗到甜頭還不知足,活該。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不是普通鳥,不要誤導,是掏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國家級保護動物捕殺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說這個大學生可是自作孽,如此掏鳥行跡,已經嚴重的觸碰了法律,所以被判10年6個月,也是他咎由自取,所謂的上訴也是無理,所以最終還是被駁回,這就得他承擔,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該案發生於2014年,河南鄭州職業學院的大一學生閆某和同鄉朋友王某,在當地鄉間前後掏了兩窩鳥,共計16隻,賣給了河南的收鳥人,案發被捕,據悉,他們所掏的鳥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某獲刑10年6個月,閆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其實在一審二審裁決書中就明確了,閆某獵捕、收購瀕危物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已經嚴重的觸犯了刑法,而法律有明確規定,獵捕10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而閆某被判10年6個月,並不嚴重,而是從輕處理。
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筆者表示懷疑,明顯他就是知道這是國家保護動物,而是為了牟利,所以鋌而走險,知法犯法,這個處罰對於他來說,一點都不為過。
而媒體報道的掏鳥被判10年6個月,明顯避重就輕,沒有說明捕獵的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所以說這就有些誤導作用。
這個案子確實是引起了 社會 熱議,除了這個案還有深圳的一個同類型案件。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夠重的了。
表面看,掏鳥窩沒有殺人放火強奸那些傳統暴力型犯罪的危害性那麼明顯、那麼嚴重、那麼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
但是,這個掏鳥窩案,是嚴重的環保型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他掏了16隻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並予以出售,依法構成特別嚴重情節。
環保型犯罪不能與傳統的暴力型犯罪相比較,因為,環保型犯罪的危害是深遠的、持久的、廣泛的、延遲顯現的,可能要幾年、幾十年甚至幾百幾千年才能看到其危害,但其危害是累積的、疊加的、難以修復的、甚至是完全不可逆的。因此,對環保犯罪如果不嚴加制止,我們人類生存的空間也許就不存在了。
不僅是中國,全世界都在加強環境保護,都對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肅的懲處,也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個大學生就受到了嚴懲,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在判決生效後,已經申訴,這是他的權利,可以依法行使;
他申訴再次被駁回,那是國家司法機關對他的罪行的裁處結果。
司法機關是根據刑法規定、在案證據、認罪態度等綜合考慮的。
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你先了解事情真相在發言吧,法院判的很公平,沒一點冤枉他。他是一個職業捕獵販賣瀕危鳥類的鳥販子,我請問你,燕隼的品種分類有哪些你知道嗎?他吃什麼,不吃什麼你知道嗎?那種燕隼買的貴那種便宜你知道嗎?怎麼才能抓捕到你知道嗎?怎麼才能馴化你知道嗎?一般人都不可能知道,而他對於這些問題是非常了解,他在獵捕,售賣,收購的過程中是非常了解非常專業的。像燕隼這樣兇猛的瀕危鳥類你能抓捕到一窩就算是非常難的,因為燕隼的習性,如果不了解,不專業一隻都不可能抓到,就算是你抓到一種,你最多也是養著玩,但是燕隼是很難被馴化的,專業熬鷹人也很大幾率養不活。你想想他獵捕16隻的目的何在?而且他的販賣獵捕收購的可不止是燕隼一種鳥類。而且他早在被捕前一年已經被森林公安抓獲過,當時是因為獵捕數量不夠入刑,所以公安對於他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沒有難為他。而一年後他為了金錢利益,繼續抓捕販賣,收購,瀕危鳥類。所以按照他抓捕的數量,販賣,收購,獵捕數罪並罰,你認為重嗎?
這樣販賣的人你們想過有多少沒,如果沒有扣上大學生的這個帽子我想不會有人覺得有何不妥,法律的問題一碼是一碼,很多需要完善,比如拐賣兒童的就應該死刑,貪污的也是要重刑等等,但是販賣野生動物的也是一樣要重罰,要站在更客觀的角度來說,不然可能你的下一代能看見的動物更少了,希望這件事能敲響警鍾,相信人們的法律觀念會越來越好
問題是學歷在這擺著,你想想要是一個普通農民啥都不知道掏掏賣了就算了,關鍵是一個大學生,難道他不知道這種鳥是國家保護動物嗎,還事先加了賣家得qq號,提前找好了買家,這樣的話性質就完全變了,他不是掏出來玩玩,而是一起有預謀的販賣捕殺國家保護動物。如果說他感覺法院判的有點冤枉,他就不會在他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訴的情況下告訴他家人不要在上訴了告不贏。說明他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觸犯了哪一條。大家有時候想的太簡單了,不是說法院收了你的錢就能從輕判決了,審判的時候不是法院一家在審判,旁邊還有檢察院的人勒。除非把連檢察院跟法院的關系都打點好了
在現今,人類的總數還在增長,與人為伴的生物紛紛走向了滅絕,地球上沒有了生物多樣性,人類也會滅絕的.看似10蛋,該品種估計是瀕於滅絕的生靈,全人類愛好生靈的人們都希望這些生物品種與人類一樣生存下去,這個別壞蛋無視動保法,應該受到重處。在保護野生生物的力度上,刑法力度不夠,對個別無視瀕滅生吻生存的嚴重分子該處極刑才行。該案判的輕了點,當處20年或槍決。
❷ 大學生犯罪要坐牢嗎
法律規定大學生犯罪一般都會坐牢,因為大學生一般都已滿十六周歲。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年滿16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❸ 大學生考試作弊,會造成哪些後果
大學考試是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和質量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是作為檢測教與學的效果和水平,甄別個人知識、技能及智力開發的手段,是教育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是,考試作弊現象全國高校時有發生,引起教育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考試作弊不僅破壞了考試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且破壞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敗壞了學校的良好學風,損害了我國高等教育的形象。考試作弊已經成為高校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一個難題,不僅影響高等教育的形象,而且影響高校內在管理和人才質量。

4.取消學位證
在很多重要考試之前,學校會組織學生們簽訂誠信協議書,但這個協議當中,如果學生在考試期間作弊,那直接取消該考生的學位證。不僅如此,有些考試還不能參加第二次,就比如教師資格證等,發現作弊,在往後幾年中都不能參加該考試。而沒有學位證,則會對將來自己的求職就業等方方面面都會造成影響。可見,考試作弊的後果真的很嚴重,真的承擔不起。
5、考公務員受影響
考試作弊,這關乎一個人的誠信問題,沒有了誠信,很難就會遭受待見。如果考試作弊被處分,記入了學生的檔案當中,那學生想考公務員,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有過不好記錄的考生,肯定沒多大機會和其他的考生相比。而且這些單位,肯定是不會接收一個考試不誠信的考生的,政審通不過。
6、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學校的教學秩序應該由教師授課。學生學習、學生考試等幾部分構成。當作弊行為在學校長期、大范圍存在時,就會嚴重擾亂教學秩序。試想,學生都通過作弊通過考試,誰還會在課堂上好好聽講,沒有學生好好聽講,教師的教學任務恐怕很難完成;在考試中,大量學生參與作弊,會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更會對不作弊的學生產生極壞影響,使考試失去應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7、對學生精神面貌和學校發展建設的不良影響。學生的作弊行為如果沒有得到懲治,必然對今後的心理和行為產生不良的引導作用。容易產生投機取巧.讀書無用等不良心理,在行為上就會導致荒廢學習。不守信用等,對認真學習的學生也會產生消極影響。從整個學校來講,學風不正必然導致校風不正,進而影響到學校的聲譽,導致招生、就業出現困難等一系列問題。
❹ 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平台方有責任嗎
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平台方有責任嗎?
平台方當然是有部分責任的。
一、這兩名在校大學生到底做了什麼?被判刑的高某和張某,他們兩個都是在校大學生,兩人是一對情侶,本來是在今年要畢業的,張某即將還會成為一名教師。高某是通過微信自助解封功能兼職賺錢,幫助他人解封賬號,而且在2019年11月還成立了工作室,專門幫助他人解封微信賬號。而他的女友在明知他利用微信進行詐騙的時候還讓他們工作室的成員先後多次為幾名詐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微信賬戶解封。而且,他們相繼解封了將近3000多個微信詐騙賬號,這些賬號涉及的案件多達300多起,其中立案的有12起詐騙案,這些詐騙案的受害者們受騙的總金額已經高達了96萬余元。他們在明知對方的賬號涉嫌詐騙的時候不及時收手,還抱著僥幸的心理繼續做下去,以此來賺錢,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❺ 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他們觸犯了什麼法律
明知道他人利用微信來進行詐騙,仍幫助對方對微信實行解封,導致更多人因此受騙。兩位大學生在學習成績上比較優秀,因為第一次進行微信解封讓自己感覺到了甜頭,並感覺利用這個來賺錢很簡單·方便,從而開始大量的去接微信解封的單子,不管是騙子還是普通的群眾都去找他們,他們也同樣照單全收,導致他們對錢財更加的貪婪,才有了今天這個局面。事發之後兩個人也很後悔,為了一次的利益而放棄了自己以前的夢想,好在判決的時間比較短暫,希望二人在將來改過自新,可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迎接全新的人生。發生這件事情我認為有三點原因:
第一,兩名大學生對於錢財很貪戀。
在賺取第一筆錢的時候,就應該考慮清楚,這樣做是對的還是錯的,會不會觸及法律。而他們只是嘗到了甜頭之後,就感覺這種賺錢的方式很便捷很輕松,並開始大規模的去解封。

關於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各位還有什麼看法和觀點,歡迎各位在評論區說出你們的所想。
❻ 大學生醉駕會被學校開除嗎
如果被法院判了危險駕駛罪,學校是可以開除學籍的。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❼ 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你覺得合理嗎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隨著人們收入的上升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的安全性。手機也逐漸的在社會當中普及了起來,然而說到用手機就肯定離不開手機的一些應用,比如說微信。微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福利了我們的生活,我們現在可以說是人人都需要用到微信。但是在網路上卻有一些關於微信泄露個人信息的一些案件的發生。就比如熱點上的一些微信解封入罪案,這一個案件也是泄露了個人信息。甚至是幫助一些不法分子他們解封,而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審判,但是在這個案件當中卻有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以下所述便是我對這件事的一些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