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⑴ 博士後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行博士後研究制度工作的順利發展,加強對博士後經費的管理,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博士後經費是由財政部劃撥的專項事業經費。使用計劃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定,由管委會辦公室具體管理使用。管委會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三條博士後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博士後科學基金、博士後管理工作活動經費等項開支。第四條管委會辦公室、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站單位均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規定。第二章經費來源第五條根據國發〔1985〕88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規定,財政部已撥款二千萬元人民幣(內含二百萬美元的外匯),用來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委會辦公室已將此款存入了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並以每年的利息作為當年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金額和博士後工作的活動經費。第六條財政部根據每年在站實際人數和新招收的計劃人數,按規定標准劃撥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日常經費。第七條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贊助及各級政府的資助。第八條隨著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國家另撥的其他各項專款等。第三章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條博士後和日常經費系博士後日常所需的科研經費和生活費用,由管委會辦公室從博士後批准正式進站的當月起按年度劃撥給建站單位,直至二年期滿或博士後出站時為止。各建站單位在收到此款後,應及時將改據送管委會辦公室。第十條博干後日常經費標准一般為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在近兩年內(從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對東北地區(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西北地區(西安、蘭州)、西南地區(成都、貴陽)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提高為每人每年一萬五千元。第十一條博士後日常經費中用於補助研究工作的經費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單位根據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統一掌握使用,博士後本人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向建站單位提出使用意見。研究經費主要用於添置小型必備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試劑、圖書資料及計算費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體審批手續按各建站單位財務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博士後日常經費中用於生活福利的費用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單位按規定標准發給工資(含工齡津貼)、獎金、生活補貼以及按規定享受與建站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公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等福利待遇。
1.工資:在第一站工作期間暫按工資改革後講師(助理研究員)工資的最低標准發給,並發給工齡津貼;
2.獎金:按建站單位正式職工的平均標准發給;
3.生活補貼: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購買書籍、資料及交納博士後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條博士後日常經費由各建站單位財務部門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並要求於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支出明細表(表式見附件一),待管委會辦公室核准後劃撥下一年度的經費。第十四條博士後研究工作期滿或因故提前離站,建站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將經費使用情況報管委會辦公室,提前離站的應將剩餘的經費退回。第四章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條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暫行條例》(附件二)執行外,補充規定如下:
1.博士後基金資助金額按條例規定分為兩個等級,如有特殊需要者,資助金額可適當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過A等資助的百分之五十。
2.資助金的外匯金額,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由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在使用時,須由資助金獲得者提出使用計劃,並辦妥有關手續,報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後再發給本人使用。外匯使用者應直接向管委會辦公室結算,並將剩餘外匯退回,以便今後繼續使用。
3.資助金的外匯部分在博士後工作期滿分配固定工作後可保留使用權一年。第五章博士後專用公寓的收費及管理第十六條由管委會根據國家計委劃撥的基建經費在北京、上海、天津、長春集中投資興建的博士後專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費標准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區,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補助。
⑵ 2014江西南昌大學招聘待遇
您好,中公江西教師考試網為您服務:
2014江西南昌大學招聘相關信息您可以關注中公江西教師考試網為您提供的:2014江西南昌大學招聘公告:
引進人才待遇
(一)高層次人才待遇面議
(二)引進具有博士學位人員待遇
1、視專業(學科)及立項情況確定是否提供科研啟動費,具體金額面議。
2、一次性提供安家費4萬元(海外博士5萬)。
3、分八年支付住房補貼15萬元(海外博士20萬)(根據貨幣化分房政策,學校如出台相關政策,博士購房補助則按學校制定的貨幣化分房政策執行)。
4、夫妻雙方同為博士,其安家費和購房補貼合並計算,為正常值的1.5倍;科研啟動費分別計算。
5、已具有博士後經歷且科研業績突出者,可享受校聘副教授三級崗位津貼待遇三年,三年內可參評副教授;如三年後未能評上,則回到原待遇。
(三)進博士後流動站期間享受的有關待遇
1、《南昌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待遇。
2、校聘副教授三級崗位津貼待遇。
3、出站後調入學校任教者,就高享受進站或出站時學校引進人才待遇。
(四)緊缺專業引進具有博士學位人員待遇
緊缺專業:外國語言文學(不含英語專業)、金融學、會計學、護理學、建築學、信息與通訊工程、電力系統與自動化、信息安全。
1、引進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師待遇
①視專業(學科)及立項情況提供科研啟動費具體金額面議。
②安家費5萬元(海外博士6萬元);購房補助18萬元(海外博士22萬元)分8年支付(根據貨幣化住房政策,學校屆時如出台相關規定,購房補助則按學校制定的貨幣化住房規定執行);
③享受校聘副教授三級崗位津貼待遇三年,三年內可參評副教授,如三年後未評上副教授,則回到實際專業技術職務待遇。
2、引進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待遇
①視專業(學科)及立項情況提供科研啟動費具體金額面議。
②安家費6萬元(海外博士7.5萬元);購房補助22萬元(海外博士25萬元)分8年支付(根據貨幣化住房政策,學校屆時如出台相關規定,購房補助則按學校制定的貨幣化住房規定執行);
③享受校聘教授四級崗位津貼待遇三年,三年內可參評教授,如三年後未評上教授,則回到實際專業技術職務待遇。
⑶ 博士後的管理
1、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
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委派適當負責人和專家,於1985年7月成立了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其職責為:根據國家科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狀況,制定我國博士後工作的發展方針、政策和全國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審議確定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單位;作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主管機構,指導基金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2、博士後管委會學科專家組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下設若干個學科專家組(亦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學科專家組)。每個專家組均聘請學術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國內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情況的專家組成。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對申請設站的單位和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者評審。
3、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是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主要負責博士後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任務是:
(1)在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擬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度、規定;
(2)編制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和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具體組織專家對申請設站單位進行評審;
(4)指導和協調全國各設站單位的博士後工作;
(5)統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後專款,編制博士後日常經費的預決算,申請經費及辦理撥款;
(6)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落(遷)戶、工作分配等的有關手續;
(7)指導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8)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人事部門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博士後流動站的管理協調工作,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
4、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為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輕優秀人才順利開展科研工作,經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設立了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此後,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基金會受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領導,實行理事會領導的秘書長負責制,其主要任務是:
(1)做好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計劃管理及運籌增值工作;
(2)開拓多種渠道,採用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擴大基金來源;
(3)做好基金資助的評審工作,並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4)同國內外各種基金會組織進行交流和合作;
(5)開展博士後科研成果的推廣和開發,並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擴大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門
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廳(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調查了解檢查督促本地區各設站單位貫徹執行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情況;組織交流工作經驗;牽頭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加強對國家投資建造的博士後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關心和指導本地區博士後聯誼會的工作;協調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問題等。
6、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省(市)
為充分發揮地方人事部門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設站單位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服務,推動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已批准吉林、遼寧、黑龍江、上海、廣東、湖北、江蘇、四川八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試點省市統一歸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也就是說,全國博管辦將日常博士後管理工作下放由試點省市管理。試點省市的管理部門除擔負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外,還負有以下職能:
(1)在全國博士後流動站統一部署新設博士後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時,對本省市各申請單位向全國博管辦提出初步意見;
(2)制定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劃,協調國家資助名額的使用;
(3)負責本省市博士後日常經費的撥款和管理;
(4)負責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時為進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遷移、子女入托上學等手續;
(5)根據本省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細則。
7、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各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博士後工作也有重要職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部門的發展規劃、計劃;協調本部門各單位的博士後工作;解決各單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8、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部門
(1)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簡稱設站單位)各設站單位是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事務。各設站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博士後工作的牽頭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管理細則。 博士後在站的管理:博士後在一個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
(1)在企業工作的博士後如因研究項目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經試點企業與設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並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試點省市人事廳(局)備案。
(2)根據博士後的基本特點,各設站單位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採取簽訂協議的管理辦法,即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與其簽訂協議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具體內容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擬定。其中,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獎、專利、著作、論文等),是由單方享有還是雙方共享,須事先達成明確的協議。
(3)要針對博士後管理工作特點並參照本單位職工的考核辦法制定對博士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滿出站考核的標准及實施辦法。定期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和協議履行情況檢查和監督,同時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獎勵辦法。
(4)博士後在站期間應遵守設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設站單位各級組織的領導;同時設站單位也應把博士後作為正式職工對待,不能作為學生管理,努力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為其科研和生活盡可能創造更好的條件。

⑷ 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未辦理出站之前,企也與博士後簽訂了勞動合同,這違反規定嗎,違法嗎
雙方自願簽訂合同,不存在違法的。不過,按你的說法,你進入博士後學習是企業委培的,那麼企業有此要求也不算違規的,這也是被培訓人應盡的責任
⑸ 山東省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手續辦理
一、對象
符合博士後進站條件,申請到我省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
二、辦理條件
1、基本條件
申請人必須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除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的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2、程序條件
設站單位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流動站自主招收的一式4份,工作站獨立招收的一式5份,工作站聯合招收的一式6份。
1、《博士後申請表》(通過中國博士後網上辦公系統在線列印);
2、《專家推薦信》(2封,其中一位是申請人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設站單位學術部門考核意見表》;
4、《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研究項目指導小組考核意見表》(適用於工作站招收);
5、《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適用於工作站招收);
6、《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議書》(適用於工作站聯合招收);
7、《博士後進站審核表》;
8、居民身份證、護照(外籍人員)復印件;
9、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或校級學術委員會簽發的博士論文答辯決議書;
三、基本程序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按招收方式不同分三種流程:
1、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1)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發布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簡章;
(2)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
(3)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達成意向的申請人員,登錄「中國博士後」(www.chinapostdoctor.org.cn)網上辦公系統,注冊個人信息,網上提交申請;
(4)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對申請人信息進行網上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
(5)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流動站審核通過的信息進行網上遠程預審,並回復預審意見;
(6)通過網上預審的博士後申請人員,在線列印《博士後申請表》,連同其他紙質申請材料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審核,流動站在紙質材料上簽署意見後,將紙質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或寄送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7)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符合申請條件的,辦理進站介紹信、落戶介紹信和調動人員登記表等有關手續;
(8)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紙質材料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2、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和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1)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發布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簡章;
(2)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
(3)與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達成意向的申請人員,登錄「中國博士後」(www.chinapostdoctor.org.cn)網上辦公系統,注冊個人信息,網上提交申請;
(4)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申請人信息進行網上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與其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流動站審核;
(5)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網上對工作站提交的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
(6)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流動站審核通過的信息進行網上遠程預審,並回復預審意見;
(7)通過網上預審的博士後申請人員,在線列印《博士後申請表》,連同其他紙質申請材料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審核,流動站和工作站在紙質材料上簽署意見後,將紙質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或寄送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8)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符合申請條件的,辦理進站介紹信、落戶介紹信和調動人員登記表等有關手續;
(9)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紙質材料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3、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獨立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1)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發布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簡章;
(2)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
(3)與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達成意向的申請人員,登錄「中國博士後」(www.chinapostdoctor.org.cn)網上辦公系統,注冊個人信息,網上提交申請;
(4)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對申請人信息進行網上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後,提交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審核;
(5)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工作站審核通過的信息進行網上遠程預審,並回復預審意見;
(6)通過網上預審的博士後申請人員,在線列印《博士後申請表》,連同其他紙質申請材料報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審核,工作站在紙質材料上簽署意見後,將紙質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或寄送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7)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對紙質申請材料進行復審,符合申請條件的,辦理進站介紹信、落戶介紹信和調動人員登記表等有關手續;
(8)省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將審核通過的紙質材料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四、辦理時限
收到符合規定要求的紙質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政策法規依據
1、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2006年12月29日);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博士後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人社部發〔2011〕91號,2011年8月23日);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74號,2009年12月15日)。
4、省人事廳、公安廳、教委、糧食局《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戶口遷移、糧食供應及子女上學問題的通知》(魯人〔1999〕42號,1999年5月25日);
5、人事部《關於博士後研究人員配偶借調有關問題的通知》(人專發〔1992〕11號,1992年8月5日);
6、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在山東省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批復》(人函〔1998〕149號,1998年11月23日);
7、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暫行辦法》(人專發〔1992〕15號,1992年9月10日)。
六、公開形式:文件、網路。
七、責任處室、責任人及聯系電話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段永建,0531-86902381。
以上內容來自於人才山東網站。(1)
引用資料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手續辦理.
⑹ 博士後待遇國家規定標准
法律分析:1.博士後研究人員資格 2.申請手續和審批許可權 3.研究課題 4.工作期限 5.經費及工資福利待遇 6.住房 7.工作分配 8.分級管理
法律依據:根據國務院國發[1985]88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 精神和原則,由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制訂本暫行規定,內容共二十五條,經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通過後試行。
⑺ 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體系
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在站博士後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議執行。博士後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博士後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博士後人員進站報到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人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後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出站手續。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由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

⑻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博士後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招收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年,在站內從事一定時期科學研究工作的制度。
國家建立博士後制度,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建立有利於人才流動的靈活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在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
第四條 博士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健全完善制度。

⑼ 國家博士後待遇規定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萬元。
法律依據:《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第三十七條 人事部和財政部確定國家資助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制定國家日常經費資助年度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其日常經費標准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由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