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科生學術不端的規章制度
1. 教育部關於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教社科[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
二、高等學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加強懲處行為的權威性、科學性。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
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於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採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五、高等學校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明辨是非,規范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並予以保護。
六、高等學校要將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內容,廣泛開展學風建設的專題討論,切實提高廣大師生的學術自律意識。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作為教師培訓尤其是新教師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並納入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之中,把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把學風建設績效作為高校各級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的長效機制。
七、高等學校要通過校內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宣傳櫥窗等各種有效途徑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學術道德宣傳教育活動,發揮學術楷模的示範表率作用和學術不端行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營造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以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良好氛圍。
八、各高校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所屬高校學術不端行為處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推進高校學風建設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高校(含民辦高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九、各地各部門、各部屬高校關於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加強學風建設的有關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將對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2. 什麼是學術規范在我們的學習工作中應遵守哪些基本的學術規范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道德准則,堅持以科教興國為己任、以創新為民為宗旨的科技價值觀,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技倫理,拒絕參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動。
(二)遵守誠實原則。在項目設計、數據資料採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確認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員對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間接貢獻等方面,必須實事求是。研究人員有責任保證所搜集和發表數據的有效性和准確性。
(三)遵守公開原則。在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前提下,公開科研過程和結果相關信息,追求科研活動社會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討論科研問題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關數據與資料。在向公眾介紹科研成果時,要實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則。對競爭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貢獻,應給予恰當認同和評價。進行討論和學術爭論時,應坦誠直率,科學公正。對研究成果中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的方式予以承認。不得以各種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礙競爭對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毀壞競爭對手的研究設備或實驗結果,故意延誤考察和評審時間,利用職權將未公開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轉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發表時,做出創造性貢獻且能對有關部分負責的人員享有署名權,未經上述人員書面同意,不得將其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對參與一般數據搜集的研究助手、對研究團組進行過支持與幫助的人員和提供設施的單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謝。
(六)遵守聲明與迴避原則。在研究、調查、出版、向媒體發布、提供材料與設施、資助申請、聘用和提職等活動中可能發生利益沖突時,所有有關人員有義務聲明與其有直接、間接和潛在利益關系的組織和個人,包括在這些利益沖突中可能對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響,必要時應當迴避。
三、加強學術環境建設
學術討論堅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尊重學術自由,提倡學術爭鳴,提倡理性質疑,不受地位影響,不受利益干擾,不受行政干預。院屬機構或部門領導有責任通過合理組織、協同力量、調節矛盾、有效推進科研工作、監督和保證高質量研究,營造合作融洽的學術環境。
研究團隊的負責人有責任通過整體把握各個工作環節,明確研究分工和責任,把握研究工作方向,在研究團隊內營造團結合作的學術環境,有效發揮研究團隊所有成員的專長和潛質,保證研究工作按科研行為規范進行,並進行有效監督。
要進一步提倡提攜後學。各研究單元有責任指定經驗豐富的高級研究人員對新進青年研究人員進行指導。對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員的培養,不應只教授必要的專業知識,還應教授科研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研究生導師有義務向學生提供與科研行為規范有關的各種規章制度,並向他們講解有關規定。
四、防治科學不端行為
(一)科學不端行為的認定
科學不端行為是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其認定標准為:
1、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包括:編造數據;篡改數據;改動原始文字記錄和圖片;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以及職位申請中做虛假的陳述。
2、損害他人著作權,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如將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未經本人同意將其列入作者名單,將不應享有署名權的人列入作者名單,無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經原作者允許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如將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為自己的發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實,使人產生為其新發現、新發明的印象,或引用時故意篡改內容、斷章取義。
3、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包括:未經許可利用同行評議或其它方式獲得的上述信息;未經授權就將上述信息發表或者透露給第三者;竊取他人的研究計劃和學術思想據為己有。
4、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為,包括: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將基於同樣的數據集或數據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發表,除非各作品間有密切的承繼關系。
5、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損壞、強占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儀器設備、文獻資料、數據、軟體或其它與科研有關的物品。
6、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包括騙取經費、裝備和其它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濫用科研資源,用科研資源謀取不當利益,嚴重浪費科研資源;在個人履歷表、資助申請表、職位申請表,以及公開聲明中故意包含不準確或會引起誤解的信息,故意隱瞞重要信息。
7、對於在研究計劃和實施過程中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對評價方法或結果的解釋、判斷錯誤,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錯誤和失誤,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等行為,不能認定為科學不端行為
(二)科學不端行為的處理
對科學不端行為的處理,要本著實事求是、嚴謹慎重的態度,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尊嚴和正當權益,對投訴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涉嫌科學不端行為的投訴一般由院屬機構受理。對於有明確涉嫌科學不端行為的事實和理由,且有真實署名的書面投訴,應予受理。處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調查、正式調查、公布結論和處理意見等環節。
對認定為非科學不端行為的,應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訴人要求的范圍內公布事實和結論,被投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為其恢復名譽。
對認定為有科學不端行為的人員,應由所在院屬機構最高行政決策會議做出處理決定並報院備案。處理決定應包括:視情節輕重給予科學不端行為人的相應處分,對科學不端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採取的必要補救措施。被處理人對認定結論不服,並能提供新的證據,可向所在院屬機構提請復議。
對於主動參與他人的科學不端行為,與他人合謀隱瞞其科學不端行為,嚴重疏忽監督職責,在參與處理科學不端行為過程中嚴重違規,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承擔科學不端行為的共同責任。
3. 學術規范的違反的懲罰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學位授予單位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舞弊作偽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對相關人員做如下處理。
(一)對於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做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
(二)對於指導教師,可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三)對於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相關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系統報軍隊學位委員會)備案,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4. 高校應採取哪些措施預防學術不端行為
高校應預防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如下:
1、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2、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准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3、高等學校應當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范、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4、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5、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6、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7、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准、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8、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5. 如何避免學術不端行為
一、出台制度或措施。
為了有效遏制高校中出現的學術不端行為,不少高校也出台了有關學術道德規范及學術不端行為處理的制度或規定,形成制度上的有效約束和有力保障。比如,硬性規定必須採用論文查重系統,出具相關檢測報告等等。
二、成立學術學風委員會。
教育部科技委成立了學風建設委員會,負責對高校學術不端的調查,主要任務包括:受教育部委託對高等學校有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貫徹落實國家和教育部學風建設相關文件精神,擬定高等學校進一步加強學風建設、規范學術行為的基本准則等文件。
三、加強宣傳,加大學術道德教育。
高校通過校內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宣傳櫥窗等各種有效途徑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學術道德宣傳教育活動,舉行學術誠信簽名承諾活動,努力營造良好的學術學風氛圍。在美國,一些大學要求對新生和新教師都要進行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的培訓。
四、採取有效手段,加強監督管理和處罰力度。
進一步改革、完善高校的相關評價機制,合理應用知網論文檢測系統開展論文檢測。正如美國的杜克大學各個院系建立起相關專業的網路文獻庫,並利用一些「反剽竊網」提供的專門服務。

(5)關於本科生學術不端的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學術不端的危害:
1、學者聲譽受損
學術不端行為會損害我國在世界上的學術聲譽,阻礙各個領域的科學發展。對學者來說,實事求是是最核心的價值觀念,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來從事科學研究,這是一種情感,更是一種責任,因此,誠實是我們最核心的態度。
2、在國際學術中聲譽受損
學習和生活離不開我們周圍的人,所以在大眾心中,學者往往是道德高尚、知識淵博的人。而且,如果我們利用大眾的這一心理進行學術不當的行為,就會使我國整個學術界都不受尊重,從而讓許多學者失去應有的動力,使整個學術環境非常腐敗,從而使我國的學術水平陷入停滯。
6.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法律分析: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一)通報批評;(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四)辭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法律依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