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大學生
① 大學生是勞動者嗎
是的。年滿16周歲就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不必然就是《勞動法》排除適用的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勞動年齡指年滿16周歲至退休年齡,有勞動能力的中國公民。(見參考資料)大學生主要是全日制學校的大學生,除極個別例外情況,基本上已經年滿16周歲,特別是大三大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們,由於社會需求、個人發展、就業壓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響,離校之前就已經入職用人單位的情況屢見不鮮。我們國家對勞動者具有特殊的保護,此類法律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都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1995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09號)的規定,也並未否認在校生成為勞動者,該規定指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顯而易見,此規定僅僅適用於「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特殊條件,對於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固定勞動關系的在校生而言,不應適用這一規定。正確適用《勞動法》規定,依法認定在校大學生屬於《勞動合同》主體,在校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因勞動者在校生的身份而無效,在司法實踐中屢有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發的「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葯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便是一例。認定在校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在校生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在校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年滿16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四條僅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並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學生身份並不當然限制他們作為普通勞動者加入勞動力群體。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資格
1、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實際上已經和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並且其已經基本完成自身學業,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特別是應屆畢業生,拿著《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就說明學校鼓勵其積極就業,不反對其和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
② 大學生受勞動法保護嗎
1、大學生在校期間,選用課余時間參加工作,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如果上班,與公司建議的是勞務關系,是受《合同法》的調整;
2、如果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用人單位將其納入正式員工管理並支付一定的報酬,其間因工作發生的事故傷害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3、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技校學生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
馬鞍山市勞動保障局:
你局《關於技校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因工受傷能否認定工傷的請示》(馬勞社〔2008〕4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你市技師學院學生在某單位頂崗實習期間,用人單位將其納入正式員工管理並支付一定的報酬,其間因工作發生的事故傷害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此復。
二○○八年九月一日
抄送:各市勞動保障局
③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工作崗位,並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採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④ 勞動法里對大學生兼職有哪些規定嗎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勞動者,其仍屬於學校統一管理,不具有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的資格,其兼職主要是為了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一般而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簽訂實踐用工協議或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什麼的,這是屬於勞務合同的一種,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對此,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兼職屬於雙重勞動關系的一種。但是,由於兼職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屬次要勞動關系,與原勞動關系處於主次地位,因此並不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處於虛實地位的多個勞動關系。如我們常說的停薪留職,與一個單位存在名義上的勞動關系,又同時與多個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極大地混亂了我國的勞動管理秩序,因此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如果兼職只是向對方提供勞務,而並未劃入其編制,受其管理與約束,那麼並不成立兼職的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⑤ 在校大學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屬於。
我國的勞動法並沒有排除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意見》第四條規定了五類不適用於勞動法的人群,即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並不包括在校大學生。且在校大學生滿足勞動法中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
雖然我國勞動法沒有排除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即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但是大學生具有學生和打工者的雙重身份,是否受勞動法保護要依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工作關系而定。《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大學生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同樣,實習行為也非以就業為目的,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對於准畢業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其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要求,且以就業為目的,因此視為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大學生在讀期間在校外從事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勞動。我國勞動法缺乏對這一群體的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他們應該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應該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疇。

⑥ 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分析:學生受勞動法的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學生不能從事全日制工作,但可以兼職,做見習生或實習生,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協議。即便是非全日制的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領取了工資,也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資雙方都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