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未婚生子託人
1. 我是未婚生子,孩子的戶口是託人上到我的名下,戶口本寫著是已婚,現需單身證明,以後也可能還要結婚
摘要 你以後結婚去婚姻登記處肯定是要拿著戶口本的呀,所以說你直接找到派出所的關系改了就行。
2. 我是未婚生子,孩子的戶口是託人上到我的名下,戶口本寫著是已婚,現需單身證明,以後也可能還要結婚,
申請出具「復無婚姻登記記制錄證明「(單身證明)的當事人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婚或者喪偶,只要你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在法律上你就是未婚。但是,當事人戶籍上顯示的是已婚,婚姻登記處是不能為期出具單身證明的,這樣,只能到公安部門戶籍管理處更改婚姻狀況。還有,當事人戶籍下還有一個小孩,那就需要當事人出具孩子的出生證明,還可以持單位,村(居)委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3. 大學情侶未婚生子,男方賣子,狠心拋棄女大學生,責任誰來承擔
對於司法實踐中賣自己生的孩子夠不夠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前好像看到過,但版是真的忘了。不過看樣子好權像是你也參與了賣孩子的過程,或者說是你在知情的情況下把孩子給了別人,如果追究恐怕你也說不太清楚啊
你的遭遇真得很讓人同情,自殺真的是最最差勁的選擇,你想想你的父母辛苦供你上大學,最後卻為了這么一個禽獸不如的人自殺,該有多痛苦,而那個男生卻因為擺脫了你而暗自高興還說不定。
你最好找律師咨詢以下,如果可以追究,就不要放過他,如果不能追究或很麻煩,其實也未嘗不是好事,你可以再也不用跟這個人有任何糾纏,早早退出這場惡夢,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先畢業,找個好工作,再找個好對象,以往的就讓他過去吧,別再為了不值得的人浪費了生命,浪費了大好時光
4. 女大學生未婚先孕怎麼辦
大學生懷孕就年齡而言本是不應該的,雖然大學生已經成年了,但說到底他還是學生,絕大多數大學生還沒有能力承擔懷孕並把孩子生下來的後果,甚至於有的時候有些人都承受不住懷孕這件事,從而走向讓人痛心的道路!而至於大學生懷孕怎麼辦,小編我有幾點建議:
1:減少知情者人數,俗話說人言可畏,你管不住別人的嘴,不管事情起因如何,但畢竟懷孕成了事實,有時候殺死人的不是事實後果,而是流言本身。盡快慎重考慮從而得出一個結論進而解決!
2:既然事情發生了,作為事件的主要人,男女雙方都不要慌,更不應該互相埋怨,互相逃避責任逃避問題!這時候事情既然已經發生了,再多埋怨再多牢騷都已無濟於事,兩個人首要要做的就是確定是不是懷孕真的,如果只是一場虛驚那皆大歡喜,如果是真的那就確定準確的已懷孕時間,為下一步准備做打算!
3:雙方盡快溝通,並溝通彼此父母,畢竟這件事不僅僅是兩個人之間的事,這是兩個家庭的事,而且中間還有一個還未出生的鮮活的生命。彼此溝通是繼續保胎還是奉子成婚,畢竟雖然是大學也是尊重結婚的!不要因為一些無關緊要的面子問題就不管不顧,全盤否定!
身為一個過來人,談談我的經驗吧!
和女友認識的時候,她大一,我大三。都是人生中的第一段戀愛,一切都是那麼自然而然,她是比較保守的中國傳統女性,希望把第一次留在婚房,一年的時間,彼此都是那麼相互的依賴。
我希望把自己所有最好的,無論是精神或者物質都盡自己的能力去滿足她,當然,她也是特別的理解人!我算是學校的風雲人物,遇到她,一切都是以她為中心,因為我也願意,也開心。
我家裡人到知道她,他是感覺自己還小,准備等以後再告訴自己的家人我的存在。
在一起久了難免會擦槍走火,無論自己准備的多麼充分,也會有走搶的時候。她大二那年,姨媽推遲了半個月,心情都格外沉重,試紙測速沒有懷孕,彼此都虛驚一場,但是還是就換了想法。那就是把第一個寶貝生下來。
大學生懷孕後,如果你們真的彼此相愛,想為對方好!,那就去最好的醫院檢查,結合自己的情況選擇生或者不生。
量力而行,四周以內的都可以選擇是葯流,時間長的之內人工。
奉勸大家一句
人生短暫明真愛,陪伴相守有TT.
最後祝福大家!有情人終成眷屬!
5. 我是未婚生子,孩子戶口是託人落上的,但是我戶口一直是未婚,學校需要我和孩子關系的證明,我沒辦法證
問一下DNA親子鑒定行不行
6. 未婚生子送養手續是怎樣的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法律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法律分析
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的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審查核實後辦理收養登記。需要的材料有:1、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復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復印子女的戶口簿);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送養是需要辦理一系列合法程序的。首先應該有女方的身份證和戶籍證件副本,如果是選好了送養房還需要送養方的戶籍證件以及送養方願意養子的證明書,如果是社會福利機構提出收養的還需要小孩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7. 女生未婚生子託人撫養後失聯,為何愁壞育兒嫂
女生未婚生子託人撫養後失聯,為何愁壞育兒嫂,這件事情是這樣的,女生一名學生,在自己懷孕6個月的時候男朋友離開了自己,家裡人讓她把孩子打掉,她執意要把孩子生下來,然後找了一個育兒嫂照顧自己的孩子,現在孩子4歲多了,但是前段時間孩子的媽媽突然失聯了,育兒嫂聯系不上她了,育兒嫂說已經拖欠好幾個月的工資沒給她了,她的家庭條件也不富裕,沒有更多的經濟來源來撫養這個孩子,真的是愁壞了育兒嫂。

拋棄他們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把孩子交給育兒嫂,也要對育兒嫂負責,人家跟我們沒有任何血緣關系,沒有義務幫我們撫養孩子,我們都是成年人了,做事情要學會成熟一些,不要做出一些只有小孩子才會做出來的事情,做任何事情考慮清楚這件事情需要我們付出的代價,是不是我們能夠承擔的起的,如果一開始就承擔不起,不做也罷。
8. 女大學生未婚生子,託人撫養後卻「失聯」,這是什麼故事
女大學生未婚生子,而在託人撫養之後,便玩起了“失聯”,至今還欠著保姆四個月的工資。提到這件事情,這位保姆的內心就有些激動,很多時候不是為了自己的工資,而是為了孩子的未來擔憂。
這位被託管撫養的孩子,名字叫亮亮,如今已經四歲了;而他的媽媽是一位未婚生子的女大學生,在去年的時候,他的媽媽通過中介找人帶孩子,便找到了這位阿姨。
當時講好了每個月給阿姨2000元的工資,用於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在最初的日子裡,這位媽媽還能夠按時的將工資給匯過來,可是到後來在看過兒子一次之後,便沒有了消息,而且也徹底的失去了聯系。

這是一位不負責任的媽媽,更有著一位不合格的父親;如今的阿姨看著在廣場上玩耍的孩子,更多情況下擔心的是孩子的未來。
畢竟自己家庭條件也不好,沒有能力撫養這個孩子;而且孩子也應該回到爸爸媽媽的身邊,這樣才是對他最好的關愛,也才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
9. 非婚生子作為送養需要提供什麼手續
送養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生規定協議書(鎮、街道計生部門);
③ 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④ 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部門、法院);
⑤ 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證明(法院和單位出具);
⑥ 送養方與收養方必須訂出協議。
以廈門市為例,根據廈門市民政局網站資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說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②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③ 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 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身份證件(福利機構負責人)。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②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兒童: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街道或鎮計劃生育部門);
⑥ 對於雙方年滿三十周歲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須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我市現行計生規定的協議;
⑦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⑧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收養登記機關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天,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⑨ 滿10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養的書面的意見書;
3、收養孤兒: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傳染病、精神病);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組織作為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 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應提交實際承擔責任的證明;
③ 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④ 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生父母死亡證明、戶口簿注銷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3)被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4、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街道、鎮計生辦)(夫妻年滿三十周歲,無子女者方可收養,無生育能力者必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須與常住地計生部門簽訂不違反現行計生規定協議書)。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提供與當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生規定協議書(鎮、街道計生部門);
③ 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
④ 其中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安部門、法院);
⑤ 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證明(法院和單位出具);
⑥ 送養方與收養方必須訂出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滿十周歲以上的)。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收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④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⑤ 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鎮、街道計生部門)。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②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③ 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書面意見書)。
6、繼父母收養繼子女:
(1)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申請書;
② 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③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2)送養人提供手續:
① 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② 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③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一方配偶死亡、離異、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證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繼父或繼母收養意見書。
(3)被收養人提供手續:
① 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書面意見書(滿十周歲以上者);
② 戶口簿、身份證。
7、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社會福利機構的棄嬰、兒童,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護照;
② 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② 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② 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5)台灣居民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① 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③ 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8、核准范圍:
收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計劃生育的法規、規章。
(1)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 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① 孤兒的監護人;
② 社會福利機構;
③ 由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 無子女;
②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滿30周歲。
(4)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5)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和兒童,經區民政局審核,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到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登記,發給收養證書;收養福利機構的棄嬰、孤兒和兒童的,當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請,具備條件,手續齊全的,給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以上所有收養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照2寸三張;
② 收養人1寸各一張;
③ 被收養人1寸二張。
10、核准時限:
申請收養登記,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發給收養證書;受理之時才登報的待登報期滿後發給收養證書。
11、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為國家物價局、財政界[1992]價費字349號文:
① 申請收養手續費(件)20元;
② 收養登記工本費(件)10元;
③ 收養登記調查費(件)220元;
④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件)100元。
12、接待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為窗口受理時間,下午為整理內業資料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