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合理原則本科生論文
Ⅰ 反壟斷法的現實意義
1、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增強我國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法律性、專業性和復雜性,《反壟斷法》關於反壟斷執法屬中央事權但又可以授權執法以及壟斷協議寬大制度、豁免制度、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具有鮮明的特點。
3、關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原則性,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存在很大區別。依據《反壟斷法》對相關內容作細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開展反壟斷執法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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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節選:
1、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2、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3、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Ⅱ 反壟斷法實施的原則
反壟斷是指當一個公司的營銷呈現壟斷或有壟斷趨勢的時候,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的一種干預手段。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此,將簡述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一、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原則
《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與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概括為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原則。2002年,黨的十六大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報告中指出,要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和完善宏觀調控,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鼓勵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提高市場競爭力
《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防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兼並等手段形成獨佔地位或壟斷優勢,進而破壞競爭機制,是《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和功能,因而兼並控制歷來屬於反壟斷制度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國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必須以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為目標。這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哪一方面都不可偏廢。與此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企業通過市場競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和市場競爭力的現實需要。因此,《反壟斷法》通過確定這一基本原則,表明了兩方面意思。第一,企業通過合並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本身並不違法。第二,企業通過合並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必須依法進行。
三、禁止違法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原則
結合反不正當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就不具有限制競爭行為所具有的兩重性。所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不需一個「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和「禁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法律總則中所明確的任務與完成任務所要遵守的原則不能混為一談。
四、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原則
《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俗稱行政性壟斷的這種行為,並非傳統的反壟斷法律所規制的內容。因為傳統的反壟斷法律針對的是市場行為,是市場中經營者為追逐利潤而破壞競爭,結果影響了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經營行為。此外,傳統的反壟斷法律一般適用於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反壟斷法》除了在總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在分則部分專門設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列舉了各種行政性壟斷行為。其中,一項顯著的規定是,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表明,《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制已從具體行政行為延伸到了抽象行政行為,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因此,與《反壟斷法》第五章相呼應的總則第八條規定,就成為《反壟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表明法律反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立場,又成為禁止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規范。
Ⅲ 15分幫我翻譯一下論文摘要 英文(摘要關於反壟斷法)
The anti-monopoly law legislation purpose is for protecting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 range block of wood Ying Tai that system stipulates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is big , is harmful for the fair competition order defending the socialism marketplace to compete for otherwise, Bu Li Yu all-round introction competitive forces of the market. Specially appointed instry , specially appointed operator protected by it is to ensure that they gain the equal development chance , creates a fair competition's environment for them, the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ti-monopoly law complexity for adapting to an economic life, have worked out the regulation monopolizing and restricting do not including competing for behavior to a few. The country is based on peculiar need under peculiar situation, enterprise and some specially appointed content monopoly behavior being related to significant country benefit and common benefit of society to the part gives a law to the right of immunity apply to going ahead, to realize society overall beneficial result and to defend common benefit. System is the anti-monopoly law important component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 whose legal sense is within the anti-monopoly law base and fundamental system system , stipulate that economy liberty , economy democracy and effective competition retire less important position out, abstract overall economy need and society overall beneficial result become main value taking the system to a kind of. Significance and the effect on society lie in its economy , allow to monopolize , allow to cooperate , allow to remove cut-throat competition in the marriage partner anti-monopoly law suitable for use is exempted, that the entirety sometimes to national economy develops the stability composing in reply society is beneficial. Although every country there exists difference in law, stipulate that system reflects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the unification tendency but in anti-monopoly law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The country is based on peculiar need under peculiar situation, enterprise and some specially appointed content monopoly behavior being related to significant country benefit and common benefit of society to the part gives a law to the right of immunity apply to going ahead, to realize society overall beneficial result and to defend common benefit, this is already become opposing the rational exceptive clause monopolizing a kind of legislation. But the modern economic life is diverse and confused complicated, the upper monopoly of marketplace form is respectively different , the effect degree to economic growth differs from one another , must build a kind of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therefore affirming principle, with the guide enforcing the law as legislation sum. General Er Yan , oppose the basic monopolizing law having two's to affirm principle: Principle breaking the law first per se; Two is rational principle. So long as the enterprise marketplace occupies more than certain principle finger proportion breaking the law per se, whose concrete behavior is illegal right away by the disabled category of law , consider but an impact of them over marketplace unnecessarily synthetically; Rational principle demands only when behind judging an impact of the behavior monopolizing and the state monopolizing over marketplace all round , ability ascertains if their break the law. With the fact that the anti-monopoly law gauge makes the marriage partner reason structuralism turn around to the behaviourism,rational principle has had preferential position graally. The norm analysis , demonstration applying analyse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 various research method such as analysis , economy analysis comparatively, the structure from the system there existing a problem in system except fundamental system theory , general situation , our country anti-monopoly law that the system legislation sum applies to except country anti-monopoly law is other suitable for use are suitable for use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except analysis and our country anti-monopoly law are suitable for use is built waiting for several aspect to have discussed this one system. The system concept and their main characteristic has carried out macroscopic introction except the primo ,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are applied to anti-monopoly law , make of having removed everybody tier on the surface in concept has been divergent. The system rationale has carried out analysis except two aspect applies to secondary economics and science of law to anti-monopoly law , has testified rationality and theory significance that anti-monopoly law there exists in system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The secondary ,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have adopt comparison go into method , system has inspected the country who several has mature anti-monopoly law system in the world (American-Germany-Japan) applying to does not include system legislation and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have been that the system existence has establish theory and the practice basis except anti-monopoly law is suitable for use thereby , have analysed whose evolution trend. And thirdly, have set forth our country opposing fundamental system regulation monopolizing law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system have problem has carried out analysis on our country except anti-monopoly law is suitable for use. Final, and be tied in wedlock our national condition on basis exempting common character in every country , analysing our country there existing problem in system except anti-monopoly law is suitable for use in summary,suggestion having suggested that again structure build our country opposes the system monopolizing law except suitable for use.
Ⅳ 大學經濟法保護知識產權論文800字 在線等
摘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技術成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品的使用許可協議因其獨占的特徵而可能成為損害競爭的威脅。因此,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針對技術所有者的反壟斷訴訟。本文從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入手,分析了兩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協調發展的平衡原則。
關鍵字: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利益沖突,平衡原則
一、微軟公司案件
1 、關於Windows 系統的反壟斷訴訟
美國微軟公司研發的Windows 操作系統在全球市場佔90%以上的份額。1998年5 月18日,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與20個州的總檢察官對微軟提出反壟斷訴訟,控告微軟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其他軟體商與其進行正當競爭。2000年4 月3 日,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做出判決。認定微軟通過捆綁銷售,將IE瀏覽器強加給用戶,在Windows 操作系統中安裝了源代碼,排斥了競爭對手。[1]
2 、第一屏條款的爭論
「第一屏條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軟公司同電腦設備生產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許可合同中規定:要求已經安裝Windows 操作系統的用戶最初啟動計算機時,屏幕上必須顯示關於Windows 統一特徵的(如圖標、圖標的設計風格和尺寸等)畫面。原告稱微軟通過「第一屏條款」濫用了其對Windows 操作系統軟體的獨占權利而損害了設備生產商、消費者、其它軟體生產者的利益。[2]
在這兩個不同的案件中,作為原告的生產者和消費者,都認為微軟公司濫用了Windows 系統在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的優勢地位,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和整個市場的長遠利益。而微軟公司則堅持自己的權利受知識產權的合法保護。這反映了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獨占性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沖突,是否有一個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說,在反壟斷的視野中,如何能夠體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保護?
二、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的利益沖突
1 、知識產權的立法宗旨- 給權利人以充分保護
知識產權的特點可以概括為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實踐性、可復制性五個方面。以本文關注的角度來看,對市場競爭最有影響的就是其專有性。「專有性揭示的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和支配權所具有的壟斷性或排他性。」[3]
就微軟案件來說,因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版權的所有者微軟公司就擁有了對Windows 操作系統使用的獨占性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的來源說。在權利的行使方面,由於知識產權以推動社會進步的技術成果為保護對象,因此,大部分的權利人會通過使用許可協議來使其成果社會化。[4] 在這種技術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驅使下,法律賦予權利所有者以特權,即通過合法交易成為獨占者。這種「獨占性權利」
的行使所獲得的價格和合同與在充滿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獲得是不同的。知識產品一旦被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就意味著排除他人同樣的行為。因此,知識產權最終與「非通過競爭而獲取的獨占」地位聯系起來。[5]
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可能會被權利人濫用,進而破壞技術的傳播和創新。
例如,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經濟聯合,限制其他競爭者的進入;獲取技術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或者在許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對被許可人漫天要價,對到期合同之後的技術使用進行限制或者通過索取高價來變相延長合同的期限……這些行為無疑已經偏離了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本意,也正因為這樣,處於相對方的其他競爭者只得藉助反壟斷法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2 、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市場競爭結構的穩定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一旦競爭機制被扭曲,市場就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市場秩序和市場結構就會遭到破壞。源於自由競爭的壟斷就是扭曲競爭機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護競爭機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交易公平,以實現充分、有效的競爭。
對於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來說,反壟斷法反對壟斷,反對限制競爭,反對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6] 在法律層面上,壟斷是行為和狀態的規定性。壟斷首先是一種行為的規定性,反壟斷法關注的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只要該行為的目的是限制競爭,都將受到法律制裁。壟斷也是一種狀態的規定性,它關注市場的集中度,壟斷狀態實質上是市場已達到或超過法律所界定的企業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沒有明顯的壟斷行為,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採取法律行動,變壟斷行為為競爭狀態,壟斷狀態本身成為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點。
[7]
無論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社會本位」使它成為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憲法」,承擔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任。雖然大多數情況反壟斷法和其相關政策是通過國家公權力實現,但反壟斷法自身卻是以自由競爭的最佳狀態為實現目標。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反壟斷法。
3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
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一、競爭政策關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長期效率的程度。如果關注短期利益,則會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行為較為寬容,而如果是注重長遠發展則會較為嚴格的限制其權利的行使;
二、市場支配地位是否是因為知識產權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知識產權權利必然受到反壟斷法的規范;三、知識產權自身的經濟特性(邊際成本很低並容易被盜用)。這一點說明在用反壟斷法來分析許可協議條款時,也要注意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合理性;四、許可協議是否應該被認定為橫向或縱向限制競爭的協議。[8]
在本文列舉的兩類有關微軟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無一例外的認為微軟公司藉助對Windows 操作系統許可使用權的獨占,破壞了他們的「競爭權」,因此,應該由反壟斷法對微軟的行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問題是:對於知識產權法特別是版權法中最為核心的商業性為- 許可他人使用被保護的作品究竟應該適用怎樣的法律原則。誠然,在技術已經成為市場競爭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識產品所有人獨占權的保護范圍已經越來越受到反壟斷法的關注。如果在契約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護個人的知識產權,就會更多的「微軟」案件發生。而如果用反壟斷的利刃劈開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對於技術所有人來說,就無疑陷入了一種「無法可依」的危機感,甚至喪失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加重社會發展成本。簡而言之,一個是反對獨占而另一個是授予獨占。[9] 對於這樣的問題,司法實踐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論中也沒有定論。
三、如何實現反壟斷法和知識產權法的協調發展
1 、反壟斷法的合理原則
反壟斷法的意義在於塑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結構,使競爭主體可以展開公平競爭,從而提高經濟發展水平。出於對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現出靈活性,不同時期對同一性質的行為態度不同,這是一國之內;而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保護本國的知識產權也就是保護本國的商業利益,這時反壟斷法又會支持知識產品的獨占性。總之,反壟斷法背後的標准就是經濟發展需要,從國內市場來說,是消費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圍內,就是在和平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對形形色色的競爭行為,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基本都確立了「合理原則」。[10]根據合理原則,反壟斷法並不是禁止所有的經濟聯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夠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合並。因此,將合理原則作為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可以使反壟斷法更好地適應復雜的經濟情況,避免機械的執法可能對正常經濟活動造成的消極影響。[11]
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規范中,「合理原則」也同樣適用。因此,有幾個基本的原則不容忽視:首先,不能認為是知識產權導致了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源於競爭制度而非知識產權制度。社會的進步和創新是知識產權的本意,所以,並非知識產權的每一種制度都要適用反壟斷法。其次,競爭政策應承認知識產權法體系下認可的權利;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技術創新者的熱情。最後,盡管存在一些限制競爭的協議,但如果這種協議比沒有協議更能促進競爭,則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沒有許可協議的情況下,很可能因為沒有任何規定而導致效率的混亂,而且沒有許可協議這種推廣方式,技術成果的社會化也就成為空談了。[12]這三個原則表明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承認知識產權的基本調整是基礎,進而再與反壟斷法銜接。
2 、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觀
從上文的論述可以看出,因為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關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 之後,圍繞知識產權的訴訟不斷增多,在全球貿易一體化的今天,知識產權和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相關聯是法學研究無法迴避的問題。特別是在技術許可中,隨著專利申請數量的增多和保護范圍擴大,許多企業和研究機構陷入一種尷尬處境,本來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落入他人的專利保護范圍,成為進一步開發研究和生產經營的障礙。甚至鼓勵創新的專利制度成為某些人惡意設置「訴訟陷阱」的工具,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例如一台DVD ,從部件到零件,其有效專利達1500件之多。我國的生產商要想順利的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首先要獲得外國專利權人的許可,並要支付相當的費用。
面對這樣的情況,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必須本著既有利於刺激知識產品的創造又有利於知識產品被公眾接近、利用的原則做出具體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識產權人的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識產權自身的體系中,有很多針對性的規定來協調公共利益。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強制許可。最重要的是,知識財產的保護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產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所以,從根本上來說,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都著眼於社會的長遠發展。
3 、平衡原則- 協調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從我國目前看來,把知識產權領域的問題納入反壟斷的案件並不多,相關司法實踐也沒有統一標准,但其實二者的沖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首先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引起競爭的失衡進而被反壟斷法所不容,其次,反壟斷法事無巨細的前後審查又會破壞競爭主體意思自治和創新積極性。所以,要尋找一個恰當的標准,就是以競爭利益最大化來進行個案分析,在合同雙方及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到平衡點。筆者認為這一標准並非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具體的規定來確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我評價和法官的個案認定。
第一,首先明確知識產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來規范,以保證個人意志和社會創新。「許可使用應該使版權所有者獲益:這是設計版權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場上的成功並不能剝奪一個公司通過版權法和合同法的獲益。」[14]因此,反壟斷並不是反對大企業。大企業由於創新和技術進步形成的壟斷不是真正的壟斷,創業利潤中包含的壟斷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獎金。
這種具有「技術意義上的壟斷」的企業由於一方面要同原有技術和產品的企業競爭,另一方面受到潛在競爭的威脅,因此實際上仍處於競爭之中。[15]
這段話說明,壟斷地位的形成並不一定是消除競爭,壟斷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消費者將會最終受益。這一點從IT行業的發展就可以得到證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反壟斷法是對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矯正。
這種矯正應該是發生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給另一方不合理的義務或價格,導致「強者更強,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競爭可以接受的界限,這才是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微軟與電腦設備生產商的「第一屏」條款中,微軟公司並沒有對「第一屏」的畫面設置和顯示做出過分不合理的約束,也沒有限制製造商、消費者對「第一屏」之後畫面重新設計。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觀點,在合同自治的原則下,許可協議不可能僅僅保護許可人的利益。整體看來,許可使用合同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因為雙方的利益平衡必然會反映到合同的價格上。取得的權利越多,支付的價格也就越高。德國的瓦爾特?歐根說:契約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來自家庭和企業經濟計劃的個人的自由契約,就不可能有通過完全競爭來對日常經濟過程的調節」。[16]而且,這種「第一屏」條款可以通過降低培訓成本、進行質量控制、明確商標標識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費者得到穩定、低廉的服務,最終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實現社會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則」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第一屏」條款並不是完全權利濫用的結果。如果一定要將反壟斷的審查引入此條款,就會破壞合同的合意,破壞在競爭環境中市場主體的自由選擇,進而會付出損害社會技術進步的代價,這是反壟斷法不得不思考的問題。因此,用經濟學的方法具體分析合同條款,權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壟斷法的作用空間。
第二,反壟斷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只要這種「保護」成為破壞競爭的保護傘,反壟斷法就應責無旁貸的對此加以規范,以確保競爭結構的健康發展。
事實表明,契約自由有時不能保護市場供求雙方的競爭,甚至可以用來消除競爭,卡特爾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建立就是例證。企業利用契約自由來建立壟斷組織,壟斷組織又用契約自由導致強制性的契約。「契約自由」常常成為壟斷集團證明他們受到法律保護和享有相應權利的籍口。[17]正因為傳統知識產權法、合同法對於意思自治的過分推崇,才使權利濫用有可能成為合法現象。在知識產權法中,法律賦予了權利人的特權,給知識產品的收益劃定了一個閉合空間,只能由權利人獨享,自然引發和社會其他利益主體的矛盾。
正如本文開頭的第一個案例,美國和歐洲的法院針對反壟斷訴訟,分別認定微軟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做出了不利於微軟公司的判決。從這樣的事實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的獨占現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並進行規范的。這是因為反壟斷的性質決定。因此,盡管有「排他性」的「私權」壁壘,又有合同自由的說辭,但從社會長遠利益出發,還是應該承認反壟斷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結論是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關系不再單純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壟斷豁免之列,而是在保護知識產權與防止權利人濫用權利方面尋求一個平衡點;對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也應列入反壟斷規制的范圍中。在對一家公司進行反壟斷時考慮的已不只是規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規模來限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達的看法:「客觀的格式標准,通過公正的過程被認可,有一種『實質上促進競爭的優點』。通過設定標准,可以提高產品的適用性,進而增加消費者的選擇,還可以通過投入及經濟指標的標准化來降低生產成本。使新的進入者可以根據當前標准生產產品,降低市場准入障礙……」????總體看來,知識產權和競爭政策都關注技術進步和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企業希望進行技術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車行為,所以知識產權保護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場主體只有在面對競爭時才有充分的動力進行改造,因此營造一個良性競爭的環境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所以要平衡不斷加劇的競爭和進一步技術改造之間的利益。面對經濟生活的復雜性,法律不同領域之間的交叉問題越來越普遍,這時就需要我們正確把握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深意,推進社會的整體利益發展。
注釋:
[1]2000 年6 月微軟公司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做出判決,基本確認了微軟採用反競爭手段維持其在電腦操作系統軟體上的壟斷地位,但否定了初審法院試圖將壟斷地位擴展到瀏覽器軟體領域的判決。11月6 日,微軟與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個州和解。由於和本文論述關系不大,故不作詳細介紹。徐傑、時建中主編《經濟法概論案例教程》第204 頁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資料來源:
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站 www.ssrn.com
[2] 劉平周詳《知識產權與物權比較研究》載於《知識產權》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right law ,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筆者並不否認,知識產權的「獨占性」是有期限並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處討論的獨占也是相對的而並沒有過於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識產權的制度基礎之上,並不是對知識產權本身的質疑,而主要是從反壟斷角度和整體社會發展的角度進行一些思考。同時,我也並不否認,知識產權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下權利人創造性的勞動的結果。
[5] 「有效競爭」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目標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競爭被視為實現整體經濟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這種模式是為了建立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市場結構。作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標模式,關鍵是如何確立一個標准,以評價市場上的競爭是有效競爭。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有效競爭的目標模式主要是從規范競爭性市場結構出發。按照德國康森巴赫的理論,優化的市場結構,市場上要有多個競爭者,他們的商品有適度的差異性,且市場的透明度高。王曉曄:《競爭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頁
[6] 劉寧元司平平林燕萍:《國際反壟斷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頁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http://www.oecd.org/daf/ccp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則」、「本身違法原則」是反壟斷法的兩個基本原則。
「本身違法」適用於那些已經被確定為不合理地限制了貿易的行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為的存在,無需對行為產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調查。一般適用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合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某些行為構成了對競爭的限制,但又不能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是否構成違法須在慎重考察企業行為的意圖、行為方式以及行為後果之後,才能做出判斷。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2]馮曉青《利益平衡論:知識產權法的理論基礎》載於《知識產權》
[14]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5]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6]劉兵勇《試論反壟斷的理論基礎》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02年第5 期
[17]馬洪雨《從「微軟」案看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 兼論給中國反壟斷立法的幾點啟示》載於《蘭州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 期
Ⅳ 經濟法學簡述反壟斷法規制的內容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Ⅵ 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為了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迎合WTO的需要,保證市場交易的有效流通和資源的有效配置,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Ⅶ 試論反壟斷法律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異同 求幾篇論文
1 反壟斷法概述
壟斷的法律概念是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經濟矛盾日益激化,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損害,迫使各國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對這些佔有市場優勢的市場主體阻礙競爭的行為規制而形成的。因此,一般都認為反壟斷法是禁止行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或統稱為反競爭行為)的法律部門或者法律規范的總稱;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反競爭行為有購並、聯合行為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力量行為等。從形式意義上講,反壟斷法是調整反壟斷法律關系的法典,也即是指法典意義上的反壟斷法;實質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是指調整反壟斷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1禁止限制性協議、決議或者協同行為的內容
橫向聯合橫向聯合主要是指卡特爾,即法律上相互獨立的企業為了共同的目的, 相互在市場方面達成限制競爭的協議或進行某種協調,從而限制企業在市場競爭方面的自主權。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一般把卡特爾分為兩類,一類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即出現這類卡特爾即視為違法,無論其造成的具體後果如何,一般包括價格卡特爾、限定生產數量的卡特爾和劃分銷售市場的卡特爾;除此之外其他類型的卡特爾應適用"合理原則",即根據訂立卡特爾的目的和後果判斷是否嚴重損害了競爭。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第2條至第8條就以列舉的方式提出了一系列適用合理原則的卡特爾,包括條件卡特爾、折扣卡特爾、結構危機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等九類,又根據它們的影響程度分為登記卡特爾、可駁回卡特爾和需批準的卡特爾。這些卡特爾增強了企業的生命力並創造了較高的經濟效益。[1]縱向聯合縱向聯合指不同經濟階段的企業間所訂立的協議,主要表現為限定轉售價格、壟斷用戶後向一體化、獨家銷售協議、知識產權協議以及縱向非價格約束等。其中限定轉售價格應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其他的縱向聯合可適用合理原則。
1.2禁止濫用獨佔地位(支配地位)的行為 企業通過正當競爭或者法律規定等合法取得獨佔地位,是在所難免和合法的,法律一般對此不予干涉。但如果具有獨佔地位的企業濫用其獨佔地位,實施限制競爭行為,如排擠競爭對手,損害消費者權益,則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1.3控制集中或者並購 控制集中或者並購。"集中"(concentra-tion)主要是歐盟競爭法的用語,是指企業通過合並、收購或者聯營等方式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控制集中的制度是反壟斷法的重要內容,包括符合競爭法規定條件具有限制競爭可能的集中的核准制度等。
Ⅷ 反壟斷法的適用原則是什麼
企業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謂的相關市場就比較復雜了,主要看你怎麼解釋;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以上,或兩者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者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以上,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認定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即微量不計原則。)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壟斷高價與壟斷低價行為、掠奪性定價行為、拒絕交易行為、限定交易行為、搭售與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價格歧視)、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當然,這只是最常見的,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的也算在內的。
簡單的說,壟斷是一種市場狀態,本身並不違法,只有壟斷者利用自身的壟斷優勢,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排除、限制競爭對手的時候,才算壟斷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