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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論文

發布時間: 2022-09-14 19:53:45

『壹』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有哪些

法律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規范,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法律維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下面我給大家帶來電大法學本科 畢業 論文題目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1、試析狄驥法學理論的思想史淵源

2、社科法學還是法教義學?

3、馬克思主義法學視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學體系構建研究

5、「知識-法學」的基本邏輯

6、西方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性別理論評析

7、美國新現實主義法學的發展及其啟示

8、我國法學研究生 教育 芻議

9、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其實施

10、我國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沖突及協調

11、馬克思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法哲學批判

12、通過羅馬法超越羅馬法

13、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歷史與 反思

14、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實現路徑研究

15、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及其意義

16、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觀研究

17、法學視野中的國家利益研究

18、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互動關系研究

19、法學教師群體之角色沖突研究

20、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與差異觀研究

21、分析法學的日常語言分析轉向

22、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

23、晚清社會變遷中的法學翻譯及其影響

24、法學精英培養模式研究

25、中國法學教育網路資料庫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26、略論西方馬克思主義與法學 方法 論

27、我國本科法學教育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與運行

28、法制現代化視野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

29、論後現代主義哲學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

30、從「案例教學法」到「法律診所教育」

31、全日製法學本科教育若干問題研究

32、農業合作社的法學定義

33、控權--行政法的內在精神與永恆主題

34、中國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理性思考

35、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及其當代價值

36、政策定向法學派淺議

37、後現代法學述評

38、現代行政法學「服務控制論」研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義法學

40、環境倫理學的法學批判

經典刑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2、論犯罪概念

3、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4、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5、論犯罪構成理論

6、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7、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8、論行為對象

9、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0、論單位犯罪

11、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12、論犯罪的故意

13、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14、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15、論正當防衛

16、論犯罪預備

17、論犯罪未遂

18、論犯罪中止

19、論共同犯罪

20、論牽連犯的幾個問題

21、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22、論死刑

23、論罰金刑

24、論緩刑

25、論自首

26、累犯的幾個問題

27、論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幾個問題

29、論交通肇事罪

30、論走私罪

31、論洗錢罪

32、論有組織犯罪

33、論假冒商標犯罪

34、論重婚罪

35、論挪用公款罪

36、論破壞生產經營罪

37、論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線

38、論__罪

39、婚內__的刑法分析

40、論誣告陷害罪

41、論偽證罪

42、論搶劫罪

43、關於詐騙罪的幾個問題

44、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45、論合同詐騙罪

46、論 保險 詐騙罪

47、論受賄罪

48、論濫用職權罪

49、論玩忽職守罪

50、論侵佔罪

51、論刑法對我國多種經濟成份的保護

52、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

53、論刑法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54、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變更

55、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

56、論刑事責任能力

57、論定罪

58、論刑事責任

59、論量刑情節

60、論"死緩"制度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

1、傳播時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規制

2、美國頁岩氣能源資源產權法律原則及對中國的啟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設中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

4、我國基層法治教育的時代審視和完善

5、 職場 性騷擾法律規制的困境與思考

6、論科斯法律經濟學的司法適用--從權利沖突問題角度的一個分析

7、論依憲治國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作用

8、論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關系

9、民營經濟對法治進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釋的理性

11、初探英國法中的浮動抵押制度的范圍與困局

12、古代中國法律中關於權利的問題

13、復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論傳統中國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創新研究--以「第二課堂」為視角

16、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國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談美國對船舶實施滯留和民事處罰

19、中國政黨關系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20、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規制

21、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22、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論儒家法律 文化 的傳承與再造--以「和諧觀」與「正義性」為視角

24、二十世紀末以來東西方法律與文學共舞的態勢研究

25、美國水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研究

26、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制建設評析

27、淺析法律影視對美國法律文化的影響

28、數字時代美國國家版權立法新趨勢研究

29、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和模式特徵

30、 論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

31、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

32、論公共信託理論與水權制度的沖突平衡--從莫諾湖案考察

33、規劃法視角下的墨西哥城市發展進程

34、試論依法治國方略的演進歷程及現實啟示

35、美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機制及評價啟示

36、論影響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

37、法學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概念

38、從中國傳統厭訟觀看現代法治建設

39、法律概念的 教學方法

40、論道德與法律的沖突與融合

41、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分析--以合同與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

42、論法律的道德性

43、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發展透視

44、論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與難題

45、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徵、困境及其消解

46、黔東南苗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探討

47、信息自由與學術自由沖突

48、淺談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路徑

49、日本修訂紡織品兩項法規

50、國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51、羅馬法監護監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啟示

52、從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的角度分析 廣場舞 事件

53、基於字義的法律解釋之界限

54、和諧社會視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之關鍵--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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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範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並對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於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於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製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於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並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於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願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於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慾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於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並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範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並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於何人何時,並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於於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麼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於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於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麼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於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於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並不能及時准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於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後,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於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後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於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範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於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於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准。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於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於近因原則的適用標准,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於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並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於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後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於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於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後性,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於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於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經濟師.2002(3).第71頁.

參考文獻:

[1]楊林.遏制保險欺詐.中國保險.2005(8).

[2]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黃海驥.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影響.保險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於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鬥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於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於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於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幹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鬥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麼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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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對於所有教育工作者,對於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本科論文 篇1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高校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於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

(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

(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

(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

(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

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於兼具通識教育特徵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於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發表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於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於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於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於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

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並且過於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於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後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並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範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後。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佔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佔分值較少,有的只佔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麼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准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

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於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於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並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後。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後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於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

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於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於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於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於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

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麼「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採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並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於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後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後研讀,然後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並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准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於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於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於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就高校學生而言,教師所具備的修養和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所培養的學生的素質。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高校法學院系普遍存在著教師隊伍封閉化,很少參與司法實務,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這一情況不僅導致了法學教師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之間的嚴重脫節,而且還影響了其課堂教學的效果,甚至還影響了學生的司法考試成績。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重點考察考生對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要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學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

基於這點,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修養,又具備較高的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進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使學生耳濡目染,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法律題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應支持和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在外面從事兼職律師、公司企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在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到高校法學院系來開展授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法學本科論文 篇2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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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怎麼寫

到了這個節點,想必題主已經寫好開題報告了吧
如果沒寫,想必已經找好指導老師了吧
如果連指導老師也沒找好,上個知乎總行吧
但題主竟然選擇了網路知道!!!?

『伍』 法學論文怎麼寫

首先是法學論文的選題。法學論文的由於自身專業因素的影響,更加註重論文整體的嚴謹性,再考慮到本科生的論文通常在6000到10000字的字數限制,因此,對於一個題目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選題范圍一定要小而精,不能大而空,例如一篇寫家庭暴力的論文,題目是淺析家庭暴力的法律治理,這種題目就太大了,法律治理又包含了立法、司法等多個方面,在後續的創作中雖然你的素材很豐富,但是在分析中往往會給人一種沒有重點的感覺,因此,我給這位朋友的建議是將修改為淺析家庭暴力的司法實踐現狀,定位更加精準,為你後續的操作也奠定了基礎。

其次是論文的整體框架。對於本科論文而言,框架還是相當容易搭建的,還是以上面的家庭暴力的司法實踐為例,引言之後的第一章通常是相關概念綜述,小標題可以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定義,家庭暴力的負面影響,其中又包含對個人,對家庭,對社會等幾個方面。第二章可以寫家庭暴力的司法實踐現狀,第三章可以分析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第四章就是改進措施等,最後是結論。當然這個只是大概的思路,前面兩章的內容也可以自己酌情進行修改和添加內容,使整體看起來更加緊湊,嚴謹。

最後就是內容的添加。當你在參考其他文獻時,其實你已經對這篇文章的二級乃至三級標題有了一定的認知,這個時候你可以自己寫,也可以將你覺得有用的內容復制進去,先將整體文章完成。然後就是拿給老師看,不要問為什麼不是先查重,這個在我其他系列的文章中已經解釋過了。最後根據老師的修改意見全部修改完畢後開始降重。

『陸』 本科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那個容易

法學的本科論文基本沒有難寫的。
好寫的自然是民法刑法民訴刑訴這種,省事兒的話寫法制史也可以。
本科論文要求不高,最好能從一個案例去往大了分析,范圍小,容易找到點。不要去談大問題,也別寫法理方向的,答辯不好過。

『柒』 法學本科生可以在哪發表論文

法學本科生發論文一般的可以考慮法制與社會、法則與經濟、法制前沿等專比較專業的期屬刊,也可通過論文發表網提供以下核心期刊論文的發表:如河北期刊、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大家、人民論壇、教學與管理、中國成人教育、華東經濟管理、教育評論、人民日報、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高教探索、社會科學家等100多個核心期刊,收費標準是2000字元300到600不等。本科生應該鼓勵發表論文,通過選題、構思、寫作、發表這一系列操作可以提高自己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有可能掛在老師名下就更容易發表,有些期刊還對西部學校的學生發論文有政策性導向支持。

『捌』 法學畢業論文的格式

法學畢業論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導讀】認真撰寫法學畢業論文並順利通過論文答辯,是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的必要條件。 我為您整理了法學畢業論文格式模板 ,供您參考和閱讀。

摘 要: 傳統法學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距離司法實踐的要求差距較大,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在畢業論文撰寫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論文選題、內容安排和創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於讓學生置身於虛擬的裁判場景之中,通過審判流程中具體角色的扮演發現司法制度的具體問題,提高畢業論文的寫作水平。

關鍵詞: 模擬法庭;畢業論文;科研能力

一、傳統法學畢業論文模式的困境

1.傳統法學教育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法學教育是以文史哲為主導的教育模式,導致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我國的法律職業在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興起,法學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因此距離司法實踐的要求差距較大[1]。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改革開放已進行三十年有餘,廣大人民群眾中存在著對司法服務的迫切需求,法學院學生數量急劇增加,但是上大課講授仍然是法學教育的主導方式,並且遵循從緒論到正文部分到結論的原理性教學方式,一門課程的教授內容由教學大綱、教案和教科書等參考資料組成。不用說診所式法律教育、模擬法庭辯論等案例教學法未曾適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證某個原理的工具,法學教育方法和職業技能培養存在著巨大的沖突。前美國首席法官詹姆斯貝克曾經說過:「在法學領域中,存在著一對無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學的理論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實施法律的實際經驗,而成功的職業律師又往往是法律的歷史和純粹的哲學論證方面的無知者,他們對法律也僅僅持務實的態度。」[2]鑒此,法學是世俗的學問,其大部分內容都是實踐性的,需要長期的技術能力培養,單靠課堂講授肯定是遠遠不夠的。在這種情形下,我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和學術成果以書面知識為載體,往往是紙上談兵式的膚淺論理,缺乏實務運作經驗,這與英美的法學院職業導向的教育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2.傳統法學畢業論文寫作的困境

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是本科教學中的最後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是對學生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一次綜合性的應用,同時也是高校本科教學實踐的一次檢驗。本科畢業論文質量更關系著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然而,由於我國法學本科的教學以理論灌輸為主,缺少實踐教學特別是職業能力的培養,導致相當多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實務特別是審判業務非常不熟悉,在畢業論文撰寫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首先,選題不當。雖然對於本科畢業生來說,論文的題目已經由各門課程的教師提前擬訂出來供他們選擇,但是即使如此,由於可以選擇的題目范圍很寬泛,而學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或者動態,實現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密切結合,選題往往大而空、觀點陳舊或者過於集中。比如有些本科畢業生的論文題目「論死刑」、「論依法治國等等」,這樣大的論文題目在一篇本科畢業論文中往往是無法完成的。還有些學生的選題如「論事實婚姻」、「論罪刑法定原則」等等,這些在學術界已經過氣的題目,寫出新意非常困難。再如學生們的選題過於集中在民法、刑法、經濟法等領域,而對法制史和法理學的方面的選題關注不夠。其次,內容空泛,往往從中國期刊網或者其他書籍拼湊,甚至是抄襲,而且,由於畢業在即,部分學生應付了事,論文在邏輯結構、段落條理、用詞等方面都存在著諸多問題,更談不上創新性。此種現象已經嚴重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對於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來說,本科畢業論文模式與應用型綜合性的人才培養目標相脫離情況更為嚴重。因此,必須對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模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法學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實際上教育行政部門均已經認識到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對培養未來卓越法律人才的意義。教育部在有關文件中就指出,「畢業設計(論文)在培養大學生探求真理、強化社會意識、進行科學研究基本訓練、提高綜合實踐能力與素質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的重要實踐環節」[3]。故而,探索新的畢業論文模式已經成為當前法學教育教學改革的迫切任務。關於法學教育的改革路徑,各個高校都已經進行了各具特色的培養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養目標、改革課程設置、改變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課程設置中的比重是法學教育不可忽視的部分。雖然我國並沒有專門的案例編纂機構,案例分散在眾多的報紙雜志和編纂方法各不相同的匯編之中,新聞報道是否具有援引資料應有的真實性常常是需要仔細甄別。但是,無論案例對中國司法的實際影響如何,都沒有理由低估它們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夠使學生在規范的法律概念和社會生活事實之間來回穿梭,從而學會運用法學理論解決社會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並且使課堂教學不至於脫離社會實踐。在這樣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學生本身置於虛擬的裁判場景之中,在模擬審判過程中尋求解決糾紛的法律方法,將會強化其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則的理解與運用,縮減法學畢業生從課堂到實務的適應期。所以,如果能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論文寫作與模擬法庭的案例分析,將會大大增強學生的實踐動手能力,同時對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實際運作狀態有一個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該種畢業論文模式的改革,由於選取的是社會上的真實案例,學生自己通過模擬法庭的再設計、角色的扮演,從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畢業論文。在此過程中學生通過模擬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體會、感受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由於每個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論文也無法進行抄襲,論文經得住學術上的檢驗,並且部分內容可能具有創新性。

三、將模擬法庭引入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能力的具體過程

1.選題階段――激發學生的科研興趣

偉大的科學家愛因斯坦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一個人一旦對某事物有了濃厚的興趣,就會主動去求知、去探索、去實踐,並在求知、探索、實踐中產生愉快的情緒和體驗。在模擬法庭正式開展審判之前,學生要通過一系列的實踐活動來確定模擬案例,具體可以組織學生到法院進行旁聽,或者通過多媒體播放一些真實的案例庭審過程,比如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開設的「庭審現場」節目,充分利用激發學生對親自參與模擬審判活動的期盼,對自身擔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選擇上,教師可以從學生感興趣的案例庫里,指導學生遴選社會爭議較大的案例。這些案例可辨性強,並且要適合多角色的安排,將會給學生之後的畢業論文撰寫留下廣闊的發揮空間,與此同時又能把握住司法實務或者理論研究中的熱點問題。 2.著手階段――感知案例

武漢東湖學院的教師根據學生挑選出來的案例進行庭審方案的擬訂,詳細、全面、科學地安排好相關事宜。在具體做法上,以一個自然教學班四十人為基準,十人左右為一組,根據法官(合議庭,包括人民陪審員,一般為3人)、檢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師、證人(鑒定人、目擊證人)、書記員、法警(2名)的人員數量安排。原則上每組由學生自願組合,角色由學生協商確定,出現爭議才由老師安排。另外,還要准備一些物證、書證以及其他類型的證據,以使學生能夠對熟練運用證據法學的知識進行交叉詢問。庭審方案分好小組之後,每小組各自擬定自己的庭審方案,通過庭審方案的擬定,小組成員已經對各自感興趣的問題准備了一定的文獻材料,對自己畢業論文擬寫的內容有了初步的認識。庭審方案分好小組之後,小組成員就可以開始進行角色的選擇。原則上由學生自由選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安排法官、檢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師、證人、書記員和法警的人員數量。

3.系統化階段――模擬審判

准備好模擬法庭的各項具體庭前事宜之後,就可以按照公訴人(原告)宣讀起訴書――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合議――宣判,啟動正式的庭審程序。首先要由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審判長宣布開庭,介紹合議庭成員和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公訴機關(原告)的名稱(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調查階段,證人原則上要出庭,控辯(原告、被告)雙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證據並且就對方的證據進行詢問。再次,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要開展交叉詢問,證據材料要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護律師在這一個階段要充分地展現自己的辯護技巧和能力,切實地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檢察官則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嚴格證明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辯論結束,被告人要做最後的法庭陳述,對關於自己的案件事實做總結性的意見陳述。最後,合議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根據當事人雙方質證辯論的情況,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做出評議,並進行宣判。

4.總結階段――論文寫作

模擬審判完成後,學生要根據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審流程撰寫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至此,學生經過選題、庭審准備和實戰演練已經發現了我國某一具體司法制度甚至是實體法等存在的問題,並且對其未來進一步的完善能夠提出中肯的建議。如此,論文的大致提綱經過上述三個階段已經形成,接下來,學生就能夠遵循著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路徑進行論文的具體撰寫。顯而易見,該種畢業論文改革模式將更有利於學生科研能力的提高,變枯燥為生動,激發學生創作的熱情。

參考文獻:

[1]蘇力.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挑戰與機遇[J].法學,2006,(2).

[2][美]贊恩.法律的故事[M].劉昕,譯.南京:鳳凰傳媒出版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書臣.法學本科學生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與改革[J].教育教學論壇,2012,(31).

[4]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J].比較法研究,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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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本科 法學類的畢業論文通常寫多少字

我們學校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要求是8000+,我寫了一萬四多點。

『拾』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好寫嗎

本科法學論文,是一個非常難寫的論文,因為首先要有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又要有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最主要的是法學論文要求比較高,講究時效證據,所以說非常難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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