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博士學位被撤銷起訴北京大學要求恢復
1. 法律材料分析
材料1,2:高校是否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否錄取,是否處分,應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如果該規定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則是合法行為。
材料3: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員工是否錄用,可以根據崗位需要設定相關要求。如果該要求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則是合法行為。
以上材料不涉及平等權和法治國家建設問題。
2. 法律材料分析
1 享有起訴權利,還有訴訟權利等等,屬於公訴案件,打了也是白打,民告官,打一場官師,需要放下一切工作,學習,生活,打一場官師,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可能是一年,兩年,甚至十年也打不完,從最小的法庭,一直到中級,高級,最高級人民法院都有得打,
2 訴訟費,起訴費,開庭費,律師費,都要自己出的,你們說值得嗎
3 但這些費用都可以不出的,到有關的延助法律中心,不花錢請律師打,不花錢的律師,能好到哪裡去啊,
可是花費的時間,金錢是買不到的
4 除非你很有錢,時間多,那你就打吧,打到賠償所有的損失幾百萬幾千萬
5 可是這樣做人又有什麼意思呢,去找點更有意思的事情做吧
3. 於艷茹的爭議事件
2014年8月17日,中國人民大學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刊登了一則《關於於艷茹論文抄襲的公告》。當時,於艷茹已從北大畢業。
公告稱,經編輯部仔細比對,於艷茹發表在該刊2013年第7期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Nina R. Gelbart發表於《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1984年第4期的論文《Frondeur Journalism in the 1770s: Theater Criticism and 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rerevolutionary French Press》,甚至直接採用Gelbart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該公告還附上了兩篇論文全文,並用黃色標注了於艷茹具體抄襲的內容。
2015年1月9日決定,北大調查後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但於艷茹本人並不接受這個決定,向北大提出申訴。
2015年3月17日北京大學通報稱,經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真復查和充分討論,認定世界歷史專業博士於艷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因此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
2015年3月18日,於艷茹請求北京市教委撤銷北大的決定。
2015年5月22日下午,於艷茹收到北京市教委寄來的學生申訴答復意見書,對她的申訴請求,北京市教委未予支持 。
2015年7月17日,因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已取得的博士學位被北京大學撤銷,於某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環球時報評「於艷茹涉嫌抄襲」:莫把舉報都看成報復。
河南商報:29年前文章如何變成某人「新發現」
鳳凰網:從於艷茹剽竊看學術造假恥感缺失。
西安晚報:北大歷史系博士畢業生論文涉嫌抄襲理當終身究責。
科學網:馬後炮:說說於艷茹事件 作者趙美娣認為於艷茹作品不能算是嚴重抄襲,而應是引用不當。在整個學術圈學術不端嚴重的今天,嚴懲於艷茹只是斷送年輕人的學術生命,而並不能解決學術環境惡劣的問題。
網友質疑
2014年8月27日新聞直播間稱,於艷茹抄襲達五成以上。 這與《國際新聞界》公告 及其他網路新聞中給讀者的印象(幾乎全文照抄或翻譯)似不相符。經查閱《國際新聞界》公告所附論文原文,有網友發現絕大部分高亮顯示都有引文標記。有理由認為當時的編輯是在明知她大段引用的情況下刊發了這篇論文。或許她的問題不在抄襲,而在於引用過量。是否為抄襲,論文中多少比例屬於抄襲,需要有更為嚴謹的專家論證。
當事人
2015年2月28日,於艷茹於接受法制晚報采訪時首度回應抄襲事件:
北大通報說我「承認抄襲事實」是失實的。我在給北大寫的書面說明和約談記錄中,從沒有過「承認抄襲」的說法。那篇文章在客觀上是否構成抄襲是有疑問的。我也絕對沒有抄襲的主觀故意,錯誤是因為我對雜志和文章定位有誤以及寫作經驗不足導致的技術失誤。不過,我向北京大學和社科院都寫了書面說明表示道歉,畢竟我的文章存在學術規范錯誤,客觀上給兩個單位的名譽帶來了損害。總之,我不是學術混混。這篇文章與我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系。

4. 法律材料分析
平等的上學權利
5. 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被撤銷學位狀告母校結果怎樣
北京大學女博士於艷茹因涉嫌論文抄襲被母校撤銷博士學位一事尚未塵埃落定。

資料圖
專家:北京大學剝奪於艷茹博士學位的處罰過重
「兩審判決都迴避了實體問題,沒有就撤銷學位是否具備條件及撤銷學位本身是否違法作出確認,而是以程序違法撤銷決定。實際上,在北京大學補正程序後,還可以繼續作出撤銷學位的決定。」此案得到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經兩次召開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多次表達自己的觀點。
劉莘指出,從實體分析,北京大學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是不合理的。她說,雖然學術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這給了學校以撤銷學位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但是在運用這項權力的時候,絕不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對舞弊作偽行為進行區分。
「於艷茹申請學位的時候報了4篇發表4篇未發表的論文,被指抄襲的屬於未發表的文章。北大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的條件是要有不少於兩篇發表的論文,她不羅列4篇未發表的就已夠申請博士學位。」劉莘說,被指抄襲的論文和於艷茹獲得博士學位沒有關聯,至於涉嫌抄襲,雜志社已公告說明,已給其在學術界帶來不利影響。行政處罰法有一個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放之用於四海,過於嚴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也持類似觀點。他指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條件和撤銷的條件應該是對應的,排除於艷茹被指抄襲的文章,她仍舊符合獲得博士學位的標准,撤銷學位是不合理的。
兩次研討中,《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中的第五條規定均被學者提及。該條規定:已結束學業並離校後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一經查實,撤銷其當時所獲得的相關獎勵、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從該條規定來看,於艷茹的行為屬於懲罰對象。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李洪雷指出,盡管學位條例實施辦法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學位條例制定本單位的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但至少應當與學位條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還指出,《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范》第五條還規定要結合情節、後果和本人的態度進行處理,而對於艷茹的處理沒有考慮這些情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順則特別重視本案判決書中提及的正當程序原則,他認為遵循正當程序原則意義重大。他對判決書里說「於艷茹沒有申辯陳述的機會」這個說法表示支持。「多少年來我們一直在推進正當程序原則,這對於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絕大多數專家都認為北京大學剝奪於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過於草率,處罰過重。但於艷茹的博士學位能否恢復,目前尚無官方消息。
繼續等著,看看最後是什麼結果。
6. 於艷茹的介紹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畢業生,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史所博後。2014年8月身陷抄襲門。2015年1月10日北京大學通報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1。1月20日,於艷茹正式向北大提出申訴。2015年03月18日,北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世界歷史專業博士於艷茹發表的論文存在嚴重抄襲行為,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7月17日,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於某某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7. 被取消了的博士學位還能重新申請回來嗎
看性質而定,涉及抄襲、造假的論文而被取消學位的博士無法重新申請回來。
8. 女博士學位被撤起訴北大法院是怎麼判的
女博士涉抄襲學位被撤北大敗訴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與新京報聯合評選的2017年度十大媒體關注案例揭曉,從中選取6個社會關注度及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推送,通過回訪案件的承辦法官或專家學者,將每個案件背後所披露的最為顯著的社會問題,作出深度剖析。
因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北大撤銷,於某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決撤銷北大作出的《決定》,但沒有支持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訴求。
主審法官解讀,北大撤銷於某學位有違正當程序原則,這是敗訴的主要原因;但在學位考量問題上,北大作為專業教育機構,可以在程序合法情況下,對是否應撤銷於某博士學位一事,再次進行專業的評估和判斷。
女博士學位被撤起訴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發布公告稱,於某發表在該刊的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大段翻譯國外學者發表於1984年的論文,甚至直接採用外國論文引用的文獻作為注釋。
隨後,北大開展調查,並於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收回其學位證書。

▲該案判決入選2017年北京法院經典判詞。
是否恢復學位由高校判斷
案件宣判後,也有聲音表示,法院為何沒有對於某論文是否抄襲、是否應恢復於某博士學位等問題進行審查?
對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學生權益的同時,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斷權」。北大雖違反程序正當原則,但於某論文是否構成抄襲、學位是否因抄襲被撤銷,這都是屬於學校自主權的一部分,在學術認定方面,應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斷。
此外,該案對實體問題進行判斷,也將間接導致於某喪失陳述、申辯及申訴等權利。「法院沒有對學位作出最終的判斷,就是讓學校依法對這個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礎上,再次給出判斷。」王茜說。
9. 被指抄襲博士學位被撤銷怎麼辦
因發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於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於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法制晚報》記者獲悉,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駁回原告於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於某訴稱,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博士學位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被告並沒有發現原告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但卻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涉案論文在原告申請博士學位時,處於待刊狀態,並未發表。原告在校期間已正式發表論文2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涉案論文不是原告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被告沒有關於涉案論文存在「嚴重抄襲」的具體論證。

10. 什麼是行政程序的正當性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是指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都必須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正當法律程序有兩個基本功能:
一、防止公權力濫用,遏制腐敗;
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權、恣意行為侵犯。
我國的行政法中無不滲透和體現著「正當程序」原則。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這就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角度,賦予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明確了違反正當程序的救濟途徑。
(10)不滿博士學位被撤銷起訴北京大學要求恢復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對一度熱議的「北大女博士涉論文抄襲學位被撤而訴母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某博士學位的決定程序違法,且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應予以撤銷;同時駁回於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的訴求,認為「不屬於本案審理范圍」。對於該案判決結果,贏得了不少人尤其是諸多法學專家的認同。
縱觀此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正當程序」原則的遵循和強調,是贏得認同的重要原因。
北大作出撤銷決定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並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相反法院認為,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會對於某的合法權益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北大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保障其享有相應的權利。而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北大並未充分聽取於某的陳述和申辯,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