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博士後管理規定
Ⅰ 北京大學教育學博士後出站可以去浙大嗎
北京大學教育學博士後出站可以去浙大的。
根據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規定,中國籍博士後在站期限為24個月(國家規定可提前3個月辦理出站手續,但博士後在全國博管會系統上提交出站申請時請先與博士後辦相關負責老師聯系,方能提交出站。
Ⅱ 博士後的年齡限制規定,嚴格嗎
博士後申請者一般應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申請進入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基礎薄弱的自然科學領域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可適當放寬進站條件。
法條鏈接: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的意見》 三、完善管理辦法
(八)完善招收辦法。堅持博士後制度培養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後申請者一般應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申請進入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人才緊缺基礎薄弱的自然科學領域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可適當放寬進站條件。設有國家重點科研基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非設站單位,備案後可以依託重大科技項目招收項目博士後。適當放開設站單位博士畢業生不得進入本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限制。在職博士後研究人員應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並嚴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後研究。
Ⅲ 國家博士後待遇規定
法律分析: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為每人每年每人每年8萬元。
法律依據:《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是用於博士後人員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專項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設站單位籌資。
第三十七條 人事部和財政部確定國家資助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制定國家日常經費資助年度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站單位資助招收博士後人員,其日常經費標准參照國家規定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博士後日常經費標準的通知》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由每人每年5萬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萬元。
Ⅳ 博士後待遇國家規定標准
獲得20—35萬元年薪,每月1.6—2.9萬元。
入選該計劃的優秀博士後人員,可打破國內通行的2年在站期限,
獲得20—35萬元年薪,出站留院工作後有50萬元房貼,
職稱聘任可走「綠色通道」。
有些通過提升博士後待遇、實行「2+X」的培養模式、加強博士後培養和管理力度、鼓勵博士後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等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吸引優秀創新型青年人才入站工作。
從字意上講,博士後是一個高雅聖潔、充滿期待、富有美感的職位稱呼,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一種尊謂敬謂;
從戰略上講,博士後是國家培養的高學歷、高層次、高素質人才和精英,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所需要且難得的高端稀有人才資源儲備;
從素質上講,博士後是博士學位之後更高一層級的、由科學文化知識武裝的優秀青年和學術智慧的載體;
從微觀上講,博士後是一個專門投人時間和精力從事學術課題研究的個體,是開展專業研究和創造科學「軟實力」的主人主體;
從宏觀上講,博士後是一個開展學術研究的群體,是孕育科研創新、積累國家實力的生力軍,是構建國家科學發展體系的智力支撐;
從培養上講,博士後是沖向科學更高層次最直接的階梯,是走向科學家的最近便的捷徑;
從貢獻上講,博士後是在導師指導下,集思廣益,結合研究項目充分調動主觀能動性和思維能力,創造學術財富和物質財富的人才;
從前景上講,博士後是在自由學術空間、開放科研環境中被培養、被錘煉而成長起來的准高端人才,具有廣闊發展前途的知識精英;
從作用上講,博士後是承擔建設創新型國家使命的重要力量,是中國未來的希望、中華崛起的寄託和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砥柱。
Ⅳ 博士後的管理
1、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
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委派適當負責人和專家,於1985年7月成立了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其職責為:根據國家科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狀況,制定我國博士後工作的發展方針、政策和全國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審議確定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單位;作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主管機構,指導基金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2、博士後管委會學科專家組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下設若干個學科專家組(亦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學科專家組)。每個專家組均聘請學術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國內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情況的專家組成。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對申請設站的單位和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者評審。
3、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是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主要負責博士後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任務是:
(1)在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擬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度、規定;
(2)編制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和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具體組織專家對申請設站單位進行評審;
(4)指導和協調全國各設站單位的博士後工作;
(5)統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後專款,編制博士後日常經費的預決算,申請經費及辦理撥款;
(6)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落(遷)戶、工作分配等的有關手續;
(7)指導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8)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人事部門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博士後流動站的管理協調工作,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
4、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為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輕優秀人才順利開展科研工作,經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設立了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此後,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基金會受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領導,實行理事會領導的秘書長負責制,其主要任務是:
(1)做好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計劃管理及運籌增值工作;
(2)開拓多種渠道,採用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擴大基金來源;
(3)做好基金資助的評審工作,並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4)同國內外各種基金會組織進行交流和合作;
(5)開展博士後科研成果的推廣和開發,並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擴大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門
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廳(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調查了解檢查督促本地區各設站單位貫徹執行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情況;組織交流工作經驗;牽頭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加強對國家投資建造的博士後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關心和指導本地區博士後聯誼會的工作;協調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問題等。
6、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省(市)
為充分發揮地方人事部門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設站單位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服務,推動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已批准吉林、遼寧、黑龍江、上海、廣東、湖北、江蘇、四川八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試點省市統一歸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也就是說,全國博管辦將日常博士後管理工作下放由試點省市管理。試點省市的管理部門除擔負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外,還負有以下職能:
(1)在全國博士後流動站統一部署新設博士後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時,對本省市各申請單位向全國博管辦提出初步意見;
(2)制定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劃,協調國家資助名額的使用;
(3)負責本省市博士後日常經費的撥款和管理;
(4)負責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時為進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遷移、子女入托上學等手續;
(5)根據本省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細則。
7、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各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博士後工作也有重要職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部門的發展規劃、計劃;協調本部門各單位的博士後工作;解決各單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8、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部門
(1)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簡稱設站單位)各設站單位是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事務。各設站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博士後工作的牽頭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管理細則。 博士後在站的管理:博士後在一個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
(1)在企業工作的博士後如因研究項目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經試點企業與設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並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試點省市人事廳(局)備案。
(2)根據博士後的基本特點,各設站單位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採取簽訂協議的管理辦法,即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與其簽訂協議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具體內容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擬定。其中,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獎、專利、著作、論文等),是由單方享有還是雙方共享,須事先達成明確的協議。
(3)要針對博士後管理工作特點並參照本單位職工的考核辦法制定對博士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滿出站考核的標准及實施辦法。定期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和協議履行情況檢查和監督,同時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獎勵辦法。
(4)博士後在站期間應遵守設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設站單位各級組織的領導;同時設站單位也應把博士後作為正式職工對待,不能作為學生管理,努力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為其科研和生活盡可能創造更好的條件。

Ⅵ 博士後經費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試行博士後研究制度工作的順利發展,加強對博士後經費的管理,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博士後經費是由財政部劃撥的專項事業經費。使用計劃由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定,由管委會辦公室具體管理使用。管委會進行檢查和監督。第三條博士後經費主要用於支付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博士後科學基金、博士後管理工作活動經費等項開支。第四條管委會辦公室、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站單位均應嚴格執行本暫行規定。第二章經費來源第五條根據國發〔1985〕88號文件《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規定,財政部已撥款二千萬元人民幣(內含二百萬美元的外匯),用來建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委會辦公室已將此款存入了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並以每年的利息作為當年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金額和博士後工作的活動經費。第六條財政部根據每年在站實際人數和新招收的計劃人數,按規定標准劃撥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日常經費。第七條國內外各種機構、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贊助及各級政府的資助。第八條隨著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國家另撥的其他各項專款等。第三章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條博士後和日常經費系博士後日常所需的科研經費和生活費用,由管委會辦公室從博士後批准正式進站的當月起按年度劃撥給建站單位,直至二年期滿或博士後出站時為止。各建站單位在收到此款後,應及時將改據送管委會辦公室。第十條博干後日常經費標准一般為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在近兩年內(從一九八六年十月起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底止),對東北地區(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西北地區(西安、蘭州)、西南地區(成都、貴陽)的博士後日常經費標准提高為每人每年一萬五千元。第十一條博士後日常經費中用於補助研究工作的經費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由建站單位根據研究工作進展情況統一掌握使用,博士後本人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向建站單位提出使用意見。研究經費主要用於添置小型必備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試劑、圖書資料及計算費用等。可以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具體審批手續按各建站單位財務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博士後日常經費中用於生活福利的費用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由建站單位按規定標准發給工資(含工齡津貼)、獎金、生活補貼以及按規定享受與建站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公費醫療、困難補助、探親等福利待遇。
1.工資:在第一站工作期間暫按工資改革後講師(助理研究員)工資的最低標准發給,並發給工齡津貼;
2.獎金:按建站單位正式職工的平均標准發給;
3.生活補貼:每人每月一百元,用以購買書籍、資料及交納博士後公寓的房租。第十三條博士後日常經費由各建站單位財務部門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並要求於每年一月上旬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支出明細表(表式見附件一),待管委會辦公室核准後劃撥下一年度的經費。第十四條博士後研究工作期滿或因故提前離站,建站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將經費使用情況報管委會辦公室,提前離站的應將剩餘的經費退回。第四章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條博士後科學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除按《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暫行條例》(附件二)執行外,補充規定如下:
1.博士後基金資助金額按條例規定分為兩個等級,如有特殊需要者,資助金額可適當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過A等資助的百分之五十。
2.資助金的外匯金額,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制度,由管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在使用時,須由資助金獲得者提出使用計劃,並辦妥有關手續,報管委會辦公室批准後再發給本人使用。外匯使用者應直接向管委會辦公室結算,並將剩餘外匯退回,以便今後繼續使用。
3.資助金的外匯部分在博士後工作期滿分配固定工作後可保留使用權一年。第五章博士後專用公寓的收費及管理第十六條由管委會根據國家計委劃撥的基建經費在北京、上海、天津、長春集中投資興建的博士後專用公寓,每套住房收費標准為五十至六十元。其它地區,博士年住房由建站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可酌情予以補助。
Ⅶ 博士後待遇國家規定標准
博士後究竟是什麼?作為一名博士後工作站專業人員願意將通過幾年實踐對「博士後」的個人理解與大家分享。筆者認為要想全面、深刻、准確地把握和理解「博士後」內涵,應該從以下方面加以說明,以防出現認知上的偏頗。「博士後」既不是一種簡單的經歷,也不是一個簡單的定位,而是一個具有深厚價值、蘊藏極大創造力的「人才富礦」—
從字意上講,博士後是一個高雅聖潔、充滿期待、富有美感的職位稱呼,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一種尊謂敬謂;
從戰略上講,博士後是國家培養的高學歷、高層次、高素質人才和精英,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所需要且難得的高端稀有人才資源儲備;
從素質上講,博士後是博士學位之後更高一層級的、由科學文化知識武裝的優秀青年和學術智慧的載體;
從微觀上講,博士後是一個專門投人時間和精力從事學術課題研究的個體,是開展專業研究和創造科學「軟實力」的主人主體;
從宏觀上講,博士後是一個開展學術研究的群體,是孕育科研創新、積累國家實力的生力軍,是構建國家科學發展體系的智力支撐;
從培養上講,博士後是沖向科學更高層次最直接的階梯,是走向科學家的最近便的捷徑;
從貢獻上講,博士後是在導師指導下,集思廣益,結合研究項目充分調動主觀能動性和思維能力,創造學術財富和物質財富的人才;
從前景上講,博士後是在自由學術空間、開放科研環境中被培養、被錘煉而成長起來的准高端人才,具有廣闊發展前途的知識精英;
從作用上講,博士後是承擔建設創新型國家使命的重要力量,是中國未來的希望、中華崛起的寄託和民族屹立世界之林的砥柱。
Ⅷ 北京大學博士後標准待遇一個月多少錢
第九條 博士後日常經費管理
1、國家資助博士後日常經費是財政部劃撥的專版項事業經費,現行標准為權每人兩年100000元,該經費用於補助科研工作和生活費用。
2、在站博士後實行月薪制,每月工資3347元。
3、合作教師或院(系、所、中心)可以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經費可從合作教師項目或單位其它經費中提供。自籌經費的博士後報到時由出資人或單位一次性交付100000元。
4、博士後日常經費的管理歸財務部負責,由各單位會計負責報賬。
Ⅸ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是哪個部門出台的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由國家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共同修訂,由人事部頒布,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各博士後設站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博士後工作「十一五」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博士後管理工作,現將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重新修訂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人 事 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Ⅹ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博士後管理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博士後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單位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或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招收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青年,在站內從事一定時期科學研究工作的制度。
國家建立博士後制度,旨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特別是創新型優秀人才,建立有利於人才流動的靈活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等機構內,經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組織。
在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人員)。
第四條 博士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注重提高質量,穩步擴大規模,健全完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