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法盲案例
⑴ 求「因為不懂法律而犯法」的案例
具體案例:如公眾熟知的「李天一案」就是因為不知道犯罪的後果導致的。
知識擴展:
1、罪刑是法定的。也就是說犯了什麼罪、該判多少年都是法定的。不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改變刑罰。
2、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比如刑法上規定盜竊罪的3-10年等,就是說,盜竊的,判3年也可以,10年也可以。法官裁量的基本依據就是情節、數額和態度及危害後果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法犯法與知法犯法同罪。
⑵ 2010大學生犯罪案例及分析
你可以去直接查找網上的案例還是有比較多的。
⑶ 實際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或經歷過哪些不懂法真可怕的案例
聽交警朋友講的。有天他們在高架上面查酒駕,有個男的吹出來100多,就讓他下車去做血檢。結果這傢伙下了車打開後備箱,拿出一瓶白酒,擰開蓋就咣咣咣喝了幾口,整個動作完成流暢,可以說是一氣呵成。一群懵逼的交警反應過來時,他已經灌下去三兩了。於是一哄而上控制住了他。最後帶他去做了血檢。血檢做出來200多。後來交警質問他為啥下車要喝酒,他說是看快手上一個主播教的,這主播說酒駕被查獲趕緊再喝酒,交警就搞不清被查的時候血液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然後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可以脫罪了。可惜這個傢伙想鑽的法律空子早都被堵起來了。這種情況實際上很多省高院已有指導意見或會議紀要,而且為了打擊這種鑽法律空子的行為,規定還要求出現這類行為時以吹氣檢測和最後的血檢結果綜合認定,或以吹氣檢測為准再加重處罰。
⑷ 案例分析,懂法律的人進
一,所涉及罪名。
張某:綁架罪,非法拘禁罪 王某:非法拘禁罪 李某:綁架罪
二,關於張某涉嫌綁架罪是沒有疑問的。法律規定,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李某在明知張某綁架的故意,仍然幫助其實施該行為,構成綁架罪的共犯,其中張某是主犯,李某是從犯。而王某主觀上沒有綁架的故意,不知道事情真相,其主觀上是作為索要債務而實施該行為,沒有構成綁架罪的共同犯罪,其綁架行為是受了張某的欺騙的。但其綁架過後參與了對陳某的非法拘禁,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這條規定是針對單個自然人單獨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態要結合該規定來分析,但絕不能簡單等同。
(一)對於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因為共犯人之間主觀上共同故意,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因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態),客觀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可以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因此,任何一個共犯人對整個共同犯罪的結果都是明知、有「貢獻」的,若有一人既遂,則所有共犯人都應當對整個犯罪的既遂狀態承擔既遂責任。
(二)對於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態,更為復雜。1、對於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結果、危險狀態等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2、而對於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個人簡單地自動放棄並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犯罪中止,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犯共犯行為實施到何種程度來認定。
⑸ 如何改變大學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現象
我改變大學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現象呢,首先在大學階段就要開設普法教育課,讓大學生懂得法律知識,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加強法律建設,嗯,使大學生成為了新一代的踐行法治建設的有用人才
⑹ 大學生法盲的尷尬 1000字論文
缺乏法律知識或沒有法律意識的成年人。由「文盲」一詞演化而來。沒有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缺乏對自己作為社會關系參加人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了解,對自己承擔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責任感,法律意識極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覺約束自己行為的人。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種,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會化的正常進程受阻,出於對法律的輕視、仇視或受到他人的影響而拒絕學習法律知識等。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大障礙。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普及法律知識活動,是掃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重要途徑。
⑺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例
被告人:胡某,男,15歲,某縣中學學生.
胡某和其同班同學劉某等五人在本縣一鐵道路口玩耍.約3時許,一列旅客列車從遠處開來.胡某隨即准備了一些石塊,磚塊,並告訴同學他要向列車投 擲石塊和磚塊,並專挑車窗玻璃未關的窗口打,終於擊中旅客王某,致其 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後,有人提出,此案對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義, 社會上經常有向行駛中的列車或汽車投擲石塊等物的情況,中,小學生可以從本案中汲教訓,防患於未然,故應將本案在中,小學生范圍里公開審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公開審理此案?
案例分析:本案不能公開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按已下規則處理:14歲---16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開審理,16---18周歲的一般不公開審理.本案中胡某15歲,故不能公開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條亦規定:「審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懲罰與教育想結合的政策,糾正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這就是我國對實施了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和政策。
對本案處理的感想:
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為了實現挽救的目的,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國家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寄予厚望,這其中包括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國家和人民對他們同樣抱有希望。
其次,未成年人正處於在生長發育期,在許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響、可塑性大等。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教育得法,也有容易轉變過來的一面。
另外,多年的司法實踐業已證明,只有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才能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過來,而主要依靠懲罰或打擊的方法,並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會起反作用。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應當貫穿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始終,貫穿於立案 、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各個環節。
本案之所以法律規定不能公開審理正是因為法律的立法目的在於: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精神。
⑻ 如何改變大學生中法盲普遍存在的狀況
我們必須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其維權觀念。
第一、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豐富和法律興趣的培養。
第二、營造有利於大學生培養法制觀念的校園氛圍,使學生們能夠感覺到處處有法,處處學法。
第三、大學生要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
大學生法律觀念問題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法律知識薄弱,易產生錯誤的觀點、淡薄的法制觀念,部分大學生對法律的公正持懷疑、不信任態度。另一方面, 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8)大學生法盲案例擴展閱讀:
法盲對自己承擔的法律角色缺乏了解和責任感,法律意識極其薄弱,不能以法律自覺約束自己行為的人。有些法盲還自以為是,干涉相關的法律工作和正常的法律活動,干擾法律工作人員和教育人員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造成法盲的原因有多種,如缺乏必要的教育,法律社會化的正常進程受阻,出於對法律的輕視、仇視或受到他人的影響而拒絕學習法律知識、破壞相關法律活動等。
法盲的大量存在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大障礙。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普及法律知識活動,是掃除法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重要途徑
⑼ 關於不知法而犯法的案例及有關數據
提起犯罪率最低,人們往往想到日本、新加坡、芬蘭、瑞士等等,但你知道嗎?中國也是全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以下是我在中國政府白皮書官方網站上查到的資料:
——中國是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多年來一直保持在6%至8%的水平;而西方一些發達的國家的重新犯罪率,少則20%、30%,有些高達50%、60%以上。
——中國每年經法院審判的犯罪案件約有40餘萬件,刑事案件的年發案率為2‰左右,是世界上最低的國家之一。
重新犯罪率和刑事案件發案率的高低,都是衡量一個國家改造罪犯成效的主要標志。中國改造罪犯的這些成就,證明了中國改造罪犯的原則與政策、法律與制度的正確。
原來我竟然生活在人間天堂里!可惜本人太過愚鈍麻木,竟然沒有感覺到。6%至8%與50%、60%的對比數字著實令人心驚,2‰的發案率也昭示中國的確是太平盛世!難道堂堂政府白皮書會說謊?
「白皮書的數據是真實的。」一個學習法學的朋友給我上了一課,我才茅塞頓開,不由為當政者的英明偉大擊節叫好。以下是法律人士給我的專業回答。
一、在中國,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犯罪行為需經過法院審理宣判,違法行為不需法院審判,由公安機關處理即可。舉個例子:搶劫,在國外一定屬於犯罪行為,但在中國,可能會當成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直接下結論,不需要經過偵察、起訴、審判而可剝奪人身自由。而犯罪率的計算是按犯罪行為--即法院宣判的案件來計算的。
二、中國發明創造了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勞動教養制度。勞動教養制度不同於監獄制度,前者屬於行政處罰,後者屬於刑事罪行;前者是針對社會危害輕微、「不夠判刑標准」的人,依據行政規定限制人身自由長達1到3年,後者是依據刑法可最輕判刑6個月;前者名義上由省級勞教管理委員會審查,由公安部門抓人,實際上往往是地方公安局或黨政領導說了算,不需要經過偵察、起訴、審判而可剝奪人身自由,後者經過公、檢、法的正當程序。當然,勞動教養的人不算罪犯,就算再次犯罪也不算累犯,這就是重新犯罪率僅僅6%-8%的來源。
由上可見,中國是全世界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