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博士劉志剛
『壹』 英山縣長沖中學的歷屆英才
北京:胡勇志:國家測繪局第一遙感院黨委書記、高工;姚詠明:全軍燒傷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少將;劉惠敏: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總裁;劉峰和彭和平:均是國家航天部資深研究員;彭善超:北京怡蓮公司董事長;馮輔周:裝甲兵工程學院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兼職教授,同屆金沙:中國石油天然氣總部香港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同屆藍新春:北京聯通高工;查小陽:國家外匯管理局處長;吳進軍: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博士 、高級工程師;劉亮:北京東方模擬控制有限公司高工。
上海—張學龍、鄧銳和舒勇剛成為生意紅火的獨立公司總經理,熊超、高文,分別任職於上海商用飛機責任公司適航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航空研究院工程師。
深圳—吳合年:深圳三俊電池有限公司董事長,公司在美國上市,年產值數億元;劉惠林:深圳嘉得信律師事務所行政總裁;佘宗勝:華為集團技術高管,高磊:味千拉麵中國南方總經理。
廣州—王志堅: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副總經理;黃憲章:廣東省中醫院葯檢科主任、博士生導師,同屆施勁松:廣州空軍某部中校,田天寶:廣州市十大優秀法官、天河區民事二庭庭長。
西安—查進軍:陝西康爾醫葯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劉志剛:二炮工程學院博士、研究室副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
合肥—陳先進:中國科技大學數學院博士、副教授。
四川—屆潘衛軍: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空管學院副院長 、碩士研究生導師、教授。
南京—吳東來:東南大學副教授。
西藏—許波:西藏自治區商務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曾被評為中央直屬機關「十大傑出青年」。
遼寧—汪世永:鞍山某部團政委。
河北—段淑娟:河北涿州八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總經理。
武漢—吳建國:財險湖北省分公司車險部總經理,同屆柯劍:新華社瞭望周刊高級記者;段鵬,曾任中國人壽湖北總經理;梅紅:省計生協會副秘書長,李權林:省計生委處長;姜友生:交通廳黨組成員、重點項目部主任,同屆吳東山:《長江日報》印務總公司總經理;1983屆馬格勝:武漢東方國旅總經理,同屆黃海鷗:中交二航局五公司總工程師,胡睿:湖北同創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同屆黃凌波:中國財險漢口分公司總經理,郭峰林:武漢工業學院計算機科學系主任、 博士,魯軍鋒:武漢津廷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君:湖北第一廚師學校校長。
三峽—余志武:溪洛渡工程建設部結算中心高級會計師,曾獲中國三峽總公司「十佳青年」。黃石—田瀾:湖北師院教科院副院長、博士,趙小紅:黃石理工學院外語學院副院長。荊州—詹宇生:荊州市教育局局長,咸寧—方勇生:咸寧市水務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黃岡—何東英:黃岡市政協副主席,郭應虎:黃岡市衛生局局長,同屆姜劍鋒:黃岡市國資委 副主任、大別山旅遊開發公司 總經理,段友芳:黃岡師范音樂學院院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吳海濤:紅安縣委書記,姜立勇:羅田法院院長。
海外—付艷:加拿大博士,查定軍:美國波士頓大學醫學博士後,李曉峰:美國耶魯大學醫學院葯理系博士後。
成為本縣科行局領導的:縣政協副主席吳思瀾、組織部副部長劉東升,黨組成員、人才中心主任王定寅,宣傳部副部長熊師,政府辦副主任楊光、查海濱,前教委黨組書記胡勝利,前廣電局長王剛,統計局長徐同心,前財政黨組書記王強、總會計師宋順生,茶商會長汪格非,前理工中專校長游平、書記段國友,前一中黨組書記許世祥、教育局前任局長劉會理,現任局長姜文格都是從這里畢業升學的。
走出去的教師中,有縣人大副主任徐明軒,前縣志辦主任程鐵強,政法委副書記鄭勁松,黃岡市經信委政策法規科科長黃偉。
更多的校友成為當地各行各業經濟建設的主力軍,陳進軍、金進、黃凌飛、陳君、陳海軍、黃紅軍,他們都是年產值過千萬、員工過百人的私營企業優秀法人代表。
當年的一磚一瓦、一草一木、一紙一字雖然不復存在,但背後的茶山、池塘、水井,卻能訴說這塊杏壇的春華秋實,折射這片土地的蛻變痕跡,能時時喚起師生及校友們對母校的眷戀情思,將學校歷史與文化內化成取之不盡用之不渴的精神與力量。

『貳』 劉志剛事件經過
新聞提示
為謀取一份理想的工作,一自考本科生於去年11月冒充北大經濟學院博士生,製造假身份證和虛假學歷,給自己戴上「中國證監會研究員」「信息產業部電信規劃咨詢師」等多個頭銜,蒙蔽求職單位。今年2月被應聘學校察覺。19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據悉,因虛假簡歷涉嫌詐騙被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全國尚屬首次。
劉志剛,1973年8月出生於河南許昌,1999年自考本科時,曾在北大旁聽過計算機課程和經濟學課程。他在法庭陳述中說,自己以前教過書,在企業工作過。
認為自己並沒有犯罪
19日上午9時30分,劉志剛在警察的帶領下,走進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庭審時,劉志剛耷拉著腦袋,本來不高的他顯得更矮了。
整個庭審過程中,劉志剛的話不多,但多次提到「主觀臆斷、歪曲事實、持保留意見」等字眼。對審判人員和公訴人提出的問題,多次答非所問,為自己開脫和辯解。他表示自己虛構學歷,是為了找到一個可以施展自己真才實學的工作空間。
就在法庭判決後,劉志剛還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認為自己具備了北大博士的水平。如果認為水平不夠,可以讓有關部門當場考試。」
是否構成詐騙成焦點
因為劉志剛家生活困難,法院委派了兩位律師出庭為他辯護。
庭審的焦點集中在劉志剛虛構學歷,騙取學校信任,從學校領取安家費和工資,是否構成了詐騙罪。
公訴人認為,劉志剛以找工作為幌子,以非法佔有學校財產為真正目的,先後從學校獲得4萬多元的財產,已經構成詐騙罪。
辯護律師認為,社會上很多人為謀取好的工作機會,個人簡歷虛誇、注水等,應該從誠信的角度去評定,對被告人應定性為無罪。主觀上,被告人做虛假的簡歷,是為了謀求穩定、高薪的大學教師工作,是為施展才華,而不是為騙取安家費等學校錢財。客觀上,他得到安家費之後,並沒有逃之夭夭,或揮霍一空,從而滿足自己經濟上的慾望。所以,此案應該定性為一般的民事欺詐行為,而不是詐騙罪。
劉志剛被判刑三年半
下午1時20分法庭休庭,審判人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1時40分,法庭重新開庭宣讀了判決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志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公共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控訴罪名成立,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決如下:劉志剛犯有詐騙罪,判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責令劉志剛退還受害單位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經濟損失5370元。
當記者問他是否打算上訴時,劉志剛回答:「下輩子再說吧!」他還說,18日晚上10時多打算自盡,但被發現沒有實現,「差點走了」。
新聞回放
兩個月沒有講過一堂課
18日下午,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人事處劉紅林處長給記者講述了「劉志剛事件」的經過。
據介紹,去年11月,在北京舉辦的一次高級人才招聘會上,劉志剛以「劉育豪」的名字投了一份簡歷。簡歷中寫道,他1994年考入北京大學學習計算機軟體專業,1998年考取北京大學經濟學專業(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讀期間,曾先後在中國證監會基金部任助理研究員、信息產業部電信規劃院任電信規劃咨詢師等13項活動及科研、論文情況共21項。
經過多次接觸過後,劉志剛於去年12月中旬來到學校開始工作。學校按照規定給予劉志剛安家費、工資、津貼等共計4.6萬元,並分給其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
劉志剛來到學校後,不斷地就個人待遇問題向學校提出要求。此外,劉志剛還提出為其個人配備筆記本電腦、列印機、傳真機等設備,並不時以不滿足條件就走人來要挾學校。
學校介紹說,2004年12月中旬至2005年2月初事發,兩個多月的時間里,劉志剛沒有給學生們上過一堂課。
一次博士座談會成了劉志剛造假的「滑鐵盧」———劉志剛提供的科研成果在互聯網上根本查不到。隨後,學校派人到北大經濟學院研究生院核實,發現根本沒有「劉育豪」這個人。他提供的身份證、個人學習歷程等也被證實是偽造的。
學校要求其退還先期支付給他的錢財、住房,劉拒不退還,學校派有關人員將劉志剛送到了潔雲路派出所。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1995年,劉志剛就偽造了北大的錄取通知書,交給母親。當檢察院的公訴人員到其家裡調查時,母親還以為劉志剛在北京讀書,一點也不相信兒子因為詐騙被提起了公訴。本報特派記者 劉麗普
http://news.sohu.com/20050520/n225635590.shtml
『叄』 劉志剛的個人簡介
劉志剛,47歲,主任醫師,1986年大學畢業,從醫26年。
1981年9月~1986年7月,遼寧醫學院醫療系,獲學士學位
1992年8月~1995年7月,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心臟外科,獲碩士學位
1997年8月~2000年6月,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心胸外科,獲博士學位
1999年1月~2000年4月,香港大學醫學院Grantham醫院心血管外科及心血管研究所,研究學者
1999年11月~2000年1月,心血管外科, 美國Mayo Clinic,訪問學者
1986年9月醫學院畢業後,從事普通外科工作6年,1992年開始從事胸心外科專業,2000年8月博士畢業,經國家統一分配來到北京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工作至今。在長期的醫學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臨床經驗。參加各類心臟及大血管手術2000餘例,其中包括一期全主動脈替換術、全胸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替換術、非體外循環下主動脈弓替換術、升主動脈及全弓替換+「支架象鼻」手術、Bentall』s手術、Cabrol手術、David手術、ROSS手術、兩大動脈根部換位及雙心室流出道重建(DRT)手術,大動脈與心房雙掉轉手術、心臟移植等復雜術式。獨立完成各類心臟及血管手術1000餘例,包括:房、室間隔缺損修補術、部分型心內膜墊缺損矯治術、動脈導管切斷縫合或直視修補術、部分型肺靜脈畸形引流矯治術、雜交手術治療肺動脈瓣狹窄、心臟腫瘤切除術、法樂氏四聯症根治術、二尖瓣與主動脈瓣替換術、升主動脈替換術、主動脈根部替換手術、主動脈縮窄矯治術、多瓣膜替換與房顫射頻消融改良迷宮手術、完全型心內膜墊缺損心內矯治術、肺動脈瓣閉鎖矯治術(右室流出道疏通+主肺動脈重建),等。手術病例中,最小者年齡1個月,體重僅3.5kg. 手術治療結果良好,手術成功率達99%以上。
專業特長:採用胸骨旁小切口及復合技術或右側腋下小切口美容手術,治療肺動脈瓣狹窄或閉鎖、房、室間隔缺損、二尖瓣關閉不全等較為常見的先天性心臟病,取得了優良的結果。積極開展小兒心臟手術快速康復技術,使患者住院費用大幅降低。採用瓣膜置換聯合射頻消融改良迷宮手術治療合並慢性房顫的風濕性心臟瓣膜病,房顫消除成功率高達80%。

『肆』 哈工程校長是哪個
現在是劉志剛校長,出自本校三系。
『伍』 劉志剛的簡介
職稱 : 教授 博士生導師
職務 : 研究生院副院長
近年來發表在核心刊物上的論文和著作有:
1. 電能反饋型電子負載的設計與實現,鐵道學報,2001年6月第23卷第3期
2. 國際諧波標准對電力電子裝置設計的影響,鐵道學報,2000年6月第22卷第3期
3. 新型可再生能源發電饋網系統研究,電工技術學報,2003年第4期
4。轍叉及鋼軌線上焊補用高頻逆變焊機的設計與實現,
北京,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第六界學術會議論文集(正式出版)1999.5
等十餘篇,並主編本科生教材《電力電子學》,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聯合出版。

『陸』 西安聯合學院--統招、學歷、專業、規模簡介
西安聯合學院--確保教學質量、管理質量,學院依託西安聯合學院高校及科研院所豐富的人才資源,廣納賢才,聘請了數百名專兼職教授和經驗豐富的教師作為教學及管理的骨幹力量,並聘請了博士生導師劉志剛教授(西安交大副校長)、博士生導師何煉成教授(中國發展經濟學研究所所長、原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韋葦教授(女,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樊林波教授、博士生導師姜山齡教授、博士生導師路麗娜教授、博士生導師陳其昌教授、博士生導師盧明喜教授、博士生導師高振宇教授等知名專家教授為學科帶頭人,組成教學監督、評估、指導委員會,對學生的理論學習和實習的各個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指教。學院授課教師配備為80%專職和20%兼職結合教學的模式,以人為本、狠抓教學質量和師資隊伍建設,為學生的成才深造提供強有力的師資保障。「以質量求生存,以管理求發展,以人才為根本」這是西安聯合學院的銘訓。
『柒』 西安聯合學院是怎麼個樣子
西安聯合學院全稱為西安聯合職業培訓學院是 1987 年經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正式成立的一所全日制綜合性民辦職業院校。學院自創辦以來,本著「為國分憂、為家長解愁、為學生負責」的辦學宗旨,為社會培養了大批復合型、實用型英才。學院多次被省、市相關政府部門授予「助學先進集體」、「扶貧先進單位」、「陝西省社會力量辦學先進單位」、「陝西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先進學校」、「陝西省知名品牌優秀先進學校」、「陝西省十佳誠信單位」等榮譽稱號。現下設:人文社科學院、電子信息工程學院、經濟管理學院、藝術學院、醫學院、農林學院、國際學院、國際交流中心、職業技能中心、中專部和基礎工業研究所。
『捌』 西南交通大學 電氣導師劉志剛怎樣
基礎非常扎實,青年壯志,心系交大,值得信賴的博士生導師。
劉志剛,男,1975年10月出生,河南省鞏義縣人,中共黨員,1993年考入西南交通大學提高班,1997年獲得鐵道電氣化專業學士學位,並輔修了計算機應用第二專業;
2000年和2003年分別獲得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專業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2003年作為校引進人才破格晉升為副教授;2006年破格晉升為教授; 2008年遴選為博士生導師。
2006年獲得全國百篇優秀博士論文提名獎;教育部第十屆霍英東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獎勵;入選「四川省傑出青年學科帶頭人培養計劃」;
2007年入選西南交通大學首屆「竢實之星」人才培養計劃;
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四川省學術帶頭人後備人選;獲得第七屆詹天佑專項基金獎;2009年獲得「四川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2010年入選西南交通大學「揚華之星」人才培養計劃;
『玖』 劉志剛的個人簡歷
2002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02年至2004年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2004年7月博士後出站後任教於復旦大學法學院至今,任教授。《立憲主義視野下的公法問題》(上海三聯書店出版社)2009年獲得司法部全國法學研究與法學教材三等獎。代表性個人學術成果有:論文《人格尊嚴的憲法意義》(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立憲主義語境下的憲法與民法的關系》(載《《法學評論》2007年第2期);著作《立憲主義視野下的公法問題》。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司法部法學理論與法治建設項目多項。
長期致力於憲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關注憲法訴訟制度、憲法與民法的關系、立法缺位狀態下的基本權利、法律規范的沖突解決規則等問題,圍繞上述問題,在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出版學術專著7部。2012年獲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稱號。現為中國憲法學會理事、中國立法學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理事等。

『拾』 案例關於合同法
案例1: 2003午10月,周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實行計件工作制,每件產品0.5元,日定額80件。不能完成定額,將從已經加工的件數中扣除相當件數的加工費。由於周某沒有加工該產品的經驗,不了解加工每件產品需要花費的時間,公司招聘人員也沒有做相應的解釋,便草草地簽訂了合同。在工作過程中,周某發現加工每件產品至少要花費10分鍾,每天工作8小時根本無法完成定額。周某向公司提出降低勞動定額並適當增加每件產品的加工費,遭到公司拒絕。周某遂向公司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告知周某,違反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違約金。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2004年1月,周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終止該合同的效力。
案例2 :張某於1998年6月受聘於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6月,勞動合同到期。由於公司業務較為繁忙,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同時也沒有續訂勞動合同。2000年8月,某公司向張某下發了《終止勞動合同 通知書》,張某在通知書上簽了字。此後,張某在辦理工作移交手續期間,因病住院治療。張某向某公司提出:暫緩解除勞動關系,順延至醫療期滿。某公司認為,張某已經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張某在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後患病,與公司無關,公司不能給予其醫療期待遇。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案例3: 張某是某軸承廠技工。2004年2月,張某在工作中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受到車間主任的批評。張某不服氣,遂在加工軸承的過程中故意違反安全操作規定,致使多個軸承報廢。同事對其進行勸說,但張某置若罔聞,仍然違章操作,發生意外。在意外中,張某受傷致殘。事後,張某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工廠認為,張某是蓄意違章發生的意外,不能按工傷對待,拒絕為張某申請工傷認定。張某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認定張某所受傷害不屬於工傷。張某遂提起行政復議。
案例4:2001年3月,劉某被某公司錄用為經理秘書,合同期限為6年。合同約定:從錄用之日起3年內劉某不得結婚,否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年以後,因劉某男友單位集資建房,為了報上名,劉某與男友結了婚,不久懷孕。
公司以劉某違反合同為由,於2002年6月4日作出了解除與劉某所訂勞動合同的決定,並沒收了其簽訂勞動合同時交納的抵押金5000元。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例5: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劉志剛(曾用名劉育豪)偽造了北大的本科、碩士、博士學歷,應聘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以下簡稱鄭州航院)教師職位,該學院信以為真,即與劉志剛商談招聘事宜。為了能讓劉志剛畢業後到學院工作,鄭州航院決定讓其畢業前即可上班。2004年12月份,劉志剛到鄭州航院上班,學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給劉志剛4萬元安家費,三個月工資6000元,並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劉志剛上班後,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斷和學院提出需要配置電腦、列印機和科研啟動資金等要求。鄭州航院經向北京大學查詢,發現受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最終以詐騙罪判決劉志剛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4000元。
案例一:1、勞動合同關系不同於一般的合同關系,它屬於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勞動法》中對勞動合同的規定相對《合同法》來說就是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時候才適用一般法。
2、本案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用人單位不能要求職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且雙方如果約定試用期的話,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一般顯示公平的合同解除應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這里顯然屬於勞動合同糾紛,所以應該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二:1、視為沒有約定合同期限,雙方均可隨時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有的地方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會註明合同解除的日期的。
3、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 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三: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除非三種法定情形不得認定工傷外,均得認為是工傷。三種情形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的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是醉酒導致傷亡的;三是自殘或者自殺的。所以本案應認定為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