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享有
㈠ 大學生入伍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大學生入伍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一)優先選拔使用。同等條件下,大學生士兵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具有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士兵,表現優秀、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選拔為軍官。根據總參、總政、總後《從大學畢業生士兵中選拔軍官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入伍後現實表現好,年齡不超過26周歲(其中三本畢業的還應擔任班長或副班長,或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或被評為軍事訓練標兵),入伍一年半以上且在推薦的旅(團)級單位工作半年以上,可以按程序提拔為幹部。全日制專科學歷的畢業生士兵,可以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本科層次招生考試,錄入有關軍隊院校培訓,學制2年。大學畢業生士兵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對象選拔的,年齡放寬1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推薦對象,按照有關規定保送入軍隊院校培訓,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安排6個月任職培訓,具有專科學歷的,安排2年本科層次學歷培訓。
(二)學費補償代償。國家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按照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准,予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今年國家進一步簡化了學費補償代償程序,縮短了申領兌現周期,實行「當年先行撥付,次年據實結算」,由學校先行墊付,並將往屆畢業生納入補償范圍。同時,大學在校生和剛被高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在批准入伍後可保留學籍,退出現役復學後享受國家學費資助政策。今年國家為方便大學生應征,規定大學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應征,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應征。從學校所在地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家庭優待金。
(三)考學升學優惠。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報考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時,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役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入學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後免試(指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退役後可根據需要參照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今年,國家制定了被高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入伍後保留入學資格及退役後入學的具體辦法,還規定大學生退役復學後,入伍經歷可作為實習經歷,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四)就業安置扶持。國家規定,退役大學生士兵可參加國有企業招錄、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配備、村居「兩委」班子選舉等。根據人社辦發〔2012〕40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退役大學生士兵服現役期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與「三支一扶」、「一村一大」、「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大學生享有同等待遇;各地把大學生退役士兵納入當地黨委、政府選拔任用幹部體系,給予重點培養,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重點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退役大學生士兵在報考我省事業單位時,在公共科目筆試與專業知識筆試按比例摺合後、與面試成績摺合前的筆試總成績加2分,被部隊團級以上機關評為優秀士兵或榮立三等功獎勵的另加2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獎勵的另加4分,累計不超過6分。
㈡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大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個方面:
(1)一是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基本權利主要有:
a、第一,平等權,是指大學生作為公民平等地享有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
b、第二,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c、第三,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控告、檢舉權等。
d、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大學生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e、第五,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f、第六,大學生的財產權。
(2)二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包括:
a、第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
b、第二,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這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
c、第三,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d、第四,申訴起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e、第五,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2、大學生應履行的義務也相應地分為兩方面:
(1)一方面是作為普通公民應履行的義務,
(2)另一方面是作為受教育主體在受教育過程中應盡的義務。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高校為規范學生日常行為而制定的校規校紀,雖然不屬於法律的范疇,但對大學生而言,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所有大學生都負有遵守本校校規校紀的義務。
㈢ 大學生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高校大學生的權力
首先作為一名大學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以外還享有:
第一、受教育權,高等學校學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
第二、學術自由權,高校學生可以自由的表發言論、文章、學術科研的權利;

第四,學生有權受到學校的公平平等待遇,有權完成學校規定學習任務和相關的課程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第五,當學生在遇到學校給予的不公正處分時候,學生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第六,享受《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大學生的義務
首先,大學生普遍都年滿18歲合法公民,要履行作為普通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主要有接受教育的義務,維護國家、民族的尊嚴,依法服兵役的義務等。其次,作為大學生作為受教育的主體在受教育的過程中應該盡的義務。
第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第二、遵守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三,努力學習,完成相關規定的課程和學業;
第四,學校運行需要一定的費用,學生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第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有愛同學,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思想積極向上;
第六、遵守校紀校規、有義務維護學校穩定團結,最後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特別需要說明是,高校作為學生的管理者,制定相應的校紀校規,雖然不是屬於法律范疇,但對學生而言是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所以大學生都有遵守校紀校規的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㈣ 當今大學生享受哪些權利,又承擔哪些義務
義務
1、有義務完成教學計劃內的學習作業任務,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課;
2、有義務遵守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有義務維護國家、民族及學校的尊嚴;
4、有義務維護學校的穩定、團結和利益; (4)大學生享有擴展閱讀
5、有義務繳納規定的學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
6、有義務承擔本人經手的工作、文件簽署、財務收支及言論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
7、有義務承擔因自己的過錯、失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責任、損失;
8、有義務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安全、隱私及財產;
9、有義務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
10、有義務保守學校保密、機密及絕密的'文件、圖文信息及談話內容不外傳;
11、有義務接受軍事國防教育和訓練;
12、有義務檢舉不正當的違法違紀行為;
13、有義務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教學進行年度評議;
權利
1、有權利拒絕參與或執行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紀或不道德的行為;
2、有權利對學校教學計劃提出異議或合理化建議;
㈤ 大學生有什麼權利
1、大學生作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他們享有公民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2、大學生作為一特殊群體,他們還享有一些特定的權益,包括與社會與學校之間的權益。當今大學生權益受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社會實踐以及創業中的權益受損;在學校里的權益受損,包括與校方的摩擦;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