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本科生招生網
❶ 北京理工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校全稱為 北京理工大學 ,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大學、“211工程”、“985工程”學校。辦學目標為國內一流、國際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學。本科辦學地點分中關村校區和良鄉校區:中關村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本科基本學制為4年。
第二條為了保證 北京理工大學 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三條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 北京理工大學 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 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 設立由校領導、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 北京理工大學 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 設立由校領導、紀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 北京理工大學 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 北京理工大學 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佔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制。
第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 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准。
第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 預留少量計劃,用於平衡各省(區、市)生源質量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三條 北京理工大學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 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藝術類只錄取經我校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
第十六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 北京理工大學 投檔要求的情況下, 北京理工大學 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並安排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考生投檔分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我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國防生除外)。
第十七條對參加我校測試合格並經認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農村單獨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等),按生源地省級招辦的統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報志願。
第十八條 北京理工大學 在第一志願優秀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接收服從專業調劑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第十九條自主招生、農村單獨招生、保送生、國防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民族預科生均依據教育部和 北京理工大學 有關招生政策執行;港澳台僑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相關領導下進行。對於享受國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運動隊,本科學制為五年。 北京理工大學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招生。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二十條對於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在4C及以上,技術合格。內蒙古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採取分數清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 體檢標准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國防生體檢按軍隊院校招生體檢要求。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學校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報考指南。 北京理工大學 新生學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外語類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6000元;藝術類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10000元;國際經濟與貿易、工商管理類、法學、經濟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5000元;軟體工程專業前兩年學費標准每人每年5500元,後兩年學費標准每人每年12000元;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准每人每年56000元;其餘各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英才班的學生,本科階段學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碩士、博士階段按國家及學校有關研究生繳費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所有錄取考生可以通過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網站進行查詢。 北京理工大學 本科招生網址:http://admission.bit.e.cn;E-mail:[email protected];咨詢電話: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 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二十五條以上章程由 北京理工大學 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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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北京理工大學設有專科嗎緊急!
北京理工大學是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學,隸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是211和985中的一所。是世界一流大學。
有全日制在校生30000多人,其中本科生14800多人,碩士生近10000人,博士生4000多人。
沒有大專生。
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

每年的錄取分很高。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是一所民辦學校。在陝西省是本科二批錄取的,錄取分數線不高。
在甘肅就屬於本科三批錄取。錄取分數更低。
2021年北京理工大學中外合作辦學:
1、北京理工大學與英國中央蘭開夏大學合作舉辦電子工程學士學位教育項目
2、北京理工大學與德國德累斯頓工業大學合作舉辦職業教育與人力資源開發碩士學位教育項目
3、北京理工大學與美國猶他州立大學合作舉辦國際經濟專業學士學位教育項目
❸ 北理工2010自主招生申請表
不告訴你
❹ 北京理工官方網站查詢北理工大學錄取通知書
通知書全部發放,你們學校招生辦官網會發公告的
發出來了
是可以通過准考證在EMS官網查詢到的
每一個批次以及不同專業不同地區,都是不會同一時間發放的。
另,各個學校發放速度還要看各個招生辦的效率
通知書一般在你看到錄取結果一周到半月就能收到
。不用著急
望採納
❺ 北京理工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校全稱為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雙一流」重點建設的高校。辦學目標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本科辦學地點分中關村校區和良鄉校區:中關村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二條為了保證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三條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京理工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黨風監督員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和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北京理工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佔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制。
第十二條北京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准。
第十三條北京理工大學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六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方式和我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八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理工大學依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並安排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各科目分數均相同時,根據其專業志願同時錄取。浙江省、山東省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有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投檔;投檔分整數位相同的考生安排專業時參考相應招生考試機構同分投檔的規則執行。我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我校在全國部分省份實施滿足考生專業志願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對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外語類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我校當年相應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民族班按教育部有關政策執行;港澳台僑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內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畢業生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進行。對於享受國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運動隊,本科學制為五年,錄取專業均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北京理工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二十一條北京理工大學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英兩校聯合辦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謹慎填報;藝術類限英語語種考生報考;其他專業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
第二十二條對於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均須達到合格(或C級及以上)。內蒙古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採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方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按照北京理工大學向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報送並公布的要求執行,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錄取參考。
第二十三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准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色盲和色弱考生不能錄取至理學與材料菁英班;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至理學與材料菁英班、經濟管理試驗班;不能准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至信息科學技術。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填報的專業需符合體檢要求,否則學校可做退檔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北京理工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報考指南。北京理工大學學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經濟管理試驗班、法學、經濟學、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5000元;外語類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6000元;設計學類專業(不含工業設計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10000元;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准每人每年56000元;社會科學試驗班大類招生未分流前學費暫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標准執行,待專業分流確定後,按照實際專業學費標准補收差額部分;其餘專業學費標准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英才班的學生,本科階段學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碩士、博士階段按國家及學校有關研究生繳費規定執行。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准變化,以國家有關規定為准。
第二十五條北京理工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設立入學「綠色通道」,恪守「絕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承諾,保證每一位新生能夠順利報到入學。
第二十六條所有錄取考生可以通過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進行查詢。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admission.bit.e.cn;E-mail:[email protected];咨詢電話: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七條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