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對仲裁案的看法
A. 發生勞動爭議時,大學生應該如何解決
1、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 仲裁的優缺點
優點: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經濟性——仲裁可以及時地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從而節省費用。
強制性——仲裁裁決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缺點:自願性(除勞動仲裁)——提交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由哪個機構仲裁、仲裁什麼事項、仲裁員等。
C. 歷史小論文你怎樣看待「南海仲裁案」的鬧劇150字
弄清論文和文學作品的結構特點及表現形式。掌握以下劃分段落的方式:
(1)以時空變化劃分
(2)以作者思想感情的變化來劃分
(3)按記敘內容的變化來劃分
(4)按描述角度的變化、事情發展的階段來劃分
D. 簡答南仲裁案的社會影響
1,仲裁結果對中國國際話語權形成壓制力。
2,中國正確的做法就是不承認,即便仲裁結果對我們有利。
3,國際上對南海的仲裁最關心的是看中國能否頂住壓力不卑不亢的保住自己的國際話語權和自身形象。
個人觀點供參考
E. 談談你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看法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是倒置的,勞動者無法提供的而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由用人單位在限期內提供。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完全讓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則,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情況、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訴訟效率,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F. 大學生面對勞動糾紛的情況
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爭議相互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問題;請求有關機關介入進行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四種是大學生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時,主要採取的解決方式。一、大學生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大學生一般簽訂幾年的勞動合同?
實踐中存在著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五年、十年的居多。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期限進行強制性規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期限有固定的期限,也有不固定的期限。勞動的期限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意願約定的,充分體現雙方的意志。因此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並沒有明確的強強制性規定。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時出現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解決方式。在實踐中,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大多數情況下,三年或五年的勞動合同最多,勞動合同的內容要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願。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之後確定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