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法律案例
『壹』 【收集一則與學生有關的法律案例並進行評論】。跪求啊
葯家鑫事件案例分析
一、 案情陳述: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葯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學院長安校區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西圍牆外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後葯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後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從隨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後,被告人葯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翰林路郭南村口時再次將兩行人撞傷,後交警大隊郭杜中隊將肇事車輛暫扣待處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案情分析:
葯家鑫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一開始,葯家鑫開車撞上張某導致其輕傷是交通肇事罪,但得知被害人受傷情況下,下車向受害人連刺數刀致死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分析如下:首先,主觀方面,主觀上處於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葯家鑫肇事後在被害人受傷倒地尚未昏迷之前,因害怕被害人記下他的車牌號,帶刀下車就是准備殺人,刑法里這叫做犯罪預備。這是當然的主觀惡性,並且是預謀,有計劃的,明顯是屬於直接故意殺人。其次,客觀方面,葯家鑫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最後,主題方面,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的自然人即可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葯家鑫已有22歲,所以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爭論點:
1、關於自首情節的認定。《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屬於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葯家鑫殺人逃逸以後,並沒有在案發當天(10月21號)去公安機關自首,而是在10月23號被父母送到公安機關。但公訴人會認定是自首,原因是,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應當,意味著也可以不從輕處罰。本案中葯家鑫自首情節成立,但行為性質惡劣,發生了死亡的後果,所以並不考慮減輕量刑。
2、關於激情殺人的否定。首先激情殺人的定義是:與預謀殺人相對應,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葯家鑫肇事後帶到下車殺人的行為具有殺人故意,所以不能將之視為激情犯。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就發微博說,「我認為『激情殺人』之辯在本案中並不構成,葯家鑫是典型的殺人滅口,定罪無疑。但在量刑上,旁觀者無發言權,是否判死刑應當由法院來定」。
經驗和金錢都是好東西,樓主一定要採納!!!
『貳』 求大學畢業生犯罪案例
黨打掉的蒼蠅老虎,哪個不是高學歷的?都說不過來啊。。。。。高智商犯罪,更難對付。
『叄』 法律事例和感受
今年5月4號到6月14號,短短40多天,重慶北碚區某高校的辦公室和電腦室連續4次被盜,直接經濟損失達數萬元。究竟是誰在大學校園里如此瘋狂做案呢? 2003年5月4日凌晨兩點,一台電腦的主機被盜,第一次沒有引起學校的重視。2003年5月15日凌晨兩點,又一台電腦的主機被盜,第二次由於機器本身很老了,不太值錢,好像重視的程度也不夠。2003年5月27日凌晨兩點,三台電腦的主板及一台投影機被盜,2003年6月14日凌晨,又三台電腦的主板被盜這一次學校才開始重視起來,馬上向公安機關報了警。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分局辦案民警經過大量摸排,抓獲犯罪嫌疑人丁超,丁超系該高校2001級的學生。丁超交待,他將盜竊來的價值數萬元的電腦都拿到了重慶市某舊貨市場進行銷贓,共得到4000多塊錢。 丁超交待,他第一次賣了八百塊錢以後,兩天時間都用於吃、喝,和朋友聚會顯示自己有錢,然後剩餘的錢上網,後面三次也是用於吃喝玩樂。 據記者了解,丁超的父母為了讓丁超上大學,已欠下兩萬多元的帳,為了還賬,他們特意從農村來到重慶市區打工。作父母的怎麼也沒有想到,這種事情會發生在自己兒子的身上。丁超的父母很難接受兒子這次盜竊的事實,而更令他們意想不到的是,他們自尊心極強的兒子去年就曾有過偷竊的行為,當時是順手牽羊,偷走了同寢室同學的手機,不過很快就被學校保衛處查明。但他根本沒有想到他那次盜竊和後面那次盜竊是根本不同的關系,他這一次盜竊價值已經是巨大,並且多次作案,按我們的說法應該是瘋狂作案。丁超說:「我當時很怕,但是我想,既然做了,就不能做了一半就放下來,因為我想總有一天會被逮住,既然做了,你現在做了,還不是同樣的,為什麼要放棄呢。」 丁超已經失去了自由,呆在看守所里一個多月了,這對於一個本應有大好前途的大學生來說,心理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據心理專家分析,丁超的行為有幾方面原因:一個是他的父母在他的教育過程中忽視了對他的應有的人生觀的一種灌輸。此外就是一般而言,人的重復犯罪往往和他第一次做錯事以後的懲罰密切相關。其實我覺得像丁超他第一次盜手機的時候,就應該給他一個很嚴厲的一種教育,留校觀察等等。對他有一定的威懾和制約,使他認識到這種行為自己要負的責任。而有些人沒有形成這種責任的話,他就可以恣意妄為。大學生,常常被視為天之驕子,無數耀眼的光環籠罩著他們,他們的生活似乎不可能有陰影,然而近來,大學生犯罪的報道屢見媒體,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會長康樹華曾就大學生犯罪做了一項調查,其結果令人堪憂:20世紀60年代,大學生犯罪約占青少年犯罪的1%;20世紀70年代,大學生犯罪佔到了青少年犯罪的2.5%;而近幾年,這個比例上升到了17%。值得重視的是,在大學生犯罪中,盜竊案約佔70%。在大學生犯罪中,盜竊罪占如此大的比重,這的確令人深思,在前面的丁超盜竊學校電腦的案件中我們不難發現,貪慕虛榮的心理是造成他盜竊的重要因素,而這種心理無疑和他學習生活的環境密不可分。 2002年6月,世界兒童發展組織在調查了75個國家的教育環境後,明確列出了學校生活帶給青少年的20個不良壓力,其中就包括經濟比照壓力。 經濟比照就是我們俗稱的攀比,在大學校園里,大學生的這種攀比心理和他們的消費密切相關。一方面,大學生有著旺盛的消費需求,而另一方面,他們又尚未獲得經濟上的獨立。消費觀念的超前和消費實力的滯後,都可能造成一種非理性的消費。 近日,記者對北京某高校的大學生進行了一個有關消費的問卷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消費額主要集中在500—1200元之間;九成以上的大學生經濟來源是依靠父母;超過三分之二的被調查的大學生擁有手機;80%以上的大學生有定期聚餐或請吃飯的習慣。我聽過一句話,說大學生的消費白領化。就是泡吧、夜生活,還有買的衣服的品牌,都是這方面的,手機時尚。有一些寢室,他們就普遍比別的寢室的人消費特別高,一個寢室如果形成這種風氣的話,就好比說,他今天到商場去買衣服了,如果說他們都去買,我不去的話,可能會顯得我很不合群。這種情況下,如果說即使我沒有錢,我可能也會打腫臉充胖子,我可能也會跟他們去。現代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給大學生們帶來太多誘惑,那麼如何給大學生們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的氛圍,克服這種有可能誘發犯罪的攀比心理,家長和學校在這方面都應有所反思。比如說要經常地監督一下每個月學生開支到底都開支到一些什麼地方去了,是不是一種正常的。學校和我們各個學院都給學生提供了一些勤工助學的崗位。我們都想盡量減少心理負擔。我無法選擇我的出生,但是我可以選擇我自己的道路。 如果說很多像丁超一樣的大學生是因為家庭貧困,在攀比的風氣下虛榮心作祟而盜竊,那麼下面這個案例中的這個大學生就有些令人不解,他有著經濟殷實的家庭背景,卻也因為盜竊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途。 2002年1月6號夜裡11點左右,江蘇蘇州科技大學教學樓的報警器突然發出了警報聲。報警器顯示教學樓608教室有情況。兩名值班員迅速趕到指示地點。一看,有一個人蹲在地上,就問他,你是偷電腦啊?經警方查實,這名大學生名叫何饒偉,是蘇州大學的在校生。審查過程中,何饒偉不肯交代違法事實,只是講,到辦公樓裡面只是看那個電腦構造,而不是准備行竊電腦。為取得直接證據,民警依法對何饒煒的住處進行了搜查,發現了一張可疑的電腦網卡。2001年4月28日,蘇州科技學院外語系辦公室里的兩台電腦的主板、網卡等物品被盜,價值一萬多元。根據鑒定,民警搜出的這張網卡正是學院被盜物品。在證據面前,何饒煒不得不交待了他盜竊學校電腦的事實。 2002年4月19日,何饒煒因盜竊罪被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何饒煒在大學里一直是一個勤學上進的好學生,還是系裡學生會的公關部部長。他性格開朗、興趣廣泛,尤其喜好電腦,是一個電腦發燒友,他在電腦方面的才能尤其令同學佩服。何饒煒對電腦痴迷,家裡也非常支持。在何饒偉剛上大學時,父母就給他買了一台電腦,但這並沒有讓他滿足,他需要一些配置,使自己的電腦升級。然而,他卻鬼迷心竅,選擇了盜竊的方法來滿足自己的需要。那麼是他確實經濟拮據嗎?據他的同學反映,他穿的衣服基本上都是名牌。而他的家人在經濟方面對他也是很寬松的,家裡每個月給他的生活費至少800到1000元。 據何饒煒的辯護律師說,跟他分析的時候他還沒有明顯意識到自己是一種犯罪。從他這個思想中他模糊認識到自己這是違法的,是不對的,這可能是一種知法的意識。但是知法的意識需要提升到自覺的意識,他沒有提升到。他沒有認識到自己是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那麼何饒煒作案究竟是抱著一種怎樣的心態呢? 用他自己的話講:「可能大家也不相信,作案的時候我就是覺得我像個小孩做游戲那樣。」把盜竊視為一種游戲,這確實令人不可思議。衛生部2002年兒童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公布的調查統計顯示,我國兒童、青少年行為問題的檢出率為12.97%,有憂慮不安和易於情緒的大學生占學生總數的16%以上。不管是丁超、何饒煒盜竊案還是其他大學生盜竊的案件都反映了大學生在法律意識方面存在的問題。據了解,現在很多高校都開設了法律教育課。還有一些高校在提高學生法律意識方面做出了積極的探索。中南工業大學設立了模擬法庭,組織學生擔任法官,通過對現實案例的模擬,讓學生更直觀的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的嚴肅性。南京市在2002年成立全國首家「在校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南京十所高校成為首批中心成員,中心成立後,南京高校大學生犯罪率呈現下降趨勢
參考資料: http://www.stuln.com/falvzaixian/jingdiananli/2009-4-1/Article_31949.shtml
『肆』 關於校園犯罪的案例!!跪求
http://www.xingfa66.com/fanzui/dxsfz/dxsfzal/【中國刑法網】
大學生犯罪案例 :
1,大學生失足犯罪 檢察官真誠挽救.
2,大學生加入犯罪團伙對夜行女子劫財劫色.
3,大學生強奸賣淫女認為此非犯罪
4,大學生盜竊犯罪當兒戲 聰明反被聰明誤.
5,大學生犯罪根源在哪裡?高校該吸取怎樣的教訓?
6,兩大學畢業生為攫取創業資金劫殺富商.
7,大學生攻破企業網站 大肆鏈接色情電影獲刑3年.
8,北京一大學生「詐彈」勒索校領導 被判六月徒刑.
9,不可思議!大學生犯罪為何如此嚴重.
10,討女友歡心盜同窗手機被捕 大學生犯罪誰該警醒.
11,趙若舟:大學生犯罪彰顯德育真空.
12,大學生犯罪標准引爭議豈能「法外施恩」.
13,大學生犯罪 盜竊案佔七成.
14,心理失衡:大學生犯罪主因.
15,大學生犯罪心理.
16,大學生犯罪人數5年上升近三倍.
17,對大學生犯罪處置的反思與探索.
18,南京:大學生犯罪暫免起訴.
19,檢察官診斷大學生犯罪三類型.
20,從犯罪構成看大學生犯罪新特點.
21,淺析當代大學生犯罪原因及預防.
22,女大學生犯罪的心理探因及防範對策.
23,大學生犯罪增多的原因.
24,值得痛心的大學生:在校大學生犯罪一覽.
25,大學生犯罪現象調查報告.
26,當代大學生犯罪之剖析.
27,放寬大學生犯罪處理符合人性.
『伍』 大學生犯罪案例
心情不好倆90後大學生致5人受傷:
在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學生涉案案例中,有一個因心情不好酒後毆打舍友的案例。兩位行凶者最後以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5年5月30日晚,北方民族大學2014級學生李某,因為平時與同宿舍其他5人不和,當晚喝完酒後臨時起意想教訓下舍友。他叫來另一名被告人王某,以扇耳光、皮帶抽打、持棒球棒毆打等方式,毆打舍友,致5人受傷,其中兩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其餘三人為輕微傷。事發後第二天,被告人李某在學校保衛處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沒有錢花大學生做起「樑上君子」
盜竊案例是大學生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多為臨時見財起意,懾於法律的威嚴,發案後大多會主動投案,量刑上也會從輕處罰。
2015年4月28日晚,寧夏大學學生張某在西夏區某小區入室盜竊現金3327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到案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退回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同年7月8日,寧夏醫科大學學生王某進入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一男生宿舍樓內,盜走一台3800元的筆記本電腦。第二天其主動到轄區派出所投案。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屬於自首,並主動退回了電腦,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陸』 大學生犯罪的案例
在校大學生作為「象牙塔」內的「天之驕子」,寄託了許多人的希望和夢想。他們年輕富有激情,同時也容易一時沖動,犯下錯誤。下面說說「在校大學生犯罪的典型案件」,希望能引起警示。
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接案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芸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並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後,經調查得知,小芸父母均為國家幹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芸便「想教訓她們一下」。於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台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塗啊!」
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伺服器服務的15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採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路「黑客」。於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伺服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伺服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於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於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本文來自:法律快車
『柒』 舉例說明如何利用法律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法律是國家賦予每個大學生的權力,那麼我們大學生又該如何正確行使這些權力呢?在大學生活中,我們總是會遇到些我們無法正常處理的事情,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保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例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所以我們在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情況來向學校申請獎,助學金,這是我們大學生都擁有的權力。如果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在校學習的生活中,偶爾會犯錯誤,學校有權力對我們犯的錯誤給予一定的懲罰,我們也必須接受,但有時我們犯得錯誤不足以構成學校給予我們的懲罰是,我們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這是我們擁有的權力。總之,我們是國家的一份子,我們就有權力去享受國家賦予我們的種種權力,只要我們正確的去使用,去對待就可以。
『捌』 民法典與學生有關的案例
法律分析:該法典與學生有關的案例:李某九歲,按當時法律規定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系某小學三年級學生。二零一五年某月某日下午午讀期間,李某在教室里用飲料瓶裝水後噴灑到同學錢某身上,該同學將此事告訴了班主任宋某。宋某對李某和錢某都進行批評教育後繼續上課。之後在做眼保健操的時候,李某又將水噴到同學楊某的臉上,楊某將此事告訴了正在批作業的宋某。宋某便將李某叫至講台進行批評,並給李某的家長打電話。李某情緒激動,要求老師不要打電話,電話未打通。宋某就此繼續批改作業,並讓李某站在講台旁邊反省。後下課活動,包括李某在內的部分同學去上衛生間。期間,李某從學校教學樓二樓過道未加設防護欄的窗口跳下導致摔傷,構成八級傷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玖』 2011年大學生違法犯罪案例有哪些謝謝各位了,急需
吳睿鶇:年收入30萬免個稅與法律相悖:應當說,廣東省對服務業高端人才渴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筆者覺得,省政協所提議對高級人才特殊的個稅優惠政策,無異是將個稅政策當作了獎品,隨意發放,此舉實在讓人難以苟同。一方面,與現行法律相悖。按照人大常委會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從今年3月份起,全國個稅的起征點為2000元,也就是月免徵額度為2000元。而廣東省作為一級政府,當然沒有權力擅自提高免徵額度,出台與國家法律不符的政策。
二、淮北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績斐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為夯實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在市、縣(區)健全法律援助的基礎上,全市27個鄉鎮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80%的社區(村)設立了法律援助點,基本形成了由市、縣(區)、鄉鎮、社區(村)四級法律援助縱向網路,並下發規范性文件,明確各援助工作站工作職責,制定工作站工作流程,使困難群眾能及時就近申請法律援助。
三、法律社會 家庭培養 教育機制:該如何直面劉海洋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責任的討論中,有觀點認為,應依據刑法第341條,將肇事者的行為認定為非法狩獵或者殺害野生動物罪,但該法律保護的是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目的是懲處那些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而在「傷熊事件」中,當事人傷害的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動物,更不屬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劉海洋所傷害的那5隻熊是動物園花數萬元買回來的,為了飼養這些動物,動物園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來修建場地、配置設備、購買飼料等;並且動物園還利用這些動物來招攬遊人參觀獲取營業收入。這表明,雖然這5隻熊仍具有作為野生動物的生理特徵,但事實上已被賦予了社會屬性即財產屬性。劉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所保護的公共財產,應依據「故意毀壞公私財產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過程中,應對當事人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然後在此前提下考慮對他的定罪量刑事宜。如果劉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責任的合法理由,其行為就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
四、謝岳明:法律給了「有償新聞」一記耳光:8月4日上午,山西檢察官進京抓捕央視女記者的案件在太原開庭審理,原央視記者李敏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法律給了李敏一記「重拳」,這實際上則是法律給了「有償新聞」一記耳光。
有償新聞,是新聞工作者採取不正當手段向被采訪報道對象索取物質報酬的活動。有償新聞還包括故意隱匿和扣押新聞的活動。
有償新聞是任何意識形態,任何社會制度的新聞從業人員都不恥的行為。無論東方、西方,有償新聞都是新聞職業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償新聞,其實質就是某些新聞從業人員將國家和社會賦予的新聞機構傳播新聞的權利,作為個人和團體的私有商品非法出賣,權利和金錢進行了非法交易。有償新聞是"拜金主義"在新聞領域的反映,是新聞界的不正之風,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聞行業的恥辱。
有償新聞的危害性可以從三個方面剖析:一是破壞了的真實性、客觀性、公正性的原則。因為有償新聞出於以提供信息服務來獲取利益的不正當方式。不少有償新聞為了達到某些個人或者集團的利益不惜誇大,歪曲事實,混淆黑白,顛倒是非,嚴重損害了公眾利益。二是降低了新聞報道的質量。我們知道,大眾傳媒判斷信息的取捨在於新聞價值。有償新聞選擇標準是為了其服務對象需要的宣傳效益,將一些毫無新聞價值或者新聞價值不高的東西充塞版面和節目,擠佔了真正有新聞價值報道的時間和空間,從而影響了新聞宣傳報道的質量。三是腐蝕了新聞工作隊伍。有償新聞使一些新聞工作者腐化墮落,蛻化變質,既是個人的淪喪,也使所在媒體的公信力遭到破壞。
五、放棄早產兒治療父親被判刑 引發法律與道德討論: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處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為屠才良辯護的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陳俊華律師昨天下午對記者說。
一個多月前,屠才良被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為他放棄治療自己體重僅950克的早產兒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導致出生才一天的早產兒夭折。(早報6月20日曾報道)
餘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於上周作出一審判決。陳俊華律師到餘杭看守所會見了被羈押的屠才良,並徵求屠對上訴的意見。
整個會見過程中屠才良的情緒非常激動。」陳俊華律師說,在一個多小時的會見中屠始終認為,自己不是醫學專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聽了醫生的話,覺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沒錢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顯示,屠的年收入為1.8萬元。據早產兒出生醫院相關護士事後證言,早產兒的治療費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療2—3個月。
沒錢放棄早產兒治療被判刑
法院的判決是8月1號下達的,原先被取保候審的屠才良在宣判當天就被收監,昨天離上訴的最後期限還有6天。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11日,屠才良妻子早產得一男嬰,胎齡6個月25天,體重950克。醫生告知屠嬰兒有呼吸困難、體重超輕等症狀,需要搶救,但搶救費用較高,以及即便嬰兒搶救存活也可能出現後遺症等情況。屠才良因不願意承擔其兒子的治療費及擔心嬰兒長大後會留下後遺症,未與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決定放棄搶救,而後,將嬰兒從醫院新生兒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親照顧。由於未得到必要搶救,該嬰兒於次日淩晨5時許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屠才良對剛出生的兒子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其卻怕增加自己的經濟負擔,放棄對嬰兒的必要救治,造成嬰兒死亡,屬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才良及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屠才良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六、武漢反扒人士涉嫌打死小偷引起社會關注 反扒聯盟法律地位引爭議: 「罐子」姓馮,27歲的自考大學生,「武漢反扒志願者聯盟」的成員。在一次行動中,小馮因涉嫌將一小偷故意傷害致死,於200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並於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死亡的小偷叫陽滿(化名)。2006年9月24日,陽滿在武漢市青年路公交車站行竊時被志願者擒獲。「陽滿被擒獲後,對我們挑釁辱罵,小馮用甩棍打擊了楊某的腿部和胳膊。10分鍾後,警察將抓到的人帶走。陽滿當時就被帶到醫院做了專門檢查,拍片表明沒有內傷。」參加反扒活動的同伴「一輩子」(網名)回憶。不料,28天後,陽滿外出活動時,突發抽搐,意識模糊,被送至同濟醫院救治不及而死亡。經法醫鑒定認為,其系嚴重的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建立反扒聯盟,是武漢一群年輕人在網上組織起來的。反扒聯盟先後進行了數十次反扒活動。7月份,名稱為武漢志願者聯盟的網站建起來了。反扒活動一度進入高潮。
據介紹,反扒聯盟的成員的交通和部分防身器械,都是自己出費用,並無一文報酬。他們一般採取驅趕或現場擒獲的方式,對付正在行竊的小偷,將擒獲的小偷扭送到就近的派出所。
武漢的小偷很猖狂,光天化日之下結伙偷竊,很多市民懾於威脅而不敢制止。我們想做的就是凝聚一股正氣,讓小偷們不敢過於放肆。網名「手術刀」的反扒聯盟成員這樣說。
因為小馮的被捕,反扒聯盟最近停止了反扒活動。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偵查結果。與此同時,對於反扒聯盟的地位及相關問題引起了諸多思考。
一種意見認為,反扒聯盟屬於沒有登記的社團,開展活動屬於非法。也有人認為,民間能夠自發組織一個專門打擊「扒手」的聯盟,不計名利,公開與違法人員作斗爭,不但合法,這更是一種見義勇為的公民精神。
據了解,反扒聯盟曾經向公安機關提出技術指導,警方沒有首肯,而當有人提出取締反扒聯盟,禁止其活動時,警方也沒有採納。「這裡面確實有些復雜!我們不發表看法,也不會出面叫停反扒聯盟。」武漢公安機關一位人士說。
打擊違法犯罪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和權力,反扒聯盟的活動合法嗎?這個問題同樣讓人爭議。武漢律師任訓祥認為,任何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哪怕是維護社會正義,也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進行。在維護社會秩序的時候,要以合法對非法,不能以非法對非法。而另一名律師周靜雯則認為,任何一個普通公民,看到有人行竊時,都有權利、有義務進行制止並爭取將其扭送至公安機關。
爭論歸爭論,大多數群眾還是認為,應該承認反扒聯盟合法。因為法律並沒有禁止公民結隊反扒,那麼就不應該認定它是違法的。
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恢忠認為,出現這些民間群體,說明它還是有一定社會需求的。應該鼓勵這些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的志願者更好更多地為社會服務。現在人們對武漢反扒聯盟存在質疑,是因為沒有一個很好的引導機制,如果可能的話,有關部門可以對這些民間力量因勢利導,對他們進行相關的培訓,合力會比想像的要大。
七、女司機掌摑高速路女收費員 稱要挑戰法律:月25日深夜和26日凌晨,一名駕駛東風本田小轎車的女司機大鬧廣州白雲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站,期間,她不但拿出車頭鎖、警示牌砸收費站,還高喊著「我要挑戰法律」,眾目睽睽之下,掌摑第五收費車道的收費員小藍。5月8日,在公安部門的勸說調解下,女司機再次來到機場高速公路收費站向小藍道歉,然而,女司機依然一副趾高氣揚姿態。這令小藍等收費員感到十分氣憤。 記者從機場公安分局獲悉,鬧事打人的女司機,在公安部門調解勸誡過程中,態度比較誠懇且願意上門道歉,故沒有處以行政拘留,而是處以200元行政處罰,目前,正在呈批當中。 4月25日晚11時55分 女司機兩度刁難女收費員 「那輛車開過來的時候,我就預感會出事。」回憶起那一場惡性事件,收費員小藍神色黯然,她告訴記者,當時女司機的車一下子就沖過了收費窗口,「我伸手去接卡,她卻沒有任何動靜,往常我會說『小姐,麻煩你把卡遞過來』,但是她眼光很凌厲,我看了一眼就嚇住了,所以只好盡全力彎下腰伸直手去夠她的卡。」 經過1分多鍾的努力,小藍才從女司機手中接過粵通卡,刷卡完畢,正當小藍要將卡還給女司機的時候,女司機卻發動了油門,「她把車又往前開了一點,這樣離收費站的距離就更遠了。」目擊事件全過程的當值班長曾站長告訴記者,為了把卡還給女司機,小藍又一次探出身子彎著腰把卡放在她手上,「可是,她不是開車離開,而是罵了起來。」女司機情緒激動,不但罵出來的話越來越難聽,而且還從車上沖了出來站到收費站窗前指手畫腳地越罵越凶。只有一年工作經驗的小藍嚇壞了,匆匆忙忙把收費站的窗戶拉上。
· 八、南京「6·30醉駕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應再給寬宥南京「6·30醉駕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應再給寬宥:6月30日醉酒駕車五死四傷 2009年8月19日下午,當筆者向發生在南京6月30日酒後駕車,導致5死4傷事故的目擊證人詢問時,在南京市江寧區金盛路上賣瓜的瓜農李虹仍心有餘悸,眼淚情不自禁地撲簌簌掉了下來:「太慘了!那個醉酒肇事的司機,應該蹲一輩子班房。」 2009年6月30日晚8時20分,李虹像往常一樣在路旁擺西瓜攤。突然,一輛牌號蘇ATH900的黑色別克轎車像野馬一樣,由南向北歪歪扭扭向她撞過來,「轟」的一聲,被撞飛的一輛垃圾車砸向瓜攤,她的額頭受傷,鮮血直流。 李虹看到,轎車繼續向前沖,撞到了路邊停放的兩輛轎車,破碎的玻璃散落一地。 之後,失控的汽車撞上一對散步的夫妻,男的被撞進路邊一輛麵包車內,女子被撞到另一輛車上。這名女子已有7個月身孕,未足月的嬰兒被撞了出來…… 目擊慘狀的路人紛紛大叫司機停車,可轎車繼續向前沖去,撞上路邊一輛停著的三廂轎車,該車後備箱被撞進車內,被撞掉的左輪胎在路上亂滾…… 轎車飛馳過一家超市門口,一對剛從超市購物出來的小夫妻被撞飛…… 在發生了一連串事故後,轎車依然沒有停下來,繼續向北飛馳。憤怒的市民紛紛奔跑著大喊「追上他!追上他!」一名路過的計程車司機駕車向肇事車輛追去。一會兒,計程車司機發現肇事車輛的引擎冒出白煙、速度減慢,他迅速將自己的車攔在了肇事車前方。 計程車司機下車後發現,肇事轎車內安全氣囊全部打開,車前蓋損毀嚴重,司機趴在方向盤上一言不發。這時警察聞訊趕到,看到這血淋淋的場面,忍不住號啕大哭。 李虹說,當天晚上她從公安部門了解到,肇事車輛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壞停放轎車6輛。其中,3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2人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外4名傷者在江寧區醫院救治。 警方將肇事司機控制後,發現其一身酒氣,經抽血化驗,司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法律規定,成年人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屬於醉酒,肇事司機屬嚴重醉酒駕駛。 肇事司機張明寶,43歲,個體施工隊負責人。審訊中張明寶交代:當天晚上,他約了幾個客戶在金盛路一家飯店吃飯,喝了七八兩白酒。飯後他駕車回家,由於喝酒太多,導致車輛失控。 酒醒後的張明寶意識到闖下大禍,面對警方的訊問,他聲音發顫,兩眼通紅,一再表示要賣房、賣車,盡最大努力賠償死者和傷者家屬。 警方於第二天對張明寶實施刑事拘留。
九、合浦2少年非法采沙場溺亡 家屬將通過法律索賠:7月20日,合浦西場鎮蜆港村兩名溺亡孩子的家人向記者表示,他們決定通過法律途徑,向沙場老闆索賠。7月13日下午,他們的孩子在一個非法采沙場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 據西場鎮蜆港村村民黃女士介紹,7月13日下午,村裡的小南(8歲)、小文(13歲)兩兄弟和堂哥小雄(14歲),一起到離村子不遠的鱟港江邊玩耍,隨後到正在作業的采沙場江邊游泳、玩水。不料剛過了一會兒,他們就往水裡沉。小南被哥哥小文奮力托出水面後大喊救命,被旁邊抽沙船上的幾名工人救起,但小文和小雄不幸遇難。 村民告訴記者,兩少年的屍體打撈上來以後,由於家人和采沙場老闆沒能就賠償達成一致協議,家屬找來大塊的冰塊敷在孩子遺體周圍,在出事地點停屍三日。 死者家屬指責說,未采沙前的鱟港江水深不足一米,挽起褲腳就可以直接過河,但現在采沙場的采沙導致河底高低不平,出現很多近十米的深坑,而采沙工地附近卻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或警示不可游泳的標志。他們認為,這起悲劇的發生與這個采沙場有著直接的因果聯系,采沙場老闆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還了解到,這個采沙場已開辦一年多,但並未持有開采證。 采沙場老闆裴某稱,出事前,現場的采沙工人多次警告三個孩子,讓他們不要在此游泳,但他們沒有理會。當孩子出事時,正在采沙的三位工人又積極施救,把小南救上岸後,又繼續潛到水裡搜救兩個孩子。「兩個溺亡的孩子,都屬於未成年人。孩子們在外出事,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故發生後,合浦縣西場鎮政府非常重視,15日下午召集死者家屬和采沙場老闆開了調解會。死者家長認為,采沙場應向兩個孩子的家庭作出15萬元的一次性賠償,外加2萬元的安葬費。采沙場老闆認為,自己已盡到責任,出於人道主義,他只願意支付8000元的喪葬費。 16日,兩名溺水少年在停屍三日後被安葬。20日,死者的家人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委託律師,將通過法律途徑向采沙場索賠。
十、多個業主家門外被小偷踩點留下行動暗號:案發:冒充裝修工人行竊 12日下午5時40分左右,沙坪壩區梨樹灣的尚賞居小區,保安分隊長趙彬巡邏到B幢樓下電梯口。「抓賊!」突然,13樓有業主從陽台探出頭,大聲呼救。 趙彬堵住底樓電梯口,用步話機調來2名巡邏保安,同時指派另外的保安在負樓層的電梯口把守。眾保安很快到位,另一路保安則順著B幢的樓梯,逐層往上搜尋。 過了一會兒,底樓電梯門打開,走出一個穿紅衣、神色慌張的中年男子。趙彬上前詢身份。男子說,他是21樓張姓業主家的裝修工人。言畢,他掏出一張家裝公司名片,點起一根香煙。 「業主叫啥名?咋聯系?」面對追問時,男子只能講出業主姓名,卻不知聯系電話。 「他跑到我家裡偷走了電腦!」在13樓呼救的業主趕來,立刻認出男子就是盜賊。21樓張姓業主也接到物管通知趕回來,證實男子並非她家裝修工人。 聞訊趕來的眾業主十分氣憤,爭相「審訊」男子。男子最終坦白,他入室盜竊了一台筆記本電腦,藏在5樓的過道隱蔽處。在其指引下,保安找出了被盜的電腦。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調查:門外發現神秘符號 盜賊哪裡來的膽子,大白天也敢入室盜竊?據B幢業主張先生說,面對業主「審問」時,賊娃子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同夥進小區已踩點兩三天,並根據哪些家白天沒人、哪些家晚上沒人,分別在家門外留下了記號。 昨日,重慶市尚賞居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理陳光緒介紹,此事發生後,保安加大了巡邏力度,並在B幢13樓及相鄰樓層發現了7處神秘符號——其中4處由「+」「-」組成,多畫在防盜門外的牆壁上。另有3處只在門外畫了一個「A」。 經保安帶領,記者見到畫有這種符號的牆體。神秘符號僅離地約1米,一般不易發現。保安介紹,這些符號排列有一定規律,有的是「+」在上,「-」在下;有的則「-」在上,「+」在下。不同的排列代表什麼意思?保安也不太清楚。 尚賞居的業主群經過討論,對神秘符號給出了解釋:「+」在上「-」在下,表示業主家白天有人,晚上沒人;「-」在上「+」在下,則表示白天沒人,晚上有人。 一個不願透露姓名的業主說:「我在網上查了一下盜賊踩點的新聞,國內其他城市也發現過這種符號,公安機關事後證實是入室盜竊的一種新趨勢。」 提醒:奇怪記號及時清除 記者昨從警方獲悉,盜賊姓袁,今年46歲,忠縣人,有入室盜竊前科,目前已被刑拘。對盜賊踩點留暗號一事,警方表示需進一步調查。 警方根據曾破獲的案例提醒市民:有的盜賊會佯裝發放廣告單的促銷員或聲稱替業主裝修混進小區踩點,慣用手法主要是在業主門把手上插廣告單,兩三天後再返回觀察,若廣告單未被去掉,就判斷室內可能近期無人,遂大肆入室盜竊。值得一提的是,門上或門框邊隨意塗畫或寫常人看不懂的符號等圖案,跟插廣告單的踩點原理相似——若數天無人清除,盜賊會認為室內無人,盜竊就可能發生。 警察認為,市民若發現門上插異物或塗有奇怪符號時,不管從保潔或防盜的角度講,都應立即清除。 發現小偷暗號全樓居民憂心兩月 昨日,沙坪壩區沙北街92號樓的居民說,他們也曾在樓內發現神秘暗號,不久便有盜賊光臨。 原來,在該樓5層與6層之間的過道上,樓梯上寫著「有狗,11.18」。一位住該樓2單元5樓的居民說,去年11月18日,他下班回家看見「有狗」字樣。幾天後,就有居民反映,深夜聽到樓道異響,推門發現有黑影倉惶往樓下跑。之後,因警車常到樓下停留,異響和黑影的事再未發生。 居民們推測,「有狗」是指樓上的偷不得,要偷就偷樓下的。發現小偷的暗號後,有的居民換了密碼鎖防盜,個別頂樓住戶乾脆自製鐵柵欄把整個樓道封死。 「發現小偷暗號讓我們擔驚受怕了近兩個月。」6樓的朱先生說,居民現在仍憂心忡忡——說不定那天,樓內又會出現讓人看不懂的字或符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