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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本科生學生手冊

發布時間: 2023-02-03 13:03:20

1. 浙大學風,校風,校訓

浙江大學學風為:求是。校風為:以人為本,整合培養,求是創新,追求卓越。校訓為:求是、創新。

浙江大學校訓求是創新一次的淵源,可以追溯至浙大的前身求是書院。

求是書院自創建之日起,就提倡「務求實學,存是去非」。並在師生中逐漸形成了「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求是校風,這種校風一直延續到以後的浙江大學。

(1)浙大本科生學生手冊擴展閱讀:

浙大文化的傳承:

1、抗戰時期

1938年11月1日,竺可楨在廣西宜山的開學典禮上,作了《王陽明與大學生的典範》的演講。在演講中,他以王陽明的求是精神、遇險不畏精神、艱苦卓絕精神和公忠報國精神,激勵浙大師生在艱危中奮發進取。

並提出要以「求是」兩字為校訓,以便更好地繼承和發揚「求是」的優良傳統,貫徹治學的精義。1938年11月19日,校務會議正式通過了竺可楨的這項提議。

2、新中國成立以來

1988年5月5日,由路甬祥校長主持的校務會議決定以「求是創新」為新時期浙江大學校訓。

創新,正是歷史上許多傑出的科學家和傑出人才的共同特點。浙江大學要辦得有中國特色和自身特點,培養一大批具有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精神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和接班人,必須十分重視創新精神的提倡,並且形成良好的群體意識,堅持正確的社會主義方向和原則。

2. 浙大的平均績點是怎麼算的

一、百分制:

1、85~100=4.0

2、60~84=1.5~3.9(1分為0.1)

二、五級制:優=4.0;良=3.5;中=2.5;及格=1.5

三、二級記分制:合格=75(3.0)

四、計算公式:


(2)浙大本科生學生手冊擴展閱讀

績點根據每門課的成績計算而得,60分績點為1,往上每1分為0.1績點,100分為5個績點。每門課都有學分,是按學時計的,多數學校每18學時對應1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是將分數換算為績點,之後按學分加權平均分方法計算。90以上算4分,80到90算3分,70到80算2分,60到70算1分,60以下0分。平均學分績點一般3.7分以上為優秀,3.5分左右為良好,2.5分左右為中等,1分為及格。

3. 關於大學的學生手冊考試

這個是分學校的,浙大的學生手冊考試百分制90及格,真的會補考。

4. 大學的學生手冊有什麼用處

大學生手冊是新生適應大學生活的好幫手。精彩上大學,助力新生邁好大學第一步。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入學教育活動,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大學生手冊是專門為大學生編寫的。內容共分五部分:上級頒布的有關文件、學籍管理、軍訓管理、學生教育管理和其他相關文件,涉及新生入學及整個大學期間學生會接觸到的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以及中北大學分校的各種規章制度。

(4)浙大本科生學生手冊擴展閱讀:

《大學生手冊》宣講及教學管理、專業情況介紹等環節,切實提高入學教育效果。

新生入學教育、節假日安全紀律教育、日常行為規范養成教育等作為例行工作,並利用動員大會、專題教育、入學教育、主題班會、課堂教學等途徑,將紀律教育活動貫穿於整個教育教學全過程。

通過大力開展校紀校規教育,使學生端正了學習態度,樹立了遵守校紀校規的自律意識,廣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意識進一步增強,精神面貌發生了顯著變化。

加強誠信教育。學校重視教育學生講求信用和信譽,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有針對性的誠信教育活動。定期召開學風建設工作會議,抓典型,樹榜樣,設立誠信考場,教育和引導學生「說誠信話,行誠信事,做誠信人」,營造良好的誠信教育輿論環境。

5. 學生手冊電子版哪裡找

學生手冊電子版一般在學校教務處里有存檔,你可以直接聯系你們班主任或者輔導員找他們要,或者自己去教務處找相關的老師要一份兒,一般學校也會發紙質版的學生手冊給學生。

學生手冊考試是教育學生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的一種手段,通常在新生入學期間考試,目的就是使學生熟悉大學里的各項校規、政策,這種考試並不算學分,也不是本科四年的必修課程,所以考與沒考都不會影響學分,更不會影響學位、畢業。

學生手冊觀後感

在《學生手冊》中,我明白了學校對學生學籍、行為、紀律、請銷假等方面的制度,一切本著嚴謹,有法可依的原則,對學生進行嚴格負責的管理。在還沒進學校前,就聽很多人說,大學生活就是過著很自由很好玩的生活。

可當我真的入學之後,才發現原來不是這樣的。或許是我的以前學習習慣,現在突然的放鬆真的會帶來很多空虛與渺茫。而這些規定都照常執行,就會感覺充實多了。作為一個學生,時間就是用來學習的。

現在,通過對這一部分的學習,我明白了自由是建立在自我約束上的、嚴格的要求自我,才能成就一個完美的自我。

6. 關於大學里學生手冊的問題

你的理解很對。如果文件中沒有明確適用范圍,則它默認為適用於全體學生;有了明確規定,則按規定執行。

7. 我被浙江大學城市學院錄取了,通知書什麼時候到呢

學院設立第一課堂獎學金、第二課堂獎學金、優秀貧困學生獎學金、對外交流獎學金,及獎金額為10000元的「新生精英獎學金」。此外,學院還設有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項獎學金。學生獲獎面達40%多。

話說獎學金項目多.但是金額都不是太大的說..
不過如果拿到國家的獎學金就大大不同了..金額比較高.而且對以後考研阿.出國阿.都有好處的..

至於條件的話.學科成績要好..每科都要不錯..不能掛課是一定的了..多參加競賽之類的..平時也要多參加點活動.露露臉..起碼混個面熟..還有和老師打好關系什麼的..其實..進了學校你就懂了..

關於樓上說的通過立交橋進浙大.也介紹一下好了..不過很難的..
推薦人數:城市學院推薦到浙江大學繼續學習的學生名額為城市學院當年在籍同級學生總數的0.5%-1%。
推薦時間:第二學期期終考試結束至第三學期開學前一周。
推薦條件:(一)政治上積極要求上進,在校期間無違紀行為,綜合表現優秀,身心健康,體育課考核合格;
(二)高考入學成績必須在普通本科錄取分數線以上;
(三)參加浙江大學一年級相關專業的相關課程(理工科類的學生考數學類和物理類課程;文科類學生考數學類和大學英語課程)的考試,且成績合格;
(四)學習成績優秀,在專業排名前10%;
(五)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層次、進度不得低於所在專業推薦性課程計劃的要求,必修課程成績沒有出現過不及格;
學籍處理方式:根據浙江大學文件要求,被批准轉入浙江大學的學生須先試讀一年,按照浙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管理。一年後達到浙江大學要求的,轉為浙江大學正式學生。不能達到浙江大學課程教學合格要求的學生退回城市學院原專業繼續學習。
收費標准:被批准轉入浙江大學試讀的學生,試讀期內仍為城市學院學生,學費按城市學院標准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收取。轉為浙江大學正式學生後,按浙江大學的收費標准收費。

其實如果要通過離開城院.去別的學校的方式來減低費用的話..
2+2相對立交橋來說更簡單..關於2+2的具體情況.你進學校就會了解了..
因為要大二才有..我現在就不給你介紹了..

8. 問下浙大的績點分

每門的成績越高,你的該課程的績點也就越高,平均績點也就越高!(這與每門課內程都有關系)至於怎容么算的績點,在《學生手冊》中有詳細說明。

關於獎學金:通常以整個專業的成績績點依次按比例排名頒發。獲獎學金的人數大概控制在30%以內【如果專業有100人,前30名可能有獎學金。可能的分配前5%,也就是前5名得一等;前10%,也就是10人得二等;其餘的為三等】在學期開始前都會對上學期的成績進行統計,按名次發獎學金的。

祝你好運!!

9. 網友為何對浙江大學如此憤怒背後隱情是什麼

浙江大學引發眾怒

近期浙江大學頻頻上熱搜 並且一點開 網友都是在罵浙大,浙江大學在我國是數一數二的名牌大學 那麼網友居然會對這樣的學校如此的憤怒 這背後一定是有原因。
事件的起因是浙江大學的一名學生努爾特巴特爾在2019年的2月22日凌晨,意圖於一名女性發生性關系之後被害人反抗,並稱要報警。後因被告人害怕被害人報警而終止性侵行為。案發之後,經法院判定被告人被判處一年半緩刑。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名浙江大學的學生是觸犯了國家法律,並且有嚴重的道德品質敗壞行為。

10. 大學生學生手冊

大學生學生手冊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下面是我精心為你們整理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你們會喜歡!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准。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 學

第二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准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路,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於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六十四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附 則

第六十七條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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