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勞動法
A.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嗎
在校大學生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確的工作崗位,並接受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採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B. 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分析:學生受勞動法的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大學生不能從事全日制工作,但可以兼職,做見習生或實習生,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議。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務協議。即便是非全日制的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領取了工資,也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資雙方都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和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C. 新勞動法中有規定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可以正常時間下班,不用加班嗎
新勞動法中有沒有明確規定大學生在實習期間可以正常時間下班,不用加班,但是對上班的時間和加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實習工資和實習工作時間是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大學生實習工資不得低於本職位工資的80%,且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六條除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學生跟崗和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遵守國家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並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較高安全風險的實習;
(二)安排學生在法定節假日實習;
(三)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
(3)大學生勞動法擴展閱讀: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准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D. 在校大學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在讀大學生無法成為《勞動法》中的勞動者。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通常又被稱為職工、雇員等。
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只有在滿足了年齡、健康、智力、行為自由等方面的要求後才能成為勞動法主體,即勞動者。
在我國,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為十六周歲,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為文藝工作者;
運動員和藝徒外,任何單位都不得與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發生勞動關系。
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對於在讀大學生而言,一般觀點認為,在校學生在行為自由方面受限,一般不得成為招工對象,僅在寒、暑假期間可被招為兼職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 為什麼大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
第一、大學生也是受勞動法保護的,
第二,為什麼大學生不會輕易去勞動仲裁呢,主要是因為大學生初始工資不高,仲裁的時間成本不劃算還要在找工作期間和他們扯皮官司,影響找一下份工作,機會成本也劃不來;
第三、題主現在好好離職就行,灑脫一些, 跟他們說老子不幹了,愛誰誰,拿到工資就走 想交接就交接,不想交接就立刻走。
F. 勞動法對大學生兼職的保護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勞動者,其仍屬於學校統一管理,不具有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的資格,其兼職主要是為了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一般而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簽訂實踐用工協議或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什麼的,這是屬於勞務合同的一種,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G. 在讀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
在讀大學生一般不能成為《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其與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大學生畢業之後才能與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H. 在校大學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屬於。
我國的勞動法並沒有排除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意見》第四條規定了五類不適用於勞動法的人群,即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並不包括在校大學生。且在校大學生滿足勞動法中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校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
雖然我國勞動法沒有排除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即大學生可以成為勞動者,但是大學生具有學生和打工者的雙重身份,是否受勞動法保護要依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的工作關系而定。《意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大學生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同樣,實習行為也非以就業為目的,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對於准畢業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其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各項要求,且以就業為目的,因此視為建立了勞動關系,受勞動法保護。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大學生在讀期間在校外從事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勞動。我國勞動法缺乏對這一群體的明確規定。我們認為,他們應該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應該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疇。

I. 勞動法關於大學生兼職的規定
大學生兼職《勞動合同法》肯定是會保護的,此法條是保護任何一位勞動工作者;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麼就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如果單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的。一、大學生兼職勞動合同法保護嗎?
大學生兼職是受法律保護的,做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兼職需要簽合同嗎?
1、盡管我國勞動法並未要求兼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是有必要簽訂兼職合同。簽訂的兼職合同中要注意寫明:雙方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工作內容、報酬及給予方式等一些信息。如果是單次工作的,最好要寫上完成工作的日期。這樣一來雙方的權利義務事先確定,兼職過程中也比較放心。
2、合同作為法定的書面證據之一,對於維護兼職工作人員的利益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如不簽訂合同,當發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等侵犯兼職人員利益的事情時,兼職人員將難以舉證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鑒於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也為要求兼職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且發生糾紛的,可向專業的律師咨詢。
三、兼職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建議簽訂合同,這樣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兼職只能簽勞務合同,不用繳納社保公積金。
3、兼職如果是長期的工作,需要簽訂協議,不是臨時用工協議,就是兼職勞動合同,明確崗位、工作職責、工資及發放時間發放方式等等即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民兼職也算是付出了勞動力,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那麼就可以受到合法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勞動者也是有權利直接走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保護每一位弱者是我國法律堅持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