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學生掏鳥案
A. 對「大學生掏鳥案」思考
前段時間,網上對沉寂兩年的「大學生掏鳥案」又開始了報導議論。原因是河南鄭州師范學院的兩名學生暑假期間在家鄉掏了十幾只鳥售賣,據說因為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被判刑十年。當時引發了熱議,各種聲音都有。慢慢平靜下來的話題因家長不停的上訪和學生本人的上訴而再次引發了爭議。
試想,一個農民辛辛苦苦的把一個孩子供到上大學是容易的嗎?吃了多少苦受過多少罪,而今為了區區十來只鳥而毀了這個孩子的一生,毀了孩子光明的前途和美好未來,值的嗎?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還是為鳥服務的?
物競天擇,適著生存,這是自然界的規律,是生存的法則。不是靠什麼鳥類保護法,動物保護法能改變的,它們即然不能適應這個環境,就應該讓它們慢慢被淘汰,慢慢的消失。人類之所以成為世界地主宰,是靠自己與天斗、與地斗、與其它動物斗的過程中,慢慢增長了智慧,知道了製造工具,才慢慢變得強大,才慢慢地脫潁而出。而不是靠這個法、那個法保護。
現在老虎可以吃人而人不可以打虎,野豬可以毀壞人們辛苦種植的莊稼甚至攻擊人,而人不能傷害它只可以把它趕走。為了幾只鳥,而判一個學生十年有期徒刑,值得嗎?這不是毀了孩子一生嗎?誰整天沒事總拿個國家鳥類保護手冊,動物保護手冊,捕鳥前先看看可不可以捕。況且,公園里那些老頭手裡提的鳥都是哪裡來的?花鳥寵物店裡的鳥都是哪裡來的?不都是捕來的嗎?
順其自然吧,自然界有自己規律,有自己的法則。人應該是至高無上的,一切都應該為人類服務而存在。
B.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沒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1.內蒙古玉米案。
內蒙古農民王力軍作為糧食經紀人,在糧食收獲季節,從農民手裡收購來糧食後賣給糧站,賺取微薄的差價,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緩刑,並處罰金。此案經媒體報道後,引起輿論廣泛關注,驚動了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內蒙法院對此案再審,王力軍被改判無罪。
2.大學生掏鳥案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經鑒定,他們所掏的鳥叫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二人被判處重刑,並處罰金。買鳥人亦獲刑。
3.涉玩具槍系列案
福建19歲少年劉某某網購了一批模擬槍,模擬槍在運輸途中被查獲,經鑒定,該批玩具槍均具有致傷力,被認定為槍支。劉某某以走私槍支罪被判刑。後劉某某及其家人提出申訴。
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攤賣玩具槍,被指控非法持槍而判刑,引起輿論廣泛關注。該案二審被改判為緩刑。
類似案件還有多起,網上可以檢索到。此類案件的意義在於,對槍支鑒定標准提出了質疑,目前新的槍支鑒定標准尚未出台。
歡迎補充。
許霆ATM機盜竊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點,許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ATM機取錢,取出1000元後發現實際扣款1元,興奮之餘,連續取款5.4萬元。晚上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又來到ATM取款機反復多次取款,後來經過警方核實,許霆在ATM機操作171次,共取得17.4萬元,郭安山取了1.8萬元。事後,二人攜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投案自首並退還全部贓款1.8萬元,後來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對於許霆潛逃一年後,被抓獲,贓款已全部揮霍完畢,後來許霆被判處無期徒刑。
當年這個案件引起了 社會 廣泛關注,普遍認為量刑過重!可是引起這樣的原因是因為銀行存在過錯導致許霆沒有經受住金錢的誘惑,犯下了大錯!
事情過去這么多年,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這個案件!
給大家分享一個發生在八十年代陝西省洛市的一個案件吧很驚悚,1985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陝西省商縣劉彎鄉王廟村民杜長年來到商縣縣城,尋找十二天前和他一起到縣城的弟弟杜長英,十二天前兄弟倆約好一起回家,弟弟卻失約了,且一直杳無音信,這日杜長年在縣城尋覓一天未果,只好回來,路過商縣造紙廠時,因之前和兄弟一起給廠里送過麥草,當時打了條想著把錢拿回來,不想由此牽出一件驚天大案。
進了廠子找到倉庫保管候義亭說到弟弟失蹤十二天時,候義亭愣了愣說;哎呦神色有些嚴肅,杜長年就問為什麼,候義亭說前兩天有個人拿著一塊八毛五的麥草條子,名字卻是杜長英,當候義亭詢問時那人說杜長英欠他錢,被他堵街上,就拿這條子抵帳,當問到這人長像時,候義亭回憶說這人個子很小,十幾歲娃娃似的,圓臉,耳朵大,帶頂白色布帽,好像禿頭口齒很憐忇。杜長年想了想覺得好像見過這人便問是不是四十左右,候義亭說是,杜長年想起去年在兄弟家見過,姓龍,住楊峪河鄉王碙鄉。第二天杜長年便集結本村八名壯漢找到龍治明,經侯義亭確認就是拿杜長英麥草條來領錢的人後,便向龍治民要人,龍概不承認,只說杜長英欠他錢,拿條抵帳,對杜長英去向謊稱去西安打工了,雙方爭執不下鬧到派出所,俗話說天不藏奸,當天又有另外一撥人來找龍治民來找失蹤的親人,派出所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即扣留了龍治民並派人去龍治民家查看,這一看結果查出了一個驚天大案,後來省公安廳來挖掘,在龍治民家前後院子發現兩個屍坑,共48具屍體,31男17女,在兩年的時間內殺的,具體的經過網上可查,這里篇幅有限,希望回答合題。
看上去不起眼,沒想到是大案的案子,在 歷史 上還是蠻多的,今天就列舉一個時間比較近的案子。
這是一起入室搶劫、強奸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所以也算不上大案、要案。就在幾名罪犯被關了3年以後,警方將入室搶劫和強奸的 真凶抓獲 ,此案瞬間升級,如果 現在這個是真凶,那3年前抓進去的又是什麼人 ?
案件還原張振風,河南省鹿邑縣楊湖口鄉田莊村張庄人。他和很多同齡人一樣,不喝酒、不打牌、不會做買賣,農忙時在家幹活,農閑時外出打工,是個地地道道的農民。
2007年4月22日,柘城縣公安局接到洪恩鄉某村一名女村民的報案,稱4月21日23時許,4個蒙面人將其家中院牆扒開一口子、手持鋼管、砍刀闖入屋中,其中3人將其輪奸,而後搶走83元現金。搶劫得手後,4人騎著大架摩托車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此案引起了柘城縣公安局黨委的高度重視,局長劉勇、政委張政勇、副局長李明和等帶領偵技人員先後到達案發現場,成立專案組,組織警力對此案進行全力偵查。
從4月26日至5月28日,在柘城縣境內的洪恩、陳青集、大仵、起台相鄰的4個鄉鎮連續發生輪奸、搶劫系列大案12起。這給柘城警方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警方發現,張振風的居住地與柘城縣洪恩鄉僅一河之隔,語言相近,其對洪恩、陳青集、大仵等鄉鎮的地形較為熟悉,而其家中有一輛大架摩托車與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相符。專案組分析,張振風有重大作案嫌疑。
2007年6月3日下午,張振風正在家收麥子,當地派出所以有事為由將張振風帶走。關於被抓原因,《商丘日報》當時是這樣解釋:「通過多日的秘密走訪,大案中隊長王傑、五中隊長孫宏志向專案組匯報,鹿邑縣楊湖口鄉田莊村的張振風平日里游手好閑,無正當收入,但賭博、吃喝卻出手闊綽,近期曾一次拿出近2萬元現金償還賭債,並且還經常與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員廝混,晝伏夜出,行蹤詭秘。」
張振風於2007年6月3日下午被帶到派出所。郭輝、郭心奎、劉超和劉傳軍則在6月4日深夜被帶走,派出所共計出動36名警察。按照警方的說法,團伙成員都是張振風供出來的。張振風卻大呼冤枉。他說:「不招能行嗎,受不住啊。起初讓我招出七個人來,我去哪裡找啊,只好連父母都湊上了。」
「嫌犯落網」之後,辦案進展「勢如破竹」。除了郭心奎始終堅稱無罪之外,其餘四人陸續都做了有罪供述,認下搶劫案總共12起。
2008年,本案在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振風承認強奸、搶劫,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郭輝承認強奸、搶劫,被判處無期徒刑;郭新奎拒絕認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劉超、劉傳軍否認強奸但承認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10年,因犯其他罪入獄的王銀光被查出是三年入室強奸、搶劫案的真凶,王銀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長林和王獻志。這才讓冤案平反。如果王銀光不是因其他罪名被捕,結果會怎麼樣,不敢細想。
定罪的時候,長篇大論,有鼻子有眼,不容半點置辯;放人的時候,又都輕描淡寫一句話:我們錯了。這一錯可了不得,差點一命嗚呼。重要的是,其實還存在諸多別樣的詭異。詭異之處首先在於,「張振風案」究竟是一起錯案,還是一起假案,這值得推敲。
同樣是冤案,錯與假,其惡性程度當然有別。面臨巨大破案壓力之下,警方採用刑訊逼供的惡劣手段,不但程序違法,也加大了錯案風險。張振風案進展情況,我們更多看到一種「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顯著痕跡。此案不像是主觀過失、刑訊逼供辦成的一樁錯案,而是辦案人蓄意造假。
為了造假,一個「不喝酒、不打牌」的老實巴交的農民,到了警方嘴裡就變成「游手好閑、賭博吃喝、晝伏夜出、行蹤詭秘」,一切都往「既定方向」上靠。本案造假的關鍵鐵證當在於,偵查過程中,柘城縣警方通過DNA鑒定,已完全可以排除張振風等5人的作案嫌疑,但是這一鑒定結論竟然遭到辦案民警的刻意隱匿。
報道所稱「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冤案」,意即在此。張振風從看守所出來後,有關部門給了他10多萬元。而按照柘城縣政法委與當事人的「約法三章」:不許上訪,不許接受媒體采訪,不能提出國家賠償。且不說幾名受冤人完全有權利主張國家賠償,既然已經支付了10多萬元,那麼,這究竟是一筆什麼名目的錢?又是誰給的?事實上,與柘城警方的低調處置相關聯的是,柘城方面為保全面子,看來已經提前下了不少功夫。
錯案追責事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接受調查,稱DNA結果還沒有出來之前,五嫌犯的罪名就已經成立。一開始事情被擺平,余鵬飛只作內部處理,停職一個月。由於此案影響惡劣,余鵬飛被指隱匿涉案證據,涉嫌玩忽職守,被睢縣看守所羈押。2010年8月29日晚,余鵬飛被刑拘;9月10日,余被正式逮捕。2010年12月31日的庭審中,律師為余鵬飛做了無罪辯護。
這起案中案看起來是如此之諷刺,看上去只是一起搶劫、強奸案,可是後來的故事卻如此之「精彩」,影響也是如此之大,真是萬萬沒想到啊。
聽男朋友說,他家小區里有個得了抑鬱症的老奶奶去世了。
一開始沒多想,一來老奶奶年紀到了,二來老奶奶得了抑鬱症,想必是身體精神都不好。到時間了過世也正常。
後來,他跟我說,這個老奶奶家裡有兩個外孫,是她女兒的孩子,這家夫妻感情也不好,沒人有時間照顧孩子,就把孩子讓這個已經得了抑鬱的老人照顧。老奶奶因為精神失常,平時就對兩個孩子又打又罵。
這次突然因為一些事,把其中一個孩子掐死了,另一個也重傷進了醫院,而老奶奶自己是跳樓自殺的。
我只想說,多長時間了,一直呼籲關愛空巢老人,空巢兒童,希望真的能夠引起重視!
回顧變態殺人狂:北漂遇到的心愛女友是一位站街女,一怒痛殺14人 男孩的心願
對於每一個男孩來說找到一個女朋友就好像自己多了一個軟肋,希望這個 社會 可以善待自己心愛的人,不想讓她受到任何的委屈,不論她曾經受過怎樣的傷害,都不想讓她受再到傷害, 因為這就是他要窮盡一生保護的人。
男孩與男人1978年,華瑞茁出生在黑龍江的一個普通家庭,那個時候家裡一般都是幾個孩子,所以都會早早的出來奮斗, 華瑞茁14歲就孤身從哈爾濱來到大城市北京奮斗,他知道想要出人頭地,就得到大城市裡打拚。
在北京奮斗的時間里,他勤勤懇懇,1994年,在大城市裡孤身打拚的他找到了自己喜歡的女朋友,男孩子也遇到了自己生命中想要保護的女孩子, 男孩子的肩上也開始像男人的肩膀一樣有了更重的負擔了。
為了這個女孩子他 付出了自己多年的積蓄和自己真摯的感情。
男人的失落,男孩的憎恨可是,相處了七個月之後, 這個女孩也慢慢地暴露了自己的真實身份——站街女。
對於華瑞茁來說這個消息就像閃電一樣劈在自己的身上。
他心裡深深愛著的女孩居然是這樣的人 ,他百般勸阻,想要讓她留在自己的身旁, 但是女友仍然選擇拋棄她離他而去。
他無法接受女友離開的事實, 他開始變得狂躁起來,開始憎恨這類女性。
憎恨充斥著整個華瑞茁的生活慢慢的,憎恨幾乎充斥著他整個人的生活,他萌生了一個可怕的想法。
1998年7月的某天凌晨, 他開車將一名這樣的女子帶到了朝陽區一個偏僻的農村裡, 在一片荒無人煙的玉米地里將她殺害,並就地將屍體解決。
這一荒唐的行為之後,他開始萌生了更可怕的念頭,慢慢的他成為了一個沒有感情的殺手, 變成了沒有人性的殺人狂魔,殺人的次數越來越頻繁。
從容地殺人犯從他第一次殺人開始,到2001年6月, 他前後殺害了14名站街女 ,每次的作案都是將其帶到荒無人煙、偏僻的地方殺害。
有的他採取用繩索的方式將其勒死,有的用鐵絲勒住頸部、用手掐住頸部,還有的直接用石頭等利器錘其頭部將他們殘忍殺害,致她們於死地。
她們的屍體有的被活埋,有的被丟棄在化糞池中,有的還被丟到村裡的水井之中,聽當地人說, 在一個村子裡的水井裡打撈上來了4具死屍。
這些屍體慘遭重創,被一些硬物插入直至胸腔之中,由於時間相隔較長,被腐蝕了以後的屍體在被打撈上來, 實在是慘不忍睹。
作案的過程中他小心謹慎,為了怕被人發現,他經常帶著屍體在村莊的小道之間繞行, 謹慎地挑選拋屍的位置 ,為了防止被人發現,他帶著屍體輾轉多地才將屍體遺棄。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天底下沒有不透風的牆,他以為自己可以藏得很好,可以不被發現。
可法網灰灰疏而不漏,2001年7月,他被警察追捕歸案,被問及為什麼要做傷天害理的事情, 他理直氣壯地回答自己在為民除害。
2001年11月,華瑞茁的案子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展開了公訴,這場公審並未對外開放。
經過對此案件的審理, 華瑞茁殘忍的行為嚴重殘害了14人生命導致14名女性死亡 ,由於性質惡略,對於 社會 的危害極大,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最後依法被判其死刑。
他以為他可以瞞天過海,但是他還是低估了警察的能力,賠上了自己的生命。
回顧勞榮枝案件:江西美女教師仙人跳殺人無數,男性不要被色誘 引言
綁架案、搶劫案等暴力案件一直以來都不斷發生,本次我們來講講,曾經轟動一時的江西南昌 勞榮枝色誘殺人案 。
事件主人公勞榮枝出生在江西省九江市,以前是小學的一個老師。
她長得很水靈,符合很多男人的審美特點,是個出眾的美人胚子,身材也傲人,很受男性的追捧。
法子英同樣是江西九江人,是勞榮枝的男朋友。從小時候就不愛學習,經常惹是生非,不是打架就是抽煙喝酒,一身的壞毛病,缺少家庭的教養,這些不良的惡習為之後的犯罪埋下了伏筆。
作案動機兩個人感情持續升溫,由於陶醉於愛情,懶惰成性不想工作,生活日漸窘迫,柴米油鹽都成了問題,所以他們萌生了搶劫犯罪的想法。
勞榮枝有漂亮的臉蛋、誘人的身材,法子英攛掇勞榮枝濃妝艷抹,去吸引一些有錢的男人,並讓引誘到他們提前布置好的出租房子,搶劫到有錢男人的財務並加以殺害。
所謂的仙人跳,被他倆操作的無懈可擊, 嘗到不勞而獲的甜頭之後,他們多次在南昌和溫州地帶作案 。
事件簡介整個事件的開端發生在1996年,事件兇手是名叫勞榮枝的女人和她的男朋友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搶劫並殺害了被害人一家三口。
殺害之後,逃脫到溫州又一次搶劫並且殺害了溫州兩人。溫州警方強力追捕之後,勞榮枝兩人又逃到了安徽省合肥市,又預謀籌備新的犯罪計劃。
1999年7月, 法子英拿著手槍綁架了人質,合肥警方接到報警之後迅速出擊, 完美的利用人多的優勢成功將他包圍,警方射中了他的腿部,他這才無法行動最終被逮捕。
勞榮枝從報紙上看到這個消息,又繼續逃脫,足足逃了20年。
事件回顧法子英被捕當天,勞榮枝和法子英按照原計劃,准備在安徽省合肥市繼續以仙人跳的方式犯罪。
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勞榮枝去了歌舞廳,妖嬈的身材很快吸引到一位殷姓男子 ,這位男子和她一同到了出租房子里,正要親熱時,法子英出現,以傷害自己女朋友為理由將殷某綁架,把他裝進一個很大的籠子里,等到殷某清醒之後,開始向他索取財物。
為了讓綁架變得更逼真,他們索性又去騙另一個人進來,法子英在殷某面前,把剛帶進來的人殺害並解剖屍體。 這下可把殷某嚇破了膽,著急的聯系家裡人送錢過來,不讓家人報警。
殷某的妻子劉某接到通知,膽戰心驚,為了丈夫的安全,她還是偷偷報了警,也同時准備出勞榮枝他們所要的財物。 劉某到了案發現場,給了法子英錢的時候,警察迅速沖進來將法子英制服。
一看警察來了,法子英慌亂了手腳,和警方僵持著,並亂開槍,警察趁他不注意嗖一下的用槍打到了他的腿部並把他抓獲。
躲藏在暗中的勞榮枝看到此情形,偷摸著逃走了,一逃就是20年。
一直到了2019年11月,廈門警方在一次追緝行動中,發現了曾經有命案在身的逃犯勞榮枝。
警方暗中跟蹤,在廈門的某個商場把她抓捕歸案。 南昌市公安局把勞榮枝從廈門押送回南昌,這個狡猾的逃犯終於落網了。
事件最終結局法子英在1999年被警方立即執行了槍決處理。2019年,勞榮枝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捕。
這也說明,即使逃脫很多年,犯了罪終究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其實不管什麼原因引起的犯罪都要付出代價。如果想心安理得地花錢,還是腳踏實地埋頭苦幹。
最後提醒各位男同胞,不能為了迷戀一時的美色,耽誤了整個人生。
沒發現不知道
C. 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10年6個月,申訴再次被駁回,你怎麼看
在我看來,這件事情本來不會引起大家的公議,河南大學生,掏取販賣國家二類保護動物燕隼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已經是量刑適當駁回上訴是沒有什麼可爭議的,既然是把國家二類保護動物抓來賣錢,那麼你就得付出違法成本,一隻價值一年徒刑,應該是被判16年才對。
但我們的無良媒體,卻故意製造一個能引起爭議的標題:「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6個月」藉此,誤導人們的思維方向,引發與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對比,鳥,有成千上萬的品種,禾花雀是鳥,麻雀也是鳥,老鴰也是鳥,這樣一個標題,就是誤導人們覺得16隻鳥判10年6個月是不是小題大做?是不是明明是跟幼女發生性關系造成幼女陰道「輕傷」的王振華因為很有錢,所以才把「強奸」稱作「猥褻」,而一個窮大學生因為抓16隻鳥去賣掉,就判10年6個月,有點小題大做的嫌疑?
法律就是法律,鋼性的無可置疑,也不能類比。既然我們制定了頻危動物保護法,就得照著法律條文去執行,不要覺得一個大學生的10年6個月的生命與16隻燕隼的生命不對等。不管你是大學生還是一個農民,你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這么嚴酷,就無法震懾那些把鳥命不當生命的犯罪分子們實施犯罪,當我們的子孫後代的藍天上,找不到一隻飛鳥,才去驗證法律的正確性時,恐怕已經無可挽回了。
鳥,是藍天的靈魂,是自由的象徵,你讓鳥失去自由,你自己也失去自由,這很公平!
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看來法律在保護動物這方面是進步了。
那麼:拐賣兒童判多少?
惡意傷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判多少?
刑法都得跟進,要嚴都嚴,體現進步與和諧。
回答之前,先說明,純屬個人觀點,我可能是激進派:這年頭人作為高等動物,低等動物都比人值錢,珍貴多了,無權無勢的人就是爛命一條,隨隨便便就可以折騰了,雖然說破壞大自然是間接性的殺害全人類,但是你有沒有想過,我今天吐的一口痰,也算是間接性殺害全人類,是吧?雖然我不是很了解這些事情,但我有我的看法,人們常說要爭當下,那你們考慮那麼多未來幹嘛?為以後的子孫著想?我今天吐的痰都不會為以後的自己著想,還想子孫?------很抱歉,有點激進,莫怪,莫怪,我道歉。
河南大學生掏鳥事件發生之後,許多網友用了其他案件加以對比,都覺得判處重了,你怎麼看?
依我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沒什麼好說的。
那麼,有些杠精會說,那別人強奸,誘奸的都沒有判這么重,掏幾只鳥至於嗎?
即使是國家保護動物,那命能比人的重要?
其實這裡面有生硬比較的意思。
每一部法律針對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都是不一樣的,這些事情根本就沒有可比性。
就事論事,販賣國家保護動物,並且案件中分別販賣給三個省份的人,並且以高價出售,這不就是有預謀的嗎?
針對強奸案件的量刑尺度,還有其他方面的案例,都是依照相應法律進行的。
判處10年6個月也是有依據的,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他先後掏鳥,嘗到甜頭還不知足,活該。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不是普通鳥,不要誤導,是掏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國家級保護動物捕殺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說這個大學生可是自作孽,如此掏鳥行跡,已經嚴重的觸碰了法律,所以被判10年6個月,也是他咎由自取,所謂的上訴也是無理,所以最終還是被駁回,這就得他承擔,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該案發生於2014年,河南鄭州職業學院的大一學生閆某和同鄉朋友王某,在當地鄉間前後掏了兩窩鳥,共計16隻,賣給了河南的收鳥人,案發被捕,據悉,他們所掏的鳥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某獲刑10年6個月,閆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其實在一審二審裁決書中就明確了,閆某獵捕、收購瀕危物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已經嚴重的觸犯了刑法,而法律有明確規定,獵捕10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而閆某被判10年6個月,並不嚴重,而是從輕處理。
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筆者表示懷疑,明顯他就是知道這是國家保護動物,而是為了牟利,所以鋌而走險,知法犯法,這個處罰對於他來說,一點都不為過。
而媒體報道的掏鳥被判10年6個月,明顯避重就輕,沒有說明捕獵的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所以說這就有些誤導作用。
這個案子確實是引起了 社會 熱議,除了這個案還有深圳的一個同類型案件。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夠重的了。
表面看,掏鳥窩沒有殺人放火強奸那些傳統暴力型犯罪的危害性那麼明顯、那麼嚴重、那麼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
但是,這個掏鳥窩案,是嚴重的環保型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他掏了16隻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並予以出售,依法構成特別嚴重情節。
環保型犯罪不能與傳統的暴力型犯罪相比較,因為,環保型犯罪的危害是深遠的、持久的、廣泛的、延遲顯現的,可能要幾年、幾十年甚至幾百幾千年才能看到其危害,但其危害是累積的、疊加的、難以修復的、甚至是完全不可逆的。因此,對環保犯罪如果不嚴加制止,我們人類生存的空間也許就不存在了。
不僅是中國,全世界都在加強環境保護,都對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肅的懲處,也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個大學生就受到了嚴懲,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在判決生效後,已經申訴,這是他的權利,可以依法行使;
他申訴再次被駁回,那是國家司法機關對他的罪行的裁處結果。
司法機關是根據刑法規定、在案證據、認罪態度等綜合考慮的。
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你先了解事情真相在發言吧,法院判的很公平,沒一點冤枉他。他是一個職業捕獵販賣瀕危鳥類的鳥販子,我請問你,燕隼的品種分類有哪些你知道嗎?他吃什麼,不吃什麼你知道嗎?那種燕隼買的貴那種便宜你知道嗎?怎麼才能抓捕到你知道嗎?怎麼才能馴化你知道嗎?一般人都不可能知道,而他對於這些問題是非常了解,他在獵捕,售賣,收購的過程中是非常了解非常專業的。像燕隼這樣兇猛的瀕危鳥類你能抓捕到一窩就算是非常難的,因為燕隼的習性,如果不了解,不專業一隻都不可能抓到,就算是你抓到一種,你最多也是養著玩,但是燕隼是很難被馴化的,專業熬鷹人也很大幾率養不活。你想想他獵捕16隻的目的何在?而且他的販賣獵捕收購的可不止是燕隼一種鳥類。而且他早在被捕前一年已經被森林公安抓獲過,當時是因為獵捕數量不夠入刑,所以公安對於他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沒有難為他。而一年後他為了金錢利益,繼續抓捕販賣,收購,瀕危鳥類。所以按照他抓捕的數量,販賣,收購,獵捕數罪並罰,你認為重嗎?
這樣販賣的人你們想過有多少沒,如果沒有扣上大學生的這個帽子我想不會有人覺得有何不妥,法律的問題一碼是一碼,很多需要完善,比如拐賣兒童的就應該死刑,貪污的也是要重刑等等,但是販賣野生動物的也是一樣要重罰,要站在更客觀的角度來說,不然可能你的下一代能看見的動物更少了,希望這件事能敲響警鍾,相信人們的法律觀念會越來越好
問題是學歷在這擺著,你想想要是一個普通農民啥都不知道掏掏賣了就算了,關鍵是一個大學生,難道他不知道這種鳥是國家保護動物嗎,還事先加了賣家得qq號,提前找好了買家,這樣的話性質就完全變了,他不是掏出來玩玩,而是一起有預謀的販賣捕殺國家保護動物。如果說他感覺法院判的有點冤枉,他就不會在他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訴的情況下告訴他家人不要在上訴了告不贏。說明他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觸犯了哪一條。大家有時候想的太簡單了,不是說法院收了你的錢就能從輕判決了,審判的時候不是法院一家在審判,旁邊還有檢察院的人勒。除非把連檢察院跟法院的關系都打點好了
在現今,人類的總數還在增長,與人為伴的生物紛紛走向了滅絕,地球上沒有了生物多樣性,人類也會滅絕的.看似10蛋,該品種估計是瀕於滅絕的生靈,全人類愛好生靈的人們都希望這些生物品種與人類一樣生存下去,這個別壞蛋無視動保法,應該受到重處。在保護野生生物的力度上,刑法力度不夠,對個別無視瀕滅生吻生存的嚴重分子該處極刑才行。該案判的輕了點,當處20年或槍決。
D. 掏鳥窩判十年最後結局
河南一大學生獵捕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一審獲刑10年半二審維持原判;家屬再審申請被駁回
16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鳥類被捕獲,隨後被出售。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掏鳥」獲刑十年半,案發四年多以來,閆父一直在申請重申但均被駁。
法律已對捕獵保護動物的行為進行了規定,但閆父還是覺得兒子「掏鳥」獲刑「太冤」。他表示還會繼續向最高法申請重審。
新京報訊 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非法獵捕燕隼,於2015年8月終審獲刑10年6個月,其父親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7月8日,河南高院作出通知書,駁回其再審申請,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並無不當,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
E. 為什麼不能上樹掏鳥蛋二年級
因為上樹掏鳥蛋不僅自己危險,而且鳥媽媽剛生的寶寶給它偷了,它難過不說,你又養不活,還是珍愛生命的好。
曾經大學生掏鳥案轟動一時,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而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案件。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事件背景
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F.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 這個案件 它說明什麼
1、10隻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隻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G.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法嗎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屬於緊急避險,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後在證明「自己當時的確處於即將餓死」這一條件時有點麻煩,因為當時只有你一人在場,沒有其他證人,但也會從輕處罰。 「法外狂徒」羅翔老師就講解過緊急避險這一條款,他的原話是: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捕食珍稀動物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到迫不得已、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才能做。不過那時候你餓得手腳發軟,抓到它們有點困難,但那是另一碼事了。 簡單來說,法律是人類撰寫的,是人類意志的體現,目的是保障人類的權益,人類這一物種地位最高,其餘任何物種都不能與人類相提並論。當人類與其他動物發生沖突時,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如果一個人蓄意殺害了另一個人,那罪行比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個人用同樣的方式故意殺害了保護動物,那頂多是十幾年有期徒刑,不會判死刑。所以網路上把一級保護動物稱為「牢底坐穿獸」那都是開玩笑的。
我國發生過不少惡意殺害保護動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幾年。
2009年12月,雲南勐臘縣非法獵殺野生印支虎一審宣判,被告人康萬年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12年。這只被殺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認為是我國境內最後一隻野生印支虎。 2014年雲南昭通殺害野生大熊貓事件,兩名犯罪者分別被判決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兩青年捕獲了十幾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並售賣,兩人均獲刑10年。這件事被媒體歪曲為「大學生掏鳥蛋被判10年」,造成了惡劣影響。
可見,就算是主觀惡意殺害國家級保護動物,最多也只判十幾年,與故意殺人罪還是不能相提並論,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算比較嚴厲的,其他國家就更鬆了,所以偷獵現象屢禁不止。
不犯法。
人的性命還是比各級保護動物更重要的。快餓死了可以吃保護動物,受到生命威脅是也可以擊殺它。
這種情況屬於緊急避險。不過,事後很難證明自己當時正處於【快餓死】的狀態,所以被處罰的可能性極大。
但是我認為人快餓死的時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護動物的。
這是前八個珍惜動物:
NO1:「國寶」大熊貓
NO2:滇金絲猴
NO3:「海上大熊貓」中華白海豚
NO4:朱䴉
NO5:丹頂鶴
NO6:揚子鱷
NO7:北極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貓咬合力160公斤。北極熊450公斤。鱷魚咬合力過千。海豚羚羊猴子你根本追不上。還剩兩個鳥,沒見過徒手抓鳥的,除非你會「雀不飛」。doge
所以,跟貝爺學一下,老老實實抓蟲子吃吧,高蛋白,有營養!
人快要餓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獵殺、食用珍稀保護動物,如果確實存在緊急避險或沒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大熊貓
正確認識珍稀保護動物有人說生命平等,動物不是物,這話從道理上講固然沒錯,但 在各國法律中,動物都是參照為物進行管理的 , 社會 現實也要求我們必須這么做,因為動物不是可以承擔責任的主體。
但很多人把野生動物當成無主財物,認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這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非法獵殺珍稀保護動物損害的公共利益,侵犯的是國家野生動物管理秩序。
東北虎
如何才構成緊急避險?所謂緊急避險,是針對現實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迫不得已損害較小的權益的做法,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這幾個條件同時滿足並不容易。
人的生命權利當然高於國家的財產權利,因此人快要餓死的情況下吃個東北虎、大熊貓、朱䴉、穿山甲都不違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餓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經濟損失。
有人說,我的雞被猞猁殺了5隻,我都沒法過年了,把猞猁殺了算緊急避險嗎?不算。首先,這不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其次,沒有要餓死的現實緊迫性;最後,很難稱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䴉
有人說,我就住在山裡,不打獵就會餓死,獵殺珍稀動物算緊急避險嗎?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沒有現實緊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裡出不來了。
順帶說句,西方國家有的會給一些傳統狩獵民族一部分狩獵配額,如加拿大的因紐特人可以捕鯨,可以獵殺北極熊。而我國都不存在,目前我國立足於國情實行「一刀切」管理,對珍稀保護動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獵。
還有人說,我要獵捕野生動物作為中葯材,治病救人,算緊急避險嗎?還是不算。民間偏方缺乏科學論證,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種野生動物就會死的情況,沒有一種動物器官那麼神。
白鱀豚
上面幾個例子其實都是涉及經濟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權利無關,而私人財產權利當然小於公共利益。 正確做法是,改變「靠山吃山」的陋習,現在不是茹毛飲血的原始人時代了,種地、打工,實在不行還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怎麼也不至於餓死 ;而國家保護動物損害了個人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順帶說下,有人說,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動物殺了我的雞,我就是要殺了它報仇,行嗎?也不行。這些人其實還是把動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雙標,動物在法律上就是個「物」,不享受人的權利,自然也不用承擔人的責任。正確做法是,誰的動物傷害了你,你找誰賠,是鄰居寵物你就找鄰居,是保護動物你就找國家。
還有一點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 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保護動物;殺一隻保護動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兩只。
普氏原羚
何為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一個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稱為非難可能性,即過錯的可譴責性。 人應該守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構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動物就會餓死的情況下,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守法。換言之,雖然他的做法觸犯了刑法,但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譴責性。這點就不再展開說了。
提問者幻想了一個場景,一個要餓死的人,身邊只有「牢底坐穿獸」,比如大熊貓,人吃了熊貓犯罪嗎?答案是不犯罪,構成緊急避險,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但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揚子鱷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對其他生物予以掠奪,遠古時代的人類就是如此。但現在 社會 ,人類的自然屬性已經大大減弱,更多的靠 社會 進行管理和調節。 一方面,全球范圍內人類是主導者,動物處在被剝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類不能再搞「弱肉強食」那一套了,要按 社會 規則(法律和道德)辦事。
人快餓死的時候吃野生動物不算犯法,因為我國法律有一條叫緊急避險,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脅,在零下二十度下著雪,我沒衣服了遇到熊殺熊去皮取暖這是不犯法的,但你殺不殺得了是你的問題了。但後期有一個取證你很麻煩,要證明在當時你屬於緊急避險的狀態採取捕殺野生動物。這就相當麻煩,因為當時就會你自己在場荒郊野嶺的你咋取證,但也會從輕處罰。所以大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脅,而不是你沒錢窮到萬不得已去捕殺野生動物,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 社會 環境下對人的 社會 意識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 社會 當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於動物,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那麼多人蓄意捕殺野生動物只能處以有期徒刑而不能處以死刑的原因,因為殺的是動物而不是人,所以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出獄後繼續捕殺野生動物因為不判死刑。這就給了很多人一個空子,鑽法律的空子,而我們又無能為力。但是有一種情況要是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就是因為利益問題,有人說我活不下去了殺幾個熊怎麼了?問題是你不是生命被熊威脅或者是處在極端情況下,那是你貪得無厭,你自己窮沒錢,沒錢你可以干別的,為什麼要捕殺野生動物?干什麼不能賺錢?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來解決你的金錢利益需要,你如果還捕殺野生動物就是犯法,而不是你窮你有理!所以在快餓死的時候殺了野生動物保命算上是緊急避險,如果因為金錢利益捕殺那就是犯法,你窮的活不下去了你可以打工賺錢,不是你無視生命的理由!
這個問題很顯然是在考驗大家對於人和動物區別的認識。
我們知道就算是獅子老虎在不飢餓的狀態下也不會攻擊人類,而且有調查顯示其實動物攻擊人類不是為了食物而是你侵犯了它的領地,因為人類在動物眼裡畢竟也是不好對付的。
動物會處於動物的本能攻擊人類甚至吃人。
但是,這里就要說到人與動物的區別了,人相比動物肯定是有著更高的認知的,當你身處險境時去捕殺動物吃這沒什麼,但是你明知道是珍惜動物卻去捕殺它,那你跟動物有什麼區別呢?畢竟在人的認知里與其捕殺動物還不如去找別的食物來的方便。
再者說到題目中,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吃珍稀動物犯不犯法。這個肯定犯法,因為你無法證明你是不是真的在這種情況下去捕殺一隻動物,因為你是人不是動物,你有思想可以選擇,有動物的情況下,必然也能找到別的食物。再說了,快要餓死,除非你撿到了已經死亡的,不然誰吃誰還不知道呢。
有的人說,人的生命高於一切,不好意思,真的要在這些珍稀動物面前你可能一文不值。特別是野生的珍稀動物,當然你吃了一頓之後,可能就要投胎了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能逮住什麼先吃飽了再說,其中包括大熊貓,金絲猴,羚牛等等,因人的生存是第一位,它核心要素是保護人的生命,而不是什麼動物。任何動物沒有超越人的生命權的特權,再說了法律還專門賦於人,有緊急避險權。
人在快餓死的緊急關頭,只有先保持住生命,才能體現人的重要性,才能體現人的生命高於一切,更能體現人命關天。
只有人保住了生命,才能向法律說明,是在快餓死,生命遭受到死亡威脅的情況下,才吃了保護動物,要不然自已被活活餓死,真是死不冪目,一個餓死鬼有何臉面去見閻羅?再有你寧願死也不食保護動物,你死後法律並不會獎勵你,或送揚你是個功臣,更不會為你立碑豎傳。
所以生命至上,人權至上,保存自我才是第一位。
不犯法,在法律上講,這個叫做 緊急避險 。
吃,可勁吃,只要能活下來。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的利益,而不是為了保護熊貓或者金絲猴的利益。
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不管這個動物是不是珍惜動物,只要它能讓你活下去,都可以吃掉它。
我很喜歡的一位法學的老師,羅翔老師,就就此問題做過解釋。他說過,人是 無價之寶 ,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人。
若讓一個活生生的人餓死而去,為了保護珍稀動物,那可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 本末倒置 。
我們人類之所以保護珍稀動物,是為了維護地球生物的多樣性。而為了維護地球生物多樣性的最終目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人類能夠更好的活下去。
既然你已經快餓死了,也就是說你的生命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只有吃到這個珍稀動物才有活下去的希望。
那你絕對要吃下去,完全不犯法,這是 緊急避險 。
但是那些為了吃野味而吃野味,為了吃珍稀動物而吃珍稀動物的人,是嚴重違法的。
因為他們的生命安全並沒有受到威脅,吃珍稀動物只是為了滿足他們個人的貪欲,這並不屬於緊急避險。
這樣的人是要依法處刑的,並且隨著我國關於珍惜動物保護的法律越來越完善,像這樣的人受到的處罰也會越來越重。
而那些捕捉珍稀動物為他們謀利的人更是罪不可數,法律會給予他們嚴懲。
回到這個問題上,在你即將餓死的時候,吃任何珍惜動物都不犯法。這都屬於你緊急避險下的無奈之舉。
若是為了通過捕捉珍稀動物謀取個人利益的話,是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希望大家能夠樹立珍惜動物的法律意識,為維護地球的多樣性做出自己的貢獻。
別逗了,都快餓死了還有力氣去殺野生動物,你那餓得快死有氣無力的樣子能打過熊貓?能打過東北虎?還是能飛起來抓金絲猴?除非你帶著槍,但你這是偷獵嘛,是犯法的。
你說有力氣殺熊貓,那你就沒力氣多找找殺非珍稀動物吃?就不能嚼嚼樹皮吃吃土?你看我們大學生,月底哪個不吃土的?你都快餓死了,吃點土怎麼了?喝點河水怎麼了?就要跟珍稀動物過不去,這不是故意的嗎?哪裡來的不犯法呢?除非真的你運氣差,周圍除了一頭熊貓就沒其他了,你又拚死弄死了熊貓……這個情況我看可能性太小了……
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迫不得已損害另一個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中的關鍵是快餓死的時候吃珍惜野生動物是否迫不得已,在快餓死時有沒有其他合理辦法讓自己不要餓死。如果在深山老林中孤立無援,野外生存能力不強,僥幸逮住珍惜野生動物,為了生存不得不吃,那就是緊急避險,如果生活在城市裡,好吃懶做飢腸轆轆,不工作不乞討,不吃流浪貓狗,非要吃珍惜野生動物,那就是沒有以合理方法排除危險,不是迫不得已,不屬於刑法中的緊急避險,依舊要承擔刑事責任。
餓到極致會發生人吃人,吃動物算好的了。
生存的第一法則是要讓自己活下去,法律道德都是解決溫飽問題以後的事
H. 怎麼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事件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規定,理所應當。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8)河南大學生掏鳥案擴展閱讀: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貟某,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