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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權益

發布時間: 2023-02-17 00:36:07

『壹』 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獲取就業信息權

2、接受就業指導權

3、被推薦權

4、自主選擇權

5、公平錄用權

6、違約求償權

(1)大學生就業權益擴展閱讀:

近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成為高校畢業生維護自身就業權益的尚方寶劍。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項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一項得到媒體的普遍重視。

編輯們將之提煉成新聞《國務院:非直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予以突出處理,成為6月2日的社會熱點。這表明,即使戶籍政策正在逐漸松動,但在城市「落戶」仍是一件關系著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著極高的社會關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內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業權益」一條中得以表達的,這闡明了國務院的態度:「落戶」是高校畢業生應該而且必須享有的權利,限制落戶就是侵犯公民的就業權益。顯然,這是中央政府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而做出的決策,各地應擇此善者而從之。

根據《通知》的表述,對「高校畢業生」沒有設置學歷門檻,並對就業者和創業者一視同仁。這就是說,所有的畢業生在獲得屬於他們的戶籍權利時,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畢業生和自主創業在街邊賣臭豆腐的畢業生沒有什麼不同,專科學歷和博士學位獲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兩年前相比,這是一種進步。2009年1月,國務院在類似的《通知》中雖然也要求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對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但卻規定此項權利僅限「專科以上畢業生」,也沒有惠及自主創業的那部分人。

這幾年每年畢業的600多萬名高校學生中,有大約一半來自高職高專類的學校,作為專科生,他們在就業過程中,要比「專科以上畢業生」遭遇更多的障礙。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進入各類中小型企業,從大學生變為「外來務工者」。

因為戶籍的限制,他們普遍缺少歸屬感,並難以享受到應該屬於他們的權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權。

社會越公平,人們的幸福感就會越強。如果國務院的《通知》得到順利貫徹,今年至少有300萬的畢業生將受益於此。沒有落戶的限制,他們即使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心情也會舒展不少。

『貳』 大學生就業權益有哪些

問題一: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作為受教育者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外,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發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作為受教育者的大學生的有關權利作了明確規定。
1、受教育機會平等權
2、在校大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
3、其他權利
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第十八規定:「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第
十九條規定:「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二十二條規定:「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修學)由學校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學生申請修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修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修學。修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三十七條規定:「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等。
(二)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
在校大學生,基本上已滿十八歲,享有作為我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其中人格權、民 *** 利、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比較容易受到侵犯。
1、人格權。

2、民 *** 利

3、財產所有權
4、知識產權

1.自衛
2.協商、和解
3.調解與仲裁
4.訴訟
5.陳述和申辯
6.申訴
需要說明的一點是,由於大學生一般都是利用平時空閑和假期打工,而按勞動部有關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約束。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學期間發生傷亡事故,按規定也不能定性為工傷,但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市最低工資標准來尋求自我保護。

問題二:簡述大學生就業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平等擇業權、獲得勞動報酬權、獲得職業培訓權利、勞動安全權、結社權。

問題三: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畢業生在整個畢業擇業過程中的權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獲取信息權。
(2)接受就業指導權。
(3)被推薦權。
(4)選擇權。
(5)公平待遇權。
(6)違約及求償權。
(7)畢業生有在擇業期(兩年)內將其檔案、戶口在校保留兩年的權利。
(8)畢業生有國家和省規定的與就業有關的其他權利。

問題四:畢業生在就業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哪些? 10分 隨著畢業的學生增加,畢業生作為就業過程中一個重要主體,享有多方面的權益,根據我國在《憲法》、《勞動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中的有關規定,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權利:
(一)接受就業指導權。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准確定位,合理擇業。
(二)獲取信息權。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面含義:信息公開,指所有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必須向全體畢業生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時,指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學生;信息全面,畢業生有權獲得准確、全面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面的了解和進行篩選,從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三)被推薦權。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畢業生享有被推薦權包含這樣幾方面內容:①如實推薦,即高校在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時,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②公正推薦,學校對畢業生進行推薦應做到公平、公正,應給每一位畢業生以就業推薦的機會,③擇優推薦,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
(四)知情權。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的情況、工作環境、生活條件和工資待遇的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規模、地點和擬安排工作的崗位等情況。
(五)選擇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六)平等待遇權。用人單位招錄畢業生,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憑關系、走後門以及性別歧視等都是對畢業生平等待遇權的侵犯。《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七)違約及求償權。畢業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1.解除協議權。當履行協議後畢業生的權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單位嚴重侵害時,畢業生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協議。《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問題五: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權利的話,知情權,隱私權什麼的吧。
不過現在是買方市場,基本上規范的企業很少。

問題六:就業權益包含哪些內容 (一)獲取信息權
就業信息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在充分佔有信息的基礎上,才 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
(二)接受就業指導權
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 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 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 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准確定位,合理擇業。
當然,隨 著畢業生就業真正市場化,畢工生也將由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而轉為主動到市 場接受就業指導,這種市場指導可以是有償。
(三)被推薦權
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歷年工作 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捨。
(四)選擇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生並軌改革的高校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 指導下自主擇業。畢業生只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 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將個人意志強加給畢業生, 強令畢業生到某單位的行為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 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五)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也應公平、公正,一視同仁。但在當前,畢業生 的公平受錄用權受到很大的沖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 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 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六)違約及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 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 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問題七:大學生就業時應注意些什麼?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要認真對待:
1、企業不會隨意給你高薪,也不會隨意給你低薪;
2、待遇問題需要談出來,但不要高談闊論;
3、不要對前期就業的薪資要求太高了;
4、也不要說什麼隨便給薪水的話;
5、要相信自己能創造多少價值,企業就會給多少報酬;
6、不要這山看到那山高,不要與同學攀比,離開大學,就要看各自的造化了,也就是學在大學也許你們是一個起跑線,但一雞加工作,你們就完全處於不同的起跑線了。

問題八:你認為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最重要的權益是什麼?為什麼? 摘 要:就業難背景下的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損問題日益嚴重,健全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企業市場運作規則,努力構建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保障網路體系,是當前保證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促進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面對大學生就業難問題,高校和用人單位都及其關注大學生的實習環節,大學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成為衡量大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單位把大學生是否具有豐富的實習工作經驗,作為優先錄選的重要條件。為此,各高等學校積極為大學生實習拓展渠道,許多公司、企業等單位成為部分高校的定點實習場所和實訓基地,實習活動日益彰顯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學生的實習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據高等教育的目標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目標的開展這項重要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另一方面,為了積累經驗,增加就業的砝碼,學生個人也在自主聯系實習單位。總之,不論是學校組織的統一實習還是學生自主實習,值得關注的是,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受到高度重視,這關繫到大學生群體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會問題。但是,令人擔憂的是:實習時期的天之驕子卻處於管理的「真空」階段。他們一旦出現工傷、酬薪等權益方面的糾紛問題時,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加上不簽實習權益保障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尚未健全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學校、學生、實習單位都處於尷尬境遇。所以,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大學生實習現狀令人擔憂
據上海交通大學關於大學生打工狀況的調查顯示:將近40%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 *** 的也僅佔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佔86.1%。由此可見,如果 *** 不能盡快建立健全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體系,隨著就業壓力和社會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學生的權益受損問題將呈現上升趨勢。其表現如下:
1、實習期變成「盤剝期」,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現象長期存在
順利通過實習期是當前大學生首先要面對的挑戰,部分用人單位以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實習生求職急切的心理,在試用期上做文章。以試用為由延長試用期,並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大學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結束時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無端將實習生辭退,或者故意延長試用期,致使實習生自己辭職,然後重新招募新的實習員工,置社會的道德倫理全然不顧,把大學生的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從中獲利,這已成為一些用人單位的慣用伎倆,這些單位,不斷地從人才市場招聘新的實習生,不斷有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扮演「奴役」的角色,這些單位只用實習生,實習期結束就辭退大學生。在這種不斷的招收―辭退――再招新中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最小化,少數用人單位這種短視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學生的實習期成了部分用人單位榨取人力資源的無償「剝削期」。
2、實習期間尚未享有相關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難以解決
理所當然,大學生的勞動付出就應該得到相關的有效補償。但當前由於處於轉型時期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是很健全,作為市場主體的僱傭方,許多行為得不到規范和約束。大學生因為社會經驗少,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他們的付出與回報比例懸殊,甚至有些大學生在實習期間,還要向實習單位交納一定的費用。我們承認,用人單位為大學生的成長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實踐機遇,但問題的本身與界定的尺度應該是大學生勞動投入與企業回報......>>

問題九:請列舉六種侵犯大學生就業權益的表現 沒時間回答啦

問題十:對學生會就業和生活權益部的認識 權益部是負責學校 *** 方面工作的主要執行者,其工作有其特殊性。權益部在工作中要始終堅持以和諧」為統攬,以「創新為動力」,以「建設」為根本,以「發展」為目標。牢牢把握發展方向,緊緊圍繞「建設和諧校園」的主旋律,以和諧為工作的統攬,在工作中始終堅持這個主旋律。同時,創新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使得活動更有針對性,更有效果。以自身建設作為基礎,時刻不忘部門建設,加強部門成員的素質,提高部門效率。在以上基礎上,在工作開展中堅持「贏得黨政信賴、贏得同學信任、為可為之事」的工作方向,不斷推動學校 *** 事業的發展。
其工作就是維護系部大學生的權益。其工作主要圍繞學生的切身利益展開,及時有效地匯集同學的意見,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並協助有關部門對同學的正當權益進行維護。本部門的工作范圍寬泛,可涉及學習、生活、健康等與同學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種事宜。 1.主要在於學校後勤等與學生切身利益的方面,包括後勤的飲食、商貿、物業(宿管)等方面,通過一系列的工作,不斷的改善學校後勤的各個方面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 2.對於廣大學生的就業、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等方面。主要通過一系列如講座,簡報,網站、廣播站等活動,來不斷加強廣大同學的 *** 意識,真正做到維護學生利益。 3. 安排和管理系部勤工儉學工作並對其進行管理。
1.你為什麼要來這個部
答:本人溝通能力很強。
2.你認為外聯部的人要有些什麼品質
答:誠實守信,堅定不移,能夠吃苦,待人熱情,語言得體。 3.你入了外聯部後准備接下來怎麼做
答:首先認真執行上級布置的任務,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熟悉自己的工作,並且開始主動聯系外界資源,我知道外聯部很重要的是為學生會的各項活動提供資金來源,所以先與有可能的企業或機構建立起聯系,並且對它們進行深入了解,以便開展今後的工作。 4.你認為外聯部是做什麼的
答:處理學生會與外部機構的溝通問題,為學生會各項活動提供資金來源。 5.現在只有部長和副部長的職位 你要競爭哪個??為什麼???
答:副部長。並不是對自己的能力有所懷疑,但是畢竟這是我第一次進入外聯部。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門,任何一個計劃的制定都要求有極高的品質。而我並沒有足夠的經驗完成這些,但是我相信我有足夠的能力對部長的計劃方針進行修改和提出有效的建議。 6.你想來這里 你認為與別人相比你有什麼優勢 答:這個問題我在第一問中已經答過了,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優勢我是不會來報名外聯部的 7.你以前有過什麼相關的經歷么??
這個就不是我能回答的了,但是你可以編一些,有些經歷會很大程度提高你的印象分 。 8.怎麼處理工作和學習的關系
答:學習第一,作為一個學生幹部如果連自己的學習都不能完成好就沒資格談工作。一個學生幹部應該具備將學習和工作都完成的很出色的能力,我相信自己有這個能力。

『叄』 談談大學生就業權益如何保障

回答的有點多,請耐心看完!
希望能幫助你,還請及時採納謝謝!
摘要:大學生就業是最近幾年的熱點問題,著力提升大學生就業率成為畢業季政府、學校的頭等大事。如何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公平和效率?本文從個人信息保護、平等就業和加強就業服務三個方面加以闡述,以起拋磚引玉之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 平等就業權 就業服務權
中圖分類號: F2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日前,某地環衛工崗位就招聘了若干碩士研究生。我們且不論此現象是否是浪費人才,也不論現階段大學生就業的慘烈程度,就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大學畢業生已成為普通勞動者的主要來源。雖然大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沒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沒有必要專門立法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的保障進行規制,但就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群體進行必要的就業權的維護和保障,在目前形勢下是極為重要和具有積極意義的。因之,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大學生就業相關權益的保障進行闡述。
一、就業中個人信息的保護
「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識別的該個人的信息。【1】
目前,大學生在應聘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用人單位利用買方市場的地位可以隨意索取大學生的個人信息。具體而言,一方面,大學畢業生個人的諸多個人信息被招聘者通過各種途徑所掌握,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生活經歷、財產狀況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獲取這些個人信息後會處於某種利益的考量經意或不經意地將這些信息非法公開或不當處理,甚至將這些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售賣。而大學畢業生社會經驗不足,個人信息極易被人利用進行非法活動。嚴峻的現狀除了大學畢業生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外,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進而有效地保護大學畢業生的個人信息。
二、平等就業權的保障
大學生平等就業權,是指在就業的地位、機會、條件及權利保護等方面,每個大學生與其他勞動者以及每個大學生之間都享有平等的權利。【2】「平等就業」實質上就是要反對求職與就業中的各種歧視行為。
當前在勞動力市場中,大學生就業的不公平現象依然嚴重,大致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身份背景歧視;二是生理歧視。身份背景歧視可以分為社會關系歧視、戶籍歧視和經驗歧視三個方面。生理歧視可以分為性別歧視、健康歧視和外表歧視等,這些都是比較好理解而且時常發生的歧視在此不多闡述,筆者只對前者著重分析和評價。
擁有良好社會關系的求職者能夠在求職中為其帶來好處,一方面能夠便宜地獲得就業信息,另一方面能夠協助推薦就業。由於就業市場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監管的缺失,導致有權有關系者利用這種「便利條件」繞過法定程序,甚至採取提前內定、漏考題等非法手段獲取就業機會。反之,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普通學生卻有可能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獲取相應的就業機會。
戶籍歧視,是指一些大城市針對外地求職和就業人員所採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這種戶籍限製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某種專業、學歷、學校的大學畢業生受戶籍限制比較明顯;二是外地大學生報考公務員之類的公招考試受到戶籍限制;三是大學生的工資福利待遇與戶籍密切相關,顯性方面表現為工資上,隱形方面則表現在五花八門的福利保障上。因此,沒有當地戶籍的大學畢業生很容易成為該城市的廉價勞動力,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就業保障。
所謂「經驗歧視」就是要求大學畢業生要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就是「來之能戰、戰則能勝」,這也成為許多用人單位招聘的條件。筆者並不否認有些崗位確實需要有一定工作經驗,但是很多職位對經驗的依賴並不大。對工作經驗的過分苛求並適用於所有職位,是一種嚴重的歧視。經驗歧視從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大學應屆畢業生,是就業的不公平。
以上現象損害了大學生的公平就業權。因此,國家應當保證大學生就業的公平性,用系統的法律手段來規制。首先,在《勞動法》中增加禁止就業歧視條款;其次,制定《反就業歧視法》,針對就業歧視提供完善的救濟方式;再次,強化勞動保障部門的執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最後,要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就業服務權的保障
就業服務權就是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所享有的由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服務主體提供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服務對於大學生就業來說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承擔著服務大學畢業生就業的任務,共同維護大學生的就業服務權。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介紹他們的高校就業服務工作。美國政府、高校及用人單位在大學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其中,美國政府在就業方面發揮著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是涉及就業政策的發布以及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整等方面。高校的就業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就業信息服務,高校會通過信息網路將收集的各種就業信息提供給學生;二是拓展實踐途徑,高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單位實習和工作機會;三是服務僱主,當畢業生與僱主達成就業意向之後,僱主往往會派人來校與畢業生洽談,學校就業機構在這方面的接待服務也是經常性的、大量的;四是舉辦校園招聘活動。
從美國高校的就業服務來說呈現以下特點:首先,以學生為本位,無論是職業方向的確定還是職業能力的培養,都是以學生的自主選擇和興趣能力傾向為指引的,引導多樣化的就業價值觀並進而實現就業崗位獲取的多元化與社會化。其次,就業服務工作的全程性,從大學生剛踏入高校時起,高校就為大學生提供一系列的就業服務工作,高校將大學生就業當成了一個長期的工程進行投入且並不以學生獲得實際工作崗位為止。再次,注重就業服務的實效性,美國高校在就業服務中特別注重實習實踐的機會提供,將就業能力的培訓、就業方向的明確與就業渠道的獲得相結合,真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
參酌美國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大學生就業服務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政府的宏觀調控亟待加強。近些年來,大學生就業難一直是個社會熱點、難點,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國家對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控不到位。這表現在,不管是規模大的學校還是規模小的學校,不管是綜合類大學還是專業性大學,不管是師資財力的有無,各學校對於增加專業的追求是無止境的,而政府部門對於專業的調整往往忽視市場的供求,造成現在高校專業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現狀,而這種局面往往忽視了社會的需求度,造成了某些專業學生「畢業即失業」的局面。
其次,高校還應加強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首先,是對大學生就業興趣的引導和就業心理的疏導,讓學生加強興趣培養和養成積極的從業觀、認真的工作觀、正確的競爭觀和必要的團隊合作精神。其次,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從業的專業能力方面的服務,這包括高校應加強對學生理論和實踐的統一,加強大學生就業信息的提供、就業資源的開拓,同時要對大學生進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求職技能方面的培訓。
總之,大學生就業權的保障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學校、社會和大學生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大學生有序、公平、和諧的就業機制。

參考文獻
[1] 齊愛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J].河北法學,2008,4:16-17
[2] 胡擁軍.大學生平等就業權初探[J]經濟師,2008,11:124-125

作者簡介:趙曉平(1977-)女,籍貫:河北邢台,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機電系講師,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教學管管理、機械設計教學

論文來源:《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3年44期
轉載註明來源:https://m.xzbu.com/2/view-4613864.htm

『肆』 試論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大學生就業維權有三招:

律師結合自己多年的勞動就業法律顧問經驗,為求職的畢業生支了四招。

一,協議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時會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一個三方協議,這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上班以後一定要求再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任何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為其付出勞動(確立勞動關系)的話,都必須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的話是違法行為,會被勞動監察部門罰款。

二,違約金要約定上限

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經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後約定,並且違約金跡消豎的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現在國內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的上限,這種情況下都以雙方協商金額為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由於三方協議具備權利和義務的雙方是勞動橋態者和用人單位,學生如果要毀約的話,除非學生與學校有特殊的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夠向學生收取違約金的。

三,口頭承諾應寫進備注

90%以上的畢業生就業三方協議中的備注欄全是空白。他說,由姿大於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很多畢業生因為急於就業而相信用人單位的一些口頭承諾,常常在到崗以後與單位發生糾紛。

畢業生們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業協議的備注欄,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各項承諾明確寫入備注欄,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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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大學生求職就業中的權益保護

一、預防就業陷阱


畢業生在網上求職時,要通過多種渠道核實招聘信息是否真實可信。如可以通過電話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該單位是否存在,還可以登錄當地工商部門官方網站進行查詢等。如果求職者不慎落入“傳銷陷阱”中,不要輕易與傳銷者發生沖突,要想辦法尋找機會報警,保護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以免給自己造成傷害。



二、畢業生權益的自我保護


畢業生應了解目前國家和地方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熟悉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的前提。畢業生可享有的合法權益有:獲取就業信息權、接受就業指導權、被推薦權、就業選擇權、公平待遇權、用人單位違約後的求償權等。


另外畢業生也應自覺遵循有關就業規范,接受其制約,保證自己的就業行為不違反就業規范,不侵犯其他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畢業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為其辦理就業手續。


A.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


B.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C.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提出無禮要求而被用人單位退回的;


D.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畢業生應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尋找合適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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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大學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接受就業指導權,獲取信息權,被推薦權,知情權,選擇權,平等待遇權,違約及求償權。服從國家需要的義務,向用人單位實事求是介紹個人情況的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組織的測試或考核的義務,依照職責完成工作的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在擇業過程中,畢業生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尋找單位、准備面試等方面,而忽視了與之密切相關的就業制度、市場規范、法律法規,沒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在紛紜復雜的職場中,大學畢業生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當自身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時候,我們需要通過正當渠道和方式,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6)大學生就業權益擴展閱讀:

權利和義務隨著畢業生就業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畢業生應該增強依法就業的意識,認真遵守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規定,自覺履行應盡義務,並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應有權利。

權利一般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人權概念的核心詞,法律規范的關鍵詞。在家庭、社會、國家、國際關系中隱含或明示的最廣泛,最實際的一個內容。

社會普遍認為履行權利和義務為了滿足社會關系,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范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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