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侵權
A. 大學生有那些合法權利被學校侵犯
大學生的權利及保護現狀
一、大學生應該有那些權利?
大學生絕大多數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具體說來,大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另一方面,作為受教育者的具體權利: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分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和學校到底是什麼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學校與主管部門是行政隸屬關系,這種關系影響到校內各種主體關系,在學校與學生之間構建起「一律是我說你服從的關系」,這種絕對的行政服從關系在今天是行不通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對於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種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認可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權利,甚至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法律地位。
有人認為是司法關系、合同關系,現在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公法關系。學生與學校的關系,從學生的角度看,是利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的關系;從學校的角度看,則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義務與學生的受教育的權利義務均來源於公法,其行為都受公法調整,這就要求雙方要正確理解權利義務的邊界,按照規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才能在高等學校形成教育教學和學校生活的和諧狀態。長期以來,學生與學校的關系沒有釐清,源於學校內部關系不受司法干預。1999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考試作弊訴學校案明確了學校管理屬於行政管理范疇,應當受司法監督。不受監督的規定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
這幾年來,隨著學生權利意識的覺醒,大學生狀告學校侵權的糾分時有發生[2],其實,這從另一個側面來看,也是學校管理觀念滯後的一個表現。毫無疑問,目前絕大多數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種說教式的「政治工作」。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依然強調意志統一和絕對的服從,這種管理思想,在學生自費入學、自主擇業前提下,顯然已經越來越不合時宜。
囿於傳統的「從嚴管理」慣性,大部分高校很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比如學校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校紀校規,總是片面強調學生的義務而絕口不提其享有的權利,對法治原則的遵從不足,甚至與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馳,使得高校學生工作成了法治軌道以外的一個孤島。二者的關系應該是,學生的權利多一點,學校的義務也就多一點,反之亦然。
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
從上世紀90年代末普通高校全部實行並軌招生以來,學校收取費用,並為此提供服務,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已經是一種契約關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樣是一種縱向的服從與被服從。這樣一來,管理者的管理活動不能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行為,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應該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他們之間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轉變,也要求我們重新審視相關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校紀校規。
三、大學生權利的保護現狀:
中國目前對學生權利保護意識強烈的屬吉林大學。吉林大學提出依法治校的口號,並針對學生出版了《大學生的權利及其維護》一書。據悉,這本由吉大團委組織編寫的學生讀物,尚為國內第一部研究大學生權利的專著。書中不僅詳盡論述了大學生享有的各項權利,還通過一些典型案例講解了學生該如何有效維權。「大學生具有生活方式選擇權,例如結婚權利、戀愛權利、拒絕寢室被隨意搜查檢查權利、學習方式選擇權」。這本權利讀本似乎與3月份出台的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謀而合。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近代意義上的法治,則是以民主政治為前提的。毫無疑問,無論學校與學生之間是身份關系還是契約關系,學生始終是弱者的角色。而民主意味著要承認學生有管理學校的權利。在吉林大學,我們也看到了可喜的一面,比如說吉林大學校務委員會的成員,除校領導、資深學者外,還吸收了學生,學生代表可以直接通過校務委員會對學校的管理提出建議。而全校20名校部機關黨風建設監督員中,也有3位是學生。毫無疑問,「學生要當家,學校要守法」,這正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走向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從2005年9月1日開始,新《規定》將正式實施。新《規定》明確了對學生處分的界限,特別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而且,新《規定》區別於舊《規定》的一個重要之處是,貫徹程序正當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許可權、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規則,防止學校恣意專斷地濫用學生管理權。新《規定》增設學生權益保護制度,規定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紀處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無救濟就無管理」的法治思想。新《規定》把學校的自由裁量許可權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並要求學校遵守管理程序,其法理價值在於保持一種外部壓力,促使學校作出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審查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新《規定》在落實學籍管理權方面實行了5個取消:取消對學生轉專業的程序、時間要求;取消對具體校務管理的要求;取消對學生學習活動統一時間的限制;取消國家對考試、補考、成績評定方式以及因學業成績留級降級、重修、退學的不及格課程門數方面的規定;取消學生在校最長學習時限的規定;取消「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準畢業,做結業處理」的規定。這些方面均由學校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在學籍管理方面還權於校,切實落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尊重學生個性差異奠定了科學的基礎。新《規定》將「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可以開除學籍的規定改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予以開除學籍。在新《規定》中,關於大學生的婚姻問題隻字未提。新《規定》也沒有禁止大學生在校結婚後懷孕。
四、校園聽證制度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意義
從我國目前對大學生權利保護的現狀來看,雖然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許多方面仍需完善。聽證制度的缺失是一個需要關注的重要方面。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大學生權利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校園聽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大學法治的重要方面。建立了聽證制度將為大學生權利訴求提供一個可行而有效的保護。設立聽證程序,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個法定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受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如果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那就應當接受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受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提出異議。因此,通過設立聽證程序,使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運用要求聽證的權利,向行政機關陳述或申辯自已可以從輕、減輕甚至不能處罰的理由,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一、什麼是聽證制度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准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託代理。行政相對人並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於公正、合理。5、製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後,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於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採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於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二、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
1、適用范圍:
本人認為,大學校園聽證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學校內部處罰方面的聽證制度:對於考試作弊或成績評定等方面不服學校處理的;對於學校不予頒發學位證的處罰不服的;對於學校給與記過等處分不服的;等等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2)、學校在內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體學生利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聽證。如在招生的過程中被認為顯失公平定的;學費雜費等費用的收取被學生及其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合理的;食堂管理和收費以及飯菜價格被認為不合理的;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評定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公寓的收費及管理被認為是不合理的;等方面學生均有權提請公開聽證。(3)、學校基礎建設重大項目等關繫到學生利益一系列環節也應當建立聽證制度,要保護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管理權。
總之,由於學校的這些行政行為關繫到學生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教育權、獲取公正評價權等等很法律保護的權利。通過聽證程序來規范學校的行政行為,可以確保學生權利有效合理的予以保護。我們不僅要仿效吉林大學讓學生參與學校的管理,而且還應當建立有效的聽證制度,真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2、具體程序:
學校應當設立聽證監督委員會,由學校的知名教授擔任委員,發揮教授治校的作用,監督學校規范聽證,切實保護學生權利。如上所述,學生對學校內部處罰不服的以及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均有權向申訴和聽證委員會提出申訴和聽證。對學生要求舉行聽證的,委員會應當組織學校具體部門依法舉行聽證。而對於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方面,應當在決策之前就召開聽證會面向學校師生,公開徵求意見並作出規范操作的報告,已示廉潔公正。具體如下:
對於學生因不服學校行政處罰應當適用的聽證程序:(1)、學校在處罰學生時應當告知學生有要求聽證權利,受處罰的當事人(學生)如要求聽證的,應當被告知可要求聽證權利後的三天內向該行政機關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的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對受處罰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聽證要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以確認受處罰的當事人行使了要求聽證的權利的事實。(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准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如受害人。為保證聽證的有效性,聽證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到達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公民可以參加旁聽。新聞記者可以采訪。(4)、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這種調查與審查人員的分離,有助於確認調查結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處的當事人認為主持聽證的人員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有權向該行政機關申請其迴避。(5)、受處罰的當事人可以自已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參加聽證。在我國,可以充當委託代理人的有:取得律師營業執照的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即當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社會團體的負責人;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行政機關許可的其它公民。(6)、在聽證過程中,應先由本案的調查人員提出受處罰的當事人的違法的實事、證據和行政處罰的建議;然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對此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視具體情況結束聽證程序。(7)、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受處罰的當事人審核無誤簽字或者蓋章。(8)、在聽證程序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第38條之規定作出決定。
對學校收費管理等方面認為不公平的以及學校在重大項目建設決策等方面的聽證程序參照價格聽證程序,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在校學生均有權提出聽證要求,可選出學生代表參與;(2)、學校內部行政機關在收到受處罰的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後,應當著手准備有關舉行聽證的事項。如,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已經確定舉行聽證,則應當在聽證的七天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受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和有關人員,(3)、聽證應當由由聽證監督委員會主持。(4)、學校內部具體行政機關應當向學生解釋收費等管理依據,(5)、學生應當推舉代表提出異議,(6)、學校行政機關應當對整個聽證過程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給學生代表核對無誤簽字或者蓋章。
注釋: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淪為"弱勢群體" 》 自中國新聞網 2004年09月27日
[2]、如:一、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該校94級學生田永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理由是田永在1996年2月的考試中作弊而被學校取消了學籍。1999年年初,田永將學校告上法庭。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北科大向田永頒發畢業證書。二、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子學系電子物理專業博士生劉燕文因對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不服,而將這所著名學府推上了被告席。三、重慶大學學生董佐在2004年5月23日畢業前一個月的英語補考中,叫同寢室同學廖某代考,結果被發現,學校隨即勒令其退學並發給他肄業證書。董佐向學校申訴無果後,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重慶大學頒發結業證書、撤銷行政處分。董佐一審勝訴。四、2004年因為僱傭「槍手」代考英語四級,四川理工學院5名大學生受到學校勒令退學處罰。申訴無望後,5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學校處罰決定。法院認定,學校處理程序違法,判令學校重新處理。五、河南鄭州大學學生董斐因補考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為追討繼續受教育的權利,董斐將母校告上法庭。2005年3月3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撤銷了鄭州大學對原告董斐作出的「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
參考資料:
1、《中國大學生正逐漸淪為"弱勢群體"》自中國新聞網
2、朱永新:《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系統研究》.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3、胡勁松:《論教育公平的內在規定性及其特徵—法理學的視角》原載《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一輯),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年7月刊
4、勞凱生:《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教育科學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5、[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第3版,承緒等譯,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6、鄭賢君:《公民受教育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
7、《學生權利及其司法保護》2004年4月版
8、羅豪才、應松年主編:<<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B. 大學生如何被侵權學校可允賠償
因大學生通常情況下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了,所以在學校被侵權時,學校不再承擔過錯推定責任,而僅成立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在學校有過錯的情況下,學校才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學校沒有盡到安保義務責任,或者是學校在選擇食堂承包人時未盡注意義務,將業務包給未取得資質的承包商等。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看你到底是什麼方面被侵權,學校有無過錯責任。
C. 大學生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自衛。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脅時,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實施的合法行為,如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2、協商、和解。協商、和解是指被侵權的公民依法自行與侵權人相互溝通、交流,從而達成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案與共識。協商、和解是被侵權人救濟自己權益常用的方法,但協商和解必須遵循一個重要原則-合法。
3、調解與仲裁。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保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4、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告於司法機關以爭辯是非曲直。司法訴訟是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最終的途徑。
5、司法訴訟。是指大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學校、教師侵害時,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救濟的制度。這是大學生合法權益救濟的最終途徑。

(3)大學生被侵權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訴訟時效
D. 每年大概有多少大學生因為兼職被侵權
具體沒有官方的統計.
近幾年來,兼職成為了部分大學生社會實踐的熱門話題。不少大學生都有兼職經驗。 華中師范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民族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四高校學生做了一次有關「大學生兼職調研」的問卷調查。隨機訪問的608名學生中,曾做過兼職的大學生認為,侵權行為包括拖欠工資、剋扣工資、故意延長工作時間、被辱罵、被毆打、性別歧視、性騷擾等。抽樣結果顯示,45%的人選擇告訴家人朋友,40%的人選擇用法律手段維權,20%的人選擇自認倒霉,5%的人選擇自行報復。
在兼職中如何避免自身權益受侵害,如何維權? 「找准僱主、中介機構的識別、簽訂書面協議、違約責任的詳細約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E. 大學生設計侵權被告會被開除嗎
這種事情一般來說是不會被開除的,但如果真的是侵權的話,可能會受到一定的處分,主要還得看事情是否嚴重。
F. 關於大學生被侵權的案例,典型的都有哪些
不少大學以電信給學校網速和信息化管理帶來好處為借口強制學生使用與電信手機綁釘的校園一卡通,這壟斷措施沒有堅持消費者自願原則…
G.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
現實困惑
孫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學生,家庭條件比較困難。為了籌措大二的學費,暑假期間,孫某找了一份促銷工作和一份兼職錄入工作。孫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滿滿的,雖然很辛苦,但一想到開學的學費,孫某就渾身有了力氣。然而事實並沒有她想像的那麼美好。一個月過後,其兼職錄入的公司依約支付了她的工作報酬,其參與促銷的那家公司說促銷工資要一個月後才能發。孫某無奈,只能等待。然而一個月過去了,她去索要工資時,卻發現該公司人去樓空。孫某氣憤難耐,想要去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那麼大學生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呢?
律師答疑
孫某打工遭受侵權不受《勞動法》調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但是由於學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與用人單位只是形成暫時的勞務關系,實際並沒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因此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不是勞動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孫某與促銷公司未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能到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
但是孫某可以追究促銷公司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孫某與促銷公司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孫某提供一個月的勞務,公司為其支付報酬,形成了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促銷公司應該為孫某支付勞務報酬。必要時,孫某可以起訴促銷公司,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H. 大學生權利受侵該怎麼辦
請參詳: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 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位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受案范圍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