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大學生就業政策
A. 國家對殘疾人的就業有何特別規定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有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有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他們在生理和身體方面的障礙,使他們在就業方面處於劣勢,不可能同正常人一樣實行競爭就業。因此,他們就業問題需要國家和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我國十分關心殘疾人的就業問題。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的就業問題作了專章規定。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目前,我國對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已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國家對福利企業採取保護、扶持的政策。規定社會福利企業中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經營人員35%以上的,免予征稅;盲、聾、啞、殘人員超過10%而不足35%的,減半征稅,並在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並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2)在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勞動服務公司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國家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於殘疾人。1983年10月,民政部、勞動人事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待業的盲聾啞青年就業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關於招工考核擇優錄用的暫行規定》時,對具有專業技能棚備粗的盲聾啞殘人員應積極予以接收;在組織待業人員舉辦的集體企業中,凡適合盲聾啞殘人員從事的生產和勞動,應盡可能吸收他滾仿們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根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了企業接收殘疾人就業的最低比例,達不到比例的,按規定繳納殘疾人福利基金。
(3)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者從事個體勞動。對於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並給予稅收方面和優惠。1984年12月財政部稅務總局在《關於殘疾人員個體開業給予免徵營業稅照顧的通知》中規定,對殘疾人從事勞動、修理、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殘疾人員個體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納稅後生活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鏈鎮區、直轄市稅務局給予定期減免照顧。為了使殘疾人掌握自謀職業的技能,民政、勞動及社會各方還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幫助他們創造條件,自謀職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植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並應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B. 殘疾人就業政策
殘疾人就業保障政策主要有:1、給予殘疾人技術、資金、場地方面進行扶持;2、對於申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士,有關部門可以優先頒發營業執照;3、如果是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士單位的產品;4、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來拓寬橋鋒殘疾人就業方法和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辦公的崗位。
法律依據: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沖消州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散蔽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C. 殘疾人就業補貼政策
殘疾人創業就業示範點補助標准:省級示範點補助10—30萬元(前三名30萬元、4-5名20萬元、5名以後10萬元)、市級示範點補助5萬元。
相關補貼政策:
一、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補貼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區第二代《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照護時間在6個月以上)。
審核流程:個人申請、鄉鎮高鉛辦排查——鄉鎮辦審核——區殘聯審核——區民政局審定——兌現。
補助標准:一級殘疾人護理補貼標准每人每月70元,二級殘疾人護理補貼標准每人每月50元。
二、殘疾學前兒童補助
補助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區第二代《殘疾人證》,在本區有學前教育資質的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家庭困難學前兒童。
審核流程:困難學前兒童家庭向就讀學前教育機構申請——學前教育機構向鄉鎮辦申請——鄉鎮辦審核——區殘聯審核——上報市殘聯——上報省殘聯——下撥補助資金。
補助標准:每學年補助3000元(資金補助到殘疾學前兒童就讀的幼兒園,幼兒園減免殘疾學前兒童的學費)。
三、殘疾大學生補助
補助對象:具有本區戶籍,持有本區第二代《殘疾人證》,參加當年全國統一招生考試並被普通高等院校錄取或參加單招單考並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錄取的殘疾大學新生(含本科生、專科生)。
審核流程:本人或監護人申請——鄉鎮辦審核——區殘聯審核——上報市殘聯——上報省殘聯——下撥補助資金到市級財政——下撥補助資金到區財政——撥付到殘疾大學生。
補助標准:被大學本科或專科錄取當年的殘聯學生,每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
咨詢電話:0851-33526012
四、殘疾兒童康復救助
(一)救助對象和條件
康復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為西秀區戶籍(或在西秀區領取居住證)經濟困難家庭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在優先滿足以上人群的基礎之上,經康復機構評估具有較好康復效果的殘疾兒童救助對象年齡可延長至14歲。
(二)救助內容
1.視力殘疾兒童:眼科手術(包括白內障、青光眼、斜視眼、眼瞼疾病、角膜疾病、結膜腫瘤疾病等)、低視力視功能訓練、低視力助視器驗配。
2.聽力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助聽器適配、聽覺言語康復訓練。
3.言語殘疾兒童:發聲功能和嗓音、言語康復訓練及輔助器具適配。
4.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包括術後調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復訓練(包括術後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後的康復治療、運動功能、轉移功能、認知能力、言語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會參與能力等)及輔助器具適配。
5.智力殘疾兒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6.孤獨症兒童:認知、情緒及行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能力等領域的康復訓練。
(三)救助標准
1.手術類:手術費補助每人不低於15000元(實施人工耳蝸手術的含植入手舉譽術、術後開機及4次調機費)。手術費用不足15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
2.康復訓練:每人每年補助訓練費不低於12000元,每年訓練最長不超過10月。
3.輔助器具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每人補助不超過1000元(含產品及評估適配費用);裝配假肢、矯形器,平均每人補助5000元(含部件材料及製作費用);助聽器每人補助不超過6000元(含全數字助聽器2台、驗配及1年內調試);人工耳蝸產品,每人補助不超過5萬元。
4.同一項救助服務同一年度內僅補助1次,多重殘疾的按照相應殘疾類別救助標准給予補助。輔助器具適配每3年補助不超過1次(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1次)
註:救助內容和標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全區實際進行適時調整。
咨詢電話:0851-33852030
五、殘疾人創業就業示範點補助
(一)補助對象:安置帶動殘疾人就業的農村經濟實體(包括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銷售等產業的農村產業基地、農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二)條件
1.持合法職業資格證,經營戚答好12個月以上且目前正常運營的農村經濟實體。
2.具有較強帶動能力,安置帶動殘疾人或殘疾人家屬必須在5人以上,保證每名安置帶動人員年收入不低於6000元。
3.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種植類須達到100畝以上、養豬須達到300頭以上、養羊須達到200頭以上、養禽須達到500羽以上、水產養殖須達到20畝以上、養蜂200箱以上。
4.申報流程:農村經濟實體申報——區殘聯審核申報——市殘聯審核申報——省殘聯組織考核評定——下撥補助資金。
5.補助標准:省級示範點補助10—30萬元(前三名30萬元、4-5名20萬元、5名以後10萬元)、市級示範點補助5萬元。
六、殘疾人輔助性就業補助
(一)條件
1.持合法職業資格證,經營12個月以上且目前正常運營的獨立法人單位。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三類殘疾人不少於5人,多重殘疾人須含有以上三類其中一類殘疾。
3.具有相對穩定的勞動生產項目,且至少已開展勞動生產6個月以上。
4.與安置的殘疾人或監護人簽訂了不低於6個月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
(二)審核流程:機構申報——區殘聯審核上報——市殘聯組織考核評定——下撥資金。
(三)補助標准:認定為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按照「機構+人員」的方式給予資金補助扶持,其中:機構扶持按3萬元標准扶持:「人員」扶持根據安置的三類殘疾人數,按照安置年均每人3000元的標准扶持,同一個機構享受「人員」扶持金額每年不超過5萬元。
法律依據:
《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加強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管理的意見》
二、進一步落實政策銜接規定。各地要嚴格落實國發〔2015〕52號和民發〔2021〕70號文件中關於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政策銜接規定,原則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確的政策銜接要求。對各地已細化的政策銜接要求,如與國務院有關規定不一致,應及時、穩妥、有序進行糾正。對既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人護理補貼條件的殘疾老年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養老服務補貼、高齡津貼條件的殘疾老年人可以疊加享受。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機構集中養育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的護理補貼發放形式和使用辦法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殘疾人證有效期滿後,重新辦理殘疾人證並提出補貼申請的,應於申請之月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准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殘聯及鄉鎮(街道)可根據工作需要向申請人發放告知承諾書(模板見附件),使申請人或監護人知曉應主動告知的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在監服刑、殘疾等級變更、低保或低保邊緣政策享受狀況變更、死亡等相關情形。
D. 殘疾人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
公指氏畢司請殘疾人工作,政核旦府補貼如下:1、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准給予崗位補貼;2、對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存續期間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標准給予崗位補貼;3、對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在上述崗位補貼的基礎上,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准給予超比例獎金。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唯芹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E. 殘疾人就業政策有哪些
殘疾人就業保障政策主要有:1、給予殘疾人技滲嘩術、資金、場地方面進行扶持;2、對於申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士,有關部門可以優先頒發營業執照;3、如果是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士單位的產品;4、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來拓寬殘疾人就業方法和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辦公的崗位。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這些措施主要包括:(1)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2)對於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旅稿營業執照;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扶持,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扶持。(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叢鎮行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4)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F. 殘疾人就業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埋絕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 地方毀液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纖敏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G. 請問國家現在怎樣促進殘疾人就業
以有就業需求和就業條件的城鄉未就業殘疾人為主要對象,更好發揮政府促進就業的作用,進一步落實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加大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力度,不斷提升殘疾人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益,穩定和擴大殘疾人就業崗位。2022—2024年共實現全國城鄉新增殘疾人就業100萬人,殘疾人就業創業能力持續提升,殘疾人就業權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動形成理解、關心、支持殘疾人就業創業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主要措施
(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各地建立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制度,制定機關、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項目推進計劃,確保「十四五」期間編制50人(含)以上的省級、地市級機關和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小學、幼兒園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縣、鄉兩級根據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制總數,統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省級、地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中國殘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施國有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組織開展國有企業助殘就業專場招聘活動。選取一批業務范圍覆蓋較廣、崗位較多的國有企業,每年開發一批崗位定向招聘殘疾人。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及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國有企業應當將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新增建設郵政報刊零售亭等社區公共服務點時,應當預留一定比例的崗位專門安排殘疾人就業,並適當減免攤位費、租賃費,有條件的地方銷鬧免費提供店面。各地煙草專賣管理部門對殘疾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適當放寬對煙草製品零售點的數量、間距要求。(國務院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國家郵政局、國家煙草局、中國企業聯合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民營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開展民營企業助力殘疾人就業活動,組織一批頭部平台、電商、快遞等新就業形態企業對接殘疾人就業需求,每年開發一批崗位定向招聘殘疾人。對在平台就業創業的殘疾人減免加盟、增值服務等費用,給予宣傳推廣、派單傾斜、免費培胡輪訓等幫扶。地方各級殘聯與民政部門、工商聯、企業聯合組織及行業協會商會、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加強合作,為民營企業搭建助殘就業平台吸收殘疾人就業,加強對殘疾人自主創業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指導與扶持,提供聯褲斗信系勞動項目、開展就業創業培訓和僱主培訓等服務。民營企業應當將助殘就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或編制專項社會責任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工商聯、中國殘聯、中國企業聯合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殘疾人組織助殘就業行動。發揮各級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扶殘助殘社會組織和殘疾人就業創業帶頭人等作用,選擇一批已經形成一定市場規模、運行穩定的就業項目,加大扶持力度,帶動輻射更多殘疾人就業創業。總結不同類別殘疾人就業典型案例和成功經驗,推廣「千企萬人助殘就業計劃」等項目,打造殘疾人文創基地和殘疾婦女「美麗工坊」等品牌。各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以幫扶殘疾人就業為主題的公益慈善項目和活動。(中國殘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施就業困難殘疾人就業幫扶行動。各地建立的「陽光家園」、「殘疾人之家」、殘疾人托養機構、殘疾人職業康復機構等普遍開展輔助性就業。發揮街道、社區、殘疾人親友組織、慈善組織、愛心企業等各方作用,推動輔助性就業加快發展。地市級殘聯普遍開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勞動項目調配工作,開發、收集、儲備勞動項目,打造產品和服務品牌。有條件的地方在輔助性就業機構設置社會工作崗位,配備殘疾人就業輔導員。各地將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殘疾人全部納入就業援助范圍,並提供更具針對性的重點幫扶。統籌用好現有公益性崗位,促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創業。(中國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實施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行動。落實鞏固拓展殘疾人脫貧攻堅成果各項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幫扶車間和農村殘疾人就業基地按規定通過現有資金渠道予以支持。通過提供土地流轉、產業託管、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銷售、融資等方面服務,扶持農村殘疾人或其家庭成員從事種植、養殖、加工、鄉村旅遊、農村電商、農村寄遞物流等行業。持續開展農村困難殘疾人實用技術培訓項目。幫助納入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的殘疾人家庭成員就業創業。持續做好易地搬遷殘疾人就業幫扶。東西部協作和中央單位定點幫扶項目向殘疾人就業傾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國家郵政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實施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幫扶行動。各地建立部門間殘疾人大學生信息交換機制,准確掌握在校殘疾人大學生數據,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業服務台賬,開展「一對一」精準服務。加強對殘疾人大學生所在高校的指導,做好殘疾人大學生就業相關政策宣講、技能培訓、崗位推介等工作,落實各類就業扶持及補貼獎勵政策。將殘疾人高校畢業生作為重點對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促進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組織面向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各類線上線下就業服務和招聘活動。將殘疾人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24365校園網路招聘服務」、百日千萬網路招聘專項行動、大中城市聯合招聘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全國人力資源市場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活動。(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實施盲人按摩就業促進行動。支持省級盲人按摩醫院的醫療、康復、培訓等基礎設施建設,組建相應醫療管理團隊,形成區域示範中心,帶動影響周邊地區建設盲人醫療按摩機構。支持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開辦醫療按摩所。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標准建設,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整體服務水平,促進行業規范化、品牌化發展。發揮各級盲人保健按摩實訓基地作用,規范開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訓和繼續教育。多渠道開發盲人就業新形態。(中國殘聯、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葯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實施殘疾人就業服務提升行動。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四個一」活動,對就業年齡段未就業殘疾人至少進行一次基礎信息核對,對其中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至少組織一次職業能力評估、進行一次就業需求登記、開展一次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服務范圍。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就業服務內容、標准、流程等規章制度。依託重要時間節點,定期舉辦殘疾人就業服務交流活動。落實《「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關於建立殘疾人就業輔導員制度的要求,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殘疾人就業輔導員隊伍。扶持一批殘疾人就業社會服務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規定將就業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實施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以殘疾人職業能力評估結果為依據,以勞動力市場需求為導向,鼓勵用人單位參與培訓體系建設,引導職業院校積極開發面向殘疾人的就業創業培訓項目,分類開展精準培訓。對有就業需求和就業條件的就業年齡段未就業殘疾人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或創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培訓費、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加強各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建設。定期舉辦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和職業技能展示交流活動。鼓勵中高等職業院校擴大殘疾人學生招收規模,幫助具備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職業教育意願和能力的青壯年殘疾人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按規定享受學生資助政策。(中國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條件
(一)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殘疾人就業相關政策落實。各項行動負責部門應當根據自身業務范圍,指導地方落實職責分工。各級殘聯配合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宣傳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精準掌握並按規定共享殘疾人就業狀況與需求信息,組織實施殘疾人就業幫扶活動,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
(二)政策保障。落實中央組織部、中國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印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為殘疾人參加招錄(聘)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確定殘疾人入職體檢條件。創新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形式。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創業殘疾人,按規定落實相關就業補貼政策。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廣泛開展各類殘疾人就業服務與職業培訓。制定殘疾人就業服務與職業培訓服務管理規范。建立東西部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協調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工傷傷殘職工納入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殘聯、財政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資金保障。各地要落實《「十四五」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規劃》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和單位印發的《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等文件要求,保障殘疾人就業培訓、就業服務、補貼獎勵等相關資金投入,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要制定殘疾人就業補貼獎勵重點項目實施辦法,合理確定補貼和獎勵標准、條件等內容。統籌用好各類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資金,避免交叉使用。對各類就業幫扶、培訓基地建設按規定給予扶持。加大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的獎勵力度。(財政部、中國殘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信息支持。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實現殘疾人就業數據互聯互通。做好全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情況聯網認證「跨省通辦」有關工作,按規定落實保障條件。依託全國殘疾人就業創業網路服務平台,建立包括各類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培訓項目公示和證書管理、培訓評估、線上培訓資源等信息的全國殘疾人職業培訓服務與管理系統。建立全國殘疾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清單和殘疾人就業創業服務載體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退役軍人部、中國殘聯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宣傳動員。開展「2022殘疾人就業宣傳年」活動。充分利用就業援助月、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加大對殘疾人就業的宣傳力度。用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文字、圖片、視頻形式,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和新媒體平台大力宣傳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社會責任、殘疾人就業能力和潛力,宣傳殘疾人就業服務流程、需求反饋渠道和信息獲取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大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宣傳力度。(中央宣傳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中國企業聯合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監督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各項行動負責部門和職責分工,確保相關措施落地落實。要依法維護殘疾人就業權益,堅決防範和打擊虛假安排殘疾人就業、侵害殘疾人就業權益的行為,按年度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各省級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每年年底向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報送落實情況,並在方案實施期間至少組織一次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和效果評估。2024年底,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託全國殘疾人就業和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對本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