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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本科生

發布時間: 2023-05-24 14:16:36

① 華中科技大學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華中科技大學章程》,結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中科技大學。
主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郵政編碼:430074);同濟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漢口航空路13號(郵政編碼:430030)。
第三條
學校為全日制綜合性大學,是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上級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四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培養計劃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本科畢業生規定要求時,准予畢業並發給華中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中科技大學學士學位並發給學位證書。
醫學八年制學生授予學位的等級根據教育部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在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負責為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六條
學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辦公室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一)執行國家、教育部有關招生法規、政策以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政策。
執行學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
向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匯報本科生招生工作進展,通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事項。
(二)根據學校年度招生事業計劃,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三)組織開展學校招生宣傳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務及咨詢工作。
(四)代表學校錄取各類考生,並負責處理錄取中的各種問題。
(五)對錄取新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監督投訴電話:027-87543616。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統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城鄉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申報年度招生計劃。
第九條
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進一步優化來源計劃結構。
學校結合發展規劃和戰略布局,綜合考慮各省份高考報名情況、生源質量及區域布局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將招生總計劃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類型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統考錄取、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強基計劃、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外語類保送生招生;保送錄取運動員招生;運動訓練專業招生;華僑及港、澳、台地區招生。
第十二條
報考學校的所有考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學生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華僑及港、澳、台地區考生須參加聯合招收港澳台華僑學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澳門地區學生也可參加澳門「四校聯考」,台灣地區學生也可參加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香港地區學生也可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
第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外語類保送生、保送錄取運動員、高水平運動隊學生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文化或專業考試及相關考核。
考試(考核)安排以年度招生簡章為准。
第十四條
報考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招辦)的要求參加相關專業測試;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通過所在省級招辦的資格初審。
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規定,我校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20%。
特殊類型招生調檔名單按照我校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和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規則確定。
第十七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接收非第一志願(包括徵集志願)報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餘計劃調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參加徵集志願。
第十八條
學校認可各省(直轄市_自治區)經教育部備案的全國性加分項目或降分投檔項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學校對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不認可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
對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確定的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認可其優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相同時,按照省級招辦的投檔排序規則確定優先投檔順序。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對考生所報專業提出的選考科目要求。
我校在內蒙古招生按計劃數1:1進行投檔,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外國語學院只招收英語、日語、德語、法語語種考生。
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日常教學均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
第二十二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以考生高考成績(含加分)為准,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專業級差。
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投檔的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確定專業錄取順序;投檔時如無志願成績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總分(含加分)相同時,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綜合、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確定專業錄取順序,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確定專業錄取順序。
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報專業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在科類投放的所有專業(含醫科專業)計劃范圍內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在實行院校專業組錄取模式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若需要且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在考生投檔院校專業組內招生計劃未滿專業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強基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藝術類學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招生資格認定後,其高考成績須達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要求,錄取規則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我校有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學生、民族班學生(含新疆協作計劃學生)、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學生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錄取。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本科專業學費標准為: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專業10000元/年;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10350元/年;音樂表演專業10350元/年;軟體工程專業第1~2學年5850元/年,第3~4學年16000元/年;生物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08000元/年;其他專業4500~5850元/年不等,不同專業收費標准不同。
住宿費標准為1120~1440元/年不等。
收費標准以湖北省有關部門收費文件為准。
第二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或注銷學籍。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時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按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二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等特殊專業的轉專業政策,參照《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及相關通知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招生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平台網址為https://zsb.hust.e.cn(本科招生信息網)。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7-87542228、87559946
傳真:027-87557014
咨詢郵件:[email protected]
微信公眾號: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037號郵政編碼:430074
第三十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
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招生考試工作其他相關文件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英文譯名為,英文縮寫為。
現隸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現有力學、控制科學與工程、航空宇航科學與技術3個雙一流學科。
辦學地點:明故宮校區(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29號)、將軍路校區(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29號)、天目湖校區(常州市溧陽市濱河東路29號)。
第三條學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及高校專項、國家專項、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飛行員、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五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情況,擇優選拔。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組,負責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商討決議本科招生相關事項。
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條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學校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情況等因素,並結合歷年招生實際情況,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計劃。
第九條學校本科招生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考生也可在學校招生網查詢。
第十條學校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要求編制預留計劃,預留計劃數為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學校遵守教育部規定的相關加分政策,原則上認可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加分,並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05%。
第十三條報考英語、日語、飛行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
其他專業無外語語種限制,但考生進校後,除日語專業外均以英語為
第一外語。
第十四條飛行技術專業根據委託單位的培養需求只招收男生;根據專業培養特點和行業實際情況,交通運輸(空中交通管制與簽派)專業建議男生報考,女生慎重報考;其他專業無性別限制。
第十五條我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根據我校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報考下列專業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以下補充要求:飛行技術專業的體檢要求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飛行學生體格檢查鑒定規范》(MH/T7013—2017)執行;結合民航專業特點,飛行器適航技術專業、交通運輸專業各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覺正常,交通運輸(空中交通管制與簽派)專業還要求考生單眼裸視E字表4.0以上,無語言、發音、聽力障礙。
第十六條我校對進檔考生(除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投檔成績安排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投檔成績相同時,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或首選科目為物理)、3+3模式綜合改革類(除飛行技術專業)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我校對內蒙古自治區採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即首先對已投檔考生按照投檔成績進行排序,投檔成績相同時,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除飛行技術專業)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排序後等額確定招生計劃數1:1范圍的考生名單,按「專業志願清」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有退檔,則對排序在招生計劃以外的考生按「分數清」錄取規則遞補錄取。
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所報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被調劑專業錄取要求,將調劑到其他專業,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對於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我校報考專業要求相一致。
學校錄取時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藝術類專業:(1)在藝術文理分科的省份只招收藝術文科考生。
(2)凡報考我校音樂表演、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的考生均需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專業考試和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校不組織校考。
(3)報考音樂表演專業考生按照要求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音樂類專業統考並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其所在省份音樂本科文化錄取控制線的情況下,進檔後,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排序,根據各省份招生計劃擇優錄取;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高考文化分高者,高考文化分相同時依次比較考生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進行錄取。
報考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考生按照要求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美術類專業統考並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其所在省份美術本科文化錄取控制線的情況下,進檔後,按考生專業統考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加的總分排序,根據各省份招生計劃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考生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進行錄取。
(4)有關藝術類專業招生詳細要求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2年藝術類專業招生公告》。
第十九條飛行技術專業:(1)考生年齡要求在16周歲至20周歲(2002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以身份證為准)。
(2)飛行技術專業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廣東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湖北省、重慶市、陝西省、上海市、江蘇省共十二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參加202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科類要求為理科(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需符合學校要求,具體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准)。
(3)2022年我校招飛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當地當年高考文化課總分的60%執行,英語單科原始成績須達到95分(含)以上。
對於通過我校組織的初檢面試、體檢鑒定、心理測試、背景調查均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和英語單科原始成績達到最低分數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照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依次比較英語、數學、語文、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分數。
具體投檔規則以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准。
如遇國家招生政策調整,將另行通知。
(4)有關飛行技術專業招生詳細要求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2年飛行技術專業招生簡章》。
第二十條保送生、高校專項、國家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我校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
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
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
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
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校後,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
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我校按照國家規定和江蘇省物價局核准標准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准。
學費由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組成,專業學費按學年收取,學分學費按學生學年實際所修課程的學分數收取。
新生入學
第一學年初按所學專業學年收費標准預收學費,其中,工科類5800元/生.年,理科類5500元/生.年,文科類5200元/生.年,藝術類6800元/生.年,省優勢學科專業上浮10%。
在下一學年開學時,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所修的學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學費結算,
第二學年及以後根據學生選修學分數收費。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內26400元/生.年,國外學費按照國外高校收費標准執行。
少數民族預科班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學校現有專業最低學費標准收取,為5200元/生.年。
住宿費用區分不同住宿條件為800元—15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條飛行技術專業新生入學後在天目湖校區就讀。
自動化、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測控技術與儀器、生物醫學工程、探測制導與控制技術、電子信息類〔(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微波毫米波系統與器件技術)、信息工程〕、微電子科學與工程(集成電路設計)、飛行器適航技術專業、交通運輸專業各方向、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安全、軟體工程、物聯網工程、人工智慧專業的新生大學一、二年級在天目湖校區就讀,三、四年級在將軍路校區就讀。
自動化(航空電子與控制)(中外合作辦學)、交通運輸(機場運行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新生
第一階段學習地點在天目湖校區,
第二階段學習地點根據培養計劃具體安排。
第二十五條我校建立了「全方位、開放式」的獎助學金體系,新生入學時設有「綠色通道」以保證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在准確掌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建立「貸、獎、助、勤、補、免、減、償、導」的全方位學生資助體系,按照經濟資助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構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服務系統、就業服務系統、學習服務系統、成才服務系統,全面服務於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成長成才。
第二十六條我校本科招生咨詢電話:4001810287,招生網址:http://zs..e.cn,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監察處投訴電話:025-84891546。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網向社會發布。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沖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南京理工大學自主招生情況

南京理工大學2015年自主招生簡章
根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我校2015年繼續開展自主招生工作,擇優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考生。
一、招生計劃
自主招生人數不超過我校2015年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
二、招生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中畢業生,可申請我校自主招生。
A、高中階段在數學、物理、化學、生物、信息學、英語、作文等各類學科競賽,科技創新,電腦製作,創新實踐,發明創造等方面獲得省市級及以上獎項或者專利。
B、其他具有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和特殊才能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根據自己的學科特長、創新潛質,結合興趣愛好,申請以下類別中的一類,並具體到專業(類),不可兼報,支撐材料必須與所申請類別學科特點相關;獲得資格後專業志願必須填報所申請的專業(類)。具體類別如下:
1、武器類:理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武器系統與工程、武器發射工程之一。
2、機械材料電子信息類:理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機械類、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材料類、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新能源科學與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之一。
3、數理力學類:理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數學與應用數學、應用物理學、工程力學之一。
4、化工類:理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化工與制葯類、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生物工程之一。
5、經濟管理類:理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工商管理類、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之一。
6、人文社科類:文科考生可報考,專業可申請公共事業管理、社會工作、廣播電視學之一。
7、語言特長類:文科、理科考生均可報考,專業可申請英語、日語之一。
三、申請程序
1、網上報名
報名時間:2015年3月1日至3月20日
具體報名流程如下:
申請人請登錄試點高校自主招生報名系統(http://gaokao.chsi.com.cn/zzbm)進行網上報名,並按提示信息填寫相關內容。
2、郵寄材料
書面申請材料統一使用A4紙規格(裝訂時將網上申請表作為材料封面,不要另行製作封面)。材料包括:
(1)試點高校自主招生報名系統列印的申請表。
(2)個人陳述,要求手寫,字數不超過1000字,能較全面展示考生符合報名條件的申請理由、愛好特長、意向報考專業(類)及理由等情況。
(3)相關證書、證明材料等復印件並加蓋學校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4)高中階段每學期學習成績在年級位次的匯總表(中學教務處出具一頁紙考生本人成績匯總證明,並加蓋公章)。
3、截止時間
書面申請材料須在信封正面註明「自主招生申請材料」字樣,並於2015年3月20日前(以寄出的郵戳為准)用郵政EMS快遞寄送至我校招生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報名材料概不退還。
四、選拔程序
1、材料初審
報名截止後,我校成立專家組對申報者進行資格審核(對材料未按要求准備者不予審核),考生申請類別如與獲獎材料不吻合,視為不合格。我校將於 2015年4月15日在「南京理工大學[微博]本科生招生網」公示初審合格名單。請考生於4月15日後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初審結果,不再另行通知。
2、繳費
初審合格的考生須於2015年4月25日前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繳費須知,並按要求繳納測試費,逾期未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按照《江蘇省物價 局、江蘇省財政廳關於調整高等學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07]153號、蘇財綜[2007]26號)文件,測試費標准為60元/ 生。
3、准考證列印
初審合格並且已繳費的考生可於2015年4月30日後通過網上報名系統自行列印准考證,准考證貼照片後由中學蓋騎縫章方能生效。准考證內容包括考生的各科測試時間、測試項目及注意事項。
4、測試
測試地點:南京市孝陵衛200號南京理工大學。
測試說明:測試內容根據申請類別所需考核知識點分別進行設置,但不突破教學大[微博]綱,不需提前准備;測試分為筆試和面試兩部分,筆試通過者方可參加面 試,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筆試成績確定面試名單,並按「報考條件」分別組織面試;筆試時間2015年6月14日、面試時間2015年6月17 日,如有調整,以招生網公布信息為准。
(1)符合申請類別第1、2、3類的考生
測試科目:數理綜合、面試
(2)符合申請類別第4類的考生
測試科目:化學、面試
(3)符合申請類別第5類的考生
測試科目:數學、面試
(4)符合申請類別第6類的考生
測試科目:語文、面試
(5)符合申請類別第7類的考生
測試科目:英語、面試
5、資格確定
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生筆試與面試成績之和,按「報考條件+申請類別+專業(類)」分別擬定取得自主招生資格考生名單。
所有獲得資格考生名單於2015年6月22日在「南京理工大學本科生招生網」公示並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測試結果分為A類、B類、C類三類。
五、優錄政策
1、取得自主招生資格考生須經所在省份省級招辦審核並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微博]信息平台公示無異議後,最終被確認為我校自主招生優錄對象。
2、被確定為優錄對象的考生必須參加高考,且按各省(區、市)要求填報我校自主招生志願,方可按類別享受以下優錄政策:
類別 降分錄取
A類 考分達到所在省(區、市)一本錄取控制線上,即可予以錄取
B類 考分達到所在省(區、市)一本錄取控制線上、南京理工大學模擬投檔線下20分內(江蘇省考生15分內),即可予以錄取
C類 考分達到所在省(區、市)一本錄取控制線上、南京理工大學模擬投檔線下10分內(江蘇省考生5分內),即可予以錄取
註:南京理工大學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區、市)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3、考生所在中學應在校內張榜公布名單,以接受公眾的監督。凡被舉報者,經核查屬實,確系弄虛作假,即取消優錄資格,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4、所有報名、測試、合格名單以及志願填報等相關信息均在我校招生網上公示,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後果自負。
六、保障措施
1、在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成立南京理工大學自主招生招生工作組,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2、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負責審查、監督整個自主招生工作實施的全過程。
3、堅持自主招生工作操作過程的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選拔條件、選拔結果向社會公示。
七、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南京市孝陵衛200號 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微博]公室 郵編:210014。
網址:http://zsb.njust.e.cn。
微博:http://weibo.com/njustzsb http://t.qq.com/njlgdxzsb
咨詢電話:400-110-2882 025-84315260 84315761 傳真:025-84432546。
監督電話:025-84315226。
八、本方案由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如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調整,我校相關政策也將作相應的調整,以調整後為准。
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④ 北京工業大學優勢專業介紹(2)

四、解析北京工業大學人才培養模式

1、北京工業大學有四大人才培養特色 注重復合型人才培養

問:從蘭老師剛剛介紹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可以看出,北工大學生可以在國內學習也可以到國外交流,這對學生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鍛煉,也是一個自我提升機會。不過還是回歸到北京工業大學整體的辦學情況上來,能否整體上概況一下,北京工業大學在人才培養上的優勢和特色?

蘭勁華:好的。在這方面,我自己總結了這么四點:第一個,學科門類齊全,專業多。雖然我校叫做北京工業大學,但是是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經、管、文、法、藝術相結合的多科性的市屬重點大學。目前學校有53個本科專業,31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18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17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

第二個,學校非常重視實踐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目前學校有7個專業:機械工程、建築學、軟體工程(嵌入式系統實驗班)、數字媒體技術、信息安全、材料科學與工程、電子信息工程(實驗學院)入選教育部“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除了這7個專業加強學生的創新實踐能力培養外,普遍來講,學校非常重視通過實施創新學分制度、鼓勵本科生參與教師科研課題、設立新生研討課、設置自學型課程、完善普及性的學生課外科技活動和競賽體系等,著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自主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三個,學校特別重視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由於我們學校的專業比較多,所以為學生提供了輔修和雙學位專業。學校在十二五規劃中也明確提出,力爭到2015年,1/3的本科生接受過第二專業教育。

第四個,學校非常重視人才培養的國際化。剛才也提到了這方面的內容。我們有中外高水平的合作辦學機構,我們還有50多個中外交流的項目。

2、在大一下學期可以進行轉專業要求成績排名前5%

問:剛剛您也提到轉專業,很多考生在報考的時候,可能並不是很了解自己的興趣,另外可能是因為分數原因,專業被調劑了,那麼進入大學後考慮轉專業問題,在北京工業大學,轉專業有什麼樣的要求嗎?每年轉專業成果的比例大約多少呢?

蘭勁華:北京工業大學在學生入校以後提供一次轉專業的機會,在大一的第二學期會根據學生的學習成績的排名情況,允許學習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名前5%的學生提出轉專業的申請,接收專業院系和學生進行雙向選擇。

問:那每年能轉專業成功的比例有多少?

蘭勁華:我們規定的是按成績排名前5%的學生,但是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呢,我們的學生進校以後呢,多數還是很安心於在本專業學習。

問:也就是說學生進去以後發現本專業應該是很不錯的,我還是挺喜歡這個專業的,也就沒有必要去再轉專業了。

蘭勁華:對。

3、校訓:不息為體、日新為道

問:北京工業大學注重培養學生具備什麼樣精神?能否闡釋一下北京工業大學的校訓校風?

蘭勁華:我校的校訓是“不息為體、日新為道”。我校的快速發展與校訓蘊含的這種精神力量是分不開的。我認為勤奮、務實、創新是我校學生也是我校教職工精神風貌的寫照。

4、北京工業大學要求學生修4個創新學分 每年資助700餘項課題立項

問:剛才您也提到北京工業大學在人才培養上有科研的優勢,鼓勵學生參與科研課題。的確現在很多本科生,他們有這樣的需求,有這樣的積極向上的心態,想自己參與到科研項目中,提升自己的科研能力,那麼在北京工業大學的本科生,有沒有這樣的機會,參與到導師或者校方的科研項目當中呢?能否介紹一下?

蘭勁華:有。我校本科生的培養目標是高素質應用型創新人才。學校注重鼓勵學生進行科研探索。學校在教學計劃中設有創新學分的要求,理工專業學生要求修4個創新學分,其它專業學生要求修2個創新學分。圍繞創新學分的完成,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進科研團隊、從事課題研究;鼓勵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校級、省部級、國家級和國際四級科技競賽。每年科技競賽參與學生近8000人次,70%的學生在校期間至少參加過1次競賽。我校2013年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競賽獎377項,其中國際獎21項,國家獎199項,省部級獎157項。學校也積極組織學生參加星火基金課題立項,每年資助700餘項,受益學生5000多人次。學校還鼓勵學生發表學術論文。

5、學有餘力的學生修讀完第二學位課程和完成畢業設計後就可拿到第二學士

問:現在很多學生在報考的時候,他也關注一些問題,就是雙學位的問題,因為雙學位在現在來說,也是比較普遍了,那麼你能不能給我們介紹,北京工業大學的雙學位這個申請、考試通過、培養情況?

蘭勁華:我校在部分專業中設有輔修和雙學位,滿足學有餘力的學生學習第二專業的需求。我校的輔修和雙學位設置呈梯級型,在學生完成輔修學分(20—25分)、取得輔修結業證書的基礎上,通過進一步修讀課程和完成畢業設計(論文)達到50—55個學分後,可獲得第二個學士學位證書。

6、北京工業大學實行“一票否決制”:明確規定教授要給本科上課

問:剛才說了北京工業大學師資比較整齊,有一些院士,國家傑出青年,還有一些非常知名的國家教學名師,或者是地市教學名師,應該來說是在師資上是肯定沒問題了,那麼我想問問,這些博導,或者說教授,能不能給本科生上課呢?

蘭勁華:是。我校很重視教授和導師給本科生上課。對此,我校在教師工作條例中有明確要求,也在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實行一票否決制。本科生與教授和導師交流機會也多。教授和導師級教師不僅為本科生上專業課,也為本科生上其它課如新生研討課等,學生的科研也多由教授和導師級教師來指導。

7、升學比例在20%左右

問:那麼北京工業大學的保研和考研比例各自是多少?

蘭勁華:目前保研和考研的比例共20%。每年學生既有保研和考研在本校的,也有保研和考研在更高層次學校的。

8、學校舉行大型的雙選會助推學生實習招聘

問:在實習上,學校或各個專業學院給推薦實習單位嗎?

蘭勁華:推薦。學校很重視這方面工作。一年舉行多次大型的雙選會,即學生和用人單位的雙向見面會,小型的招聘會也是周周不斷。另外,學校的就業信息網上及時向學生發布用人單位招聘信息。

9、北京工業大學是全國就業50強高校

問:在就業方面,北京工業大學有沒有數據統計每年的就業率?哪些專業就業率高呢?在就業方面,北京工業大學有什麼推動措施?

蘭勁華:我校是全國就業50強高校。近三年學校初次就業率平均在95%以上,畢業生在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就業的比例超過55%,其中三分之一的畢業生進入國家和北京重點單位就業。

2013年本科就業率高於學校平均(95.27%)的專業有34個,其中15個專業就業率為100%,如給水排水工程(對應2014年的“給排水科學與工程”)、環境科學(對應2014年的“環境科學與工程類”)、熱能與動力工程(製冷)(對應2014年的“能源動力類”) 、應用化學、軟體工程、資源循環科學與工程、生物醫學工程、會計學、市場營銷、(對應2014年的“工商管理類”)工業設計、社會工作、社會學(對應2014年的“社會學類”) 、法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對應2014年的“經濟與貿易類”)、土木工程。

就業率是學校對學院進行考核和評價的重要指標。另外,我校對學生也有創業扶持。有校內創業實訓基地,該基地是市教委的大學生創業培訓服務基地,也是團中央的KAB(Know About Business,了解企業)創業教育基地。

學校對自主創業學生有政策扶持。每年都有學生申請入駐基地,學校針對入駐基地的創業團隊,安排導師對其進行創業輔導、開業咨詢和跟蹤服務。

⑤ 江蘇:東南大學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爛答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東南大學章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東南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也是世界一流大學建設A類高校。學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新街口街道四牌樓2號。

第三條 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東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校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少年班、藝術類、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五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東南大學本科生招生委員會是學校本飢培慧科生招生工作決策機構,由校長擔任主任。本科生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和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教務處、學生處、監察處、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擔任組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經本科生招生委員會授權,負責學校本科生日常招生工作的決策。

第七條 東南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和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統籌開展本科生招生的各項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發布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四)客觀、公正地完成中州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七)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完成新生復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地區招生宣傳組。各地區招生宣傳組負責該地區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咨詢,並協助招辦完成所負責地區的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監察處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教育部等上級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我校圍繞培養領軍人才的目標,創新「三制五化」人才培養模式,2021年繼續實行按專業和學科大類(以下統稱「專業」)相結合的招生模式,計劃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4050人。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工作要求,我校根據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和去向、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計劃。

第十二條 我校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准。

第十三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一般不超過120%;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

第十四條 我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我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和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對於生源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報考專業要求相一致,錄取時我校按照高考綜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投檔時,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提檔。專業錄取時,對各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一項加分,且不超過20分(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不適用)。

第十七條 所有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即分數優先)。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的綜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實行「3+3」模式的綜合改革類、理工類和首選科目為物理的綜合改革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符合各項條件且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本規則適用於所有我校投放生源計劃的各省(區、市)。

第十八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根據各省安排徵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徵集志願。徵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九條 我校對於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為:在強基計劃中作為面試的參考,在普通高考錄取中作為調劑考生專業志願的參考。

第二十條 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定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准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有關規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江蘇省物價局核定標准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我校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積極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學校組織「愛從家開始」新生家訪活動,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被我校錄取的國家貧困專項等新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入學前即可申請2000元、5000元的新生春雨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網站: https://zsb.seu.e.cn/ ,咨詢電話:4006910286,傳真:025-52090273。學校紀委監察處投訴電話:025-52090126。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東南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並施行。我校原有本科招生相關政策、規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廢止;如遇國家法律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⑥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⑦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校名全稱為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英文譯名為NorthwestA&FUniversity,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設有研究生院。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及專業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後流動站。我校培養的本科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位於陝西楊凌(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西農路22號(郵編712100)。校園網站域名為nwsuaf.e.cn。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下設本科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本科招生工作組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擔任。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組建招生宣傳工作組,負責相關省(區、市)招生宣傳和咨詢。

第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全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面向全國計劃招生5260名。學校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計劃編制及執行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分省(區、市)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批准後,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科招生預留計劃為招生總規模的1%,由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組會議研究,用於調節錄取各省(區、市)實行平行志願確定投檔比例後超出原招生計劃數服從專業志願調劑的進檔考生。

第十二條 學校共有61個專業招生,其中35個專業按12個大類招生。按大類錄取的學生,入學後按大類培養,1~2年以後根據學生學習成績、專業興趣、就業意向及專業容量等,選擇大類中的一個專業繼續學習,畢業時獲得所選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 生命科學與技術基地班招生計劃共100名,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錄取。實行多元化、個性化培養,學習優秀的學生通過相關考核後免試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習。

第十四條 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由我校與美國UniversityofNebraska–Lincoln(內布拉斯加林肯大學)合作舉辦,實行“3+1”培養模式,計劃招生60名,只錄取有專業志願的考生,如有餘額,將在2016級新生中進行選拔。學生完成人才培養方案所要求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和學位授予條件後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美國內布拉斯加林肯大學分別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在教育部統一領導和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調檔比例:執行順序志願省(區、市),調檔比例控制在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執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為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10%左右,最終按模擬測算情況進行調檔,進檔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則不退檔;內蒙古調檔比例為內蒙古招生計劃的105%。

執行順序志願的省份,按志願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在第一志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受非第一志願考生;其他省份按照省級招生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對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進檔考生按投檔分數錄取和確定專業。

第十八條 對於同批進檔考生設專業級差確定專業(類),其中第一專業志願和第二專業志願之間級差為3分,其餘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

對於等效分數(實際投檔分數減去專業級差後的分數)相同考生的錄取:實行平行志願省份,學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級招生部門確定的位次順序錄取;實行順序志願省份,學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錄取。

第十九條 江蘇省的考生選測科目要求為AB及以上(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藝術團入選考生選測科目等級為BB及以上),其中文史類專業選測科目為歷史,理工類專業選測科目為物理。分專業時,按照“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進行排序錄取,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成績總分高者優先錄取;若考生高考成績總分也相同,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

第二十條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少數民族預科班、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類型的招生計劃按教育部有關規定錄取。被錄取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的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

第二十一條 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及藝術類專業(環境設計)等特殊類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校已公布的相關簡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英語專業限英語語種考生報考,英語單科成績不低於該科滿分的70%,省級招辦統一組織外語口試省份的考生外語口試須合格。

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建議英語語種考生報考。

其他專業(類)外語語種不限。

第二十三條 各專業(類)錄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條 各專業(類)考生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我校收費標准執行陝西省物價局、教育廳、財政廳的規定,農林類專業3025元/學年;理工、外語類專業4950元/學年;文史類專業385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9900元/學年;食品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國內學習期間學費36000元/學年,在林肯大學學習期間的學費按照對方當年標准收取,若有變動以相關文件為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了以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專業獎學金、勤工助學、社會專項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伙食補貼等多種方式並舉的獎勵資助體系。在新生入學報到時開通“綠色通道”,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八條 本科專業基本學制為四年(動物醫學專業為五年)。根據《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本科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修滿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簡章、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聯系部門: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

招生咨詢電話:029-87091406至87091410

紀檢監察電話:029-8708286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網址:http://www.nwsuaf.e.cn

招生網址:http://zhshw.nwsuaf.e.cn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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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江蘇:南京工業大學2021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工作,包括普通高考、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藝術類專業、綜合評價錄取、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定向招生計劃等。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工業大學。學校代碼:國標代碼10291,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准。學校目前在三個校區辦學,其中江浦校區地址為南京市江北新區浦珠南路30號,丁家橋校區地址為南京市鼓樓區新模範馬路5號,虹橋校區地址為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00號。

第四條 學校是一所具有百年辦學歷史的公辦本科、全日制陪者並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入選國家「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2011計劃)的14所高校之一,是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重點支持高校。

第五條 頒發學歷的學校名稱為:南京工業大學。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南京工業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是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七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組織實施機構是南京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和咨詢。

第九條 學校的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和第三方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本校生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學校分省招生計劃,經審核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學生參蘆跡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美術類統一考試,報考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參照學校相關招生簡章進行報考。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按公平、公開、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如投放計劃未完成,剩餘計劃公開徵集,徵集仍未完成的調整至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五條 我校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投檔分擇優錄取,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級差(內蒙古自治區採用專業志願清錄取)。對於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同分比較的規則進行排序。如仍相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綜合衡量考生綜嫌茄合素質評價檔案,其餘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發展情況,擇優錄取。錄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准。

第十六條 學校一般按照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等分類錄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直轄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考生需滿足填報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本科專業標准學制4年(其中建築學和城鄉規劃專業為5年,報考建築學和城鄉規劃專業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美術基礎,色盲、色弱者不宜報考)。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特殊專業體檢及要求)。學校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無要求。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專業不限制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只開設英語課程(語言類專業除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由學校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經江蘇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准(蘇價費〔2014〕136號、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

文科類專業5200元/生/學年,

理科類專業5500元/生/學年,

工科類專業5800元/生/學年,

醫學類專業680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6800元/生/學年,

體育類專業5300元/生/學年,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6400元/生/學年,

優勢學科在上述標准基礎上上浮10%。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為每學年人民幣800-1500元/人/學年(蘇財綜〔2004〕122號、蘇價費〔2006〕185號、蘇財綜〔2006〕35號)。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已實行學分制收費管理,按學年預繳學費,學年末結算,畢業時清算,具體按照蘇價費〔2006〕319號文件及本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收費及相關退費(如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及身體復檢。經復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獎、貸、助、補、減」多元資助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開通「綠色通道」,設有各類獎、助學金100餘項,保障和激勵學生成長成才,詳見我校本科學生資助網 http://xszz.njtech.e.cn 。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訊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區浦珠南路30號

郵政編碼:211816

招生微信公眾號:njtechzb

招生咨詢電話:025-58139090

招生傳真:025-5813909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招生監督電話:025-58139070

招生監督郵箱:[email protected]

學校本科招生網網址: http://zhaosheng.njtech.e.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通過學校本科招生網和上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對於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准。

第二十九條 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准,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南京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⑨ 2014年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05月12日《2014年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來源於學校官方,請您放心閱讀,本文未增刪改一個字。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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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困漏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證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並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我校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有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南開大學濱海學院


二、學校代碼:13663

三、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四、辦學層次:本科

五、辦學地點: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學府路634號

六、上級主管部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七、學校基本情況: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是經教育察逗部批准由南開大學和天津濱海新區大港管委會(原大港區政府)合作創辦的,擁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學位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獨立學院。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討論決定學校招生重大事宜並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學校招生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六條 學校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執行所在省相關政策,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在考生德、智、體合格的情況下以所填報志願和文化成績為主要依據錄取;美術專業為專業課成績50%與文化課成績50%之和(不含加分)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紀檢部門、考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錄取專業按總分優先的原則,即將調檔范圍的考生檔案從高分到低分排列,當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線時,則看是否達到了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線,依次類推直至錄取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在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可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各專業之間沒有分數級差。

第八條  對於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敗尺賣辦公室制定的招生錄取加分政策提檔,但錄取時按照實際高考成績安排專業,不考慮加分因素,同分情況優先錄取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及文科(語、數、外)理科(數學、外語)相關科目之和成績高的考生。  

第九條 對天津考生,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按實際高考分數(不含加分)安排專業,高考成績同分情況下優先安排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相同則優先安排高考單科成績(文科生:語、數、外之和、理科生:數學、外語之和)高的考生。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果A等第的個數相同,再比較B等第的個數,依次類推。

第十條 天津考生報考英語專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須為A者,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報考金融學專業「2+2」國際班的考生,英語高考成績須達到90分(滿分150分)。

十二 根據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和我校的情況,對江蘇省考生進檔後採取先分數後等級原則排序決定能否錄取與所錄專業,選測科目和等級按照招生計劃中公布內容為准。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對於內蒙古自治區的考生實行專業志願清的原則錄取。

第十     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在填報志願時要慎重填報。

第十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准,預留計劃用於錄取過程中調配使用。

第十五條 經天津市物價部門批准,我校普通類專業學費為15000—16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21000元/生/年,住宿費1200元/生/年。 各專業收費標准詳見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被學校錄取後下發的2014級新生報到須知。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十八 獎學金設立:

1、學校設有新生獎學金:梵谷考成績達到所在地一本錄取線以上的文、理考生,且第一志願被我校錄取者,獲新生獎學金1萬元(名額不限);

2、學校設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獲獎比例達到總人數的24%。

3、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設有國家獎學金,獎金8000元;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獎金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金5000元;獲獎比例達到總人數的10%以上。

第十九條 學生學習期滿經審核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活動。對考生及其家長因受招生中介機構或個人欺騙而造成的傷害,我校概不負責。

第二十一條 我校是獨立學院,屬於民辦性質,尚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和減免學費工作,經濟困難考生在填報志願時要慎重填報。

第二十二條 凡是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招生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2014年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並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為准。本章程解釋權歸南開大學濱海學院招生領導小組。

第二十五條 我校錄取結果將及時公布在學校招生辦公室網站上,考生可隨時查詢。

網址: http://binhai.nankai.e.cn 

地址: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學府路634號,‍郵編:300270

郵箱: [email protected] ;咨詢電話: 022 — 633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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