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勞動權益
㈠ 大學生實習期的基本權益有哪些
1、依據我國法律對大學生實習期的基本權益沒有作出規定,而大學生實習期的基本權益應該與勞動者相似,包括人身安全權利、休息權利等。
2、【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沖乎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棗判納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4、勞動者應凳沒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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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所面臨的現實困境不包括( )。
維護大粗和旦學生勞動權益所面臨的岩擾現實困境不包括:大學生不具備參加勞動的基本技能。
勞動權益,由勞動法所規定或肯定的,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共同體現和保障的,並由勞動法主體最終享有的利益。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下位概念,更能體現勞動法律關系的本質。由於勞動權益更多地表現為社會利益。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棚春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等。
㈢ 大學生怎麼維護勞動權益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臘頃利和義務的協議。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上勞動者的資格,無法簽訂勞動關系,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搭並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輪枝陸以訂立口頭協議。
㈣ 未畢業大學生享有勞動權
未畢業大學生享有勞動權
小劉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2010年7月份從該大學正式畢業。去年12月,北京某投資顧問公司到北京農學院招聘。小劉於今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責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入金。雙方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二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小劉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公司拖欠工資,小劉離開公司。由於公司一直拖欠小劉的工資未付,小劉遂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認為,小劉屬於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在校大學生,未完成學業並取得相關學歷證明,在校期間到企業從事工作,僅作為參與社會實踐的活動,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不是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最終裁決駁回了他的仲裁申請。
小劉接到仲裁委的敗訴裁決後,又將公司訴至宣武區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資並賠禮道歉。
宣武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付出勞動,應當從單位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被告承認小劉於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該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確認。
日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首次以判決確認大學生的勞動主體地位,明確肯定:大學生亦可就業,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圍。並據此判決用人單位——北京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給付該學生小劉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資1847元。(王彬姜備橡雲蘇罡、張長海據相關報道整理)
說法一 未畢業大學生依法享有勞動權
王立謙(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勞動權是指憲法保障下的勞動者獲得勞動機會並在勞動過程中獲得報酬,得到基本保障的權利。勞動權的權利主體是勞動者,勞動權的義務主體是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勞動權的內涵很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勞動就業權。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參加社會勞動、獲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權利。
第二,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通過從事各種勞動獲得合法收入的權利。包括工資協商權、工資請求權和工資支配權。
第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法律規定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勞動法》規定的雇員勞動權的內容還包括:休息休假權、勞動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社會保險權以及組織工會和參與民主管理權。
本案涉及小劉的相關勞動權利包括:勞動就業權、勞動報酬此滾譽權和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
宋淅平(淅川縣人民法院法官):
我國《勞動法》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又將現役軍人、保姆、公務員序列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等排除在勞動權利義務主體之外。但沒有排除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利。也就是說,沒有被排除在外的勞動者,只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年齡條件規定就應依法享有勞動權。
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小劉進入公司工作時已年滿16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能力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並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另外,小劉在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自己尚未畢業,公司在知道這一情況的前提下與小劉簽訂合同。同時,小劉所在公司也向小劉明確了具體崗位和職責,並向其發放了1個月的工資,以上事實充分表明,小劉在該公司並非實習,而應屬於就業,屬於《勞動合同法》管轄的范圍。因此,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確認小劉為適格的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公司應向小劉支付勞動報酬。
說法二 應立法明確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地位
何栓林(唐河縣人民法院法官):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經由過去的精英教育轉變為素質教育,很多大學生特別是從農村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走出來的大學生,由於需要用勤工儉學的方式來承擔高昂的學費,森段減輕家庭負擔。即便家庭沒有負擔的學生,通過社會實踐和鍛煉,對將來就業和更好地適應社會也大有裨益。因此,很多在校大學生在假期或即將畢業的時候,都會選擇與企業簽訂短期用工合同參與社會鍛煉或者乾脆提前就業。
但就在未畢業大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實習成為普遍現象的今天,法律對他們能否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適格主體,發生糾紛時能否直接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解釋、規定,發生糾紛後能否通過《勞動法》維權等一系列問題沒有明確說法。只有在原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中有簡短而存在歧義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法條沒有對“勤工助學”作出明確定義,只規定了在校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簽訂了的該怎麼辦,沒有明確答復。
張辛(鎮平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原勞動部的《意見》雖然容易產生歧義,但沒有否定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益。這是因為,在以往大學精英教育時代,所謂就業就是國家給大學生分配工作,而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算作分配工作,原勞動部從維護國家利益和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才有了這一規定。
不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視為就業,並非不承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權。同時,“不視為就業”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恰恰說明在校大學生有勞動權,因為“不視為就業”說明在別的地方比如分配工作就視為就業,從側面說明了在校大學生只要年齡符合條件,是具備勞動能力,享有勞動權利的。但這一規定最大的弊端就是,導致在目前國家對大學生不再包分配的情況下,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權益陷入了混沌狀態,很多用人單位往往以此為借口否定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進而損害其合法權益。損害在校大學生合法勞動權益的勞動爭議案時有發生,而爭議發生後,往往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
因此,建議國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在校大學生的勞動地位和勞動權益,或者撤銷原勞動部的這條規定,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用人單位惡意損害未畢業大學生勞動權益的行為發生,發生糾紛後不再面臨“法律尷尬”,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大學生提前就業,分流就業壓力。
;㈤ 大學生勞動權益與個別勞動權利的區別
個別勞權是指由勞動者個人享有和行使的與勞動有關的權利。個別勞權主要包括:
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獲得職業安全與衛生保銀冊護的權利
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面的權利.
集體勞權:又稱團結權或勞動基本權,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集體勞權主要包括:
組織權(團結權)
集體談判權
民主參與權
個別勞權與集體勞權
勞權,即勞動者權益,又稱勞工權益或勞動權利,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市場經濟國家勞動立法的一個基本概念,是指以勞動權為基礎的,處於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權益。勞權包含以下幾層含義:其一,勞權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其二,勞權的具體內容是由法律規定或認可的;其三,勞權所涉及的是以勞動權利為基礎的比勞動權利更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
勞權有個別勞權與集體勞權之分。個別勞權是指由勞動者個人享有和行使的與勞動有關的權利。其權利的內容主要是工資、工時和勞動條件等勞動標准方面的權利。集體勞權,又稱團結權或勞動基本權,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包括組織工會的橡磨權利,集體談判的權利,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等。
個別勞權和集體勞權之分,源於勞動關系中的個別勞動關系和集體勞動關系之分。前者是基於勞動者個人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所形成的勞動關系;後者是基於勞動者作為集體或一個團體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在個人勞動關繫上所形成的勞動關系。這兩種勞動關系在勞動法律關繫上,就表現為個別勞動法律關系和集體勞動法律關系。個別勞動法律關系是由個別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所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一般通過勞動合同來締結;集體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者集體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所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是基於勞動者已與勞動力使用者建立個別勞動法律關系這一事 實而存在的,但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是通過工會代表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簽訂集體合同。
勞權是一個社會歷史概念,是一個從個別勞權到集體勞權的發展過程。集體勞權的立法性質,是一個從私法到公法,再到社會法的過程。在勞動立法的初期,僱傭關系是通過民法中的僱傭合同確定和調整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者對自己在勞動關系中受到的不公正對待越來越不滿,並且開始以團體組織的名義而不是個人名義與資本家簽訂雇 佣合同。這種集體性合同逐步脫離了民法上的權利平等和契約自由的原則,逐步超出了 民法的調整范圍。依靠集體談判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個人的意願是有差異的,這樣 ,調整團體(集體)勞動合同的工會法、集體合同法等有關集體勞權的立法相繼產生,為 調整團體勞動關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集體勞權是一種梁搏鬥社會經濟權利,對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和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比個別勞權有更重要、更直接的意義。集體勞權立法明確地貫徹了社會公正原則,主要是從社會利益角度為實現勞資力量的平衡而設置的,具有國家干預、保護弱者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宗旨的特點。集體勞權是勞動者以集體力量爭取勞動權益的程序、規則、手段,是保證個別勞權實現的條件。所以,勞權的保障,首先應是集體勞權的保障,勞動關系的調整,首先應是集體勞動關系的調整。
㈥ 大學生實習期的具體權利有哪些
大學生實習期的基本權益: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以及其他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罩旁啟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物如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啟野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㈦ 大學生的基本就業權益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大學生享有以下就業權利
1.應屆畢業生享有就業指導權。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指導,其中包括:
①向畢業生宣傳國家的有關就業方針、政策。
②宣傳畢業生就業的有關原則、規定和程序。
③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局盯導畢業生根據國家需要、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
2.自主選擇職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因此,作為求職的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享有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可以按梁臘殲照自己的興趣、愛好和能力去選擇自己喜歡和擅長的職業。家長、學校和用人單位,可以為初出校門、缺乏工作經驗的畢業生,提供擇業意向方面的建議、參考、推薦和引導,但橡沖不能強迫或限制他們選擇職業。
3.平等、公平就業權。畢業生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
4.知情權。畢業生有獲取知悉用人單位信息、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工資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的權利。用人單位有義務向畢業生和學校如實介紹本單位的真實情況。
任何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對畢業生隱瞞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做法,都是對畢業生就業權利的侵犯。
二、試用期的五大陷阱
1.約定試用合格再簽勞動合同。
2.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3.擅自延長試用期或者多次試用。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且不能多次約定。
4.試用期工資低於最低標准。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5.隨意辭退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並非隨意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常見的侵權、違法行為
1.試用陷阱是法律糾紛的主要方面。
2.忽視五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僱主必須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在企業,「五險」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條款。對新勞動者來說,「五險」是企業僱主必須給予的基本權利。
3.關注「過勞」現象 延長勞動時間。
4.許下「口頭協議」。
5.招聘是幌子 剽竊你作品。
6.想要工作先交費
7.要辭退員工卻封鎖消息
四、樹立良好的就業權益意識
1.法律意識: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職過程中,哪些情況是違約的,哪些情況又是政策允許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2.契約意識:尊重平等、信守契約。充分重視和深刻理解就業協議的重要性,要有通過就業協議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謹慎簽約、積極履約有利於通過協議書內容的約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維權意識: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在碰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張權利,可以採用下列途徑維護自己的就業權利:學校出面調解,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警惕各種就業陷阱,提高防範能力。
最後,希大家在就業准備階段,都能擁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了解有關就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㈧ 大學生權益問題有哪些
1、大學生作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他們享有公民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法律法規 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2、大學生作為一特殊群體,他們還享有一些特定的權益,包括與社會與學校之間的權益。當今大學生權益受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社會實踐 以及創業中的權益受損;在學校里的權益受損,包括與校方的摩擦;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受損。
作為一名大學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具體有: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
(2)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這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
(3)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4)申訴起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5)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㈨ 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
法律主觀:
實習是指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實踐學習,以期理論聯系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那麼 實習生 的勞動權益是如何體現的呢? 實習生保障應在民法中有所體現 實習生與單位建立的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系,並不享受工資,實習生實習期間的補貼應與單位協商決定,法律並無規定單位必須給付。 有人提出,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身份雖然是學生,但同時又是提供勞務者,為什麼雙方之間不具有 勞動關系 呢? 我國現階段的 勞動法 只調整因就業而形成的勞動稿肆滲關系。事實上,我國尚存在諸多就業形式特別是一些靈活就業的形式未被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的情況。目前所謂的學生打工其實分為兩類,一類是實習,一類是勤工助學。前一類作為 教育 的組成部分;後一類也只是學習之餘的一種補充,其目的一是接觸社會,二是補貼家用。前、後兩類均不可能成為就業的形式。這就從根本上排除了適用勞動法的可能性。因此,雙方產生爭議的話,解決途徑還是通過民事。 在 民法典 中,作一些規定明確規范職業學校和大學實習生勞動保護及權益的最低標准,政府也應切實履行法定職雹擾責,加強對企業用工和學校實習活動的監管和指導鍵脊,或許能對形成一個正規有序的實習市場有所助益。 至於有聲音提出在勞動法中明確實習生的勞動身份和勞動關系,一個現實的制度安排是需要考慮諸多現實生活中的因素,並對這些因素加以平衡,從這一意義上看,任何制度建設都需具備一定的條件。不考慮條件的制度建設其實只是一種搞亂社會關系的舉措。 「擴大適用范圍並不只是簡單的加加減減,它既涉及利益調整也涉及規范方式。如果將大學生實習或者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所涵蓋的領域,那麼首先探討的就是全部適用勞動法還是部分適用勞動法?顯然,對於一個學生要求以全套的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社會保險規定來進行規范是不現實的,需要一種部分適用勞動法的制度。」勞動法適用范圍的擴大涉及整個法律體系的安排,決不是簡單的打補丁,否則必然引起社會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