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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販鳥

發布時間: 2023-09-07 19:20:16

『壹』 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10年6個月,申訴再次被駁回,你怎麼看

在我看來,這件事情本來不會引起大家的公議,河南大學生,掏取販賣國家二類保護動物燕隼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已經是量刑適當駁回上訴是沒有什麼可爭議的,既然是把國家二類保護動物抓來賣錢,那麼你就得付出違法成本,一隻價值一年徒刑,應該是被判16年才對。

但我們的無良媒體,卻故意製造一個能引起爭議的標題:「河南大學生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6個月」藉此,誤導人們的思維方向,引發與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對比,鳥,有成千上萬的品種,禾花雀是鳥,麻雀也是鳥,老鴰也是鳥,這樣一個標題,就是誤導人們覺得16隻鳥判10年6個月是不是小題大做?是不是明明是跟幼女發生性關系造成幼女陰道「輕傷」的王振華因為很有錢,所以才把「強奸」稱作「猥褻」,而一個窮大學生因為抓16隻鳥去賣掉,就判10年6個月,有點小題大做的嫌疑?

法律就是法律,鋼性的無可置疑,也不能類比。既然我們制定了頻危動物保護法,就得照著法律條文去執行,不要覺得一個大學生的10年6個月的生命與16隻燕隼的生命不對等。不管你是大學生還是一個農民,你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我們的法律不這么嚴酷,就無法震懾那些把鳥命不當生命的犯罪分子們實施犯罪,當我們的子孫後代的藍天上,找不到一隻飛鳥,才去驗證法律的正確性時,恐怕已經無可挽回了。

鳥,是藍天的靈魂,是自由的象徵,你讓鳥失去自由,你自己也失去自由,這很公平!

掏鳥16隻被判刑10年零6個月。看來法律在保護動物這方面是進步了。

那麼:拐賣兒童判多少?

惡意傷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判多少?

刑法都得跟進,要嚴都嚴,體現進步與和諧。

回答之前,先說明,純屬個人觀點,我可能是激進派:這年頭人作為高等動物,低等動物都比人值錢,珍貴多了,無權無勢的人就是爛命一條,隨隨便便就可以折騰了,雖然說破壞大自然是間接性的殺害全人類,但是你有沒有想過,我今天吐的一口痰,也算是間接性殺害全人類,是吧?雖然我不是很了解這些事情,但我有我的看法,人們常說要爭當下,那你們考慮那麼多未來幹嘛?為以後的子孫著想?我今天吐的痰都不會為以後的自己著想,還想子孫?------很抱歉,有點激進,莫怪,莫怪,我道歉。

河南大學生掏鳥事件發生之後,許多網友用了其他案件加以對比,都覺得判處重了,你怎麼看?

依我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沒什麼好說的。

那麼,有些杠精會說,那別人強奸,誘奸的都沒有判這么重,掏幾只鳥至於嗎?

即使是國家保護動物,那命能比人的重要?

其實這裡面有生硬比較的意思。

每一部法律針對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都是不一樣的,這些事情根本就沒有可比性。

就事論事,販賣國家保護動物,並且案件中分別販賣給三個省份的人,並且以高價出售,這不就是有預謀的嗎?

針對強奸案件的量刑尺度,還有其他方面的案例,都是依照相應法律進行的。

判處10年6個月也是有依據的,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他先後掏鳥,嘗到甜頭還不知足,活該。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不是普通鳥,不要誤導,是掏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國家級保護動物捕殺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說這個大學生可是自作孽,如此掏鳥行跡,已經嚴重的觸碰了法律,所以被判10年6個月,也是他咎由自取,所謂的上訴也是無理,所以最終還是被駁回,這就得他承擔,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該案發生於2014年,河南鄭州職業學院的大一學生閆某和同鄉朋友王某,在當地鄉間前後掏了兩窩鳥,共計16隻,賣給了河南的收鳥人,案發被捕,據悉,他們所掏的鳥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某獲刑10年6個月,閆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其實在一審二審裁決書中就明確了,閆某獵捕、收購瀕危物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已經嚴重的觸犯了刑法,而法律有明確規定,獵捕10隻以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量刑標準是十年以上,而閆某被判10年6個月,並不嚴重,而是從輕處理。

作為一個大學生,連起碼的常識都沒有,筆者表示懷疑,明顯他就是知道這是國家保護動物,而是為了牟利,所以鋌而走險,知法犯法,這個處罰對於他來說,一點都不為過。

而媒體報道的掏鳥被判10年6個月,明顯避重就輕,沒有說明捕獵的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所以說這就有些誤導作用。

這個案子確實是引起了 社會 熱議,除了這個案還有深圳的一個同類型案件。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夠重的了。

表面看,掏鳥窩沒有殺人放火強奸那些傳統暴力型犯罪的危害性那麼明顯、那麼嚴重、那麼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

但是,這個掏鳥窩案,是嚴重的環保型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他掏了16隻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並予以出售,依法構成特別嚴重情節。

環保型犯罪不能與傳統的暴力型犯罪相比較,因為,環保型犯罪的危害是深遠的、持久的、廣泛的、延遲顯現的,可能要幾年、幾十年甚至幾百幾千年才能看到其危害,但其危害是累積的、疊加的、難以修復的、甚至是完全不可逆的。因此,對環保犯罪如果不嚴加制止,我們人類生存的空間也許就不存在了。

不僅是中國,全世界都在加強環境保護,都對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肅的懲處,也就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這個大學生就受到了嚴懲,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在判決生效後,已經申訴,這是他的權利,可以依法行使;

他申訴再次被駁回,那是國家司法機關對他的罪行的裁處結果。

司法機關是根據刑法規定、在案證據、認罪態度等綜合考慮的。

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你先了解事情真相在發言吧,法院判的很公平,沒一點冤枉他。他是一個職業捕獵販賣瀕危鳥類的鳥販子,我請問你,燕隼的品種分類有哪些你知道嗎?他吃什麼,不吃什麼你知道嗎?那種燕隼買的貴那種便宜你知道嗎?怎麼才能抓捕到你知道嗎?怎麼才能馴化你知道嗎?一般人都不可能知道,而他對於這些問題是非常了解,他在獵捕,售賣,收購的過程中是非常了解非常專業的。像燕隼這樣兇猛的瀕危鳥類你能抓捕到一窩就算是非常難的,因為燕隼的習性,如果不了解,不專業一隻都不可能抓到,就算是你抓到一種,你最多也是養著玩,但是燕隼是很難被馴化的,專業熬鷹人也很大幾率養不活。你想想他獵捕16隻的目的何在?而且他的販賣獵捕收購的可不止是燕隼一種鳥類。而且他早在被捕前一年已經被森林公安抓獲過,當時是因為獵捕數量不夠入刑,所以公安對於他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並沒有難為他。而一年後他為了金錢利益,繼續抓捕販賣,收購,瀕危鳥類。所以按照他抓捕的數量,販賣,收購,獵捕數罪並罰,你認為重嗎?

這樣販賣的人你們想過有多少沒,如果沒有扣上大學生的這個帽子我想不會有人覺得有何不妥,法律的問題一碼是一碼,很多需要完善,比如拐賣兒童的就應該死刑,貪污的也是要重刑等等,但是販賣野生動物的也是一樣要重罰,要站在更客觀的角度來說,不然可能你的下一代能看見的動物更少了,希望這件事能敲響警鍾,相信人們的法律觀念會越來越好

問題是學歷在這擺著,你想想要是一個普通農民啥都不知道掏掏賣了就算了,關鍵是一個大學生,難道他不知道這種鳥是國家保護動物嗎,還事先加了賣家得qq號,提前找好了買家,這樣的話性質就完全變了,他不是掏出來玩玩,而是一起有預謀的販賣捕殺國家保護動物。如果說他感覺法院判的有點冤枉,他就不會在他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訴的情況下告訴他家人不要在上訴了告不贏。說明他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觸犯了哪一條。大家有時候想的太簡單了,不是說法院收了你的錢就能從輕判決了,審判的時候不是法院一家在審判,旁邊還有檢察院的人勒。除非把連檢察院跟法院的關系都打點好了

在現今,人類的總數還在增長,與人為伴的生物紛紛走向了滅絕,地球上沒有了生物多樣性,人類也會滅絕的.看似10蛋,該品種估計是瀕於滅絕的生靈,全人類愛好生靈的人們都希望這些生物品種與人類一樣生存下去,這個別壞蛋無視動保法,應該受到重處。在保護野生生物的力度上,刑法力度不夠,對個別無視瀕滅生吻生存的嚴重分子該處極刑才行。該案判的輕了點,當處20年或槍決。

『貳』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叄』 怎麼看待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事件

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因此,河南新鄉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符合法律規定,理所應當。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3)大學生販鳥擴展閱讀: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如下: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貟某,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

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

《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2]。」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道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肆』 為什麼不能上樹掏鳥蛋二年級

因為上樹掏鳥蛋不僅自己危險,而且鳥媽媽剛生的寶寶給它偷了,它難過不說,你又養不活,還是珍愛生命的好。

曾經大學生掏鳥案轟動一時,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而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案件。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事件背景

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上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標簽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伍』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 這個案件 它說明什麼

1、10隻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隻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陸』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有哪些動物是不能觸碰,否則「牢底坐穿」的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這件新聞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很多人表明10年的處罰確實有些太重了,而且就掏幾只鳥的事情,構不成違法犯罪。但是經過警方調查,這些鳥可不是普通的鳥,而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因此這名大學生涉嫌非法收購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而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其實像這樣的動物還有很多,例如希拉里蟾頭龜、巫山巴鯢、蠑螈等。

最後一個就是巫山巴鯢了,這個生物也就是4隻腳的魚,很多人看到這種魚就會覺得特別獨特,而且也會有著弄來吃吃的想法。但是這種魚的葯用價值非常高,生活在四川東部、重慶以及湖北西部等地區,也是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一旦出現任何不好的行為,會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期間,嚴重者會判5~10年。

『柒』 對「大學生掏鳥案」思考

          前段時間,網上對沉寂兩年的「大學生掏鳥案」又開始了報導議論。原因是河南鄭州師范學院的兩名學生暑假期間在家鄉掏了十幾只鳥售賣,據說因為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被判刑十年。當時引發了熱議,各種聲音都有。慢慢平靜下來的話題因家長不停的上訪和學生本人的上訴而再次引發了爭議。

        試想,一個農民辛辛苦苦的把一個孩子供到上大學是容易的嗎?吃了多少苦受過多少罪,而今為了區區十來只鳥而毀了這個孩子的一生,毀了孩子光明的前途和美好未來,值的嗎?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還是為鳥服務的?

      物競天擇,適著生存,這是自然界的規律,是生存的法則。不是靠什麼鳥類保護法,動物保護法能改變的,它們即然不能適應這個環境,就應該讓它們慢慢被淘汰,慢慢的消失。人類之所以成為世界地主宰,是靠自己與天斗、與地斗、與其它動物斗的過程中,慢慢增長了智慧,知道了製造工具,才慢慢變得強大,才慢慢地脫潁而出。而不是靠這個法、那個法保護。

      現在老虎可以吃人而人不可以打虎,野豬可以毀壞人們辛苦種植的莊稼甚至攻擊人,而人不能傷害它只可以把它趕走。為了幾只鳥,而判一個學生十年有期徒刑,值得嗎?這不是毀了孩子一生嗎?誰整天沒事總拿個國家鳥類保護手冊,動物保護手冊,捕鳥前先看看可不可以捕。況且,公園里那些老頭手裡提的鳥都是哪裡來的?花鳥寵物店裡的鳥都是哪裡來的?不都是捕來的嗎?

      順其自然吧,自然界有自己規律,有自己的法則。人應該是至高無上的,一切都應該為人類服務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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