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培訓補貼
㈠ 高校畢業生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政策有
高校畢業生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政策有:
1、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2、畢業後按規定進行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也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3、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4、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
5、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
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法律依據】
《關於做好全市新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 引導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的,按照專科、本科、碩士及以上學歷分別給予個人每年2000元、3000元、5000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養老、家政服務或現代農業企業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1年以上的,給予個人每年1萬元的就業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分之二的社保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醫療保障局)。
㈡ 大學生補助政策
大學生補貼政策具體如下:
1、一次性求職補貼。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特困人員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大學、各類非學歷教育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求職補貼。一次性求職補貼標准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同時具備多個條件的畢業生不累計發放;
2、職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培訓和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行動等,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的高校畢業生,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3、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能力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畢業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畢業當年的12月31日之間的高校畢業生和職業院校學生,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家庭服務業企業,按規定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5、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對在公益性崗位招用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單位(企業),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高於所在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6、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國家級貧困縣和老工業基地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以及16-24歲登記失業青年;
7、創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條件的初創企業經營者參加創業培訓,且培訓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
8、一次性創業補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穩定經營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畢業5年內(申請人高校畢業證記錄的簽發時間到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時不超過5周年)自主創業並已領取《就業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法律依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