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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師范大學教育博士

發布時間: 2023-12-06 12:41:52

『壹』 首都師范大學博士學位授予條件

條件如下: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按下列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

第三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1.授予對象為在校學習期間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規定的本科畢業生;

2.已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達到本科畢業學分要求,經審核符合畢業條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表明其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2.畢業時,大學外語成績尚未達到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標准者;

3.屬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作假者。

第五條 因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學位者,受處分後,改過表現突出,無任何違紀處分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畢業時經批准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相當於在校學習期間平均每門課程成績為80分);

2.獲得省部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的學科競賽獎勵。
第六條 延長學習年限或結業離校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業、達到畢業標准,且符合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各院(系)審核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生,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丟失不補。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按下列學科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

第三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1.授予對象為在校學習期間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規定的本科畢業生

2.已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達到本科畢業學分要求,經審核符合畢業條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成績表明其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2.畢業時,大學外語成績尚未達到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標准者;

3.屬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作假者。

第五條 因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學位者,受處分後,改過表現突出,無任何違紀處分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畢業時經批准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相當於在校學習期間平均每門課程成績為80分);

2.獲得省部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的學科競賽獎勵。
第六條 延長學習年限或結業離校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業、達到畢業標准,且符合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要求,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各院(系)審核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學生,經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後,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丟失不補。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首都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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