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外地本科生落戶
『壹』 蘇州本科生落戶政策
如果是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返籍落戶,畢業後把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回,憑畢業證明材料就業報到證,加蓋高效畢業生就業調配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非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落戶,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以後,可辦理申請落戶。
1、人事(職工)檔案凡具有大中專及以上學歷、實行社會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及已建立職工(人事)檔案的人員應當提供,職工(人事)檔案應當完整齊全、真實有效。
2、人才引進落戶登記(備案)表3、學歷、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證明4、戶籍證明⑴、本人及隨遷人員遷出地(原戶籍地)的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或《戶籍證明》原件);⑵、遷入地的戶口簿、蘇州市區《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用人單位集體戶首頁(原件和復印件)等。5、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滿一個月及以上(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或者大專學歷人員連續繳費2年及以上)的參保證明(以實際到帳為准)。參保地為市區的可提供個人編號、園區的提供《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原件)。
6、婚姻證明已婚人員提供《結婚證書》(或婚姻狀況證明),離異人員提供《離婚證書》、協議或法院調解、判決書等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7、子女隨遷證明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家庭關系)或證明(原件和復印件)。8、引進現役軍官配偶提供經蘇州市人社局軍官轉業安置處(軍轉辦)審核同意的《現役軍官家屬人才引進審核表》(原件)。 蘇州本科生落戶政策是什麼 如果是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返籍落戶,畢業後把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回,憑畢業證明材料就業報到證,加蓋高效畢業生就業調配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非本地生源高校畢業生落戶,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以後,可辦理申請落戶。具體細則可關注蘇州本地寶
綜上所述關於蘇州本科生落戶政策的問題 建議准備好所需材料之後,再到相關部門進行辦理,預防漏掉材料之後把當天辦不下來。
法律依據:《蘇州市政府關於調整人才落戶相關政策的通知》一、有來蘇就業意願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一)在國(境)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取得國家教育部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人員;(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人員;(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上人員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不超過55周歲,碩士研究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不超過50周歲,本科學歷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二、在蘇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下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一)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及以上(含留學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一級條件之一的人員;(二)具有本科學歷(含留學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條件之一的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以上人員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按該條件申請辦理落戶。
『貳』 在蘇州落戶口需要什麼條件
蘇州落戶需要以下條件
1、有來蘇就業意願並符合條件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2、在蘇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下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3、具有大專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年齡不超過35周歲,在蘇穩定就業並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外地人在蘇州落戶條件
1、有來蘇就業意願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一)在國(境)外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取得國家***學歷學位認證的留學人員;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以上人員;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以上人員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穗伍桐不超過55周歲,碩士研究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年齡不超過50周歲,本科學歷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在蘇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以下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一)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及以上(含留學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猜坦等級)一級條件之一的'人員;
(二)具有本科學歷(含留學人員)、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橘乎條件之一的人員,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以上人員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條件,可按該條件申請辦理落戶。
3、具有大專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三級,年齡不超過35周歲,在蘇穩定就業並在申報單位連續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人員,在人事檔案轉入後可申請辦理落戶。
注意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人員所持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應符合最新施行的蘇州市高技能人才緊缺職業(工種)目錄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根據需要,組織研究建立職業技能水平評價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