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管
㈠ 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本科生新生,應當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入學體檢復查由清華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校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以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予注冊,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即回家治療,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注冊手續。秋季學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後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或者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學士學位學制五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 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的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70學分,五年制建築學專業為190學分。
第十條 列入每學期學籍審查和畢業資格審查的學分均指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學籍審查和處理詳見本規定第八章)。
第十一條 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輔修課程學分、SRT等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
第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三日以內由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按照上述請假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並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報到,逾期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不抄襲作業(論文、報告);不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不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應當註明出處;直接或者間接參閱的書面材料,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者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學生所選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與否一律記入成績單。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試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另定),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一般記「優秀」、「通過」或者「不通過」,「優秀」或「通過」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辦法及平時與期末成績所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筆試、口試等;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測驗、作業、論文等的成績及出勤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實驗或者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該課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師規定期限尚未完成實驗或者未交齊作業者,取消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抄襲作業視同未交作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核嚴重違紀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在進行學分績等計算時按零分或者不通過計。
第二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單中只記載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自修部分課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平均學分績不低於85分,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沖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時間沖突部分。
(三)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者課程一部分者均應當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四)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申請自修。
第二十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申請重新學習:
(一)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課程重新學習手續。
(二)課程重新學習成績按最新一次成績記載,並根據修讀次數在學生成績單中標注「重1」、「重2」等。
(三)同門課程的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平均學分績計算。
(四)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新學習的次數不限。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已合格的課程(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批准後申請緩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緩考。
第二十七條 重新學習和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與考核,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當主動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學校注冊中心咨詢重新學習或者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注冊中心辦理重新學習或者緩考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成績(成績以百分制計的課程),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課程的學分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
第六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者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停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後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休學退課。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學籍停學,停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停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停學與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停學者,在停學期間可以向學校申請旁聽課程,考核成績復學時有效。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者停學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者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或者停學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轉系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在讀一年級或者二年級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系轉專業(以下統稱轉系)。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系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成績如實記載在成績單中。
第四十條 轉入院系對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系學生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系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當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 系內轉專業的,由各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到其他院校完成學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四十三條 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十四條 凡申請轉學或者轉系的學生,未經批准及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所在院系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四十五條 轉學的有關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 試讀、轉專科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一學期(夏季學期及大一秋季學期除外)所取得學分低於12學分(含12學分)者,轉入試讀,暫保留學籍一年。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間,春秋兩個學期取得的學分總和達到30學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學期全部學分者,可以解除試讀。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學年。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學分要求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或者予以退學。
解除試讀之後或者試讀期內再次出現第四十六條情況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第四十九條 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
專科畢業應取得100學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重新學習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0學分(含20學分)的。
(二)試讀未達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轉專科條件的。
(三)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在四學年內(自入學時算起,不包括休學或者停學)未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一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日即視為送交。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計劃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本科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另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後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課程修讀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因留校察看處分予以結業的學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 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者,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修讀輔修專業者,不允許因輔修專業課程未完成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在《清華大學本科學籍管理條例》(2003年7月修訂)基礎上修訂,自2005級學生開始執行。港澳台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三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要求制定具體執行辦法。美術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㈡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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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准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准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准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周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周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范,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後,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準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准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㈢ 西南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為了適應中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西南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西南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規範本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發展學生個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協調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二條 標准學制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三條 師范專業實行學年制管理,其他專業實行學分制管理,採用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三至六年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達到相關要求,准予畢業,畢業時均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滿,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者,作結業處理。且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以書面形式,並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有效證明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請假,並報教務處備案,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10個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並完善相關手續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10個工作日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拒不離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並經校醫院審核合格者,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復查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不辦理入學手續既逾期未申請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後,持學生證到各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只有經過注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按期注冊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特困學生經學生管理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才可以注冊。各學院應當於注冊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務處報送學生注冊情況。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應當辦理請假手續。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輔導員(或班主任)審批,4~9個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學院長審批;達到10個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後,報送教務處審批。學生一學期請假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請假期滿後,學生應當及時到校學習,並向學院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准與否,應及時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病、事假的申請書、醫院(縣級及其以上)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所在學院備查。
第九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即為曠課。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學期曠課10~2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曠課30~3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40~4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曠課50~5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60學時及以上,予以退學。
曠課時數計算辦法:在規定的教學時間內,行課日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數計;實習、軍事訓練、生產勞動、社會調查等,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
第五章 課程選修、免聽、輔修、重修
第十條 學生修讀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自主創新學習五大類。通識教育課程分為全校通識教育課程必修課和全校通識教育選修課;專業發展課程分為專業發展課程必修課和專業發展課程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等;自主創新學習獲得的學分包括科研學分、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等。
第十一條 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在學院指導下制定個人學習計劃,安排好各學期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學生選修學分數由學生自主決定,但一般不得低於16個學分,不得高於35個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些必修課,經自學或網路課程教學等途徑確已掌握,達到該課程教學大綱要求,且已修課程成績全部達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請免修。
課程免修申請須由學生在第一次選課開始前提出,填寫《西南大學本科生課程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審查簽字同意,學院領導批准後,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學生可獲得該課程應得學分,記入成績檔案,並報教務處備案。
參加免修考核未達到免修要求的學生,可在下學期(或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辦理該課程的補選手續,修讀該門課程。
第十三條 經批准選定的課程,學生應按時聽課;對部分學習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已修課課程成績全部達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申請課程免聽的學生須在開課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查同意,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後,方可免聽。
獲准免聽的課程,學生可不聽該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但應主動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系,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作業等,按時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踐教學環節及各類考核。根據學生學習情況,任課教師有權適時中止學生的課程免聽,以確保其學習質量。
第十四條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訓課、實驗課、就業指導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課、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或免聽。學期免修、免聽課程不得超過6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修讀輔修專業或選修本校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
第十六條 考核不及格課程,除實踐教學環節、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外,可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時間為開學後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補考合格後成績記載為60分,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通識教育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重修,也可另選課程。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補考學生和補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並報教務處。
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重修不得超過兩次。課程重修應到所在學院辦理重修登記手續。不及格的課程如下學期繼續開設,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後的10個工作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隔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可按正常選課程序或在相應開課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
重修課程可以參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免聽。
各學院應當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3周內清理、審核學生重修課程登記情況,並報任課學院和教務處,由任課學院組織重修課程教學和管理。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核,不予評定成績。
(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該課作業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該課實驗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實驗報告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的。
每學期期末考試前10個工作日內,由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考核資格,將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送學生所在學院復核,由學院通知學生本人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緩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書面申請緩考,經主管院長批准,開課學院同意,方可緩考。學院應將學生緩考申請存檔,並將其申請復印件送交所修課程的任課教師。因病申請緩考者應當於開考前提交醫院(縣級及以上)證明,課程開考後送交的病假證明無效。被批准緩考的學生,應當及時向學院申請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舉行的補緩考,緩考不及格不得補考,只能重修。緩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記載。學生所在學院應於開學前1周內將緩考學生和緩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並報教務處。
未經批准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曠考的學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
(一)課程考核類型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採用百分制評分,考查採用五級分制(優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評分。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折算: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在績點計算中五級制一律按中值轉換,即優秀按95分計算、良好按85分計算,中等按75分計算,及格按65分計算。
(二)課程考核方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討論、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踐技能考核、藝術創作等多種形式。
(三)課程理論教學與實驗教學成績的百分比原則上根據學時數折算。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考核成績和課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其中課終考核成績應占課程考核成績的50%~70%,具體比例由學院確定。
第二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和學校有關學生德育考評辦法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公共體育教學單位批准,由公共體育教學單位安排適合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的體育保健活動課程,並由體育教師評定成績。
第二十二條 選修本校其他專業的課程成績(學分)和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院審查,教務處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0”分計,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不能參加課程的正常補考,只能參加該課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按《西南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進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由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學者;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的;
(六)三年級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八)已有轉學經歷者;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辦理轉學的有關程序、時間要求按照重慶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檢查證明,因傷、病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達到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學生因經濟困難、創業、參軍、出國留學等原因申請休學的;
(四)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學籍至其退役後一年。因應征入伍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辦完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離校,路費自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經所在學院和校醫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二)入伍的學生憑退伍證明和退伍後安置地武裝部的證明復學。
(三)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教學班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經本人同意,編入相近專業教學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自負,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學業警示、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必修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累計達15學分,學校對其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學院以書面形式送達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重修合格不計入內)達到24學分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而連續10個工作日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累計曠課達到60學時及其以上的;
(六)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未注冊而無正當事由的;
(七)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主管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簽署意見後提交學校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同時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直接送交、書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達本人。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條 應當退學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給予一次試讀機會。
(一)在校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達24學分,但未超過36學分的;
(二)未請假連續10個工作日但未超過20個工作日,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以書面形式認識錯誤、且無其他不良行為的;
(三)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無正當理由,但超期時間在20個工作日之內的。
第四十條 試讀期限為一年。試讀期滿後,經學生申請,學校審查合格後可繼續正常學習。
試讀期間,課程考核繼續有不合格者,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者,取消試讀資格,給予退學處理。
退學學生未申請試讀或未被批准試讀,以及在10個工作日內不辦理試讀手續的,仍按退學處理。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授位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畢業鑒定合格者,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在標准學制內能提前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學分者,學生可於擬畢業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畢業申請,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審批。凡被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學院安排參加畢業年級教學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在辦理相關手續和繳納相關學習費用後,可以繼續在校學習;凡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可以按程序申請重修課程、補作畢業論文(設計),經考核、答辯合格後,學校審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授予學士學位。凡按規定回校重修課程的結業生,其食宿、旅費自理,並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習費用。
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要求者,作結業處理,且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主修專業達到畢業條件要求,需要繼續攻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專業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五條 學生辦理延長修業年限,應當在標准學制下的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後的第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准予延長修業年限,但在校修讀總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修業最高學習年限。
延長修業的學生保留學籍,由所在學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按照《西南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授位。
第四十八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注冊。
第四十九條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修完輔修/雙學位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課程,成績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單科結業證書;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未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並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獲得輔修專業證書,並符合雙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相應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均不能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㈣ 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西南交大規定來,一學期源所掛學分達到25學份學校給予勸退。
2003年前學校的規定為,掛科超過10學分給予一次退學警告,累計達到3個退學警告,學校給予勸退。現在已取消此規定。
給予勸退的學生可選擇到峨嵋校區讀專科學位,一年後可參加專生本考試回到本校區,並可重新選擇專業。這種選擇需要和老師及領導通過非正常方式「溝通」。
大四最後一個學期所掛學分若大於50,將會失去補考機會,無法正常畢業,直接留級。
最後,做為過來人,謹請樓主懸崖勒馬,把握大學時光的最後機會,順利畢業,成熟起來。你的父母和你的愛人正在未來等著你負起自己的一份責任來。
游戲只是一片雲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