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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權益調查

發布時間: 2024-04-23 07:10:21

❶ 你認為關於大學生權益的最具爭議的問題是什麼

我認為最具爭議的應該是就業問題

大學生是一個充滿青春與驕傲的名字,因為我們承擔著世界的明天,大學生活本應該是豐富且繽紛的,我們都期待可以在大學的幾年中盡情地飛翔,充實自己,鍛造自己。
而在生活中,卻也時有大學生權益被侵犯或受損害的事情發生,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深思考。的確,作為新時代的一名大學生,我們接受的是最好的教育,我們站在時代與新思想發展的前沿,應該說我們看事情要比同齡人深刻與透徹得多。但是很多時候不少大學生有著很強烈的理想化思想,畢竟接觸社會不多,經歷的事情也不夠多,他們希望看到的是一個符合他們理想的世界,在這樣的一種心態下,很多時候他們會忽視社會的眾多陰暗面,而致使他們的權益受損害,在很多大學生的實踐和就業過程中就存在著不少這樣的問題,他們缺乏一種保護自己的思想而現在的大多數高校都通過成立學生權益維護中心切實保護學生的權益,並且把維護學生權益當作組織建設的一部分來重視;在學生方面,很多學校通過開展"大學生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等講座以及一些常識的宣傳來增強學生的維權意識。
當代大學生究竟存在著哪些方面的權益呢?
首先,大學生作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他們享有公民所有的權利與義務,而除此之外,大學生作為一特殊群體,他們還享有一些特定的權益,包括與社會、與學校之間的權益。當今大學生權益受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社會實踐以及創業中的權益受損;二、在學校里的權益受損,包括與校方的摩擦;三、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受損。
有關大學生在社會中的權益受損事件可以說是屢見不鮮,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社會的因素,也有大學生自己的因素。在前段時間的一期《中國青年報》上,就有有關幾名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權益受損的報道。講的是中央財大經濟學系的幾名大二學生利用暑期的時間去一家私企打工,不但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少挫折,權益也受到嚴重損害的事情。他們想通過暑期的時間去打工,一方面充實自己,一方面也可以賺點零花錢。當他們被告知一家公司肯僱傭他們的時候,他們就興高采烈地去了,在事先他們根本就沒有簽訂有關的書面協議更不用說是合同了。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考慮到有關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打工的過程中,這家公司並沒有按照他們事先所說好的來執行,他們的工作時間超出了他們原先所定的時間,工作量也比原先所說的要大得多,這樣不說,在打工結束之後,他們並沒有獲得他們所該得的報酬。而幾個大學生在與公司理論幾句沒有結果之後就沒有再通過什麼方式來維護他們正當的權益,他們不知道該找誰,該怎麼做,事情就不了了之,而之後也不知是媒體如何得知才報導了這樣的事件。之所以出現這樣的事情,首先是學生方面的問題,他們涉世不深,考慮不周,他們把這個社會理想化了,而沒有想到社會復雜的一面,他們不懂得保護自己,而在事情發生之後,他們不懂得用有效的手段或藉助一定的途徑來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而有些企業或組織正是利用當代大學生這樣的一種心理,通過損害別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利益。而有關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權益也是一大問題。大學生創業,已成為時代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更多的人在議論著當代大學生身上的創新意識和勇於實踐的精神。卻少有人注意到,風景線背後?陰影":有的大學生在轉讓知識成果時,由於不了解自己成果值多少錢,結果成果低價被人買走;也有的大學生在創辦公司時,違法違規,甚至被勒令停業;也有的大學生在與社會企業合作時,受騙上當…… 勇於創新的精神和深厚的知識基礎,是大學生創業的優勢,但與在商海沉浮多年、深沉老練的老闆們相比,這些還不夠,創業學子,要學會保護自己。當然,對於這種種現象,我們要制止它們的發生,但是有些社會現象不可能在短時期內消失,所以作為一個大學生,我們要做的首先便是增強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畢竟是要人去適應社會,而不是社會來適應人的,所以作為大學生,要在思想意識上增強維權意識,並要在現實行動中切實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學校應有的職責
針對上面所說的第二個方面的大學生權益受損現象,也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畢竟大學生的絕大多數時間是生活在學校里的。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生活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並且學生在合法的范圍內享有一定的自治權。而在中國高校中,學生權益損害主要體現在亂收費方面,時下,一些學校特別是一些地區的民辦高校收費不當,據報道,湖北一個百萬人口城市教育系統每年從學生手中的亂收費高達600多萬元之巨。學生作為消費者,在學校處於弱勢地位,要有效保護他們的權益,應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國務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學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給予學生消費者以明確的法律保護,避免部門條例規定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打架,盡量不讓損害學生消費權益的行為有法律空子可鑽。二、實施學校收費明白卡制度,即凡是學校向學生收取的任何費用必須由收取人在卡上簽名,並出具收費憑證,以防止部分學校和教師逃避工商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查處。三、建立反應迅速的學生消費者舉報系統,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四、加大對違法違規亂收費行為的查處力度,嚴肅處理頂風作案的當事人。

對於社會的要求
有關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權益受損的問題也是當今大學生所擔心的問題之一,就業應該說是大學生最關注的事情,畢竟苦讀四年,從某種程度上講就為了就業問題。而在現實生活中,有著不少侵害大學生權益的事情發生。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的應屆畢業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職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雜志社應聘,剛一見面單位就告知,如想簽訂協議書則需要繳納1萬元押金。小徐覺得單位的要求實在是不可理解,"如果以後我違約的話,繳納違約金合情合理,可現在還沒上崗,沒有從單位拿一分錢就要先交一筆巨?。北京大學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主任李國忠對此則是司空見慣:"如今,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繳納上崗抵押金、風險金的現象太普遍了!"去年7月,北京大學法律系畢業生黃某到已簽訂協議的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報到上班。不料單位提出,為防止畢業生隨意跳槽,如要簽訂勞動合同書,黃某必須先繳納上崗押金1.5萬元,5年內若不發生變故將予以退還。否則黃某將不得不另尋他職。"她覺得單位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學校尋求幫助。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後,她去了另一家單位,並向該公司交納了違約金?李國忠說。李國忠擁有9年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經驗。他介紹說,繳納抵押金、風險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而在大型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則不多見。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在簽訂協議書前即提出,否則不予簽訂;另一種則是直到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提出,否則單位對畢業生不予接納,並且畢業生需承擔違約責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額少則幾千,多則上萬,許多用人單位要求就業者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繳納抵押金、風險金等以防止就業者違約。對於收取上崗押金,招聘方也說是迫不得已。但是對於一個剛剛畢業的大學生來說,他們根本沒有什麼經濟基礎,招聘方提出這樣的要求,不得不說在某種程度上侵害了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並且,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教育部於1998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對普通高校畢業生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畢業生繳納抵押金、風險金。如果已繳納了此筆費用的,有權在進入用人單位後隨時要求予以返還。若出現爭議,畢業生請求調解無效後,可直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可是,至今也未聽說任何一家招聘單位因收取了上述費用而受到法律制?分析其中原因,現在大多數學生和家長都抱著"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價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畢業生是敢怒不敢言。現在,我國在個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虧後便自行設置管理條款,而不合法的行為也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和處理,"於是,由於雙方的疏忽和缺乏規范,大家便感覺理所當然了"。在這個問題上,供需雙方的行為都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規范,讓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保障。對擇業的畢業生,學生不能一味地苛責單位和社會,而應首先自己加強道德修養,提高自身素質,在簽訂協議書時一定要索取勞動合同的樣本或復印件,看清條款,並學會向學校和法律部門尋求援助,切實維護自己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

❷ 在校大學生兼職情況調查

走在大學校園內,公告欄上形形色色兼職信息是否讓你躍躍欲試?大學沒有堆積成山的作業,也沒有沉重的升學壓力,充足的課余時間讓同學有了更多的選擇。在校兼職也成為大學課餘生活一道獨特的風景線。但對於兼職你了解多少呢,它是否真的如你所想的那般美好,是否真的是開往春天的地鐵?兼職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兼職中又該注意哪些問題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呢?面對兼職中出現的意料之外的狀況,你是否應付自如呢?
帶著這些疑問,記者對寧德師范學院的在校生進行了走訪調查。
在校兼職是了解社會的一扇窗
“兼職收入最高的時候是1500元一個月,包吃包住,最低的時候一天也有40元。”從大一就開始做兼職的寧德師范學院中文系小林同學說。小林做過多次兼職,工作種類多樣,包括促銷、收銀、發傳單、家教等。“通過各種兼職活動,不僅增加了許多工作經驗,無形中也提高了與人溝通的水平。而現在很多應聘單位都會要求求職者要有相關工作經驗,豐富的兼職經歷將為我以後工作積累經驗。”
據調查,像小林這樣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的大學生不在少數。談起兼職的收獲,同學們感想頗多。做過不少兼職的葉同學說:“我身邊有不少同學做過兼職。我認為通過兼職可以認識更多的朋友,多掙點零花錢,減輕家庭負擔,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挺好的。”
的確,目前兼職不只是出現在貧困生身上,學生打工也不再是掙取生活費那麼簡單。兼職無形中為他們打開一扇了解社會的窗口。越來越多的學生更希望通過兼職積累經驗,提高人際溝通水平,以此來培養能力為將來謀求更好的工作崗位做准備。如今,許多在校大學生們對兼職的態度積極,熱情高,哪怕報酬未必豐厚,他們也樂此不彼。
當然也有部分同學對此不置可否,他們認為大學生應多花點時間在學習上,打好學習基礎,為將來的學習做准備。反之,如果因為兼職而耽誤學業就太不應該了。
誰知兼職酸甜苦辣?
隨著兼職的普及,大學生們從中得到了鍛煉成長,但同時也面臨著一些煩惱。
多次兼職的小劉同學向記者反映,今年“十一”期間,他和同學找了份促銷的兼職,可是工作結束兩個月了,卻只領到一半工資。“之前公司說工作一結束,就給結算工資,可過了一個月也沒發。這幾個月為了這事我們沒少折騰,但因為當時發工資是口頭承諾,我們也沒辦法。給他們打電話,卻說正在統計,幾次無果。”小劉一臉委屈地說,“這種情況不僅讓人郁悶,卻又無處申訴。”
采訪中,大多數大學生也認為,兼職是一種短期的僱傭行為,一般採用口頭協議,合同或者協議簽不簽都無所謂,這為兼職中不愉快插曲的出現埋下了伏筆。究其原因,一些在校兼職的大學生因為缺乏工作經驗和閱歷,防範意識較差,一些不良商家便抓住他們求職心切的弱點,向其伸出“黑手”,使得大學生權益受損的情況屢屢出現。
然而,一些同學卻因為兼職有著不錯的收入,當兼職與上課時間有沖突時就會找各種理由請假、曠課,從而影響學業。
寧德師院數學系的小李同時兼職兩份工作,每天來往於上課與兼職之間,遇到不感興趣的課或者自認為不重要的選修課就會選擇避開而去兼職。他說:“從大一開始我就開始兼職了,一個月能掙六七百元。大二的時候,一下子幹了兩份兼職,更忙了。兼職也是有時間規定的,如果不能及時到崗,會被扣薪水。為了工作,也經常逃課,結果弄的自己筋疲力盡不說,還有幾門課亮了紅燈。現在因為兼職不能合理安排時間耽誤學業,真是得不償失。”
老師建議:合理安排時間學業兼職兩不誤
律師支招:簽訂勞動合同保存用工證據
形形色色的兼職讓人歡喜讓人憂,如何讓兼職為校園生活增光添彩呢?如何做到學習兼職兩不誤?
“作為老師,我覺得大學生兼職可以鍛煉學生各方面的能力,還是有必要的。找兼職要有自己的判斷力,判斷該工作的可行性,別被一時的利益所誘惑而上當受騙。建議學生盡量去學校的勤工助學處找,這樣相對比較有保障。”寧德師院的徐曉春老師告訴記者。“同時要合理安排時間,切不可因工作而耽誤學業,如果能兩者兼顧那是最好的。”
面對兼職中學生權益受損的種種狀況,陳其象律師建議在兼職中,如果能夠簽訂勞動合同,盡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僱傭合同,因為現在勞動合同法並不禁止兼職。如果無法簽訂合同,一定要保存用工的證據,比如平時工資發放記錄、出入門牌、出入證件,還有其他人的證言。總之,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要證明存在用工關系。在這個基礎上,如果工資被拖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支付工資或者選擇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要收集保留用工的證據。
同時,陳律師也提醒用人單位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❸ 調查大學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的目的

了解大學生消費者頃改權益保護法的普及力度。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調查大學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的目的是為了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大學生嫌乎陪人芹蠢群中的普及力度,從而更好地保障大學生消費者權益,促使了商家和消費者處於平等地位中,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於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❹ 大學生權益問題有哪些

1、大學生作為公民,作為社會的一部分,他們享有公民所有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作為公民應當享有法規規定的的權利,具體包括:受教育權、人格權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等法律法規 規定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
2、大學生作為一特殊群體,他們還享有一些特定的權益,包括與社會與學校之間的權益。當今大學生權益受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社會實踐 以及創業中的權益受損;在學校里的權益受損,包括與校方的摩擦;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受損。
作為一名大學生除了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具體有: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指大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項權利是大學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學習任務的主要途徑。
(2)大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它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在大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這項權利能幫助家庭貧困的學生完成學業。這是學生的一項權利,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學生都有權申請,學校和教師不得拒絕。
(3)獲得公正評價權,是指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4)申訴起訴權,是指大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5)其他權利,是指《教育法》允許大學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❺ 澶у︾敓鐨勬潈鐩婃湁鍝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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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

目前,我國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的糾紛與沖突時有發生,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易受侵害的問題日益突出。國內一家官方人力資源網站對大學生實習安全進行了一項專門調查,結果顯示:9成以上的實習生遭遇過權益受損,46%的學生自述實習期有上當的經歷,27%學生實習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剋扣工資,位居大學生實習中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學生在明知權益受損情況下選擇了“忍氣吞聲”。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遭受實習單位的侵權。首先,實習單位拒絕簽訂實習協議,即使簽訂協議的,也存在內容不規范的問題,缺乏對實習生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說明。其次,在實習過程中,大學生的實習報酬普遍較低,而且工作時間較長,很少有加班費。有的實習單位甚至要求繳納實習費用。再有,許多實習單位不考慮實習生缺乏安全生產經驗,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產防護裝備和措施,導致實習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
二,學校和政府部門消極不作為。學校消極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相關政府部門對實習單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學生實習期間權利遭受侵害,同時使得大學生在遭受侵害後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原因
一,大學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數學生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不太了解,未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其次,多數大學生普遍缺乏維權意識,由於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在權益受損時對實習單位和學校的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很難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未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及政府部門的責任。在大學生實習的過程中,學校應該承擔對大學生的教育管理義務,為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實習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並且說明實習期間事故傷害的相關規定,不能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侵害其權益。政府部門應該承擔對接收實習生的用人單位的監管,避免實習單位侵害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規范的缺失。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及保障機制,對實習生的身份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其權利義務也沒有作系統的闡述,法律不健全成為導致實習生權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觀原因。目前勞動法並未將實習生規定到勞動者的范圍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所謂“大學生實習”,就是指“在校或畢業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將所學的理論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和檢驗,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就業能力的學習過程”。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的身份不僅僅局限於學生,同時與實習單位具有勞動關系,實習生既要服從學校的管理又要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明確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才能夠有效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所以,實習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范圍顯得尤為重要。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者資格,但其在實習過程中的勞動和一般勞動者的勞動只有形式上的區別,並無本質上的差別。首先,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同時憲法第十九條表明勞動者有權接受教育,可見學生作為勞動者並不沖突。本文認為由於大學生實習期間處於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勞動權應當受到勞動法的確認,並且可以將實習生作為准勞動者,對其勞動權加以特別的保護。
二,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之間,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以及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中,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學生雖然在實習單位參加實習,要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但是作為在校大學生,服從學校的統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學校應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指導和保護的法律義務。關於學校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應該根據是否由學校指派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來確定,如果是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則二者之間構成委託關系,並且依協議對實習期間實習生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對於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學界存在很多觀點:
1、附帶勞動關系說。實習單位通過實習協議接受學校的教學委託,從而獲得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利,同時學生通過向實習單位提供勞動來獲得實際經驗和實際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勞動關系。因此學生與實習單位的基礎關系應該是教育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在此基礎上附帶一定的勞動關系。
2、教育管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雙重說。對於在校大學生在正常教學之外進行實習並能夠獲得一定報酬的情形,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具有教育管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雙重性。
3、教育管理關系說。學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並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以實習合同為依託的教育管理關系。
4、勞動關系說。從勞動關系的特點看,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具有勞動關系不同於民事關系的特徵,如雙方主體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隸屬性、兼具財產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勞動關系。
構建我國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制度
一,國外實習權益保障制度的經驗。首先,法律明確規定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西方國家在勞動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實習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其次,對大學生實習的薪酬和工時給予法律保障。再次,將實習大學生納入工傷事故保險范疇。多數國家採用雇員的形式,把在校大學生涵蓋到職業傷害范圍中,法國規定,實習學生可享受大學生社會保險,保險內容涵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二,廣東省大學生實習立法評價。首先,2010年3月1日《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成為我國第一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大學生實習問題加以規范、保障的專門法律制度。其次,《條例》規定了實習的規范和管理制度。最後,《條例》對實習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學校的法律責任、實習單位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但是,該條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實習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保障仍然不夠全面。第一,《條例》強調實習是與教學相關的活動,屬於學習的延伸,同時具有勞動性這一特點,並未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特殊勞動者的身份做出明確規定。第二,實習大學生受到權益侵害後救濟途徑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實習大學生權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應該將符合勞動者實質的實習大學生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內,同時建立適用全國的統一專門的法律制度,切實維護其實習期間的權益。其次,擴大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將與實習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險體系,並由實習單位為其繳納保險費用。再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和專門的申訴委員會等機構,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侵害進行協調處理。最後,強制簽訂實習協議。
第二,學校應完善實習制度,加強對實習生的監管。在就業形勢日趨嚴重的現實下,實習已經成為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有責任規范實習制度並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應該建立完善的實習制度,包括實習目標的制定,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訓,實習過程中學校對實習生的監管以及對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三,大學生應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大學生應該加強勞動方面法律知識的學習,主動要求訂立實習協議。此外還應該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在遭遇傷害事故時運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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