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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侵權案例

發布時間: 2024-10-27 07:25:52

❶ 廣東女子稱遭大學老師侵犯被反訴名譽侵權,她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立刻去撥打110,也可以去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才可以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會有一個和平合理的結果,會讓對方給予自己一些賠償。

大學生在校期間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

現實困惑

孫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學生,家庭條件比較困難。為了籌措大二的學費,暑假期間,孫某找了一份促銷工作和一份兼職錄入工作。孫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滿滿的,雖然很辛苦,但一想到開學的學費,孫某就渾身有了力氣。然而事實並沒有她想像的那麼美好。一個月過後,其兼職錄入的公司依約支付了她的工作報酬,其參與促銷的那家公司說促銷工資要一個月後才能發。孫某無奈,只能等待。然而一個月過去了,她去索要工資時,卻發現該公司人去樓空。孫某氣憤難耐,想要去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那麼大學生打工遭受侵權是否可以依據《勞動法》來維權呢?

律師答疑

孫某打工遭受侵權不受《勞動法》調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但是由於學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與用人單位只是形成暫時的勞務關系,實際並沒有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因此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不是勞動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孫某與促銷公司未形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能到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

但是孫某可以追究促銷公司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孫某與促銷公司通過口頭協議,約定孫某提供一個月的勞務,公司為其支付報酬,形成了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促銷公司應該為孫某支付勞務報酬。必要時,孫某可以起訴促銷公司,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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