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被傳教
Ⅰ 禁止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近年來,某些地區和學校出現了師生參與宗教活動的現象,尤其是基督教、伊斯蘭教和摩門教在高校中的傳教活動有所增長。參與活動者包括少數外籍教師、外國留學生,以及部分青年教師和在校大學生。宗教活動多在教學樓、教師宿舍樓、留學生宿舍樓內進行,甚至有跨地區跨校活動,有的還受到境外宗教組織的操縱,產生了不良影響。因此,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需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活動在學校內蔓延。
一、加強法紀教育。各地各學校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務院有關宗教活動的規定。教育師生深刻理解我國「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政策,不得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一旦發現必須堅決取締。要通過宣傳教育,引導師生認清參與宗教活動的不良後果,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規定,執行國家對宗教活動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深入摸查,掌握情況。要對本地區本校的宗教活動進行摸查,特別是涉外學校和有外籍教師、留學生的學校,要加強對調查研究,了解師生是否參與宗教活動,分析原因,制定防止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方案和措施。
三、校園內禁止傳播宗教意識。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散發宗教宣傳品,傳播宗教意識,進行傳教活動。要加強校園治安管理和校園網的信息安全工作。對在校園內傳播宗教意識和進行帶有宗教色彩活動的團體和個人要及時追查處理,消除影響,防止擴散。教師在講授有關人文社會科學課程時,要處理好學術研究與宣傳導向的關系,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宗教問題,防止課堂上宣揚錯誤的宗教觀。
四、加強防範境外宗教組織的滲透工作。針對境外宗教組織以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等形式進行傳教滲透的活動,要了解其活動背景,密切關注動態,掌握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採取有力措施,做好反滲透工作。要教育廣大師生提高識別能力,增強政治敏銳性,自覺抵制滲透腐蝕,維護學校和社會穩定。
五、加強對外籍教師和留學生的教育管理。對外籍教師和留學生要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一方面要尊重他們的宗教信仰,明確他們的信仰活動可以到有登記開放的宗教場所,但不允許在校內活動,不允許在校內傳教。另一方面要引導他們遵守我國的法律和法規以及宗教活動的有關規定,對堅持在學校從事宗教活動的人員,要堅決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Ⅱ 大學生在學校傳教也受法律保護嗎
在公共場合傳教是非法的。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拒絕宗教信仰的自由。千萬別光想著自己的「自由」,而忘了他人的自由。
Ⅲ 大學生利用暑期下基層傳教可以嗎
傳教必須在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等)。在公共場合傳教是非法的。
基督教,它基本上沒有理論,總結起來就那麼幾句話,所以信基督教的人心裡是很虛的,很虛的一種表現就是攻擊性特別強,排他性也特強,要想其他宗教給排擠掉,對他們來說,其他宗教構成了一種威脅。正是因為缺乏自信,特別擔心會被其他宗教給消滅掉,所以就表現出這種排他性和攻擊性。正因此,基督教、原教旨的基督教也把科學當成了它們的敵人,不僅把其他宗教當成敵人,又把科學當成敵人。
原教旨基督教已經變成了妨礙美國社會進步、科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那麼,隨著原教旨基督教進入中國,現在是越來越時髦,不僅是文化界這樣,在底層,在農村現在也是非常盛行,而且這還不太一樣,因為文化界接受的那些至少不算是很邪的,雖然也是一些很保守的原教旨,但是在農村流傳的都是那些比較邪的,甚至可以說是邪教,就是在基督教原教旨裡面比較邪門的派別,在農村傳得很廣。
原教旨的基督教。是由基督教的本性所決定的,因為基督教跟佛教、跟道教不一樣,它在教義上是排他性的,它就是唯我獨尊的。像中國傳統的這些宗教,道教也好,佛教也好,實際上包容性很強,你不信的話它也不會千方百計地拉你信。比如佛教比較講緣分,它也許也會來拉你,來傳教,你不信的話,它也不會很堅持。道教更不會了,不會說非要拉你跟我一起煉丹啊、修道什麼的,它不會,更多的是強調自己的這種修養。
我勸你還是「回頭是岸」。
Ⅳ 大學生不允許信仰宗教嗎
大學生可以信仰宗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但是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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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