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8年本科生落戶寧波
㈠ 寧波人才落戶條件
寧波人才落戶條件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寧波人才落戶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經核准可以辦理人才落戶:
落戶條件:
(1)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2)落實就(創)業單位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3)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願來我市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4)本市生源的,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5)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校)畢業生畢業後15年內,可申請將戶口遷至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處、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或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落戶材料:
符合落戶條件,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無合法穩定住所,落實就(創)業單位的: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
(5)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和單位、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單位無集體戶的可按規定落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
(二)未落實就(創)業單位的:
(1)畢業證書;
(2)居民身份證;
(3)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4)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
(5)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戶需提供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父母的戶口簿。
2、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甬黨發〔2015〕29號)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准可辦理人才落戶:
落戶條件:
(1)高層次人才,包括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
(2)高級人才;
(3)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人員;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且持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
以上人員在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登記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本條第(1)、(2)、(3)項人員和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第(4)項人員,可自行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留學回國人員可參照本條執行。
落戶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6)滿足落戶條件第3條的,還需要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7)滿足落戶條件4條的,還需要提供在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就業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3、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
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
高級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落戶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6)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勞動模範、道德模範稱號的;
(二)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三)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四)其他榮譽稱號的。
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後1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落戶材料: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等;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接收證明。
;㈡ 寧波落戶需要什麼資料
寧波落戶需要什麼資料
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寧波落戶需要什麼資料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市外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院校(含技術)畢業15年內的畢業生:
1、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2、畢業證書;
3、遷入本人(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投靠親友的,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同意落戶證明;已落實就(創)業單位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提交就業協議書或勞動合同以及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遷入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提交人才服務機構接收證明。
戶口從學校遷出後未落戶的',還需提交戶口遷移證。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6個月: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本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
6、就業登記證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35周歲以下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接收證明)。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
4、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
5、就業登記證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6、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工作單位或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接收證明)。
四、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重點高層次人才優惠證》;
4、申請遷入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申請落「高層次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的」提交人才服務機構審核過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
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五、高級人才和在甬工作1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職稱資格證書;
4、申請遷入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申請遷入「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的」提交人才服務機構審核過的《寧波市引進人才及家屬落戶申請表》;
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還需提交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配偶和未婚子女隨遷的,需提供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六、1年內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的:
1、遷移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擬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戶主同意落戶的證明;
3、榮譽證書;
4、申請遷入合法穩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的,提交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文件或勞動合同以及集體戶接收證明)。
;㈢ 在寧波落戶需要什麼條件
在寧波落戶需要什麼條件
落戶指的是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並辦理一定的手續後落戶該地,並且在該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同時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在寧波落戶需要什麼條件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居住就業落戶
(一)在寧波市合法穩定就業,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5年,並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具有高中學歷、普通中等職業教育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2年,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註:無合法穩定住所,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
(四)現戶口在省內且登記滿5年(本市戶口登記滿3年)的,在市區城鎮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且在市區城鎮范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親屬投靠落戶
(一)夫妻一方為市區戶口且有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父母一方為市區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的;
(三)成年子女戶口在市區城鎮范圍內的,其老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遷入後人均住房面積達到18平方米以上的(80周歲以上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
(四)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須徵得本人同意),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人才落戶
(一)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條件:
(1)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2)落實就(創)業單位且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市區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3)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且有意願來我市就業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或投靠城鎮范圍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4)本市生源的,可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處或原籍地。
(二)高層次人才,包括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
(三)高級人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寧波市社會保險的人員;
(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按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滿1年,並簽訂勞動合同且持寧波市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的
(六)人才家屬條件:
(1)高層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
(2)高級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碩士、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以及有一定貢獻的緊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隨遷至合法穩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積限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隨遷至「高層次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
(七) 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以下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勞動模範、道德模範稱號的;
(2)優秀農民工稱號的;
(3)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4)其他榮譽稱號的。
註:上述人員在獲得榮譽稱號後1年內,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工作單位集體戶或工作單位所在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政策落戶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
(二)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
(三)軍隊轉業幹部;
(四)軍隊離退休幹部;
(五)現役軍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積分落戶
(一)北侖區
1、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本區(不含寧波保稅區、大榭開發區)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
3、總積分達到100分及以上;
4、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
(二)海曙區
1、居住年限。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並在本區連續居住滿3年。
2、居住條件。本人或配偶在本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根據《實施細則》之規定,上述合法穩定住所是指:1.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2.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有租賃住房。
3、積分標准。流動人口有條件申請在本區落戶的,擁有海曙區流動人口量化積分達到50分以上(含)。
(三)江北區
申請人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在本區就業,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證年限。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且在江北區連續居住滿3年。
2、居住條件。本人或配偶在江北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住所參照《寧波市市轄區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試行)》中之規定。)
3、信用記錄。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在江北區投資或經商者依法經營、納稅。
(四)鎮海區
申請人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證年限:已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且在鎮海區連續居住滿3年。
2、居住條件:本人或配偶在我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包括自有產權住房或投親靠友,用人單位統一租住房、公共租賃房)。
3、信用記錄: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在鎮海區投資或經商者依法納稅。
(五)鄞州區
流動人口申請落戶鄞州區,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1、在鄞州區行政區域內生活、工作的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
2、在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
3、身體健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依法納稅,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無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5、參加流動人口量化積分,並達到我區最低落戶分值70分的流動人口。
(六)奉化區
申請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區就業,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可在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持證年限。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證》,且在奉化區連續居住滿3年。
(二)居住條件。本人或配偶在我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住所參照《寧波市區戶口遷移實施細則(試行)》中之規定,即:1.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2.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有租賃住房。)
(三)信用記錄。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在奉化區投資或經商者依法經營、納稅。
新生兒落戶
1、雙軍人子女
出生時父母是雙軍人,且雙方或一方是本市駐軍部隊現役軍人,可在寧波市父(母)駐軍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父母為本市戶籍
出生時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
3、父母雙亡
嬰兒父母雙亡,嬰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戶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請上戶口。
4、父母戶口未學生集體戶
父母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子女需要辦理落戶手續的。
5、超計劃生育
嬰兒為超出計劃生育范圍出生的。
6、棄嬰收養登記落戶
被收養人未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被收養人常住戶口登記。
7、被收養人已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註: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系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8、未注銷戶口公民
出國未注銷戶口的公民所生嬰兒。
9、國外出生嬰兒
父母一方未注銷戶口 ,為在國外出生嬰兒申報出生戶口的。
10、父母離異
父母離異新生兒需要辦理落戶。
11、加入中國國籍落戶
已加入中國國籍。
;㈣ 寧波人才引進政策
寧波人才引進政策為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在適海外取得學位的,須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對認證並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包括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且申報時在甬就業創業的基礎人才,來寧波落戶。
寧波人才落戶條件如下:
1、符合《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可隨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A類家庭戶」,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遷入;
2、碩士、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15年內的人員、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技師及緊缺人才,在寧波合法穩定就業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條件的雙方父母可隨遷至其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人才專戶B類家庭戶」,允許其配偶、未婚子女遷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