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生襲警
A. 請問有誰知道去年北京地鐵那個襲警並叫囂誰沒讀過法,最多拘15天的22歲大四女生最終怎麼判刑嗎
今天查了下後續,是2019年2月13就判刑了,入獄六個月!2019年5月10號到期被放出來了。加上拘留的1個多月,合計呆足六個月,過年也是在牢里過的,解氣!!!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9)京0105刑初368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汐黛,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北京×大學×學院學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於2018年11月11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柱,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黨占榮,北京國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汐黛於2018年11月11日15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地鐵八通線管庄站西廳安檢處,因攜帶水果刀進站與安檢員發生糾紛。在民警王某到達現場進行處置時,被告人張汐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鐵站閘機口處踢踹民警王某大腿,後又在地鐵站警務室門外過道內擊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張汐黛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汐黛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被告人張汐黛的犯罪事實、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汐黛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
被告人張汐黛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被告人張汐黛已簽字具結,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汐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宋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B. 孟昭陽的人物生涯
1979-1983 中國政法大學 法學學士
1994-1996 公安大學研究生課程班學習並結業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 理事
2005年 獲全國優秀人民警察稱號
2007年 公安部優秀教材二等獎、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2008年 被評為北京市師德先進個人
2009年 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
任職以來主要科研項目及成果目錄:
1.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在首都社會發展中的價值評估,北京市社科基金項目;
2.治理解決暴力抗法、襲警問題研究,公安部項目;
3.治理解決暴力抗法、襲警問題社會學分析,公安部項目;
4.治安調解問題研究,公安大學項目。
近三年論(譯)著、教材、教學研究或在實驗及其他科學技術方面成果:!! ko Rn
1.案例教學法的理論反思與重構,載公安大學《優秀教育教學研究成果選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12;
2.警察法的界定和地位,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7(5);
治安調解的科學界定和適用范圍與條件,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8(6);
3.治安調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9(1);
4.教育教學成果:法學課堂教學實踐教學形式及應用。
孟昭陽簡介
科室: 山東省中醫院心內科
職稱: 副主任醫師 副教授
擅長: 中醫葯方法治療冠心病,各種復雜心律失常、難治性心力衰竭以及風濕性心瓣膜病療效顯著。神經內科疾病,尤其是腦血管病、帕金森氏病及老年期痴獃等。
醫生簡介: 孟昭陽,男,副主任醫師,副教授,綜合內科副主任,1985年由山東中醫學院畢業,分配至山東省中醫院工作至今,曾於2002年-2003年於北京朝陽醫院進修學習冠心病的介入治療。從事中醫心血管臨床工作二十餘年,擅長中西醫結合診治心血管專業常見病及疑難病,尤其以中醫葯方法治療冠心病,各種復雜心律失常、難治性心力衰竭以及風濕性心瓣膜病療效顯著。發表論文10餘篇,編寫學術著作3部,主持、參加科研課題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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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毆打輔警構成襲警罪嗎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新增了襲警罪這個罪名。但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存在一個錯誤認識,即認為「輔警不是警察」,認為只有打了警察才構成襲警罪。否則,打了輔警只要達不到輕傷,就沒事,不用負刑事責任。
網友咨詢:
毆打輔警構成襲警罪嗎?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王健勇律師解答:
構成。
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輔警也是警,雖然其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但他們在公安民警指揮下實施的行為亦屬國家公務活動,應視同民警執行公務。民警、輔警的執法行為具有一體性和整體性,不可分割,同樣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保護。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王健勇律師解析:
襲警罪前身為妨害公務罪第五款的「暴力襲警條款」,《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此條款基礎上對其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正和增補,最終將其設定為獨立罪名。襲警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罪名,與妨害公務罪相比,其行為對象和行為手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行為對象上看,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僅限於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則更加廣泛;從行為手段上看,成立襲警罪所要求的行為手段必須具備暴力性,並特別規定對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從嚴處罰,而對於未達到暴力程度的行為手段(如威脅等)則構成妨害公務罪。
在行為方式上,將襲警罪劃分為「暴力襲擊」與「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兩類;在法定刑上,將襲警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劃分為兩檔刑罰,並將法定刑上限由原來的三年有期徒刑上調至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健勇律師簡介
本人畢業於北京大學(自考)法學專業!執業以來代理多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擅長解決合同、家事領域疑難復雜案件及刑事訴訟領域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