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
❶ 談談大學生就業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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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學生就業是最近幾年的熱點問題,著力提升大學生就業率成為畢業季政府、學校的頭等大事。如何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公平和效率?本文從個人信息保護、平等就業和加強就業服務三個方面加以闡述,以起拋磚引玉之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 平等就業權 就業服務權
中圖分類號: F2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日前,某地環衛工崗位就招聘了若干碩士研究生。我們且不論此現象是否是浪費人才,也不論現階段大學生就業的慘烈程度,就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大學畢業生已成為普通勞動者的主要來源。雖然大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沒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沒有必要專門立法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的保障進行規制,但就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群體進行必要的就業權的維護和保障,在目前形勢下是極為重要和具有積極意義的。因之,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大學生就業相關權益的保障進行闡述。
一、就業中個人信息的保護
「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識別的該個人的信息。【1】
目前,大學生在應聘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用人單位利用買方市場的地位可以隨意索取大學生的個人信息。具體而言,一方面,大學畢業生個人的諸多個人信息被招聘者通過各種途徑所掌握,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生活經歷、財產狀況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獲取這些個人信息後會處於某種利益的考量經意或不經意地將這些信息非法公開或不當處理,甚至將這些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售賣。而大學畢業生社會經驗不足,個人信息極易被人利用進行非法活動。嚴峻的現狀除了大學畢業生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外,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進而有效地保護大學畢業生的個人信息。
二、平等就業權的保障
大學生平等就業權,是指在就業的地位、機會、條件及權利保護等方面,每個大學生與其他勞動者以及每個大學生之間都享有平等的權利。【2】「平等就業」實質上就是要反對求職與就業中的各種歧視行為。
當前在勞動力市場中,大學生就業的不公平現象依然嚴重,大致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身份背景歧視;二是生理歧視。身份背景歧視可以分為社會關系歧視、戶籍歧視和經驗歧視三個方面。生理歧視可以分為性別歧視、健康歧視和外表歧視等,這些都是比較好理解而且時常發生的歧視在此不多闡述,筆者只對前者著重分析和評價。
擁有良好社會關系的求職者能夠在求職中為其帶來好處,一方面能夠便宜地獲得就業信息,另一方面能夠協助推薦就業。由於就業市場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監管的缺失,導致有權有關系者利用這種「便利條件」繞過法定程序,甚至採取提前內定、漏考題等非法手段獲取就業機會。反之,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普通學生卻有可能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獲取相應的就業機會。
戶籍歧視,是指一些大城市針對外地求職和就業人員所採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這種戶籍限製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某種專業、學歷、學校的大學畢業生受戶籍限制比較明顯;二是外地大學生報考公務員之類的公招考試受到戶籍限制;三是大學生的工資福利待遇與戶籍密切相關,顯性方面表現為工資上,隱形方面則表現在五花八門的福利保障上。因此,沒有當地戶籍的大學畢業生很容易成為該城市的廉價勞動力,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就業保障。
所謂「經驗歧視」就是要求大學畢業生要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就是「來之能戰、戰則能勝」,這也成為許多用人單位招聘的條件。筆者並不否認有些崗位確實需要有一定工作經驗,但是很多職位對經驗的依賴並不大。對工作經驗的過分苛求並適用於所有職位,是一種嚴重的歧視。經驗歧視從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大學應屆畢業生,是就業的不公平。
以上現象損害了大學生的公平就業權。因此,國家應當保證大學生就業的公平性,用系統的法律手段來規制。首先,在《勞動法》中增加禁止就業歧視條款;其次,制定《反就業歧視法》,針對就業歧視提供完善的救濟方式;再次,強化勞動保障部門的執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最後,要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就業服務權的保障
就業服務權就是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所享有的由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服務主體提供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服務對於大學生就業來說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承擔著服務大學畢業生就業的任務,共同維護大學生的就業服務權。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介紹他們的高校就業服務工作。美國政府、高校及用人單位在大學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其中,美國政府在就業方面發揮著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是涉及就業政策的發布以及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整等方面。高校的就業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就業信息服務,高校會通過信息網路將收集的各種就業信息提供給學生;二是拓展實踐途徑,高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單位實習和工作機會;三是服務僱主,當畢業生與僱主達成就業意向之後,僱主往往會派人來校與畢業生洽談,學校就業機構在這方面的接待服務也是經常性的、大量的;四是舉辦校園招聘活動。
從美國高校的就業服務來說呈現以下特點:首先,以學生為本位,無論是職業方向的確定還是職業能力的培養,都是以學生的自主選擇和興趣能力傾向為指引的,引導多樣化的就業價值觀並進而實現就業崗位獲取的多元化與社會化。其次,就業服務工作的全程性,從大學生剛踏入高校時起,高校就為大學生提供一系列的就業服務工作,高校將大學生就業當成了一個長期的工程進行投入且並不以學生獲得實際工作崗位為止。再次,注重就業服務的實效性,美國高校在就業服務中特別注重實習實踐的機會提供,將就業能力的培訓、就業方向的明確與就業渠道的獲得相結合,真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
參酌美國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大學生就業服務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政府的宏觀調控亟待加強。近些年來,大學生就業難一直是個社會熱點、難點,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國家對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控不到位。這表現在,不管是規模大的學校還是規模小的學校,不管是綜合類大學還是專業性大學,不管是師資財力的有無,各學校對於增加專業的追求是無止境的,而政府部門對於專業的調整往往忽視市場的供求,造成現在高校專業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現狀,而這種局面往往忽視了社會的需求度,造成了某些專業學生「畢業即失業」的局面。
其次,高校還應加強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首先,是對大學生就業興趣的引導和就業心理的疏導,讓學生加強興趣培養和養成積極的從業觀、認真的工作觀、正確的競爭觀和必要的團隊合作精神。其次,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從業的專業能力方面的服務,這包括高校應加強對學生理論和實踐的統一,加強大學生就業信息的提供、就業資源的開拓,同時要對大學生進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求職技能方面的培訓。
總之,大學生就業權的保障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學校、社會和大學生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大學生有序、公平、和諧的就業機制。
參考文獻
[1] 齊愛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J].河北法學,2008,4:16-17
[2] 胡擁軍.大學生平等就業權初探[J]經濟師,2008,11:124-125
作者簡介:趙曉平(1977-)女,籍貫:河北邢台,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機電系講師,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教學管管理、機械設計教學
論文來源:《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3年44期
轉載註明來源:https://m.xzbu.com/2/view-4613864.htm
❷ 大學生就業時應注意些什麼如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要認真對待:
1、企業不會隨意給你高薪,也不會隨意給你低薪;
2、待遇問題需要談專出來,但不要高談闊論;屬
3、不要對前期就業的薪資要求太高了;
4、也不要說什麼隨便給薪水的話;
5、要相信自己能創造多少價值,企業就會給多少報酬;
6、不要這山看到那山高,不要與同學攀比,離開大學,就要看各自的造化了,也就是學在大學也許你們是一個起跑線,但一參加工作,你們就完全處於不同的起跑線了。
❸ 大學生就業權益自我保護的途徑與方法,簡潔版
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受損。
對於剛剛出道或者工作經驗欠缺的求職者來說,往往面臨著人才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嚴峻考驗。據調查,有6—7成求職者曾落入過「求職陷阱」。
1、陷阱名稱:試用陷阱
有些企業在招聘時,並不明確告知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往往很低,企業承諾轉正後工資會大幅度上漲。 但是,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企業便以各種理由炒求職者的「魷魚」。
危害:
如果長期耗在某個企業的試用期內,不僅會讓求職者蒙受很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對求職者的職業發展不利。
如何規避:
在確定去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該公司的員工打聽消息,詢問那裡的工作情況。如果已經去了該公司,更應該主動多和同事交流這些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做「冤大頭」。一般同一單位在短時間內連續發布相同的招聘廣告,說明該企業招聘的人數多且急,求職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若一個單位數周後再次發布同樣的廣告,說明該單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問題。
2、 陷阱名稱:試用陷阱
有些企業在招聘時,並不明確告知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往往很低,企業承諾轉正後工資會大幅度上漲。 但是,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企業便以各種理由炒求職者的「魷魚」。
危害:
如果長期耗在某個企業的試用期內,不僅會讓求職者蒙受很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對求職者的職業發展不利。
如何規避:
在確定去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該公司的員工打聽消息,詢問那裡的工作情況。如果已經去了該公司,更應該主動多和同事交流這些情況,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做「冤大頭」。一般同一單位在短時間內連續發布相同的招聘廣告,說明該企業招聘的人數多且急,求職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若一個單位數周後再次發布同樣的廣告,說明該單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問題。
3、 陷阱名稱:招聘只為獲取創意或方案
由於聘請專家或者專業人才的費用較高,有些設計公司或者營銷公司為了節約成本,通過大規模招聘的方式來獲取好的創意或者方案。這類招聘往往要求應聘者做案例,進行創意反饋。
危害:
這些公司並無實際崗位,求職者會因此失去了別的工作機會。
如何規避:
求職者事先要和公司約定好策劃或者創意的勞動版權問題,聲明你的創意或者策劃不得隨意使用。
4、陷阱名稱:簡訊招聘陷阱
通過發送類似於「某單位因業務發展誠聘業務公關,月薪1萬元以上,可兼職」之類的手機簡訊找到可能上鉤的求職者,要求求職者在上崗前將一定數額的「押金」或者「培訓費」存到某賬戶。
危害:
求職者如果輕信這些簡訊,會白白浪費了錢財或者透露了個人信息。
如何規避:
要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回個簡訊或者交點不明不白的錢就可以獲得好的職位是不可能的。
總之,權益是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相應可獲性現存利益和將來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權利和利益處於深刻的統一之中,權利是利益的有效調整機制,是權益的法律表現形式,利益是隱藏在權利背後的根本物質內容。大學生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由於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社會對大學生的權益很少關注。大學生權益,就是指大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應享有的權利。
❹ 大學生就業權益如何保障
大學生應當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
一旦自身的就業權益受到侵犯,就應當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
除此以外,對於一些就業陷阱,大學生應當加強識別和判斷能力。
❺ 大學畢業生如何保障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
大學生權益自我保護的「五意識」
構建有效的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體系,切實維護多方主體利益,關繫到和諧就業關系的建立,關繫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是當前畢業生就業市場有序建設的當務之急。
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在強調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營造一個良好的背景和氛圍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對於畢業生就業權益自我保護的指導和教育,這種指導和教育必須貫穿於學生的整個大學生活,必須很好地體現在學校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中。畢業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業權益的自我保護,必須牢固樹立以下「五種意識」。
法律意識
掌握的法律知識,以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由與單位據理力爭,最終使單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就業協議,較好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場化的就業體制,要求畢業生就業依靠市場這個無形的手,來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畢業生就業也必須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畢業生必須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了解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並且在學習這些法律、政策、規定的過程中,逐步培養成一種用法律進行思維的意識,即法律意識,進而能在這種意識的指導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識要求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的思維來思考碰到的一些問題,大體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了解哪些情況是違法的,哪些情況又是政策允許的。只有有了這種意識,才能認識到行為的性質以及法律後果,才有了進行自我保護的前提。
契約意識
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市民社會就是契約社會,契約意識要求當事人尊重平等、信守契約。由於我國就業體制的特殊性,就業協議在明確單位和畢業生權利義務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契約意識的作用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顯得更加突出。
契約意識在就業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畢業生充分重視和深刻理解就業協議的重要性,要有通過就業協議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二是就業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有嚴格遵守、履行就業協議內容的意識。
因此,謹慎簽約、積極履約有利於畢業生通過協議書內容的約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協議一旦訂立,雙方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毀約、違約等,否則將受到經濟和法律的制裁。
維權意識
畢業生在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的指引下,認識到自己的合法就業權益受到了侵害,是積極運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來進行救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還是息事寧人、當作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不同的處理方法就體現了維權意識的不同。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在碰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張權利,是畢業生走出權益自我保護的實質性的一步。畢業生只有養成了積極主張權利的維權意識,不畏法、不畏仲裁訴訟,才能夠平等地與用人單位對話,據理力爭,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維權意識要求畢業生應當知道可以採用下列途徑維護自己的就業權利:學校出面調解,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證據意識
法律是用證據說話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多留一個心眼」,牢固樹立證據意識。證據意識的培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收集證據的意識,要求畢業生在就業時要有意識地叫對方出示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來佐證一定的事實,如要求公司出示營業執照、要對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證件等;二是保存證據的意識,要求畢業生注意保存現有的證據,以便將來在仲裁或訴訟時支持自己的觀點,如要注意保存單位在招聘時的海報,與單位往來的傳真、郵件等;三是運用證據的意識,畢業生要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意識,知道什麼樣的事實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證明,知道一定事實的舉證責任是在對方還是己方,等等。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常會碰到單位要求交押金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但是簽訂就業協議時單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可以參照勞動合同的做法,簽訂就業協議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現在就業市場中,由於某些潛規則的存在,確實在很多場合存在著畢業生不交押金就無法簽訂協議、得到工作的尷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畢業生確實很想去這個單位工作的話,我們認為可以先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叫單位出具表明「押金」字樣的收據並且注意保存,以便日後作為證據使用。
誠信意識
有專家指出,目前畢業生就業市場是買方市場,一些用人單位在處於主動地位的情況下,無視求職者的利益,甚至用欺騙的手段使畢業生就業陷入困境。同時,使整個人才市場處在一種彼此不信任的非正常狀態,用人單位缺乏誠信助推大學生在求職時誠信缺失。如一些企業參加招聘會「醉翁之意不在酒」,有的是為做廣告,有的是借機招聘廉價勞動力。
畢業生誠信意識的培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畢業生自己在求職過程中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要實事求是。如果畢業生故意隱瞞自身情況、欺騙單位,可能導致就業協議無效,並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要能夠意識到用人單位是不是誠信,比如意識到單位介紹的情況是不是真實、其招聘的真實目的是什麼,等等。
第二點對畢業生要求得更高,因為要判斷用人單位是否誠信,必然要求畢業生有比較豐富的閱歷和經驗,並通過不同的方法和途徑全面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然而一些畢業生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主要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使得畢業生不敢向用人單位問太多的問題、提更多的要求,許多初涉職場的畢業生認為單位說的都是對的,單位要求的就應該去做,不知不覺中自己的權益已經遭受侵犯。因此必須強化畢業生的誠信意識,特別是鍛煉其中的第二種能力,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❻ 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獲取就業信息權
2、接受就業指導權
3、被推薦權
4、自主選擇權
5、公平錄用權
6、違約求償權
(6)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擴展閱讀:
近日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成為高校畢業生維護自身就業權益的尚方寶劍。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項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一項得到媒體的普遍重視。
編輯們將之提煉成新聞《國務院:非直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予以突出處理,成為6月2日的社會熱點。這表明,即使戶籍政策正在逐漸松動,但在城市「落戶」仍是一件關系著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著極高的社會關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內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業權益」一條中得以表達的,這闡明了國務院的態度:「落戶」是高校畢業生應該而且必須享有的權利,限制落戶就是侵犯公民的就業權益。顯然,這是中央政府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而做出的決策,各地應擇此善者而從之。
根據《通知》的表述,對「高校畢業生」沒有設置學歷門檻,並對就業者和創業者一視同仁。這就是說,所有的畢業生在獲得屬於他們的戶籍權利時,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畢業生和自主創業在街邊賣臭豆腐的畢業生沒有什麼不同,專科學歷和博士學位獲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兩年前相比,這是一種進步。2009年1月,國務院在類似的《通知》中雖然也要求直轄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對高校畢業生的落戶限制,但卻規定此項權利僅限「專科以上畢業生」,也沒有惠及自主創業的那部分人。
這幾年每年畢業的600多萬名高校學生中,有大約一半來自高職高專類的學校,作為專科生,他們在就業過程中,要比「專科以上畢業生」遭遇更多的障礙。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進入各類中小型企業,從大學生變為「外來務工者」。
因為戶籍的限制,他們普遍缺少歸屬感,並難以享受到應該屬於他們的權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權。
社會越公平,人們的幸福感就會越強。如果國務院的《通知》得到順利貫徹,今年至少有300萬的畢業生將受益於此。沒有落戶的限制,他們即使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心情也會舒展不少。
❼ 大學生如何保護個人就業權益
實習試抄用簽訂協議由於目前法律沒有規范實習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因此畢業前參加實習時一定要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書面的實習協議,自行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應在實習協議中約定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如何處理、實習報酬怎樣支付、工作時間如何確定等等。如果是已經畢業、進入單位實習,則應知曉自己在試用期間有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並且支付不低於正式工資80%的工資報酬等權利。另外,試用期的期限也應合理,避免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名長期使用廉價勞動力;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亦應受到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