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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大學生

發布時間: 2021-02-14 06:19:38

⑴ 近期,松江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大學生故意傷害案:陸某將好友曹某打傷,致其脾臟破裂被摘除。經審判

曹康固有不對,但卻是屬於道德譴責,曹康將人打到重傷,確是觸犯了法律。總體而言,現在已經不是快意恩仇的江湖,而是法制社會。尤其是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

⑵ 在校大學生發生民事訴訟敗訴對學生畢業證有影響嗎

畢業照和民事案件沒有任何瓜葛,只要你學完該學的學科,學校肯定會給你畢業的!

⑶ 面對大學生冤案,大學生要怎麼辦

冤案就是沒有罪而被當作有罪判決或受處罰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回、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答的案件認為有冤情,可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⑷ 加拿大一大學生將自己全家四口割喉,法律是如何審判的

加拿大沒有死刑吧,又是英美法系,應該也不承認無固定期限刑。所以應該是按照四個版謀殺罪合權並疊加刑期,判坐牢一兩百年吧。
雖然我們笑話這種一兩百,甚至幾百年刑期的判決意義,但他們認為,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該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不能判無期徒刑,這是不負責任的判法。

⑸ 我是在校大學生法官說會把審判決定書發往學校,這對於我專升本有沒有影響

你不能專升本了,專升本考試有一個規定是參加的考生不得有違法犯罪的記錄

⑹ 求一則故事,講的是三個大學生犯罪被處死的故事。

有三個高等院校的畢業生,第一個成績優秀;第二個成績良好;第三個勉回強混了一張文憑。
畢業典答禮結束後,三個人跑到夜總會恣意妄為,不慎捲入了一宗犯罪活動,最終被判處死刑,並要在斷頭台處死。
劊子手把第一個學生帶到刑場,問道:
「要不要蒙上雙眼」?
「不」!
「臉朝上還是朝下」?
「朝上」!
劊子手把它捆綁起來,放上斷頭台,一撳按鈕......鍘刀沒有落下來。
「奇跡啊,這是上帝的旨意,連斷頭台都失靈了」。劊子手說,「祝賀你,你自由了,走吧」。
第二個畢業生被帶到刑場,情形和第一個一模一樣,他也自由了。
輪到第三個學生上刑場了,劊子手問:
「要不要蒙上雙眼」?
「不」!
「臉朝上還是朝下」?
「朝上」!
他被捆綁起來放在斷頭台上,劊子手剛要撳動按鈕,該學生突然驚叫起來:
「等一等,你們的鍘刀有問題,我已經發現它的毛病在哪兒了」!

⑺ 大學生涉嫌犯罪該不該起訴

並非「刑不上大學生」
現年歲的小王(化名)是南京某大學2000級計算機系的學生。2002年10月29日,他因涉嫌偷竊同學的手機而被抓並移送檢察院起訴,此時離他畢業還有5個月時間。
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間發現,小王平時學習成績和在校表現都不錯,當時偷竊只是臨時起意。考慮到小王的家庭環境良好,其本人可塑性很強、完全有挽救的可能,於是對小王實施「暫緩不起訴」考察5個月。
今年1月7日,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派專人到小王所在學校宣布了《暫緩不起訴決定書》和「幫教實施方案」,該校校長認為,這不僅給了小王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也給其他同學一個警示,並同意保留小王的學籍。小王則淚流滿面地當眾表示,今後一定要遵紀守法,用優異的成績來回報社會。此案的承辦人員之後多次去小王所在大學走訪,證實他被宣布暫緩不起訴後,能認真學習、嚴守校紀,生活中還能主動關心同學。其父母多次向學校和檢察院表示感謝,稱他們讓小王走向新生。
「對一些偶犯、初犯、犯罪情節不嚴重的學生,希望學校今後慎用開除學籍的懲罰措施,給他們一次改過的機會。」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黃興武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樣說。但他同時表示,在意見中明確地表明了要按照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處理,檢察院不可能對嚴重犯罪的人網開一面,所以絕非有些媒體所指責的「刑不上大學生」。
之前有媒體將「暫緩不起訴」寫成了「暫免不起訴」,導致了一些誤解發生。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有起訴和不起訴的權力。而一般不起訴分為三類,一種是存疑不起訴,比如證據疑問等,一種是相對不起訴,比如嫌疑人是犯罪,但是程度較輕或者沒有必要起訴,最後一種是絕對不起訴,也就是不犯罪,所以根本不用起訴。
現在對犯罪大學生採取的正是第二種,相對不起訴,即暫緩不起訴。黃興武之所以為失足大學生「求情」,是2000年他經辦的一件案子給他的觸動。那是南京某高校一個學生,有一天晚上在網吧上網後回宿舍。回宿舍的路上有一個斜坡,正好旁邊就是一個超市一排窗戶。當時時間已晚,這個學生還沒有從上網的興奮中脫離出來,手不自覺地在窗戶上劃過。正巧當晚超市有扇窗戶沒有關,輕輕一推就開了,這學生便進去拿了復讀機、隨身聽等物品,價值1000多元。當他第二次又想來行竊的時候,被守候的工作人員一把拿住。
黃興武在辦案的過程中發現這個學生的家庭狀況並不差,第一次犯案並沒有預謀,純粹是臨時起意。就在還沒有起訴,他想和學校溝通一起幫教這個學生的時候,卻傳來了該大學已經將其開除的消息。
黃興武覺得,在法院還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況下,學校就根據校紀校規將其開除,實在不能不說讓人覺得遺憾和痛心。黃興武介紹,在校大學生犯罪的案件中有80%左右是盜竊案,金額都不是很大,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也比較小。而且這些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後,又有70%被單處罰金。如果一旦學生犯罪學校就一概將其開除的話,那麼對當事者的教育意義未必就有效果。而且,失去學籍的學生在生活和心理上都會有負擔,而這些不安定因素又轉嫁到了社會,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黃興武表示,一些學生犯罪性質不惡劣,且只是一時糊塗,如果在法律的范圍內,對他們從輕處罰,進行有效幫扶,他們會很容易醒悟過來,且以後的犯罪率大大降低。相反地,如果不視情節輕重,一旦發現,就對問題學生開除學籍,趕出學校,「這樣毀掉一個人是很容易的。」
有的學校領導認為對犯罪較輕的大學生實行暫緩不起訴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而黃興武卻認為有了網路化的幫教,可以對學生從法律、道德、心理等各個方面進行幫扶,不僅能挽救當事者,更能在學校的其他同學中深入地開展法律教育,效果遠遠比簡單地開除好的多。
據跟蹤調查,實施了暫緩不起訴的學生中,均沒有重新犯罪,過去在中學生中也做過,其中有兩個還考取了大學,所以檢察院完全有信心堅持下去。中心的成立主要目的是預防犯罪,現在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不僅局限在避免刑事犯罪上,還擴充到未來的職務犯罪上,畢竟大學生是國家的棟梁,將來可能會擔任重要的職務。
校方有點不同看法
南京大學浦口校區保衛處姚處長表示,國家和家庭培養一個大學生不容易,但個別學生往往會在一念之間做出蠢事而毀了自己。如何在懲處他們的同時挽救這些學生,這是一直困擾高校的問題。他表示他相信這個預防中心對維護大學的正常教學秩序、依法處理在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預防和減少在校大學生犯罪方面,都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南京工業大學浦口校區學工處朱處長說,他本人和南京工業大學的相關領導都仔細看了浦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草的「意見」,覺得他們的這項措施非常人性化,的確是從關愛在校大學生成長的角度出發的。
但是他對其中「凡(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學校應保留其學籍」這條,有點不同的看法。他認為,這條與教育部的規定不符,他建議,檢察院在做出不起訴決定之前,能先和學校進行足夠的溝通,以利於解決此事。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孟建華說,去年南京市的200多名不起訴人員中,絕大多數是在校大學生。現在有了中心,反映出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加註意預防犯罪。但是,挽救不等於放縱,檢察機關對在校大學生涉嫌犯罪的行為並不是一概地不起訴,否則怎麼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大學生要懂法
2002年1月,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曾收到兩位人大代表的議案,反映在校大學生犯罪率有上升的趨勢。
據權威數字表明,從1999年到2002年底,浦口區內的大學在校生犯罪案件共27件27人(女學生4人),其中盜竊案件有24件24人,搶奪、尋釁滋事案件1件1人,故意傷害案件1件1人,容留介紹他人賣淫1件1人。在這些案件中共有10人被批准逮捕,23人被提起公訴並作有罪判決。
黃興武分析了在校大學生的犯罪後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大學生犯罪大多是因為不懂法。雖然大學里有法律常識課,但是真正到了用法的時候卻暴露出學生並沒有真正懂法。比如有個女生和男友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又不敢向家裡拿錢打胎,便把手伸向要好的同學。她將被害人的銀行卡偷到手,並用以前就獲知的密碼取走了3000元錢。當檢察官找到她時,她竟然認為這並沒有什麼,拿了錢,還給她就是了,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又比如一個男生曾經有過嫖娼的經歷,當有同學叫嚷要尋找刺激的時候便主動提出來介紹小姐,事後,這個男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可以說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
依法辦案是不變的原則
「在校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由浦口區人民檢察院牽頭,區公安局,區法院,團區委,大學和社區等聯手,以研究、探索、預防在校大學生犯罪的途徑,以及如何更好地處理在校大學生犯罪問題。中心將定期組織交流預防、處置在校大學生犯罪的好做法和成功經驗,並與法院一同選取典型案例到學校公開開庭。中心將與各方共同研究對在校大學生案件的處理和幫教問題。
中心成立的當天,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拿出了一份「關於大學生犯罪預防、處理實施意見(討論稿)」,強調對犯罪大學生的處理的原則是「實事求是、依法依紀,因事、因人而異地處理違紀違規或一般違法犯罪的在校大學生」。
這份意見提出,對於一般違紀違規的在校大學生,應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慎用開除學籍的處理手段。對於在校大學生涉嫌一般刑事犯罪,確有悔改表現,且不屬於《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八種犯罪的,一般不採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於一般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司法解釋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經過公安、檢察、學校聯合調查後,可交學校作行政處理。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在校大學生,針對不同情況,有選擇性地對有幫教條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綜合考察其犯罪情節、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動機,檢察機關可相應做出暫緩不起訴的決定,考察期滿後,凡是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的,學校應保留其學籍,視其情況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檢察機關認為,適用暫緩不起訴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無前科劣跡,在校學習表現一貫較好。二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六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能如實供認自己罪行有悔改決心的,積極退贓退賠的,有幫教條件,能繼續完成學業的。目的是為了從感化、挽救和改造等不同角度,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制宜地對在校大學生違法犯罪進行綜合治理。

⑻ 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

案例一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溫州警方宣布,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7·28」跨省版搶劫殺人案權告破。令人震驚的是,干下搶劫殺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羅吉軍和卓科,竟是從長沙嶽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來的「天之驕子」。而他們作案的動機,則是為了獲取創業的「第一桶金」,早日實現當老闆的夢想。警方同時查明,他們此前還在深圳劫殺了一名的哥。
案例二:馬加爵錘殺同學案。
案例 三:清華學生動物園硫酸燒狗熊案。

⑼ 作為一名大學生,如何去法院旁聽

只要案件是公開審理的.公民都有權利旁聽的.就看法院是否讓你進了.

⑽ 微信解封入罪案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你覺得合理嗎

在人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隨著人們收入的上升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的安全性。手機也逐漸的在社會當中普及了起來,然而說到用手機就肯定離不開手機的一些應用,比如說微信。微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福利了我們的生活,我們現在可以說是人人都需要用到微信。但是在網路上卻有一些關於微信泄露個人信息的一些案件的發生。就比如熱點上的一些微信解封入罪案,這一個案件也是泄露了個人信息。甚至是幫助一些不法分子他們解封,而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審判,但是在這個案件當中卻有兩名在校大學生被判刑。以下所述便是我對這件事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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