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婚姻法
㈠ 大學生能不能結婚
大學生可以結婚,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和滿足結婚的條件,因為這個就是公民的權利,和版你是不是大學生沒權有關系。大學結婚不再說不是一個好的現象。畢竟大學生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了,可以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責任為自己負責了,當然也可以享受到自己做選擇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即達到婚齡,到達這個年齡的大學生基本上已經大學三、四年級了,相對而言他們的很多想法已經比較成熟。法律既然給出了這個年齡,就是認為大多數人到了這個年齡都有承受婚姻責任的能力。2005年3月國家教育部公布新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大學生結婚需經學校同意的舊規定。教育部有關官員強調,學校不幹預和不禁止,不等於教育部門提倡在校大學生結婚。
㈡ 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憲法中婚姻法規定,只要雙方達到合法結婚年齡,同時雙方沒有醫學上所指的不宜結婚的病以專及非直系和三代旁系屬之外,均可以結婚。這法規沒有規定雙方身份,並且一切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既然憲法都允許,即使你所處的學校有什麼條條規規,只要你按著憲法規定結婚的話,即使是在校大學生也可以結婚的哦!
㈢ 大學生學習家庭婚姻法的意義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學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本門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及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研究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夫妻關系制度、離婚制度、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監護制度、保護婚姻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內容。學習婚姻家庭法,對於學生培養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法律意識,運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解決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問題、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與此相伴隨,法學界關於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從80年代末拉開序幕,90年代中期趨於共識,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議程,初步完成了「專家試擬稿」,並正在展開討論。參與這一跨世紀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動的學者,理應感受到一種學術的沉重和歷史的責任。為此,筆者特就中國婚姻家庭法宏觀定位的五個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學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並納入到具體法律制度的建構之中。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㈣ 大學生能否結婚
《婚姻法》第二章第5條明確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願,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周歲,女已滿二十周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10-27 11:01:00 ] 作者:冀睿 編輯:studa20 摘 要: 結婚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我國現行的法律保護大學生的結婚權。然而,大學生結婚缺乏現實基礎,大學期間結婚不利於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從人的全面發展角度,應當對大學生的結婚權進行限制。
關鍵詞: 大學生,大學,結婚權
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從《婚姻法》的角度說這不是個問題,大學生能不能結婚?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說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5條明確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願,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周歲,女已滿二十周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那麼為什麼新《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成為問題呢?為什麼山東大學、武漢大學改變校規,同意符合條件的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成為新聞呢?主要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在校本科大學生游離於《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絕對不允許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還由於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的確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在充分考慮人的全面發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充分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權。
㈤ 國家何時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
國家並沒有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但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原規定第三十條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
《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可自願結婚。原《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條文與婚姻法不一致,取消這一禁令是尊重法律的體現。達到合法年齡的公民都能夠選擇結婚,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學生結婚,但並不提倡。學生必須要達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年齡和條件。新規定沒有涉及結婚的問題,是因為結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一種權利和自由。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大學生婚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㈥ 國家怎麼規定大學生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內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容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沒有專門針對大學生結婚的法律規定,大學生結婚的話也是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