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科生怎麼把戶口轉到深圳
『壹』 不是本科學歷轉深戶有幾種途徑分別是什麼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條:
1、30周歲以下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後,入深圳戶口應按以下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在就業地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可投靠的;
(2)就業單位有設立集體戶的;
(3)在就業地依法租用政府房管部門廉租房或企事業單位提供固定住房的;
(4)在就業地有親友投靠的;
(5)在就業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機構有設立集體戶的。
2、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不論是否落實就業單位,均應及時辦理戶口落戶手續。應屆、往屆畢業生所持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期滿之日起6個月的,原則上回戶口遷出地派出所重新核發戶口遷移證。
3、《報到證》須經政府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接收單位的簽章,研究生(含雙學位)可放寬35周歲以下。
4、普通大中專畢業生因貸款未還清,無法取得畢業證書的,可憑學校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以上須知未提及的,均按福建省公安廳、省人事廳、省教育廳發出的閩公綜〔2007〕563號《關於印發<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戶口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註:(一)2007年底前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所持《戶口遷移證》的遷往地址與實際落戶地址不一致或超過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戶,凡符合《辦法》規定的,可由持證人寫出情況說明,經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二)已落實就業單位到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持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但因不符合就業所在地的落戶條件需回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可由持證人寫出情況說明,經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受理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三)原戶籍在我省的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的,持戶口遷移證要求回上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出國出境就業就學相關證照及簽證、出國出境前就讀學校相關證明(畢業證或學生證或學校證明),經遷入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四)歷年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但未落戶,現原就業單位不存在或不在原就業單位工作,要求回上學前戶口所在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落戶的,由畢業生本人寫出情況說明,持《戶口遷移證》、《報到證》、《畢業證》,經原籍地或家庭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受理核准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五)出國留學人員回國要求辦理戶口落戶的,仍按照省公安廳《轉發公安部關於辦理出國留學人員戶口登記問題的通知》(閩公通[1994]218號)規定,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六)對畢業生類別人員要求掛靠親屬家庭戶的,憑本人申請報告、掛靠戶主《戶口簿》、雙方到場戶主簽名同意的書面材料。
『貳』 把戶口遷到深圳需要什麼條件
法律分析:深圳市遷入戶口的條件:1、年齡在18周歲至45周歲;2、大專本科學歷入戶,需要帶上畢業證原件;3、申請者身體健康,需到三甲級醫院體檢;4、根據法律,在深圳繳納社保;5、符合深圳計劃生育規定,有生育小孩要開生育證明;6、不得參與非法活動,無犯罪記錄。戶口遷入流程是:1、申請深圳落戶的個人,需要攜帶相關的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這里需要的要求有:申請者需親自到場,即便是由直系親屬辦理都是不行;深圳大中專院校的新生戶口,可在學校管理員處辦理;整戶辦理遷移的,需由管理員辦理。2、申請者要是符合戶口遷入的,且准備齊全了辦理材料,就可以直接辦理常住人口登記表的檢驗和簽署了,這時會將原有的戶口本或者頁蓋注銷掉,並發布新的戶口本。但是由於單位地址變更,則需要申請轉移集體戶口,需要由單位管理向新單位所在派出所申請。3、申請者辦理了遷入房產,並且自立門戶的,則由戶籍民警和社區民警進行聯系,對於沒有規范的門牌要事先確認清楚,之後在到現場進行核實辦理。若是出現問題的,需要進行整改,等整改完畢之後,在辦理好剩餘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